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与劳动关系管理课件

上传人:29 文档编号:252609557 上传时间:2024-11-18 格式:PPTX 页数:116 大小:568.9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劳动法与劳动关系管理课件_第1页
第1页 / 共116页
劳动法与劳动关系管理课件_第2页
第2页 / 共116页
劳动法与劳动关系管理课件_第3页
第3页 / 共11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劳动法与劳动关系管理,让我们一起来讨论劳动关系吧,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师 课 程,1,劳动法与劳动关系管理让我们一起来讨论劳动关系吧人 力 资,第一章 劳动法基本理论,劳动法的概念,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劳动法的渊源,劳动法的体系,劳动法职能结构模式体系,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适用范围,劳动关系的调整方式,2,第一章 劳动法基本理论劳动法的概念2,第一节 劳动法的概念,三层含义,:,狭义的劳动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这个法律文件,广义的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一些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本教材所指),劳动法学,法律科学中的一个亚学科,属于社会法范畴,3,第一节 劳动法的概念三层含义:3,第二节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一)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的涵义和特征,含义:,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调整劳动关系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一些社会关系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即必须遵循的基本劳动法所包括的、在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社会关系时所遵循的基本准则。,特点,指导性、纲领性,反映了劳动法律部门的本质和特点,高度的稳定性,高度的权威性,4,第二节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一)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的涵义和特征,劳动法基本原则的作用,指导劳动法的制定,指导劳动法的实施,指导劳动法的理解、解释,5,劳动法基本原则的作用指导劳动法的制定5,第三节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二)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1,、保障劳动权原则(首要原则),七项权利,就业权、自由择业权、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劳动保护权、职业培训权、提起劳动争议处理权等。平等就业和择业是核心。,劳动权的国家保障,基本保护,全面保护,优先保护 和谐社会,维护弱势群体,6,第三节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二)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6,2,、劳动关系民主化原则,主要体现在企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执行民主程序。,3,、物质帮助权原则,物质帮助权,劳动者通过社会保险来实现,社会保险的基本属性:强制性,社会保险的特征:社会性、互济性、补偿性,7,2、劳动关系民主化原则7,第四节 劳动法律渊源,(一)劳动法律渊源的含义,三种涵义:,一是影响劳动法的各种因素,二是对法律适用者有约束力的规范,三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劳动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8,第四节 劳动法律渊源(一)劳动法律渊源的含义8,法的,渊,源,:法的源头、法的源泉,fan,水积,水之所出,宪 法,劳动法 律,劳动行政法规,劳动规章,地方性劳动法规,地方规章,国际公约,正式解释,9,法的渊 源:法的源头、法的源泉水积水之所出宪 法劳动法,第四节 劳动法的渊源,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劳动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劳动行政法规 国务院,劳动规章 劳动保障部,地方性劳动法规 地方人大及常委会,我国立法机关批准的相关国际公约,正式解释 立法、司法和行政,10,第四节 劳动法的渊源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第五节 劳动法的体系,1,、促进就业法律制度,2,、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法律制度,3,、劳动标准制度,4,、职业培训制度,5,、社会保险和福利制度,6,、劳动争议处理制度,7,、工会和职工民主管理制度,8,、监督检查制度,11,第五节 劳动法的体系1、促进就业法律制度11,第六节 劳动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劳动者(雇员)与用人单位(雇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12,第六节 劳动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所形,劳动关系转化为劳动法律关系的条件有二:,一是存在现实的劳动关系;二是有相应的法律规范,与劳动关系的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它体现了国家意志,13,劳动关系转化为劳动法律关系的条件有二:13,第七节 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种类:,1,、劳动合同关系,2,、劳动行政法律关系,3,、劳动服务法律关系,14,第七节 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种类:14,第七节 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1,、是劳动关系的现实形态,2,、其内容是权利与义务,3,、是双务关系,4,、具有国家强制性,15,第七节 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15,第七节 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一)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主体的含义:,主体应具备的条件: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劳动权利能力:主体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法定劳动年龄内),劳动行为能力: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使劳动法律关系建立、变更和消灭的资格。,16,第七节 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6,第七节 劳动法律关系,自然人劳动行为能力的分类:,完全劳动行为能力人,限制劳动行为能力人,无劳动行为能力人,17,第七节 劳动法律关系自然人劳动行为能力的分类:17,第七节 劳动法律关系,用人单位的条件:,用工的权利能力,用工的行为能力,18,第七节 劳动法律关系用人单位的条件:18,第七节 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劳动者的八项权利:,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与四项义务,1,、 完成劳动任务,2,、 提高职业技能,3,、 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4,、 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19,第七节 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19,第七节 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权利与义务指向的对象,例如 劳动、工资、保险福利、工作时间等,劳动法律事实,概念: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为劳动法律事实。,种类:,劳动法律行为,事件,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行为只能是合法行为!,20,第七节 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权利与义务指向的对,第七节 劳动关系的调整方式,一、劳动法律法规,二、劳动合同,三、集体合同,四、民主管理制度,五、企业内部劳动规则,六、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七、劳动监督检查制度,21,第七节 劳动关系的调整方式一、劳动法律法规21,第二章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效力,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特别规定,22,第二章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的订立22,第二章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的订立,一、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告知义务,二、建立劳动关系的禁止规定,三、劳动关系的建立,四、劳动合同的期限,五、劳动合同的内容,六、试用期,23,第二章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的订立23,第一节 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告知义务,(,一,),用人单位的主动告知真实情况的义务,不管劳动者是否询问,用人单位都应当在订立劳动合同之前,主动如实告知劳动者,(,二,),告知的内容,:,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三)除去用人单位应主动告知的六项内容外,如果劳动者希望了解用人单位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告知,涉及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等需要对劳动者保密的内容除外。