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和药业公司章程(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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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仁和药业股份,公,司,章,程,(修订预案,待股东大会审批),2021 年 8 月,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第六节,第一节,第二节,第一节,第二节,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一节,第二节,第一节,仁和药业股份公司章程目录,第一章 总那么03,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04,第三章 股份04,股份发行04,股份增减和回购05,股份转让06,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06,股东06,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08,股东大会的召集10,股东大会的提案和通知11,股东大会的召开12,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15,第五章 董事会17,董事17,董事会19,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22,第七章 监事会23,监事23,监事会24,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25,财务会计制度25,利润分配25,内部审计27,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27,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28,通知28,公告28,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28,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28,1,第二节,解散和清算29,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31,第十二章 附那么31,2,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章,总那么,为维护仁和药业股份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标准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公司前身,系九江化纤股份以下简称“九江化纤,是 1996 年经江西省股份制,改革联审小组赣股199608 号文批准,以募集设立方式成立,在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3600001130833。九江化纤于,1996 年 11 月 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300 万股 A 股,并于 1996 年 12 月 1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2006 年,九江化纤实施重大资产重组。2006 年 8 月 27 日九江化纤被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江西省华通拍卖进行公开拍卖,仁和(集团)开展,以下简称“仁和集团通过竞价拍卖的方式获得了九江化学纤维总,厂持有九江化纤的 67.16%的股权,2006 年 12 月 13 日,仁和集团收购九江化纤,获得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无异议批复。九江化纤剥离原有的化纤类相关资产,同,时注入江西仁和药业、江西铜鼓仁和制药和江西吉安三力制药,100%股权以及相关产品商标所有权等医药类资产,2007 年 1 月 5 日,,公司控股股东由九江化学纤维总厂变更为仁和集团开展,2007 年 1,月 11 日,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名称核准和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核,准,公司名称正式变更为仁和药业股份,新的营业执照号:,360000110002125。,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公司注册名称:中文仁和药业股份,英文RENHE PHARMACY CO.,LTD,公司住所:江西省樟树市药都南大道 158 号,邮政编码:331200,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玖亿玖仟零陆拾柒万贰仟零陆拾壹元。,公司营业期限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全部资产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标准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3,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负责人。,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为人类健康效劳。,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药材种植;药材种苗培植;纸箱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开发;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各类广告;建筑材料、,机械设备、五金交电及电子产品、化工产品、金属材料、文体办公用品、百货的,批发、零售。以上工程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那么,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存管。,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公司发起人为九江化学纤维厂,认购 3900 万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出资方式为与投入股款相关的资产总额 178,516,174.15,元,其中:流动资产 45,852,133.15 元,固定资产 132,664,041.00 元,负责总,额为 118,529,274.44 元。出资时间为:1996 年 6 月 30 日。,第十九条,公司的股份总数为玖亿玖仟零陆拾柒万贰仟零陆拾壹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玖亿玖仟零陆拾柒万贰仟零陆拾壹股。其中仁和集团开展有,限公司持有 44125.3333 万股,占股份总数的 44.54%;社会公众股东持有,54941.8728 万股,占股份总数的 55.46%。,4,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置或者拟购置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开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以下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下,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进行:,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1 年内转让给职工。,5,第三节,股份转让,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配合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6,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7,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三十八条,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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