资源描述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律师进社区,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知识,主讲:梁月军律师,梁律师简介,梁月军律师,男,中国物业律师网创立者,本科学历,法学专业,先后毕业于浙江大学、西南师范大学,现就读同济大学法律硕士。2005年10月至今,供职于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任物业诉讼部主任。本人在部队锻炼多年,有着较高的军人素养,为人诚信、干练稳重、勤勉敬业、精益求精;6年的物业效劳从业经验,使其对物业效劳行业有着浓厚的感情。自2004年从事律师业以来,在物业纠纷、合同纠纷案件、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领域中卓有成效,但一直想为物业效劳行业奉献点力量,2005年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成立物业纠纷诉讼部,本人担任该部主任,至今已办理大量的物业纠纷案件,担任:杭州蓝天物业管理、杭州滨江物业管理、浙江野风物业效劳、杭州佰全物业管理、杭州通和物业管理、杭州万瑞物业管理、杭州屋宇物业管理、杭州钱塘物业管、杭州敦煌饭店、杭州寰球假日旅行社、 杭州埃菲思科技等各类企业的常年法律参谋。,2021年4月底成立了国内首家物业效劳专业网站中国物业律师网:。,: 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杭州市下城区香积寺东路99号三楼B座。,联系 :,目录,第一课 与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有关法律规定,第二课 前期物业管理,第三课 物业管理效劳,第四课 物业管理费纠纷,第五课 车辆管理纠纷,第六课 平安保卫纠纷,第七课 专项维修基金,一、业主的概念,?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是这样规定的,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随着经济快速开展,尤其?物权法?的公布,业主的定义已经不能满足物业行业开展需要。2021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假设干问题解释?第一条将“业主的概念进行明确而详尽的定义。,分为五种:,一以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而得到的房屋的人;,二因继承或者受遗赠而取得的房屋的人;,三因合法建造而取得的房屋的人;,四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局部,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五依照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已经办理登记而取得房屋的人。具备上述五种情况之一的均称为业主。,案例一:业主的配偶是否是业主?,?婚姻法?明文规定,除非另有约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双方共有。很明显,房屋的所有权人应是夫妻双方。我国的习惯是在卖房时,一般只登记男方的名字,但是,并不能将配偶一方排除在业主范围之外。所以,只要配偶一方提供?结婚证书?和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同时出具所购房屋为婚后共同财产的证据后,就应该确认其业主身份。,二、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的权利,(一)按照物业效劳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效劳;该权利建立在物业效劳合同约定的根底上,(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第十三条,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的建议比例,另外举例蓝天物业修改业主公约案;,(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效劳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效劳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物业效劳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效劳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标准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效劳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以下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三物业效劳合同、共有局部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局部、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案例二 :未成年人是否享有业主投票权?,所有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法定代理人代理,三、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的义务,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以下义务:权利可以放弃,但能不能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效劳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上述业主的义务,如果业主不履行怎么处理?根本原那么是侵害谁,谁处理,侵害单个业主,单个业主处理;侵害公共利益,业主委员会处理;侵害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处理。,四、业主大会,1、业主大会的组成。?物业管理条例?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三个一:一个业主大会,一个业主委员会,一个物业公司。,2、业主大会的职责及决议制度方案的表决。?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业主大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两个1/2,一个2/3:超过全体有投票权的1/2业主参加会议,对一至三项内容须与会业主1/2以上通过即可;?物权法?对?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进行了完善五六两项须全体业主2/3以上通过。