,(四)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的情况,用人单位了解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包括健康情况、知识技能、工作经历等,劳动者必须如实说明,24,第一节 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告知义务(一)用人单位的主动告知真,第二节 建立劳动关系的禁止规定,(一)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其他证件,包括:毕业证、学位证、技能等级证书,(二)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三)不得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包括钱或物,25,第二节 建立劳动关系的禁止规定(一)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第三节 劳动关系的建立,(一)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职工名册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26,第三节 劳动关系的建立(一)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第三节 劳动关系的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他。,27,第三节 劳动关系的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第三节 劳动关系的建立,未订立劳动合同导致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的处理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作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已订立劳动合同中有约定不明确条款的处理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28,第三节 劳动关系的建立未订立劳动合同导致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第三节 劳动关系的建立,(五)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9,第三节 劳动关系的建立(五)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提供的劳,第四节 劳动合同的期限,(一)劳动合同期限种类,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30,第四节 劳动合同的期限(一)劳动合同期限种类30,第四节 劳动合同的期限,(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要求:,协商一致订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这里的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视为订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1,第四节 劳动合同的期限(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要求,第四 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32,第四 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劳动合同的期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33,劳动合同的期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第四节 劳动合同的期限,(三)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34,第四节 劳动合同的期限(三)法律责任34,第五节 劳动合同的内容,(,一,),必备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二,),其他约定条款:,劳动合同除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35,第五节 劳动合同的内容(一)必备条款:35,劳动合同内容,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各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36,劳动合同内容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第六节 试用期,(一)试用期的期限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37,第六节 试用期(一)试用期的期限规定37,第六节 试用期,(二)试用期内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三)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38,第六节 试用期(二)试用期内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规定38,第七节 劳动合同的效力,(一)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二)劳动合同无效的确认机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人民法院,(三)劳动合同无效的效力,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四)劳动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五)法律责任,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9,第七节 劳动合同的效力(一)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39,第九节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一、协商一致解除合同规定,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规定,三、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规定,四、劳动合同终止规定,五、经济补偿金支付规定,六、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七、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的手续办理,40,第九节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一、协商一致解除合同规定40,一、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规定,1,、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41,一、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41,第九节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三、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需提前通知,但没有通知期限限制的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二)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42,第九节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三、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4,第九节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四、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一)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43,第九节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四、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第九节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四、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四)禁止解除劳动合同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44,第九节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四、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第九节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1,)终止劳动合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2,)其他终止劳动合同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3,)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45,第九节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1)终止劳动合同规定45,第九节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三)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46,第九节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46,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月工资标准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计算。,47,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月工资标准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第九节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四)经济补偿金的法律适用,本法施行之日(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48,第九节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四)经济补偿金的法律适用48,第九节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49,第九节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第九节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一)办理手续,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二)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50,第九节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一)办理手续50,第三章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一、集体合同定义和分类,二、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三、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51,第三章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一、集体合同定义和分类51,第一节 