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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一、行政行为概念,1,。定义:,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2,。理解:,1,)行政主体作出;,2,)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3,)有法律意义;*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4,)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形态。,二、行政行为特征,(一)主要特征:,1,。公共服务性:,行政管理是服务,应当无偿提供,不得与民争利;,2,。法律从属性:,依据法律进行,不得违反宪法、法律的规定;,1,)为行政机关的组织方式决定:不是由人民公选决定,而是多是由任命方式产生;,2,)行政机关的性质决定: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3,)行政行为的性质决定:与人民日常生活关系密切、启动频繁、效力特殊、对效率的要求较高;,3,。具体行为方式的裁量性,:,1,)行政主体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以具体的行政管理环境为依托,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根据法律的精神选择采取具体的行为方式;,2,)法律的规定是有限的,而行政主体面对的行政环境是千差万别的;,3,)实现行政管理职能的现实需要;,4,)行政行为的裁量性与行政行为法律从属性是辩证统一的:裁量性以从属性为前提,从属性以裁量性为保障;,5,)裁量权应当受到制约,防止滥用。,4,。单方意志性:,一般情况下,行政行为的作出不需要与行政相对人协商或者征得其同意。,5,。效力先定性:,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后,除非明显、重大违法,就假定其符合法律的规定,在没有被国家有权机关依法定程序确认违法或撤销前,行政相对人和作出该行为的行政主体都要受其拘束。,6,。行为强制性:,一般情况下,行政行为作出后,行政相对人就得服从,否则行政主体可以强制行政相对人履行其行为规定的义务,1,)出自行政效率要求和维护行政权威的需要;,2,)强制性包括两个层面:约束行政相对人主动履行、不主动履行时可以进行行政强制;,(二)特征之间的关系,正是行政行为的上述特征,使其与民事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从中我们可以看到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的优势地位(法律给予的特殊对待)。,1,。公共服务性是基础和前提;,2,。法律从属性是根本要求;,3,。其它属性必须满足上述两特性。,三、行政行为的分类,(一)对行为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可分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1.,抽象行政行为:,行政主体根据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可简称为行政立法行为。,*规范性文件与非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有权制定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所发布的属于法的渊源的文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非规范性文件:如判决书、逮捕书、拘留证、调解书。,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法律的渊源之一,适用的对象是一般的人,生效期间内反复适用,非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的范围,适用于特定的人,仅有一次性效力,是法定的机关依职权适用规范性文件的产物。,2,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根据具有法律约束力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特定的(具体的)行政相对人采取的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行为。,3,二者主要区别:,1,)范围:具体的人和事;,2,)效力规则:未来发生的不特定对象;既存的、已发生的;,3,)文件形式的内容:规范性;规范具体适用;,4,)适用性不同:不可反复、多次适用;,5,)可诉性不同:*行政复议的附带性审查。,(二),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是否可以主动作出:,依申请行政行为多为授益性行政行为;二者的区别对于识别行政主体的不作为行为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三)负担性行政行为与授益性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影响的性质:,负担性行政行为,:一般是要求行政相对人负担一定的义务或者对其权利进行限制,如命令、禁令和授益性行为的撤回或撤销。,授益性行政行为,:给相对人以利益,二者不是绝对的,绝对的情况很少,往往是在授益的同时往往要求承担一定的义务。,(四)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行为受法律约束的程度:,羁束行政行为,:法律为行政行为认定了详细、具体、明确的条件、方式等,行政主体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条件和方式而作出的行政行为;,裁量行政行为,:法律未对行为的范围、方式、手段等作出详细、具体、明确的规定,行政主体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及自己的评价选择采取适应的方式与手段作出的行政行为。