第七十六条以下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效劳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五、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效劳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效劳合同;,(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八十三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释】本条是关于业主有关义务以及制止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并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规定。,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是居住于建筑区划内的业主应当履行的最根本的义务,不仅物权法在此做了规定,物业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规章也对此做了规定。例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以下义务:1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2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3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5按时交纳物业效劳费用;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方法?第十三条规定,住宅小区内的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应当遵守小区管理方法,按规定交纳管理费用,不得阻碍、阻挠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有权参与监督住宅小区的管理。?物业管理条例?还具体对以下情形做了规定,业主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业主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目前,有些建筑区划内的个别业主,不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损害了局部业主甚至是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对这些侵权行为,由谁予以制止,是否可以追究其侵权的民事责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是否可以提起诉讼,在哪些方面享有诉讼资格,可以成为诉讼主体。对这些问题,在物权法研究起草过程中有着不同的看法。有的提出,对建筑区划内个别业主实施的侵权行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有责任也有义务予以劝阻、制止,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还可以提起诉讼,物权法应当赋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有的提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后,如果败诉,诉讼后果应由全体业主承担,这在理论上说的通,但在实践中行不通。有的提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组成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对侵权行为予以处置,影响邻里关系,容易产生矛盾,宜由物业公司或者国家有关部门予以制止。物业公司提出,物业公司根据业主的要求,对建筑区划内的违法行为予以劝阻、制止,但当事人根本不听,物业公司也没有方法。物业公司是受业主委托,向业主提供效劳的企业。没有政府的授权,对这些违法行为无权管,管了也没用。,立法部门经调查研究认为,为了维护业主的共同权益,应当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起诉和应诉资格做出规定,对此物权法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八十七条曾规定:“对侵害业主共同权益等行为,业主会议经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可以以业主会议的名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对此,有的提出,这一条的规定对于切实维护业主权益是必要的,但需经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规定的比例过高,建议降低比例。有的提出,现实生活中维护业主共同权益的许多工作是由业主委员会承担的,经业主授权,业主委员会也可以提起诉讼、申请仲裁。对此,立法部门将这一条修改为:“对侵害业主共同权益的行为,对物业效劳机构等违反合同发生的争议,经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或者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可以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业主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草案四次审议稿第八十六条。对这一修改,有的常委会委员和业主委员会提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没有独立的财产,难以承担败诉后的民事责任,建议删去这一规定。立法部门经调查研究认为,业主大会是业主的自治性组织,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都要落在业主身上,目前许多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权利以暂不作规定为妥;对侵害业主共同权益的纠纷,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如何处置,本条规定了以下几种方法,一是,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要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阻碍、赔偿损失;二是,受到侵害的业主个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是,共同受到侵害的业主,推选代表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注:该条规定了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大家回想一下,?物业管理条例?、?物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假设干问题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效劳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有没有关于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太缺失了,仅仅在?业主大会规程?中有终止委员资格,向主管部门请求撤消业主委员会决定,这样的规定缺乏以标准业主委员会管理。