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融资理论及法律梳理-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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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股权质押融资理论及法律梳理,股权质押融资理论及法律梳理,1,一、,股权质押含义释解,概念,标的内容,一、股权质押含义释解概念,二、股权质押之现行法律规定,我国,公司法对股权质押缺乏规定,真正确立了中国的质押担保制度的是,1995,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担保法,。,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再次明确股权可以质押。另外,,1997,年,5,月,28,日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予以特别确认。,二、股权质押之现行法律规定 我国公司法对股权质押缺,三、,股权质押的效力,对所担保债权范围的效力:,担保法第,67,条规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对质物的效力:质物,+,孳息;,对质权人的效力:(,a,),优先受偿权,;(,b,),物上代位权,;,(,c,),质权保全权,;,对出质人的效力:,(,a,),出质股权的表决权,;(,b,),新股优先认购权,;(,c,),余额返还请求权,;,三、股权质押的效力 对所担保债权范围的效力:,四、股权质押的设立,股权质押设立,:质押合同,股权质押登记,:工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股权质押标的物的限制,:可转让性,四、股权质押的设立 股权质押设立:质押合同,五、股权质权的实现,质权实现的要件,禁止流质,质权实现的方式,五、股权质权的实现 质权实现的要件,六、股权质押融资贷款的风险及防范,股权质押融资的主要风险,:,(,a,),市场风险;(,b,)道德风险;(,c,)法律风险;(,d,)处置风险,;,股权质押融资贷款风险的防范,六、股权质押融资贷款的风险及防范 股权质押融资的主要风险:,一、股权质押的含义释解,股权质押概念,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一、股权质押的含义释解 股权质押概念,大家有疑问的,可以询问和交流,可以互相讨论下,但要小声点,9,大家有疑问的,可以询问和交流可以互相讨论下,但要小声点9,一、股权质押的含义释解,标的,内容,【,传统观点,】,以股权为质权标的时,质权的效力并不及于股东的全部权利,,而只及于其中的财产权利。换言之,股权出质后,质权人只,能行使其中的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非财产权利则仍由出质股东行使。,【,通说,】,鉴于,质权的执行,、,质权办理登记,须履行,的程序,等,,可推断出,股权质押的标的应该包括全部的股东权利。,一、股权质押的含义释解 标的内容【传统观点】,一、股权质押的含义释解,法律特征,【,与一般权利质押相同之处,】,(,1),权利的从属性。债权人所享有的股权质权对,于主债权,而言是一种从权利,质押合同附属于其所担保的主债权合同,。主合同,债务消失,则股权质押也随之消失,。,(,2,),转移占有。指转移权利的凭证,由出质人交,给质权人,占有。,(,3),优先受偿。当债务人无法按期偿还主债务时,质权人有权实现股权,优先受偿。,一、股权质押的含义释解 法律特征【与一般权利质押相同之,一、股权质押的含义释解,【,与一般权利质押不同之处,】,(1),股权价值的不稳定性。尽管股权是一,种财产性权利,,但它既非物权,也非债权,其价值不是一成不变的。股权的价值受公司,经营状况,、市场变化以及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情况的影响。所以,对于股权设定质押担保,其担保功能比较难以把握。对于质权人而言,存在比较大的风险。,(2),股权价值是一个预期值。当事人在设定股权质押之时,对股权的评估可能与实现质权时的价值存在一定距离,对股权价值的评估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实践中,常常发生当事人协商确立的预期值与实际情况背离较大的情形,。,(3),公示方式的特殊性。股权质押是对股东股权的限制,往往涉及第三人的利益,所以法律对股权出质规定了特殊的公示方式。,(4),实现方式的特殊性。普通权利质权的实现方式有折价、,拍卖、变卖,,除此之外,还可以享有代位权,,,但是股权质权的实现方式,除了经公司在股东名册登记的以外,质权人不得要求公司向其履行义务,如支付股利等,。,一、股权质押的含义释解【与一般权利质押不同之处】,二、股权质押之现行法律规定,担保法,担保法,第七十五条(二)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二、股权质押之现行法律规定 担保法 担保法第七,二、股权质押之现行法律规定,物权法,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可以转让的股权可以出质,”,。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物权法关于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登记程序的规定与担保法不一致。因物权法颁布在后,股权质押的法律实践操作以物权法为准。,二、股权质押之现行法律规定 物权法 物权法第2,二、股权质押之现行法律规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应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股权变更无效。未经登记机关登记的则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予以处罚。,二、股权质押之现行法律规定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三、股权质押的效力,优先受偿权,质权人可就出质股权的价值优先受偿。这是质权人最重要的权利。这种优先受偿权主要体现在:第一,质权人就出质股权之价值优先于出质人的其他债权人受清偿。第二,质权人就出质股权优先于后位的质权人优先受清偿。从理论上讲,质权以交付占有为设立要件,这就排除了出质人再就质物设立质权的可能性,但依外国的立法例,质物的移转占有,不,以现实交付,为限,而,允许简易交付、指示交付,,这些变相占有做法,使得在同一质物上设定两个以上质权成为可能。