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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九章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第九章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1,第一节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概述,一、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概念,环境民事责任,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环境,给他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时应承担的民事方面的法律后果和责任。,第一节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概述一、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概念,2,二、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特征,以环境义务为基础和前提,具有强制性,主要是财产责任,具有补偿性,是特殊侵权责任,二、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特征,3,三、环境损害赔偿的社会化,将加害人的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转移给社会的制度,,称之为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社会化,。,责任保险制度,环境损害赔偿基金,三、环境损害赔偿的社会化,4,第二节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环境民事法律责任行为人承担环境侵权行为责任的条件,它是判断侵权行为人是否应负环境民事侵权责任的根据。,三要件说,四要件说,环境民事责任,在其构成要件上表现出了一定的特殊性,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和行为的违法性不再是环境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第二节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构成要,5,一、在行为人的主观认定上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一)归责原则概述,归责原则,即责任的归属。是指当侵权行为人的行为致使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以何种理由、标准和根据使其负责。,一、在行为人的主观认定上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6,(二)我国环境侵权的无过错责任原则,1、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是指因污染环境而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即使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也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二)我国环境侵权的无过错责任原则,7,2、,无过错责任的免责条件,不可抗力,由于受害人自己的行为导致损害的,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2、无过错责任的免责条件,8,案例分析,1998年4月,辽宁省某市矿务局将其矸石处理场设在该市蒙古族自治县东梁乡岗岗村,称为东梁排矸场,由于矸石所具有的特殊化学性质,在自然界中能够自燃,产生大量高温有害烟气,自该场设立以来,矸石自然累积的烟气对周围居民危害很大,灼热的烟气呛得人喉咙发痒,呼吸困难,除了对人身健康的损害,还对农作物和岗岗村种植的果园有危害,临近排矸场南北两侧的大部分农田和果,案例分析1998年4月,辽宁省某市矿务局将其矸石处理场设在该,9,树的生长受到烟气的严重污染损害,经过对矸石道两侧部分枯黄、枯死的农作物及京白梨果树地实地丈量测算,农作物受害减产面积为86.147亩,减产程度分为绝收、重度减产和轻度减产三种。岗岗村居民推选代表根据以上事实向该县法院起诉,要求该市矿务局赔偿经济损失41374.74元人民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辩称,(1)排矸场的矸石是“自燃”,人力无法控制;(2)由分选技术限制,矸石中肯定会有可燃物质;(3)全国范围内还没有因矸石自燃造成损害而进行赔偿的先例。因而,矸石“自燃”属于不可抗力。,树的生长受到烟气的严重污染损害,经过对矸石道两侧部分枯黄、枯,10,而原告则主张(1)被告作为煤炭生产的专门企业,应当能够预见自燃问题,可以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如建设绿色防护带、设置防火设施等;(2)在获知原告遭受矸石危害后,没有采取及时合理的措施治理污染。因此,被告不具备不可抗力的负责条件。,问:被告以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任事由是否成立?(也即是说,矿务局是否要承担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而原告则主张(1)被告作为煤炭生产的专门企业,应当能够预见自,11,二、行为的违法性,在这里,“行为的违法性”应作广义的理解,既包括法律规范,也包括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对于行为的违法性这一构成要件,我国相关的立法已不作要求。,我国新起草的民法典(草案)第八编第五章第32条明确规定:“排污符合规定的标准,但给他人造成明显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行为的违法性,12,案例评析,河北省乐亭县农民孙有礼等18人为了发展海水养殖业,于1997年与乐亭县海洋行政管理部门签订了滩涂承包合同,共同集资在大清河、滦河入海口滩涂开办海水养殖场。2000年10月上旬,大量的工业污水进入滦河口、大清口海域,污染了孙有礼等18人的6家养殖厂,致使养殖厂内即将成熟的贝类、鱼类成批死亡。后查明,工业污水系由河北省迁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9家企业排放。于是,孙有礼等18位农民,案例评析河北省乐亭县农民孙有礼等18人为了发展海水养殖业,于,13,将上述企业告上法院。然而,上述各企业均否认孙有礼等18人养殖厂水污染事故系由其排污所致。其中,河北省迁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特别强调,其系政府认可的达标排放企业。为了证明这一点,该公司还出示了由当地环保部门颁发的企业达标排放证书及相关文件,以证明其排污行为是合法的,即使污染损害的事实成立,其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天津海事法院受理此案后,查明(1)除河北省迁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外,其余8家企业均属超标排放;(2)上述9家企业排污水中含有大量的有害物质;(3)上述9家企业的排放的污水造成孙有礼等18人开办的6家养殖厂经济损失约1366,将上述企业告上法院。然而,上述各企业均否认孙有礼等18人养殖,14,万元。法院于2002年4月12日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上述9家企业对孙有礼等18人承担污染损害赔偿责任,赔偿其因贝类、鱼类死亡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共计1365.97万元。,万元。法院于2002年4月12日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上述9,15,三、环境污染损害结果,即污染环境须造成一定的损害事实。