集体合同的概念,集体合同,(一)集体合同,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二)专项集体合同,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三)行业性集体合同、区域性集体合同,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52,第一节 集体合同的概念集体合同52,第二节 工资集体协商,工资集体协商含义,工资集体协商是指企业工会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工资协议是指专门就工资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53,第二节 工资集体协商工资集体协商含义53,工资集体协商,注意建立三个机制:,工资分配的共决机制,工资增长机制,监督机制,54,工资集体协商注意建立三个机制:54,第三节 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一、工资协议的期限,二、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三、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四、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五、工资支付办法,六、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七、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八、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九、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55,第三节 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一、工资协议的期限55,第四节 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一、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的确定,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应依照法定程序产生。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员工一方由工会代表,未建立工会的,由员工民主推举代表,并得到半数以上员工同意。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代表作为首席代表。未建立工会的,首席代表由协商代表推举。,企业一方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其他人员担任。其中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担任,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代表作为首席代表。,企业内部的协商代表参加集体协商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即所享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保险福利等。)。其中职工一方代表在履行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56,第四节 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一、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的确定56,第四节 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工资集体协商的实施步骤,一、提出方应事先向一方提出书面的协商意向书,明确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等;另一方接到协商意向书后,应于,2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并与提出方共同进行工资集体协商。,二、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协商双方有义务按照对方的要求,,在协商开始前,5,日内,,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三、协商形成的工资协议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审议,四、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由企业行政制作正式工资协议文本,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57,第四节 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工资集体协商的实施步骤57,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工资协议的审查,一、工资协议签订后,10,日内由企业将工资协议一式三份报送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15,日内劳动部门审查,三、劳动保障部门无异议,及时送达意见书,或,15,日后协商双方未收到意见书,视为同意,协议生效。,四、公布:生效后,5,日内,双方以适当形式向双方人员公布。,58,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工资协议的审查58,第四章 劳务派遣,含义:劳动者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签订劳动者派遣协议,由劳动者派遣单位招用雇员并派遣该劳动者到接受单位工作,劳动者派遣机构从中获得收入的经济活动。,特点:,一、形式劳动关系的运行,二、实际劳动关系的运行,三、劳动争议处理,成因:,一、降低劳动管理成本;,二、促进就业与再就业;,三、为强化劳动法制提供条件;,四、满足外国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等特殊单位的需求,59,第四章 劳务派遣含义:劳动者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签订劳动者派,劳动者派遣的性质,组合劳动关系,派遣单位,有关系,没劳动,接受单位,有劳动,没关系,60,劳动者派遣的性质组合劳动关系60,劳动者,派遣单位,(,中介,),要派单位,(,用人单位,),形式劳动关系,实际劳动关系,派遣协议,劳动者派遣的法律性质,(,组合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民事关系,61,劳动者派遣单位(中介)要派单位(用人单位)形式劳动关系实际劳,第一节 劳务派遣单位,(一)劳务派遣单位成立的条件,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62,第一节 劳务派遣单位(一)劳务派遣单位成立的条件62,第二节 劳务派遣协议和用工单位,(三)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四)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63,第二节 劳务派遣协议和用工单位(三)劳务派遣协议63,第三节 被派遣劳动者,(五)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六)退工与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64,第三节 被派遣劳动者(五)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64,第四节 其他规定,(七)劳务派遣其他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八)法律责任,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65,第四节 其他规定(七)劳务派遣其他规定65,其他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66,其他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第五章 工资,工资组成,工资支付,最低工资,工资指导线制度,67,第五章 工资工资组成67,第一节 工资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68,第一节 工资组成计时工资68,第三节 工资支付制度,(一)工资支付制度,用人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生产特点依法建立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工资支付制度的基本内容是:,工资决定办法,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标准,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各类假期工资支付标准,工资扣除事项,特使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其他有关工资支付的内容,69,第三节 工资支付制度(一)工资支付制度69,第四节 工资支付日期,(二)工资支付日期,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遇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的,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2,、用人单位应当至少一个月支付一次工资(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按有关规定执行)。,3,、用人单位以周、日、小时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其工时折算按照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每月平均工作,20.83,日计算。,4,、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工作任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任务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工资。,70,第四节 工资支付日期(二)工资支付日期70,第五节 工资支付形式,(三)工资支付形式,1,、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支付。,2,、工资应当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3,、用人单位可以委托银行代发工资。,4,、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71,第五节 工资支付形式(三)工资支付形式71,第六节 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支付的工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下列活动的,用人单位应视同提供了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充当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基层工会非专职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劳动者担任集体协商代表期间,因履行代表职责,参加集体协商而占用的工作时间;,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72,第六节 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第六节 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的工资,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以及女职工生育(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约定不明确的,按本人休假前,12,个月平均实得工资支付劳动者工资。