最近几年,全国各地发生了较多业主委员会违规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案例。,案例三,案例四,中国法院网讯 因认为地铁4号线在西直门站施工过程中侵占了业主共有用地,成铭大厦业主委员会以越界建筑侵权为由将施工单位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告上法庭,索赔损失972万元。,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成铭大厦业主委员会诉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所有权纠纷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成铭大厦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请求最终没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而被终审裁定驳回。,据成铭大厦业主委员会称,2021年3月,轨道交通建设公司在地铁4号线西直门站施工过程中,其所新建的东南出入口地面厅进入了成铭大厦用地红线范围内,侵占了业主共有的土地。经业主委员会测算,侵占的土地面积合计为324平方米,所以要求轨道交通建设公司按照市场出让价格赔偿损失972万元。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那么不同意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成铭大厦?业主委员会章程? “业主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一年、可以连选连任之规定,业主委员会没有证据证明在其主张权利时一年内进行选举,亦未经全体业主讨论决定,即向轨道交通建设公司主张权利,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据此裁定驳回了业主委员会的起诉。,一审裁定后,成铭大厦业主委员会不服,向一中院提出上诉。其认为,业主委员会已经经过备案,是经过法律认可的,虽然没有经过一年一选举,但业主委员会一直在行使职权,并经全体业主的认可。,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业主委员会属于业主团体自治管理性质的组织,其权利根底源于该委员会所代表的业主们对物业拥有的所有权,业主委员会自身对物业并不具有实体权利。成铭大厦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除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业主个人的以外,均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属于业主共有。成铭大厦业主委员会诉称轨道交通建设公司占用了成铭大厦局部停车场和绿地,并要求赔偿损失,但成铭大厦业主委员会对小区的停车场和绿地并不具有实体权利,而享有权利的主体是业主,土地被占用的直接利害关系人也是业主。从业主委员会的管理职能出发,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法律明确赋予业主委员会对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业主行为享有管理权,对此可以履行其管理职能。但此案的相对方并非业主,业主委员会对该事项并无法定的管理权。,据此,一中院依法作出了上述终审裁定。,?物业管理条例?十九条规定,【根本案情】,小区是房屋建设投资于2002年开发建设、2003年投入使用的高档楼盘,广告中承诺社区绿化率32,拥有完备的内部设施与成熟的社区配套。2003年,业主入住后发现,开发商没有兑现其在受房时承诺的绿地面积和地下停车库等社区配套设施,严重侵害了广阔业主的合法权益。广阔业主委托依法选举产生的小区业主委员会将开发商诉上法庭,诉请开发商履行小区绿化率到达32的承诺,交付地下停车库等11项请求。,2005年10月,一审法院审理后,以业主委员会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为由作出了驳回起诉的裁定。业主委员会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驳回起诉的终审裁定。,【律师精析】,1、本案被驳回的根本原因:诉讼主体不适格。,?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效劳合同因此,业主委员会是物业效劳合同的相对方,而本案中,购房合同的相对方是业主和开发商,故业主委员会不是该案的适格主体。,2、解决本案的正确方法:由于本案是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广告欺诈、合同违约),业主应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诉至法院,鉴于本案中业主人数众多,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4条之规定,推选业主25名诉讼代表人进行诉讼。,业主临时公约即业主临时规约的制定主体。第22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业主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释义】 本条规定了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的制定与内容。,对于业主公约,条例第17条已经作了规定。所谓的业主公约是全体业主共同制定的,对于全体业主发生约束效力的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以及管理等方面的守那么。业主公约表达了业主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思想,是业主之间的共同约定。也正因为如此,业主公约需要经过全体业主的讨论与审议,因此条例规定审批业主公约属于业主大会的职责。也就是说在业主大会召开之前,是不可能通过业主公约的。这时就面临着与前面提到的物业管理企业的选聘一样的难题。一方面业主大会的召开,特别是首次业主大会需要一定的条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分期分批售出时,入住的业主人数少,而且随着物业的销售情况变化,处于不断的变动当中。再加上入住的业主彼此之间并不熟悉,也很难联合起来制定反映业主共同意志的业主公约。另一方面,业主共同遵守的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与管理的规那么又是物业本身维护与保养的迫切需要,否那么会严重影响物业的使用与管理。,为此,就需要在业主大会制定正式的业主公约之前先行制定临时的业主公约,以备急需。至于制定业主临时公约的主体,建设单位不失为一个适宜的人选。因为一方面只要有业主,就需要业主公约的约束,如果等待业主自行制定业主临时公约,那么就会存在相当长一段时间的没有业主公约的空白状态,另一方面业主是不断增减的,不管是由哪一些业主来制定业主临时公约都不免有缺乏代表性、不公正之嫌。同时,建设单位在物业销售之前事实上是最大的物业所有人,由其来制定业主临时公约也符合公平。条例不仅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制定业主临时公约,而且规定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这里就是考虑到不应该人为地制造规那么的空白时间段。