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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一下以編輯母片標題樣式,按一下以編輯母片,第二層,第三層,第四層,第五層,*,北區私校人事主管會報,*,修訂捐助章程之經驗共享,98年8月27日,1,北區私校人事主管會報,教育部審查建議,表格內容由左至右依序為: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全部修正(增訂及刪除)文字,應以底線標示。,須條列章程訂定及修正沿革,章節應分列敘述,賸餘財產歸屬(原條文已存在)涉土地稅法其次十八條之受贈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要件,建議保存,並增訂於修正條文第32條,餘依序為條次變更。,2,北區私校人事主管會報,第一章 總則,第一章 總則,說明欄應明示:,依內容分章臚列章程內容,本章新增。,以下各章、節及條文應分列敘寫。,3,北區私校人事主管會報,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本財團法人係由原捐助人等,為響應私人捐資興學,培養國家高級學術人才而創辦之目的,設立財團法人大學以下簡稱本法人,特依私立學校法第十條第一項及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訂定準則之規定,訂定本章程。,為.而創辦之目的,語句不通,建請刪除,而創辦,。,說明欄二,建請修正:,明訂法源依據、設立目的與名稱。,4,北區私校人事主管會報,第一章 總則,其次條 本法人事務所設於,並得經學校財團法人主管機關之許可,於適當地點設立分事務所。,說明欄二,建請修正:,明訂法人事務所地址。,需檢附最近一次法人登記證書,。,5,北區私校人事主管會報,第一章 總則,第三條 本法人之辦學理念為:,(一)響應政府鼓勵私人捐資興學之既定政策,興辦大學。,(二)协作國家建設人力需求,及地區之需要。,(三)增加國民就業機會,協助政府培育工業專門學術人才。,(四)协作政府文教政策及因應地方需求,辦理夜間部教學及推廣教育、成人教育及有關文教事業等。,(五)興辦高等教育及學術争论事業,培育國家高級學術及争论人才。,第2款請刪除,。,第4款协作政府文教政策及因應地方需求,請刪除及,並以、代之。,第5款學術及争论人才,請刪除及。,第2、3款,建請合併。,各款序號後之、,應以2字元空格取代,並刪除括號。,6,北區私校人事主管會報,第一章 總則,第四條 本法人依私立學校法規定設立,名稱及地址如下:,財團法人大學:市區路號。,本條係明定所設學校名稱及地址,建議修正為:,本法人依私立學校法規定設立大學,其地址為市區路號。,7,北區私校人事主管會報,第一章 總則,第六條 本法人之創辦人計三人。,創辦人由捐助人或遺囑執行人任之,或由其中互推之人任之。於本法人創辦人總額內,經捐助人或遺囑執行人指定之人,亦得為創辦人。任創辦人者,不得有私立學校法其次十條所列情形之一。,法人為本法人之創辦人者,由其指派之代表人行使職權。,依其次項規定被推舉為創辦人之捐助人或遺囑執行人不願擔任時,得由其推薦適當人選並經其他捐助人或遺囑執行人,以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後擔任之。依其次項規定被指定為創辦人之人不願擔任創辦人時,得由捐助人或遺囑執行人另行指定他人為創辦人。,查現行捐助章程第七條明定創辦人、,請於修正條文中明定,例如:,本法人之創辦人為、,等三人。,第2項、第4項有關創辦人產生及第3項有關法人為創辦人指派代表人規定,請逕刪除。,8,北區私校人事主管會報,其次章 董事會,第七條 本法人董事會董事之總額為,人;董事長一人,由當屆董事互選之;董事長對外代表本法人。,董事每屆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創辦人為當然董事,不經選舉而連任。,董事須認同本法人設立目的及辦學理念。,除當然董事外,董事候選人並須具備,熱心教育事業並具貢獻之國內外人士之資格。,第3項後段,建請修正為:,除當然董事外,董事候選人須為熱心教育事業並具貢獻之國內外人士。,說明欄二,建請修正,:,明定董事總額、任期及積極資格。,9,北區私校人事主管會報,其次章 董事會,第八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為董事候選人:,一、曾任私立學校法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八日修正生效前已設立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以下簡稱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董事長、董事,或修正生效後學校財團法人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或私立學校校長,利用職務上機會犯罪,經判刑確定或經依法解職或免職。