,*(五)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六)实体性行政行为与程序性行政行为;,(七)单独行政行为与共同行政行为;,(八)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九)合法行政行为与违法行政行为;,(十)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十一)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与行政司法行为;,(十二)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十三)受领行政行为与不须受领行政行为;,(十四)附款行政行为与无附款行政行为:,第二节 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行为一旦成立,不论其是否合法,一般情况下都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民事行为成立不一定发生效力,如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无权处分、无权代理、行为能力缺乏等)。,一、行政行为效力的内涵,(一)定义:,指行政行为在法律上所发生的效果及对当事人的影响。,(二)内容:,1,公定力:,也称效力先定,是指具备成立要件的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被推定为合法、有效的法律效果。主要是基于公共利益保障和行政效率原则的考虑。,2,确定力:,又称不可变更力,指行政行为成立、生效后,其内容具有不可否认和随意变更的效力,即非,依法,不得变更和撤销。*依法,3,拘束力:,行政行为成立、生效后,其内容对行政相对人及作出该行为的行政主体都具有约束力。,4,执行力:,亦称实现力,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为权利主体有权要求义务主体履行义务的法律效力,包括自行执行力和强制执行力。,*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并不等于行政行为必须执行。,二、行政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一)行政行为的成立:,1,定义:行政主体把行政管理的意思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具体情形,简称行政行为的作出。,2,成立要件:,*均为形式要件,至于其每个要件的质量问题在所不问。,1,)主体要件:,乃行政主体所出,或以会议的形式,或由具体的行政公务人员执行,有时也可能是二者的结合。,2,)主观要件:,行政管理意思(效果意思),3,)客观要件:,以一定形式表现于外,让人可以感知;,4,)效果要件:,对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影响。,(二)行政行为生效,1,内涵:即行为行为产生法律约束力。,2,成立与生效的关系:,1,)一般情况下,在成立的同时即生效;,2,)但在有些情况下,行政行为已经成立,可能并不一定生效,主要是指有附款的行政行为(附条件、附期限);,3,)行政行为生效并不一定就能产生行政主体追求的效果,而且有可能正好相反。,3,行政行为生效规则(生效的具体情形):,1,)立即生效:往往是当场作出的;,2,)受领生效:行政相对人知晓时生效(送达行政相对人时生效);,3,)公告生效:针对不确定的行政相对方,主要是抽象行政行为;,4,)附款生效:当行为的附款实现时生效,。,4,行政行为合法的要件:,符合法律的规定,产生行政主体作出行为时所期望的效果。,1,)主体合法:,行政主体作出;,在自己权限范围内;,具体执行的公务人员符合要求;,2,)程序合法:,符合正当程序原则;,符合一般行政程序;,满足特定事项的程序要求。,3,)内容合法:,有法可依;,尺度适当(遵守比例原则);,明确具体。,三、行政行为效力变化样态,(一)行政行为无效:,1,含义:,行政行为存在重大暇疵,具有重大、明显违法的情形,任何人(主要是行政相对人)均可自始至终地认为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或者行政相对人请求有权机关并到支持,使相关行政行为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就行为本身的内容而言,而不是指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2,具体情形:,1,)存在重大违法或明显违法情形;,2,)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过行政主体职权;,3,)行政主体受到胁迫时作出的;,4,)行政相对人如果按照行政行为的要求行事,可能导致犯罪;,5,)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3,法律后果:,1,)对行政相对人没有约束力;,2,)行政相对人可请求有权机关予以确认并宣布;,3,)行政主体因此给相对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责任。,(二)行政行为的撤销,1,条件:,1,)合法要件缺损;,2,)不适当。,2,法律效果:,1,)自始或仅向将来不发生效力;,2,)按照过错及造成损害双方都可能承担责任。,(三)行政行为的废止,1,情形:,1,)法律依据被废止;,2,)情事变更;,3,)行政目标已达到。,2,法律后果:,1,)废止之日失效;,2,)因依据变化而废止,如果对相对人有损害应赔偿。,3,撤销与废止:,1,)原因不同;,2,)法律效果不同;,3,)行政机关主观过错不同。,(四)行政行为的变更(略),(五)行政行为的补正(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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