,三、股权质押的效力 优先受偿权,三、股权质押的效力,物上代位权,因出质股权灭失或其他原因而得有赔偿金或代替物时,质权及于该赔偿金或代替物。如日本民法典规定,质权人,对债务人,因其质物的出卖,、租赁,、灭失或者毁损而它受的金钱或其他物,也可行使质权。日本商法第,208,条规定,,“,股份的销除、合并、分割、转换或收买时,以原股份为标的的质权,破在于因销除,、合并,、分割、转换或收买,股东应得的金钱或股份上。,”,我国担保法第,73,条规定,质物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三、股权质押的效力 物上代位权 因出质股权灭失或其,三、股权质押的效力,质权保全权,质权保全权,又被称为预行拍卖质物权。是指因质物有败坏之虞,或其价值有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害及质权人的权利时,质权人得预行处分质物,以所得价金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代充质物。对股权质权,因股权价值的不稳定性,使股权价值易受市场行情和公司经营状况的影响而发生较大变化,尤其对股票,此倾向更甚。所以股权质权人所享有的质权保全权,对确保其债权的安全极为重要。,三、股权质押的效力 质权保全权 质权保全权,又被称,三、股权质押的效力,出质股权的表决权,对出质股权的表决权,究竟由谁行使,国外有不同的立法例:一种以法国为代表,认为出质股权的表决权应由出质人行使。如法国商事公司法第,163,条第,3,款规定,,“,表决权由作抵押的证券的所有人行使。为此,受质人应其债务人的请求按法令确定的条件和期限寄存其抵押股份,”,。瑞士民法典也采此观点。一种以德国为代表,认为,抵押权人,不得妨害,股东表决权,之行使,但应将作为抵押权标的的股份交付于有信用的第三人,如银行或股东的,代理人,,经该股东之同意代为行使,违者负损害赔偿责任。,三、股权质押的效力 出质股权的表决权 对出质,三、股权质押的效力,新股优先认购权,在股权的诸多权能中,包含新股优先认购权,该权能属于股权中的财产性权利,是股东基于其地位而享有的一个优先权,非股东不能享有。所以在股权质押期间,该权能仍属于出质人享有。,三、股权质押的效力 新股优先认购权,三、股权质押的效力,余额返还请求权,股权质权实现后,处分出质权的价值在清偿债权后尚有剩余的,出质人对质权人有请求返还权。出质人的义务,在股权质押期间,主要为非取得质权人的同意,不得转让出质股权。,三、股权质押的效力 余额返还请求权,四、股权质押的设立,股权,质押,的设立,股权质押的设立以当事人合意并签订,质押合同,而设立:,(,1,),要式合同,。担保法第,64,条规定,:“,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第,78,条第,1,款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2,),要物合同,。即质权的成立,不仅需要当事人订立契约,而且以交付标的物为必备条件。我国担保法未规定以股票交付质权人占有为必备要件,主要是因为目前股票已无纸化,,,因而担保法采股票质押的登记为股票质押成立的必备要件以代替股票的转移占有。,(,3,)质权成立的公示。,我国担保法以公示作为质押合同生效的必备要件,并以此对抗第三人。对公示的形式,采取登记的方式,只是登记的机关不同。,四、股权质押的设立 股权质押的设立股权质押的设立以当事人合,四、股权质押的设立,股权质押登记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由此可见,一种是上市公司的股权出质,是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另一种没有上市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四、股权质押的设立 股权质押登记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四、股权质押的设立,对股权质押标的物的限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遵照担保法第,78,条第,3,款,应,“,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我国公司法第,35,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作,了明确规定。参考该条精神,可以认为:,(1),股东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限制;,(2),股东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设质,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该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即,股东会,决议的形式作成;,(3),在第,(2),情形中,如果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则视为同意出质。该种情形,也必须作成股东会决议,并且应陨东会议中明确限定其他股东行使购买权的期限,期限届满,明示不购买或保持缄默的,则视为同意出质。,四、股权质押的设立 对股权质押标的物的限制有限责任公司的,四、股权质押的设立,对股权质押标的物的限制,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参考公司法第,147,条之精神,可以认为:,(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设立质权;,(2),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职内不得设立质权。,四、股权质押的设立 对股权质押标的物的限制对于股份有限公,四、股权质押的设立,对股权质押标的物的限制,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仅指,外商投资,有限公司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者以其拥有的股权为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遵照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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