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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三编,针对国家法益的犯罪,第九章,针对国家存立的犯罪,第一节 针对国家存在的犯罪的概说,第二节 针对国家内部秩序的犯罪,第三节 针对国家外部秩序的犯罪,第一节,针对国家存立的犯罪概说,由于针对国家存立的犯罪直接威胁到国家的存在与平安,或国家内部与外部生存条件,因而在形式上一般被规定为危险犯或者行为犯。,在原那么上不处分预备犯的国家,对于一些特定的针对国家存立的犯罪的预备行为或者阴谋行为都作为犯罪处理。,针对国家存立的犯罪可以分为针对国家内部秩序的犯罪和针对国家外部秩序的犯罪。,第二节,针对国家内部秩序的犯罪,针对国家内部秩序的犯罪,是指以非法的方法,推翻政府、危害宪政秩序或割据领土、分裂国家等破坏国家内部统治秩序的行为,其侵害的法益是国家内部平安与宪法秩序以及领土完整。,一、内乱罪,德、日、韩刑法均有规定及其不同之处:,内乱罪,又称为叛乱罪。,日本刑法第77条内乱罪,是指以破坏国家的统治机构、排除国家对领土的国权以行使权力,以及其他破坏、扰乱宪法确定的根本统治秩序为目的而实行暴动的行为。,特征:1主体必须是多数人,该罪作为必要共犯之一种的多众犯,需要多数人共同犯行。,2实行行为是进行“暴动,指多数人结合实施暴行和胁迫,至少要到达侵害一地方安宁的程度。,3主观要件要求行为人有内乱的成心,同时要求具有扰乱宪法确定的统治根本秩序的目的。,德国刑法将该罪区分为:,1、“针对联邦的内乱:指行为人用暴力或者通过暴力威胁从事妨害联邦德国的存在或者改变建立在联邦德国根本法之上的符合宪法的秩序的行为。,2、“针对州的内乱:指行为人用暴力或者通过暴力威胁从事使某州的领域全部或者局部地并入联邦的其他州或者使某州的一局部从该州别离出去或者改变建立在该州的宪法之上的符合宪法秩序的行为。,韩国刑法中,内乱罪是指以窃据国土或者扰乱国宪为目的而进行暴动的行为。,“扰乱国宪,根据韩国刑法第91条的规定,是指不依宪法或者法律规定的秩序,从事破坏宪法或者法律功能的行为,或者以暴力颠覆依宪法设置的国家机关或者使其无法行使权能的行为。,韩国刑法中单独规定了意图内乱而杀人罪,各国关于内乱罪的预备罪的相关规定。日;奥地利;德国等,二、危害民主的法治国家罪,危害民主的法治国家罪是德国刑法中规定的一个类罪名,具体包括:,1继续保持被解释为违反宪法的党派罪、违反社团禁止罪、散发违反宪法的组织的宣传物罪。三个罪都是违背宪法进行政党活动或者社团活动以及进行相应的宣传活动的犯罪行为。,这里的党派,是指一个被禁止的、根本上具有违反宪法意愿的替代性组织,2具有破坏目的的特务活动罪、敌视宪法的破坏罪、针对联邦军队或者公共平安机构进行敌对宪法的影响罪。其都是针对联邦德国的存在或者平安以及其他宪法秩序进行破坏性活动的行为。,3诋毁联邦总统罪、诋毁国家及其象征罪、针对宪法机构进行的敌对宪法的诋毁罪。其均是以国家元首、国家本身、国家标志以及宪法机构即立法机构、政府和法院为对象进行诋毁的行为。,第三节,针对国家外部秩序的犯罪,针对国家外部秩序的犯罪,是指破坏国家外部存在条件,危及国家在国际政治社会上独立自主地位的犯罪行为。,针对国家外部秩序的犯罪,可大致分为军事外患罪狭义的外患罪、有关国防秘密之外患罪、有关外交之外患罪。,针对国家外部秩序的犯罪与针对国家内部秩序的犯罪的区别详见书,一、外患罪狭义,日本刑法分那么第2章即为外患罪,规定了诱致外患罪和援助外患罪以及相应的未遂犯、预备犯及阴谋犯条款。,日本外患罪,是指从国家的外部侵害国家平安的犯罪,其保护的法益是确保国家的对外地位。,诱致外患罪,是指与外国通谋,致使对本国行使武力的行为。,援助外患罪,是指在外国对本国行使武力时,为外国军事效劳或者给予其他军事上利益的行为。,韩国刑法中的外患罪作为类罪包括诱致外患罪、通敌罪、募兵利敌罪、提供设施利敌罪、破坏设施利敌罪、提供物品利敌罪、间谍罪、一般利敌罪、不履行战时军需契约罪。,德国外患罪的范围还包括背叛国家的特务活动罪、秘密职务的特务活动罪、危害和平的联系罪、背叛国家的伪造罪、针对联邦防卫的扰乱性宣传罪、对防卫工具进行的破坏活动罪、危害平安的情报活动罪、危害平安的摄像罪和为外国的防卫活动进行招募罪。,其他一些国家的刑法中也规定了类似的犯罪,如法国,二、泄露国家秘密罪,德国刑法国家秘密:是指为了防止给联邦德国的外部平安造成严重不利益的危险而只提供给被限定的人员范围的和必须对外国的势力加以隐瞒的事实、物体或者知识。,包括:1背叛国家罪;2公开国家秘密罪;3背叛国家的侦探罪;4探查国家秘密罪;5泄露国家秘密罪;6违法秘密的出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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