,二、曾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三年。,三、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四、無行為力量者或限制行為力量。,本法人所設學校之職工、學生不得充任本法人之董事。,說明欄二,建請修正:,明定董事消極資格。,序號後之、,應以2字元空格取代。,10,北區私校人事主管會報,其次章 董事會,第九條 本法人第一屆董事,由創辦人依本章程所定董事總額遴選適當人員,檢附願任董事同意書及相關文件,報學校財團法人主管機關核定後聘任之。,其次屆起各屆董事改選時,除依法令或本章程規定不具董事資格者外,現任董事得為下屆董事之候選人,依本章程所定董事總額加推三分之一以上適當人員為下屆董事候選人,並列明於候選人名單後,由現任董事從候選人中選出足額之下屆董事。,其次屆起各屆董事之候選人應預先出具願任同意書,始得列入候選人名單;其於當選後本法人主管機關核定前,因死亡、撤銷同意或其他事由不能擔任下屆董事者,視為任期中出缺,董事會應辦理董事補選。依私立學校法補選之董事候選人,亦同。,經查現任董事為第7屆,爰第1項及第2項所定其次屆起各屆請刪除。,第3項其次屆起各屆,請修正為:前項。,說明欄二,建請修正:明定董事改選及補選程序。,11,北區私校人事主管會報,其次章 董事會,第十條 董事長、董事有私立學校法其次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當然解任;其當然解任之生效日期,依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其次十條第一項之規定。,董事長、董事有私立學校法其次十四條第三項情事時,其職務當然停顿;其當然停職之生效日期,依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其次十條其次項之規定。,董事長、董事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應由本法人董事會予以解職或解聘:,一、董事長、董事任職期間,因故不能履行董事長、董事職務。,二、董事長、董事任職期間,因個人行為影響本法人聲譽。,前項解職、解聘事項之決議,應有董事總額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並應自解職、解聘決議之日起一個月內,以可供存證查核信件通知該董事長解職、董事解聘事由及生效日期,並檢附該次董事會議紀錄。,第4項所定自解職、解聘決議之日起一個月內通知,惟第11條所定出缺後一個月內,推選董事長或補選董事,,為免致生爭議,爰請縮短通知時間,俾維護當事人權益及董事會正常運作。,12,北區私校人事主管會報,其次章 董事會,第十三條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一、捐助章程之變更。,二、董事之選聘及解聘。,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職。,四、監察人之選聘及解聘。,五、校長之選聘、監督、考核及解聘。,六、依私立學校法第四十六條其次項及第三項規定,為有助增加本法人所設學校財源之投資。,七、依私立學校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為不動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購置或出租。,八、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條規定,為學校附屬機構之設立。,九、本法人所設學校之籌設、停辦、改制、合併、解散,或改辦理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或聲請本法人破產之決定。,十、校務報告、校務計畫、重要規章之審核及執行之監督。,十一、經費之籌措及運用。,十二、本法人及所設學校預算及決算之審核。,十三、財團法人變更登記資料之審核。,十四、本法人設立基金之治理。,十五、所設學校基金治理之監督。,十六、財務行政之監督。,十七、董事會組織章程之修訂及學校組織章程草案之審議,十八、依私立學校法所定其他有關本會之職權,第17款學校組織章程草案之審議係為第10款重要規章之審核,另董事會組織章程相關規定業納入捐助章程,爰董事會組織章程是否廢止或繼續適用,請慎重考量。,私立學校法有關董事會職權業列舉於第1款至第16款,爰第18款職權應於不違反私立學校法第29條所定校長職權之前提,,經董事會決議增列,爰為明確劃分權責,請明定。,13,北區私校人事主管會報,其次章 董事會,第十九條 董事會議紀錄應由會議主席及紀錄人員簽名,並於會後,十,日內,將會議紀錄分送各董事、監察人及其他列席人員,並依法令規定送學校財團法人主管機關。