,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虽然是临时的,但只是针对它的时间效力而言,事实上就其内容所包含的事项而言业主临时公约与正式的业主公约并没有本质上的差异。这一点也可以从本条与条例第17条的内容比较上看出来。业主临时公约同样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业主临时公约应当制定物业使用与管理的规那么,例如物业的公共部位以及公,共设施的使用规那么。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还应当确认业主拥有正当使用物业共用局部、共用设施的权利,例如使用电梯、公共道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同时业主临时公约也应当规定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妥善利用和保护物业的公用局部与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利用、毁损物业的共同局部。例如,业主不得擅自变更物业共用局部的构造、布局、 外观、用途,不得擅加利用或者允许他人利用,不得私自占用、撤除、破坏物业的共有局部与公用设施。同时业主不得妨害他人利用共用局部,不得妨害他人对于其自己专有局部的利用,例如不得违反规定,擅自饲养家禽家畜,不得违反环境卫生规定,胡乱丢弃垃圾或者收集可能危害公共卫生的物品,不得聚众喧哗吵扰等。,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由于并非是物业买受人所制定,因此为了防止物业建设单位可能的越权与擅断,条例要求建设单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时,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这主要是要保障物业买受人合理享受物业的公共局部,同时在不影响他人和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排他性地占有、使用与处分自己的物业专有局部。,对业主生效的条件21条和23条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效劳合同。,(?物业管理条例?第21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物业管理条例?第23条条)2、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的主体、合同期限,合同终止后如何移交。?物业管理条例?26条规定前期物业效劳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效劳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效劳合同终止。,?物业管理条例?39条规定,物业效劳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物业效劳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案例一蓝天物业防盗窗案。,案例二前期物业管理公司拒绝移交管理,业主委员会可以起诉吗?,【案情简介】,业主们入住XX花园后,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水平与效劳质量提出了质疑,有的表示了强烈的不满。XX花园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了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代表大会,决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通过公开招标方法选聘新的物业管理公司,并向房管局、街道办提交了请求更换物业公司的报告。通过公开招标,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大会表决决定,选聘了新物业管理公司。但就在新物业管理公司欲与原物业管理公司办理物业移交手续时,遭到拒绝,双方为此闹得很不愉快。房管局很快召开了物业管理纠纷直辖市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规定期限移交物业管理。原物业管理公司以前期物业管理投入的财产和资本未理顺为由拒绝移交,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业主委员会与新物业管理公司之间订立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无效。但在业主委员会向法院起诉后,原物业管理公司向法院提出了撤诉。业主委员会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原物业管理公司与开发商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终止限期移交物业管理权及相关物业资料。并退出小区等。就在诉讼进行之中,业主“占领了物业管理办公室和保安房,强行赶走原物业管理公司,实现“业主自治。,法院认为:业主委员会经业主代表大会授权,有权对关系业主利益的事宜对外起诉、应诉或调解,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及起诉、应诉或调解的结果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因此,业主委员会作为诉讼主体是适格。一审法院判决原物业管理公司与开发商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终止,原物业管理公司应退出小区,并向业主委员移交物业管理权。原物业管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评析】,业主委员会拥有诉讼主体资格,对于效劳质量差的前期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是有诉讼主体资格的,因为业主委员会是经全体业主选举产生,并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组织,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授权有权对关系业主利益的事宜对外起诉、应诉或调解,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及起诉、应诉或调解的结果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所以说,本案业主委员会有权代表业主选举出新的物业管理公司,在原物业管理公司拒绝移交物业管理时,有权向法院起诉原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权移交的时间,在本案中,业主委员会与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了生效物业效劳合同,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前期物业效劳合同终止,前期物业管理企业要将企业管理的有关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管理提示,业主入住后如果对开发商原先选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的效劳不满意,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定新的物业管理公司,并向房管局、街道办通告更换物业管理公司的相关情况。