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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采购合同的法律规范和风险和规避,采购合同的法律规范和风险和规避,1,一、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和注意事项,二、有关合同纠纷的处理,三、互动环节,采购合同的法律规范和风险和规避专题培训ppt课件,2,一、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和注意事项,(一)合同的必备条款,(二)签订合同、履行合同注意的事项,(三)规范措词,(四)合同审查的内容,一、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和注意事项(一)合同的必备条款,3,(一)合同的必备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买卖合同还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一)合同的必备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4,(二)签订合同、履行合同需注意的事项,1,、标的;,买卖标的物的描述要清楚、,不产生歧义,;,买卖标的物的数量、计量要清楚;,2,、价格,是否包括,应纳税款,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费。,3,、付款,明确不同交易情况下的付款方式、要求,(二)签订合同、履行合同需注意的事项1、标的;,5,4,、履行,履行期限、地点、方式和收货凭证,*,机器设备采购合同,:需明确机器设备的安装、调试时间、费用的承担及违约责任。,5,、运输方式的要求及费用的承担,4、履行,6,6,、验收方式、标准、日期,(,1,)验收方式、标准,(*采购合同的核心条款),基于质量检验标准是买卖合同的核心条款。且采购过程中出现最多的法律纠纷就是质量纠纷。,因此,,,质量标准在合同中应当详细写明,,包括表面质量与内部质量。,表面质量,:,(,1,),包装;(,2,)外在破损;,(,3,)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内部质量(使用后才能验证),:,(,1,),约定内在质量异议的时间;,(,2,)约定质保期内不能正常实现产品设计功能的处理 方式(退货、换货、修理、损失赔偿)。,6、验收方式、标准、日期(1)验收方式、标准(*采购合同,7,标的物的验收标准,:有国家标准的按国标执行;没有的而有专业标准的按专业标准;没有专业标准的按企业标准;其他特殊要求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清楚。,同时,需要约定发现产品存在质量缺陷、质量异议的解决办法,建议在合同中明确提出质量异议的条件或时间。,原材料采购合同,机器设备采购合同,加工承揽合同,标的物的验收标准:有国家标准的按国标执行;没有的而有专业标,8,合同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第一百六十九条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合同法 第一百六十八条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9,(,2,)验收日期,(*采购合同的重要条款),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2)验收日期(*采购合同的重要条款),10,要求对方人员在验收单上签字,,如果对方是委托第三方承运人运输,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由甲方指定的人员或者甲方委托的第三方承运人签字验收。,检验后的通知方式,尤其是不合格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要求对方人员在验收单上签字,如果对方是委托第三方承运人运输,11,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合同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具体认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合理期间,”时,应当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两年”是最长的合理期间,。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13,第二十条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检,验期间、合理期间、两年期间经过后,买受人主张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条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检,14,7,、结算方式的注意事项,:,结算依据、结算时间、,分期付款,;,鉴于机器设备的采购金额较大,,建议尽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为了确保机器设备正常使用、约束供应商的调试、安装义务,,建议保留部分货款作为质量保证金。,7、结算方式的注意事项:结算依据、结算时间、分期付款;,15,8,、违约责任的注意事项,:,约定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金、返工、维权费用的承担。,8.1,保修期的约定,:,8.1.1,约定保修期、保修费用的承担;,8.1.2,约定维修期的服务响应时间以及未及时维修的 处理;,8.1.3,妥善做好保修期的记录以及保存维修证据。,8、违约责任的注意事项:,16,9,、,解决合同争议的方法,:,诉讼管辖法院或仲裁委的选定,,只能选其一,,,建议选择,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10,、,约定风险负担的注意事项,:,面对一些不可预计的风险,而约定甲方、乙方应承担的责任义务。,9、解决合同争议的方法:,17,(三)规范措词,1,、,定金、订金、预付款,的区别,2,、,避免方言、俗语的使用,全称和简称的备注都要充分考虑,避免混淆产生歧义。,(三)规范措词1、定金、订金、预付款的区别,18,1,、定金、订金、预付款的区别,1,),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1、定金、订金、预付款的区别1)定金,19,第九十条,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第九十一条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第九十条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20,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21,2,),订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订金,22,3,),预付款,法律无明文规定,如没有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可以要求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当事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对于预付款应当退还给支付款项的当事人。,3)预付款,23,(四),合同审查的内容,1,、合同主体是否合法,2,、合同形式,3,、合同内容,(四)合同审查的内容1、合同主体是否合法,24,1,、,合同主体是否合法,明确合同相对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资产,或者企业法人是否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资产来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1,)要确保合同不能因为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有缺陷而影响合同的效力;,(,2,)要在供应商资信收集阶段核查清楚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址)和资信。,1、合同主体是否合法,25,2,、,合同形式,采用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其他形式,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三十三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2、合同形式,26,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采购合同的法律规范和风险和规避专题培训ppt课件,27,二、,有关合同纠纷的处理,证据;,诉讼时效;,二、有关合同纠纷的处理,28,证据,在出现争议纠纷时,交易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是最关键的证据。因为,双方权利义务的界定均由合同约定予以确定。,但是,合同并不是买卖交易中唯一的证据材料。整个交易过程还需要有其他证据材料形成证据链。,例如:,送货单、入库单、对账单,等等。,证据,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 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30,2,、,诉讼时效,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之规定,,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算。但是需要注意的,,民法通则,第,136,条第,2,项之规定,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为,1,年。,2、诉讼时效,31,三、,互动环节,三、互动环节,32,谢谢!,谢谢!,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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