,董事會議紀錄應列入本法人重要檔案,於本法人存續期間,永久保存於,本法人主事務所,。,按第2條明定,法人事務所設於,目前並未設立分事務所,爰其次項所定本法人主事務所,請修正為:本法人事務所。,14,北區私校人事主管會報,第三章 監察人,其次十條 本法人置監察人一人,任期四年,分別起算。具有財務會計相關科系畢業且有工作經驗者,得為本法人監察人之候選人。,建請分項條列,第1項明定監察人人數及任期;第2項明定監察人之積極資格。,監察人僅設1人,任期毋須分別起算。,15,北區私校人事主管會報,第三章 監察人,其次十一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為監察人之候選人:,一、曾任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董事長、董事,或學校財團法人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或私立學校校長,利用職務上機會犯罪,經判刑確定或經依法解職或免職。,二、曾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三年。,三、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四、無行為力量或限制行為力量。,本法人最初申請設立時,監察人除得由創辦人擔任外,其餘監察人,由創辦人於學校財團法人主管機關許可設立後三個月內,依前條所定監察人總額,遴選適當監察人,報學校財團法人主管機關核定後聘任之。監察人之改選,由董事會成立提名委員會提出監察人候選人,經董事會決議,報學校財團法人主管機關核定後,聘任之。,說明欄二,請參考範例說明欄內容敘寫。,法人業已設立多年,爰第2項前段規定,建請刪除。後段所定改選,建請修正為:,選聘,。,16,北區私校人事主管會報,第四章 本法人及所設學校之治理,其次十四條 校長之選聘、監督、考核及解聘事項與程序,應由董事會依私立學校法及相關法律規定訂定辦法,經董事會議通過後,施行之。,校長之聘任契約,應由本法人及當事人以書面方式為之;契約內容並應載明權利、義務及其他雙方合意之事項。,前項校長聘任契約不得違反相關法令規定。,第2項校長之聘任契約,應由本法人及當事人以書面方式為之,及修正為,與,。,17,北區私校人事主管會報,第四章 本法人及所設學校之治理,其次十五條 本法人及所設學校基金及經費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監察人及其他個人或非金融事業機構。,本法人所設各學校之財務、人事及財產,各自獨立。,未設立其他學校,爰毋須訂定各校財務、人事及財產獨立之規定。,18,北區私校人事主管會報,第四章 本法人及所設學校之治理,其次十六條 本法人所設學校之收入,應悉數用於當年度預算項目之支出;其有賸餘款者,應保存於該校基金運用。,前項賸餘款,經本法人董事會決議,並報經學校財團法人主管機關同意後,得於其累積盈餘二分之一額度內轉為有助增加學校財源之投資,或流用於本法人所設其他學校。,未設立其他學校,爰毋須訂定流用規定。,19,北區私校人事主管會報,第四章 本法人及所設學校之治理,其次十八條 本法人及所設學校應依法令建立內部掌握制度,對人事、財務、學校營運等實施自我監督。,如依私立學校法等相關法令所為修正,應於說明欄引用法規,並明示條、項、款。,說明欄二,請參考範例說明欄內容敘寫。,20,北區私校人事主管會報,第四章 本法人及所設學校之治理,其次十九條 本法人及所設學校應依法令建立會計制度,據以辦理會計事務。,本法人及所設學校之年度收支預算、決算,應分別陳報學校財團法人主管機關、本法人所設學校之主管機關備查。,前項預算編列之項目、種類、標準、計算方式及經費來源,應於學校資訊網路公告至預算年度終止日。,本法人及所設學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決算及年度財務報表,應依教育經費編列與治理法相關規定公告之。,說明欄二,建請參考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參考範例說明欄內容敘寫。,21,北區私校人事主管會報,第五章 附則,第三十條 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為無給職者,得酌支出席費及交通費。,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支領報酬時,應由本法人聘為專任,且不另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其報酬之上限,應符合學校財團法人主管機關之規定。,第十二條所列董事會辦事人員,,得,納入本法人所設學校之員額編制。,前三項董事長、董事、監察人及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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