如果原来的物业管理公司拒不交出物业管理权的话,业主委员会可以向法院起诉原物业管理公司,要求其移交相关物业管理资料,退出小区。但在法院作出有效判决前,不能采取本案中过激措施“ 占领物业管理办公室和保安房,强行赶走原物业管理公司,实现业主自治,以免触犯法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案情简介】,顾然地美国人1996年在海南省与他人合资创立了海南古斯利微电子。1997年1月,他以公司名义与上海三和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置位于上海市中心城区的三和花园4号楼29E顶层房屋一套,同年10月办理了入住手续。1998年10月,顾然地从国外购置了一只占地为8.826平方米,自重为362.8公斤的浴缸。顾然地欲将此浴缸安装在房屋顶层。后经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解释与阻止,顾然地决定将浴缸安装在房屋内,并就安装问题屡次与现物业管理企业上海巨星物业下称巨星公司交涉,巨星公司以安装该浴缸需经批准及通过平安测定为由加以拒绝。2000年9月,顾然地再次准备吊装大浴缸,遭到巨公司制止。顾然地遂诉至法院,要求巨星公司排除防碍,不得阻挠其将浴缸搬入房屋内安装,同时要求巨星公司赔偿精神损失人民币5000元,人工损失人民币7600元。,法院审理中,经巨星公司申请,由三和花园4号楼的设计单位中国建筑东南设计师翟金亮作为案件的诉讼辅助人,就原告房屋楼板是否能承受系争浴缸使用时的重量的专业性问题进行说明。诉讼辅助人明确表示,该楼是按国家规定的建筑结构荷载标准进行设计的,室内楼板承重最大为每平方米280公斤,超过该重量长期安装,势必影响大楼的结构,而系争浴缸每平方米的承重已超过规定的荷载。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律师评析】,业主作为自己财产的所有者,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包括大浴缸和私房,从民法理论角度上看,业主有权安装浴缸。但业主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也是有边界的,那就是不能侵害其他业主的公共利益。本案中的原告安装超过规定负荷的大浴缸,有可能损害大楼的结构,进而威胁到大楼的平安,损害业主的公共利益。因此物业管理公司基于物业管理权,阻止业主行使财产处分权,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专家提示,如果业主确需安装大型的家具或设备,应该在相关行业标准规定的范围内,征得物业管理公司的同意,业主如觉得物业管理公司无理阻挠,可以聘请相关的专业技术专家进行鉴定分析。如果是在规定限度内物业管理公司仍然阻止的话,业主可以向法院起诉物业管理公司。使其排除障碍,赔偿损失。,【评析】,业主委员会拥有诉讼主体资格,对于效劳质量差的前期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是有诉讼主体资格的,因为业主委员会是经全体业主选举产生,并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组织,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授权有权对关系业主利益的事宜对外起诉、应诉或调解,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及起诉、应诉或调解的结果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所以说,本案业主委员会有权代表业主选举出新的物业管理公司,在原物业管理公司拒绝移交物业管理时,有权向法院起诉原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权移交的时间,在本案中,业主委员会与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了生效物业效劳合同,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前期物业效劳合同终止,前期物业管理企业要将企业管理的有关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管理提示,业主入住后如果对开发商原先选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的效劳不满意,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定新的物业管理公司,并向房管局、街道办通告更换物业管理公司的相关情况。如果原来的物业管理公司拒不交出物业管理权的话,业主委员会可以向法院起诉原物业管理公司,要求其移交相关物业管理资料,退出小区。但在法院作出有效判决前,不能采取本案中过激措施“ 占领物业管理办公室和保安房,强行赶走原物业管理公司,实现业主自治,以免触犯法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课是学习的重点:主要包括1、合同的主体;2、合同的内容;3、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合同产生的法律后果。,1、合同的主体,?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效劳合同。,2、合同的内容,?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效劳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效劳质量、效劳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物业公司效劳是应当按照该合同约定进行效劳,实际工作中会经常遇到业主不满意,大家要区分业主的不满意是否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3、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合同产生的法律后果,即物业企业的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效劳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效劳,未能履行物业效劳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受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条规定针对的是物业企业加害给付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加害给付会产生两种责任,首先是根据物业效劳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要承担,然后是因为侵害到业主的人身、财产而产生的侵权责任。业主可以根据对自己有利的原那么,选择其中的一种责任请求物业企业承担。,案例一:滨江物业阳台摔伤案。,案例二,物业管理公司可以阻止业主安装超负荷的大浴缸吗?,案例三 业主能否以前期物业合同不合理为由而进行违章装修?,案例四 业主违章装修,物业管理公司可以罚款或者采取断水断电措施吗?,案例五 楼上装修污水反港灌,业主可以要求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吗?,案例六 业主在其独用的平台上搭建阳光房是否侵犯了整幢大楼业主的利益?,案例七 业主能否以与其他业主进行同样装修为由,违反物业管理约定擅自装修?,案例八,物业设施伤人,物业管理公司要负责吗?,案例九 小区内堆放的建筑垃圾伤人。