,环境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过错为基本构成要件,但也必须遵循“无损害、无赔偿”的准则。,环境污染损害结果按不同的标准,可以做出不同的分类:,三、环境污染损害结果,16,(一)按所侵害的权利主体的不同分,1.对国家财产权的损害,2.对法人、非法人团体财产权的损害,3.对公民财产权、生命健康权的损害,(一)按所侵害的权利主体的不同分,17,(二)按环境污染损害结果的内容不同分,1.财产损害,2.人身损害,3.精神损害,4.环境损害,(二)按环境污染损害结果的内容不同分,18,案例分析,被告某化工厂位于原告就读的某小学的东南面。2001年4月4日上午10时30分,由于被某化工厂的职工违章操作,致使该厂发生苯乙烯泄漏事故。11时左右,原告刘露等407位学生相继出现头痛、头昏、恶心等症状。,事故发生后,原、被告所在地的环保、卫生、教育等部门迅速组织事故调查,责令被告立即停产,并将受害学生送医院治疗。,案例分析被告某化工厂位于原告就读的某小学的东南面。2001年,19,4月12日,经有关专家小组检查,407位小学生出现头痛等症状,系被告苯乙烯气体泄漏所引起的过敏性刺激反应。,4月13日,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提出了明确的处理意见:原告刘露等407位因被告之事故而发生的检查费、医疗费、住院费以及到外地医院检查、治疗的其他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双方均接受意见,到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时,被告已支付医疗费用13万余元。,本案经上述行政处理,原已基本解决。然而刘露等407位受害人认为,被告的行为对其造成了精神损害。要求被告赔偿因其泄漏事故所受到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害,共计人民,4月12日,经有关专家小组检查,407位小学生出现头痛等症状,20,币766万元。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问:1、被告某化工厂的环境侵权行为是否成立,是否应当承担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2、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被告的环境污染损害是否会给原告造成精神损害?,币766万元。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21,四、污染行为和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普遍采用因果关系推定原则,我国关于因果关系推定原则的具体运用:,第一,不能确定具体的加害人的,;,第二,二人以上同时实施同一种类的危险行为的;,第三,二人以上因分别行为造成同一损害的。,四、污染行为和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22,案例分析,1987年7月1日晚,青岛市化工厂因电器设备遭雷击毁坏,不能正常工作,造成大量氯气外溢,污染了周围的大气环境。青岛某工厂女工王娟,因家距氯气外溢事故发生地较近,中毒较重,在医院住院观察及治疗共计384天。其间,王娟花费的住院费、医疗费及误工工资、生活补贴等费用全部由青岛市化工厂承担。,王娟中毒病情好转之后办理出院时,检查出患有“过敏性支气管哮喘”,建议继续服药治疗。然而,青岛市化工厂则拒绝为王娟的继续服药治疗再承担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理由是,王娟的“过敏性支气管哮喘”与氯气中毒无关。同时,王娟所在的,案例分析1987年7月1日晚,青岛市化工厂因电器设备遭雷击毁,23,工厂也拒绝发放王娟在继续治疗期间的工资和支付王娟继续治疗的医药费用。理由为,王娟的病乃青岛市化工厂的氯气污染所造成的,故王娟的误工工资和医疗费用理应由青岛市化工厂承担。,面对这种情况,王娟多次找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解决,均无结果。1980年5月13日以青岛市化工厂为被告,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青岛市化工厂赔偿其因受氯气污染患过敏性支气管哮喘疾病而受到的各种损失。,问:王娟患过敏性支气管哮喘与青岛市化工厂的氯气外溢污染事故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如何认定?,工厂也拒绝发放王娟在继续治疗期间的工资和支付王娟继续治疗的医,24,第三节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是指违反民事义务的人承担法律后果的形式。,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环境民事法律责任承担的主要方式:排除危害、赔偿损失。,第三节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是指违,25,一、损害赔偿,(一)概念,是指加害人因自己的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给他人造成了人身、财产和环境权益损害时,加害人应依法以其财产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的一种责任形式。,一、损害赔偿,26,(二)赔偿损失的原则,对财产损失的全部赔偿原则,赔偿由人身伤害引起的财产损失的原则,考虑当事人状况的原则,(二)赔偿损失的原则,27,(三)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关于财产损失的赔偿,关于人身损害的赔偿,(三)赔偿金的计算方法,28,二、排除危害,是要求行为人采取措施消除因其侵权行为对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的侵害、妨碍以及各种有害影响的责任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二、排除危害,29,三、恢复原状,是要求环境侵权行为人将被侵害的环境权利恢复到被侵害前原有的状态的责任形式。发生在环境被污染、破坏后在现有的经济技术条件能够恢复到原有的状态的情况下。,三、恢复原状,30,案例分析,上海活性炭厂是一家老厂,且地处居民稠密区。该厂在生产过程中有害气体和粉尘排放,对周围居民的财产和人体健康造成一定程序的危害。依据居民的要求,上海海活性炭厂虽然也对防治环境污染做了许多工作,但并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污染问题依然存在。鉴于此,1981年5月19日,该厂周围3个居民委员会的居民委托居民委员会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海活性炭厂立即停产,停止向周围环境排放有害气体,迅速进行设备改造污染,案例分析上海活性炭厂是一家老厂,且地处居民稠密区。该厂在生产,31,治理,并赔偿已经造成的经济损失。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问: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治理,并赔偿已经造成的经济损失。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32,第四节 环境民事责任的追究程序,一、环境纠纷行政处理,1、环境纠纷行政处理的概念,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应当事人之请求,依法对当事人之间关于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进行调解处理的活动。,第四节 环境民事责任的追究程序一、环境纠纷行政处理,33,2,、环境纠纷行政处理的特征,(,1,)行政处理的纠纷范围是特定的,(,2,)受理纠纷之行政处理申请的机关是特定的,(,3,)行政机关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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