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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建设法规,四川大学建筑与环境学院 高倩,建设法规四川大学建筑与环境学院 高倩,1,有关建设法规课程的说明,一、有关课程内容:,本课程主要讲授工程建设活动及其过程密切相关的法律制度:包括工程建设程序、工程建设执业资格、城乡规划、土地管理、工程发包与承包、工程勘察设计、工程质量管理、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建设工程合同、城市房地产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并结合我国现实立法及司法动态,分析工程建设中的典型案例。本课程通过全面、系统地介绍我国建设工程全生命周期的基本法律制度,要求学生掌握建筑法、物权法、合同法、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基本内容,了解规范我国工程建设市场的制度环境,同时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分析,引导学生理解建设法规对工程建设活动的影响,让学生对我国建设法规实践有感性认识。,有关建设法规课程的说明一、有关课程内容:,2,有关建设法规课程的说明,二、有关教材的推荐使用,朱宏亮:建设法规教程,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9年8月,王孟钧:建设法规,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2008年8月;,三、有关参考资料和网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筑龙网:,建筑老八大院校的网站:清华、同济、东南等,CCTV-1今日说法和CCTV-2经济与法等法制节目,何百洲编著:,工程建设法规与案例,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有关建设法规课程的说明二、有关教材的推荐使用,3,四、有关课堂纪律的要求,无故缺课不超过3课时,课堂上手机请置于关闭或静音等要求。,五、有关该课程成绩,六、有关授课教师,高倩 85407049,13308196977 ,四、有关课堂纪律的要求,4,第一章 建设法规概述,第一节 建设法规概念,补充内容 法律规范基础,1.法律规范的概念:法、法律、法治,2.法律规范三要素:假定、处理、制裁,例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3.法律规范的分类,禁止性规范 义务性规范 授权性规范,4.法律责任,概念,构成要件:主体、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种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违宪责任,第一章 建设法规概述第一节 建设法规概念,5,一、建设法规的定义,建设法规的概念,二、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一)建设行政监督管理关系、,(二)建设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关系、,(三)建设关系主体内部管理关系,一、建设法规的定义,6,三、建设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一)建设法律关系的概念,(二)建设法律关系的特征,综合性;计划性,四、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一)主体: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企业法人:勘察设计单位、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非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二)客体:物、行为和智力成果,(三)内容:建设权利和建设义务,三、建设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7,五 建设法律事实,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概念,产生: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变更: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更),消灭:自然消灭、协议消灭、违约消灭),建设法律事实,事件:自然事件、社会事件、意外事件,行为: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行政行为、立法行为、司法行为)与违法行为;作为与不作为以及乱作为,法律行为成立要件: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形式合法,五 建设法律事实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概念,8,第二节 建设法规体系,一、建设法规体系的概念,二、建设法规的渊源,(一)宪法,(二)法律:,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三)行政法规:,例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例如: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五)部门规章,例如:建设部令第115号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六)地方规章,(七)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第二节 建设法规体系,9,三、建设法规的构成,(一)城乡规划法,(二)工程设计法,(三)建筑法,(四)市政公用事业法,(五)城市房地产法,(六)住宅法,(七)村镇建设法,(八)风景名胜区法,三、建设法规的构成(一)城乡规划法,10,第三节 建设法规的立法原则及实施,一、建设法规的立法原则,(一)法制统一的原则,(二)协调配套的原则,(三)实用有效的原则,(四)科学借鉴的原则,(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原则,二、建设法规的实施,(一)建设法规的遵守,(二)建设法规的执行,建设行政执法;建设司法,第三节 建设法规的立法原则及实施一、建设法规的立法原则,11,补充:有关建设基本民事法律制度,1、法人制度,法人概述:法人的概念、法人成立的条件,法定代表人,2、代理制度,代理的概念:指一人代为另一人为法律行为,其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所代的另一人;,代理的种类:法定代理、委托代理和指定代理,代理活动中的几个问题,在代理权限内亲自进行代理活动,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滥用代理权。