物业管理公司要负责吗?,案例十 楼道设计不合理,住户摔伤,物业管理公司和开发商谁负责,案例 十一 设置路障没有采取防护措施,物业管理公司要负责吗?,案例十二 台风导致水管堵塞造成损失,物业管理公司应该负责吗?,【案情简介】,顾然地美国人1996年在海南省与他人合资创立了海南古斯利微电子。1997年1月,他以公司名义与上海三和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置位于上海市中心城区的三和花园4号楼29E顶层房屋一套,同年10月办理了入住手续。1998年10月,顾然地从国外购置了一只占地为8.826平方米,自重为362.8公斤的浴缸。顾然地欲将此浴缸安装在房屋顶层。后经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解释与阻止,顾然地决定将浴缸安装在房屋内,并就安装问题屡次与现物业管理企业上海巨星物业下称巨星公司交涉,巨星公司以安装该浴缸需经批准及通过平安测定为由加以拒绝。2000年9月,顾然地再次准备吊装大浴缸,遭到巨公司制止。顾然地遂诉至法院,要求巨星公司排除防碍,不得阻挠其将浴缸搬入房屋内安装,同时要求巨星公司赔偿精神损失人民币5000元,人工损失人民币7600元。,法院审理中,经巨星公司申请,由三和花园4号楼的设计单位中国建筑东南设计师翟金亮作为案件的诉讼辅助人,就原告房屋楼板是否能承受系争浴缸使用时的重量的专业性问题进行说明。诉讼辅助人明确表示,该楼是按国家规定的建筑结构荷载标准进行设计的,室内楼板承重最大为每平方米280公斤,超过该重量长期安装,势必影响大楼的结构,而系争浴缸每平方米的承重已超过规定的荷载。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律师评析】,业主作为自己财产的所有者,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包括大浴缸和私房,从民法理论角度上看,业主有权安装浴缸。但业主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也是有边界的,那就是不能侵害其他业主的公共利益。本案中的原告安装超过规定负荷的大浴缸,有可能损害大楼的结构,进而威胁到大楼的平安,损害业主的公共利益。因此物业管理公司基于物业管理权,阻止业主行使财产处分权,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专家提示,如果业主确需安装大型的家具或设备,应该在相关行业标准规定的范围内,征得物业管理公司的同意,业主如觉得物业管理公司无理阻挠,可以聘请相关的专业技术专家进行鉴定分析。如果是在规定限度内物业管理公司仍然阻止的话,业主可以向法院起诉物业管理公司。使其排除障碍,赔偿损失。,【案情简介】,宋先生购得顺义区马坡花园跃层住房一套169。41平方米。该栋房建筑设计有跃层露天阳台在楼的北侧,出售时露天阳台未计算价款;阳台上留有两个排气口。2002年12月15日,宋先生和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签订?承诺书?,载明宋先生必须遵守?马坡花园住宅物业管理公约?,该公约规定:产权人或使用人应当按房屋设计用途使用。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征得相邻产权人及管委会的书面同意,并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2004年4月,宋先生以阳台的排气口影响室内空气质量为由,擅自在跃层阳台上建设塑钢结构房屋约263平方米。物业管理公司认为,宋先生搭建的房屋属违章建筑,遂与宋先生进行协商,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为此,物业管理公司一纸诉状将宋先生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宋先生撤除违章建筑,恢复原状。宋先生那么认为,其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公约是被胁迫的,不签订该公约,就不给房钥匙。,法院审理后认为:多层单元式楼房的业主,在行使所有权和使用权时,必须遵从该楼房的设计要求,维护所有产权人的利益。被告以跃层阳台上的排气口影响其室内空气质量为由,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和用途的行为。与建筑设计要求及其承诺相悖。被告即使确实需要改造阳台,亦应经物业管理公司批准,整齐划一。,【律师评析】,前期物业管理公约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21-23条的相关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效劳合同。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专家提示,一般都由建筑单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业主购房办理入住的时候予以书面承诺。如果物业管理临时公约有明显的违法情况,或者侵犯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可以通过成立业主大会,制定新的物业管理公约。而如果局部业主违反物业管理临时公约,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和用途、侵犯业主共同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案情简介】,张先生入住位于顶层的新房后,未经开发商同意封了景观阳台并加了防护栏。开发商根据?物业公约?中关于“为维护小区整体形象和相邻住户的平安,业主不得私自封闭景观阳台、不得在窗户上加装防护栏的约定,要求他撤除,但遭到张先生的拒绝。于是物业公司对张先生采取了断水断电的“制裁措施。在此期间,因为开发商在顶楼做霓红灯广告影响了张先生晚上休息,张先生把霓红灯的电源线掐断了。开发商因此把张先生告上法庭。开发商的诉讼请求是:张先生撤除护栏并交纳罚款;张先生以后不再破坏楼顶广告牌,并赔偿因破坏广告牌给开发商造成的损失。张先生那么提出诉,他认为,开发商不得防碍业主基于房屋所有权而采取的封闭阳台、窗户等维护居住平安的措施;相反,开发商应赔偿断水断电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开发商应撤除楼顶广员会,并将其1/2付给顶层受影响最大的用户。,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开发商要求对张先生罚款的诉讼请求不予采纳;张先生撤除护栏;开发商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后可继续发布霓红灯广告,收益由物业公司全体业主共有,分给顶层业主的比例为1/3。,【律师评析】,1、物业管理公司对于业主的违法违章行为没有处分权,业主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物业管理公约,不得擅自装修装饰。物业管理公司如果发现业主有违章装修饰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而无权对业主进行罚款或停水停电等处分。对于业主的违法行为,只能由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制止或依法处理。