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资月平均实得工资计算。,73,第六节 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计划,第七节 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劳动者的工资,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应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代缴以下费用:,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税款;,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协助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由劳动者负担的抚养费、赡养费等费用;,国家法律法规法定的其他费用。,74,第七节 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第九节 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包括:国家规定的应由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最低工资不包括:,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75,第九节 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第十节 工资指导线制度,(一)工资指导线制度的含义,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宏观调控工资总量和水平,调解工资分配关系,指导工资增长,指导企业工资分配办法、规定的总称。,(二)工资指导线制度的作用,1,、为企业集体协商确定年度工资增长水平提供依据,有利于企业形成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2,、引导企业自觉控制人工成本水平。,3,、完善国家的工资宏观调控体系,体现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企分开”。,(三)制定工资指导线应遵循的原则,1,、应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对工资增长的总体要求,坚持企业工资总额的增长低于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平均工资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原则,2,、结合地区、行业特点,分级管理、分类调控原则,3,、三方机制的协商原则,76,第十节 工资指导线制度(一)工资指导线制度的含义76,第十节,工资指导线制度,工资指导线的主要内容,(一)经济形势分析,(二)工资指导线意见:三条线,上线:也称预警线,对工资增长较高企业的,必须实行两低于原则。,基准线:年度平均工资增长目标,下线:适用于经济效益较差的企业。允许零增长或负增长,。,77,第十节 工资指导线制度工资指导线的主要内容77,第十一节 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含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统一规范和制度要求,通过科学的方法,定期对各类企业中不同职业的工资水平进行调查、分析、汇总、加工,形成各类职业的工资价位,向社会发布,用以规范劳动力市场供需双方的行为,从微观上指导企业合理确定劳动者个人工资水平和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一)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的内容,年工资和月工资两种形式,高中低三种标准。,宏观调控工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场经济国家通行的做法。,(二)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制度的意义,1,、建立完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能够为劳动力市场机制在实现劳动力资源优化配置方面发挥基础性的调节作用提供条件。,2,、有利于转变政府劳动管理职能转变,由市场调节劳动力供求和市场价格,形成科学合理的工资分配制度。,3,、有利于合理引导劳动力有序流动,调节地区、行业之间的就业结构。是价格机制和供求机制紧密结合,构成完整体系。,4,、为新办企业提供雇员初始工资参考,也为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工资水平提供参考,。,(三)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的制定程序,信息采集,价位制定,公开发布,78,第十一节 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78,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的种类,一、安全生产责任制,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管理制度,三、安全生产教育制度,四、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五、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制度,六、安全卫生认证制度,七、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八、个人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九、劳动者健康检查制度,79,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的种类79,关于工伤,工伤保险定义,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并在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或因接触粉尘、放射线、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引起职业病后,由国家或社会给负伤、致残者以及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制度,。,80,关于工伤工伤保险定义80,第一节 工伤保险征缴,(一)参保时间,城镇企业:,自,2004,年,1,月,1,日起参加工伤保险,,2004,年,1,月,1,日后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参加工伤保险。,个体工商户:,2005,年,1,月,1,日起到所在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申请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农民工:,自,2004,年,11,月,1,日起参加工伤保险。,(二)缴费基数,城镇企业:,按照应参保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确定,职工缴费工资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若缴费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若高于,300%,的,按,300%,确定。,个体工商户:,由,所在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确定缴费基数。,农民工:,同城镇企业缴费基数,。,81,第一节 工伤保险征缴(一)参保时间81,第一节 工伤保险征缴,(三)费率(缴费比例),城镇企业:,行业差别费率: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费率为,0.5%,;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费率为,1.0%,;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费率为,2.0%,。,涉及两种以上行业企业费率的确定:应以风险最高的项目,确定行业风险类别及费率。,劳务派遣组织费率:应当参照一类行业的缴费费率确定。,费率浮动:,1,、属一类行业的,不实行浮动费率;,2,、属于二、三类行业的,费率一至三年浮动一次;,3,、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上下各浮动两档(上浮,120%,、,150%,,下浮动,80%,、,50%,)。,个体工商户:,由,所在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确定缴费费率。,农民工:,同城镇企业缴费率,但必须到施工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82,第一节 工伤保险征缴(三)费率(缴费比例)82,第二节 工伤的认定,(一)认定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二)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职责,感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或者感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死亡的。,83,第二节 工伤的认定(一)认定工伤83,第二节 工伤的认定,(三)不能认定或视同工伤,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四)工伤认定申请时效,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五)工伤认定时限,劳动保障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84,第二节 工伤的认定(三)不能认定或视同工伤84,第三节 工伤待遇,(一)工伤待遇类别,工伤医疗待遇,工伤伤残待遇,因工死亡待遇,(二)工伤待遇规定,工伤医疗待遇,工伤医疗费:,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康复性治疗费:,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职工。,交通、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辅助器具配置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85,第三节 工伤待遇(一)工伤待遇类别85,第三节 工伤待遇,(二),工伤待遇规定,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生活完全不能自理)、,4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3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本人工资,三级伤残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库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