,滥用代理权的表现:,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实施法律行为;,代理双方当事人实施同一法律行为;,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补充:有关建设基本民事法律制度1、法人制度,12,无权代理,无权代理的概念:合同法第48条,无权代理的表现形式:,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被代理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恶意相对人无撤销权,代理权的终止:,委托代理的终止,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表见代理:,本属无权代理,但因本人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授予代理权的外观,致相对人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法律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的概念:合同法第48条,13,3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概念:权利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诉讼时效的种类,普通诉讼时效(两年),短期诉讼时效(1年),特殊诉讼时效,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经过20年,诉讼时效的起算,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的中断,3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概念:权利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诉讼保,14,4、债权制度,债的概念,债的发生根据,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其他根据,债的消灭,履行、抵销、提存、混同、免除、死亡,4、债权制度债的概念,15,5、物权制度,物权的概念,物权的种类,依照权利主体:自物权和他物权;,依照设立目的: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依照客体: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物权的保护方法,请求确认物权,请求排除妨碍,请求恢复原状,请求返还原物,请求损失赔偿,5、物权制度物权的概念,16,债与物权的区别,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不同:对人权和对世权;,内容不同:相对权和绝对权;,客体不同:物、行为和智力成果与物,债与物权的区别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不同:对人权和对世权;,17,补充:担保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规定了5种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留置。,合同法对合同的担保也作了类似规定。,1、保证,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作的一种担保。即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约定代其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关系人,被保证人(债权人),保证人,补充:担保制度保证关系人被保证人(债权人)保证人,18,一般保证:,指保证人只承担担保上的责任而不承担主债务履行责任的保证。主债务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指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履行承担连带责任。当主合同债务没有按约定履行时,债权人可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人要求履行债务。保证人不能拒绝。,注意:在订立保证时,要约定保证方式,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默认为连带保证。,两种方式,连带保证,一般保证,一般保证:指保证人只承担担保上的责任而不承担主债务履行责任的,19,2、抵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提供一定财产作为抵押物,用以担保债务履行的担保方式。,关于抵押登记:,担保法规定,抵押物为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林木、乡镇企业的厂房、航空器、船舶、车辆、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的,应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否则,抵押合同无效。(其他财产抵押当事人自愿登记),注意:,抵押物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关系人,抵押权人(债权人),抵押人(债务人或第三人),2、抵押抵押关系人 抵押权人(债权人)抵押人(债务人或第三人,20,下列财产可以抵押:,(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置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下列财产可以抵押:,21,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下列财产不得抵押:,22,3、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给债权人占有,用以担保债权履行的担保。,可以质押的权利主要有:,票据: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质押关系人,质权人(债权人),出质人(债务人或第三人),质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3、质押质押关系人 质权人(债权人)出质人(债务人或第三人),23,4、定金,由合同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交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以保证债权实现的担保方式。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返还或抵作价款。,1、,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作为履行合同担保),2、定金可以作为订立合同的担保,同样适用定金罚则。,3、定金数额限制: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有担保作用,适用定金罚则。,订金:没有担保作用,相当于一笔预付款。,4、定金 定金:有担保作用,适用定金罚则。订金:没有担保作用,24,5、留置,指债权人,按合同约定占有,对方(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并享有处分该财产,得到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构成要件:,债务清偿期限已到;,债权人合法占有;,债权与财产的占有存在牵连关系。,因,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及其他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合同,而发生的债权,可以使用留置。,5、留置,2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上是一类特殊的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施工时,在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工程由承包方负责看管,从法律上看,承包方也是事先合法掌握了发包方的财产,但由于建设工程对社会影响巨大,长期以来我国法律并未认可承包方的留置权,留置的概念中也明确限定了留置的范围为,动产,排除了不动产。,新的,合同法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实质上是肯定了建设工程承包方的留置权,。,学者观点:建设工程中的“留置”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上是一类特殊的加工承揽合同。,26,案例分析一,公司甲与公司乙签订了一份商品买卖合同,规定:甲于1997年6月10日前交货,乙验货后于6月15日付清全部货款60万元。,此后,甲按时发货,但乙接货后只付了45万元,并在6月15日要求对剩余的15万元宽限一段时间。甲不同意,回电要求立即支付,乙接电后未予理睬。此间,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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