如果物业管理公司违法对业主进行罚款或停水停电等处分,造成违害后果的,也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业主不得进行装饰装修,应及时撤除违章建筑,?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不得擅自进行装饰装修,本案的?物业公约?也规定, 为维护小区整体形象和相邻住户的平安,业主不得私自封闭景观阳台,不得在窗户上加防护栏,不得进行违章装修装饰,如果不听劝阻进行违章装修装饰的,应及时排除障碍、恢复原状,以免造成更大的违害后果,承担更大的法律责任。,专家提示,业主应当遵守相关的规划或房产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物业管理公约的规定,不得进行擅自装修或装饰,如果物业管理公司发现业主有违章装修饰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不得违对其罚款或采取停水停电的处分措施,业主如果发现物业管理公司违法进行处分的,可以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反映,或向法院起诉。业主进行违章装修装饰的,应及时排除障碍、恢复原状,以免造成更大的违害后果。,相关法条链接,?物业管理条例?第46条,【案情简介】,2005年5月,郭某入住小区后,与物业管理公司签定了业管理效劳协议,并交纳了一年物业费。双方在“物业管理效劳质量条款中约定,物业对房屋共用局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管理,确保汗水排放畅通;如果物业未到达效劳质量约定目标,郭某有权要求物业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给郭某造成损失的,物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005年6月9日,因上层住户将装修施工的白灰膏和塑袋等物倒入主卫排水管致排水管堵塞,使郭某房间卫生间的下水道污水反灌,造成屋内地面墙体污损。事故发生后,物业管理公司对管道进行了疏通并对郭某的房间进行了清扫。,2005年7月6日,郭某起诉致一审法院称,由于物业管不善,致使新房入住之初即发生如此恶劣事故,给自己的财产和精神造成极大损失。以双方屡次协商未果,现诉至法院要求物业管理公司书面说明事故原因及维修结果,公开抱歉,赔偿恢复原状损失、违约金、精神损失、物业费损失共计2.3万余元。,物业管理公司辩称,公司已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应是违约方,且案件不是侵权纠纷,故请法院驳回郭某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审理判决: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将郭某的房屋恢复原状,赔偿郭某5000元经济损失。物业管理公司不服,以自己不是排污责任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为由上诉至二中院。,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共用设施设备使用人因使用不当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郭某所在同一单元上层住户,将装修施工的白灰膏塑料袋等物倒入主卫排水管,堵塞排水管,造成污水反灌,导致郭某房屋地面墙体污损。该损害结果应当由侵权行为人承担责任。郭某与物业管理公司签定的物业管理效劳协议有保障污水排放通畅之条款,但郭某未能举证证明其所受危害系物业管理公司违约或侵权所致。事发后,物业管理公司对管道进行了疏通并将房屋进行了清扫,已履行了承诺的义务,因此物业管理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2006年5月8日,终审判决驳回了郭某的诉讼请求。,【律师评析】,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物业效劳。如果发生物业事故,应及时进行排除,否那么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相邻其他业主造成的侵害行为,物业管理公司如果及时履行了物业管理和效劳职责,及时排除障碍,减少损失,就不承担物业管理责任。如果物业管理公司在发生物业事故后怠于进行物业管理和效劳的,应在侵权行为人承担责任之外,承担相应的物业管理责任。,专家提示,对于房屋共用部位,共同设施设备发生物业事故的,业主应当及时通知物业管理公司,并由其中及时采取妥当措施,排除障碍,并向相关侵权行为人要求赔偿。如果在通知物业管理公司之后,物业管理公司怠于进行物业管理和效劳的,可以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在侵权行为人承担责任之外,承担相应的物业管理责任。,相关法条链接,?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案情简介】,2002年12月,陈先生入住市区东北角某新建商品房公寓,在输入户手续时,按?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公司以?入住手那么?的书面形式告之陈先生关于小区装修等管理制度,双方为此还签订了?管理效劳公约?、?小区装修协议书?。其中物业管理公司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明确约定屋顶平台禁止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然而,陈先生在对新房进行装修时,不顾小区物业管理人员的上门劝阻和制止,擅自在其独用的平台违章搭建了玻璃阳光房。为此,物业管理公司向其发出了?违章整改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撤除玻璃阳光房。在遭到陈先生的拒绝后,物业管理公司一纸诉状将陈先生告上了法庭。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展开了剧烈的辩论。物业管理公司称:被告陈先生所使用的屋顶平台,其所有权归属整幢大楼业主所有,被子告的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原被告双方?管理效劳公约?、?小区装修协议书?的约定,严重影响了小区整体环境面貌,侵犯了三整幢楼业主的利益。故要求被告陈先生履行协议、恢复原状。陈先生辩称:自己在其独用的平台上搭建玻璃阳光房属实,但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约定是不平等条款,应为无效。物业管理公司无权禁止在开发商承诺给自己独用的平台上搭建玻璃阳光房。,经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作为前期物业管理单位,在被告入住装修时,依据?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已告之被告并明确约定屋顶平台禁止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现被告违反有关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故原告的诉讼请求贪污予以支持,被告的辩称意见依据缺乏,难以采信。遂依照?合同法?第7条、第8条之规定,作出了责令被告陈先生限期撤除玻璃阳光房的判决。,分析,根据?宪法?和?民法通那么?的有关规定,业主作为其房产的所有权人,有权支配其房产,并进行合法合理的装修或装饰,任何人不得予以干预。但是,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有其合理的界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约定,并不得侵害公共利益。,业主需要装修装饰房屋的,应当事先告之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修装饰中的禁止行为和本卷须知告之业主。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本案中,平台虽然为业主独用,但业主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管理条例的约定,不得未经业主大会或物业管理公司的同意,擅自在平台上搭建违章建筑。影响了小区整体环境、侵犯了整幢业主的利益。,专家提示,业主在自己享有所有权的房产或设施上进行装修装饰的,应当遵守相关房产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管理条例的约定,不得未经相关业主、业主大会或物业管理公司的同意,擅自在平台上搭建违章建筑。影响了小区整体环境、侵犯了整幢业主的利益。业主的个人所有权不得侵犯整幢大楼的业主所有权,否那么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关法条链接,?物业管理条例?第53、55条,【案情简介】,被告王某、谢某母子系位于中山北路的“秋月枫舍小区某户业主,在购置商品房时与原告上海沙田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使用公约?和?装修管理规定?,约定业主不得擅自对房屋阳台、外墙等乱拆、乱凿,不得改变房屋结构。2001年10月,被告装修房屋时将北阳台门撤除,另安装一扇门,并在阳台安装可移动玻璃窗。沙田物业管理公司要求其整改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遵守公约、恢复阳台外墙原状。,一审判决支持物业管理公司诉讼请求,王某母子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公约的签订是违心的,其装修不影响建筑物整体美观,且有其他业主亦是同样装修的,不同意恢复原状。,二审审理后认为: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有关物业管理协议合法有效,被告的装修违反了约定,影响了建筑物的整体美观和协调。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被告上诉,维持原判。,【律师评析】,本案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公约中明确约定业主不得擅自对房屋阳台、外墙等乱拆、乱凿,不得改变房屋结构。业主应当遵守相关的约定,不得进行影响建筑物的整体美观和协调的违章装修。如果其他业主也进行同样装修的物业管理公司也有权予以制止,要求其恢复原状。,专家提示,业主应当在相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框架下,合理合法进行装修装饰,遵守前期物业管理公约的约定,如果觉得其违法或不合理,可以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制定新的物业管理公约,而不得违反约定,进行影响建筑物的整体美观和协调的违章装修。即使他业主也进行同样的违章装修的,也不能成其为自己违章装修装饰的合理理由。如果其他业主的同样违章装修装饰行为影响到整栋建筑物的共同利益的,业主可以通知物业管理公司予以制止,要求恢复原状。,【案情简介】,2003年7月1日晚8时许,家住哈尔滨某小区现年17岁的小龙与其父范某一起散步,见自家楼上落了一群鸽子,便返回家中取来铁质“抄罗子,登上楼顶抄鸽子。碰到外墙铁质漏水管,小龙被电击倒死亡。小龙触电事故发生后,调查组于当晚在事故现场发现,有一根2.5米长的细铁丝.,一端搭在居民楼进户电缆与进户线的接头处,另一端垂悬于距外墙水管10毫米处。哈尔滨市平安办与电业局的专业人员乘升降机近距离勘察,发现细铁丝垂悬端对应的水漏子外表有明显放电痕迹,用试笔测量该头有电,万用表测得该端头寻地电压为220伏。7月2日上午9时,哈尔滨市总工会、哈尔滨市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哈尔滨市道里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有关人员参加调查组再次进入现场调查,物业管理公司的领导、电工和电业局的技术人员再次对接头漏电处进行测试,实测电压为55伏。经黑龙江省公安厅鉴定,小龙系生前受电流作用死亡。悲哀欲绝的范某将物业管理公司、电业局告上法庭,要求其对小龙的死承担责任,并赔偿各类损失。,一审法院认为:1998年3月25日,电业局与黑龙江省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供用电协议书?一份。由该公司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小区的电力设施维修和管理。物业管理公司对进户线管理不善,造成小龙触电身亡,对此纠纷应付全部责任。判决物业管理公司给付范某尸检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各类费用合计95.988元。,判后,物业管理公司不服,上诉至哈尔滨中院,哈中院认为,小龙触电死亡是在上诉物业管理公司所负责管理的地点,由于上诉人对电缆与进户线连接点管理不善导致漏电并造成小龙触电死亡,因此上诉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小龙上楼顶使用佚质“抄罗子抄鸽子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没有过错。上诉人主张小龙应承担相应责任,不符合?民法通那么?第131条中规定的可以减轻侵害人民事责任的情形。因此,上诉人物业管理公司对小龙的死亡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物业管理公司赔偿死者家属95.988元。,【律师评析】,对于物业设备设施存在平安隐患时,作为物业管理公司,有责任排除阻碍,保障小区和业主的平安。特别是像电力这样的共用设备,更是要特别加强管理,及时进行检测。加装相关防护栏或绝缘设备,防患于未然。本案中的物业管理公司疏于管理,使得小区人员碰到外墙铁质漏水管,被电击倒死亡,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物业责任。,专家提示,对于小区存在的危险设备设施,物业管理公司应告知小区居民,并警告大家请勿接近,对于物业设备设施存在平安隐患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及时进行检修,加强管理,对于危险设备设施,应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否那么应当对存在平安隐患的物业设备设施致人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案情简介】,2000年4月25日中午,家住在北京西城区的李文华老人带着孩子在自家楼下行走时,突然刮起一阵大风,大风将一块三合板刮起,迎面砸到了她的身上,老太太一下子就被砸倒在地,不省人事。她的家人得知消息后,立即将她送到医院抢救。经医院诊断为:脑动脉粥样硬化,脑隙性脑堵塞后遗症,腰部软组织损伤,胸12椎压缩性骨折,高粘血症。为此,花费了上万元的医疗费。,治愈后,李老太太将管理其家住地的某物业效劳总公司告上了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