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法总论五--债的变更和转让概要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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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债法总论五-债的变更和转让,债法总论五-债的变更和转让,1,一、债的变更与转让之关系图,债的变更,内容的变更,主体的变更,债权人变更,债务人变更,债务人债权人变更,转让,客体的变更,广义的变更,债的更新,债权让与,债务承担,概括移转,一、债的变更与转让之关系图债的变更 内容的变更 主体的变更,2,主体变更,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客体变更,债的更新,内容变更,债的变更,我国合同法不强调变更后合同与原合同的同一性,但在理论上二者是有区别的,二、债之关系三要素的变更,主体变更 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二、债之,3,三、狭义的债之变更,(一)概念,债之关系成立后、履行完毕前由双方当事人依法对,原债之关系的内容,所进行的修改。不包括债的主体变更的内容。,(二)条件,原已存在债之关系(债权债务有效),债的内容发生变化(一方形成权、情势变更),三、狭义的债之变更(一)概念,4,债的变更原则上依当事人协议或依法律直接规定及法院裁决,须遵守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协商、通知、裁判),债的变更原则上依当事人协议或依法律直接规定及法院裁决,5,(三)债之变更的形式与要求:,形式,协议变更,依法变更,当事人双方协商,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债之变更的内容不明确,推定为债未作变更,(三)债之变更的形式与要求:形式协议变更依法变更当事人双方协,6,(四)债之变更的效力:,1、债变更部分取代未变更部分,未变更部分仍继续有效;,2、债之变更不具有溯及力,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债的变更而失去法律根据;,3、债之变更并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权利;,4、涉及第三人利益(保证人),特别是加重负担的应征得其同意。,(四)债之变更的效力:,7,案例分析一,李某与王某为多年的好朋友,二人均为私人企业主。2000年5月,李某因谈成 一宗生意需投入大量资金。因其现有的流动资金不足,遂向王某提出借款,王某当即表示同意。同年6月10日,双方正式签订一书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李某向王某借款100万元,王某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须将该款付给李某,李某对该笔款的使用期限为10个月,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合同订立后,李某于同年6月15日收到王某付给的100万元,随即将该款投入运行。,案例分析一,8,4个月后,王某因其投入股市的大部分资金被深度套牢,引起资金周转的困难,遂向李某提出变更原借款合同中的还款期限,要求李某立即还款。李某则因该款已投入运行,现资金尚未收回为由拒绝变更合同,坚持按原合同履行。王某即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立即还款。,问:本案如何处理?,4个月后,王某因其投入股市的大部分资金被深度套,9,二、合同转让,(一)合同转让的概念,合同转让,又称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是指一方当事人依法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方。狭义的合同转让只是合同主体的变更,而不改变合同的权利与义务。,(二)合同转让的性质,合同的转让发生合同主体的变化,合同的转让的对象为合同债权或债务,可以全部转让也可以部分转让,二、合同转让(一)合同转让的概念,10,(三),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种类:,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四)合同转让的程序要求,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三)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种类:,11,(一)债权让与,一、债权让与的条件,1.须有有效债权存在,2.转让双方须达成协议,3.债权具有可让与性(以下例外),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雇佣、委托、承揽等),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依照法律规定或裁判不得转让的(破产),(一)债权让与一、债权让与的条件,12,4.应当通知债务人,(债权人或受让人均可通知债务人;未通知的,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通知到达生效且不得撤销,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5.依法办理有关登记手续,4.应当通知债务人(债权人或受让人均可通知债务人;未通知,13,受让人成为合同权利人,从权利随主权利移转(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权利除外),让与人负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权利不得重复转让,有偿让与人/全部让与人/先前让与人优先,债权文件移交,不得再向转让人履行债务,负有向受让人履行的义务,享有对抗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可以对抗新债权人,可以对受让人行使抵销权,二、债权让与生效(债务人对通知无异议),对内(转让人与受让人),对外(对债务人),受让人成为合同权利人二、债权让与生效(债务人对通知无异议)对,14,案例分析二,2001年8月2日,刘某向王某借钱2万元,双方约定利息为月息每万元150元,借款半年。2002年2月1日,王某准备到美国定居,遂将这2万元债权转给其父亲并通知刘某。2002年2月2日,借款合同到期,王父向刘某催债。刘某只还了王父2万元本金而拒还利息。王父称利息应同本金一同偿还,刘某称王某只通知将2万元借款还给王父,并未要求偿还利息,因王某不通知转让利息债权又不自己主张利息债权,应视为其放弃利息债权。于是,王父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向自己支付1800元利息。,问:法院是否支持王父的诉讼请求?,案例分析二,15,案例分析三,甲乙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提供空调机1000台,6月5日前交货,由乙自行提货。乙提货后三个月内付清全款230万元。乙以其所有的价值150万元的房产作为抵押。,5月25日,乙与丙签订合同,将甲乙合同项下的空调机转售给丙,并告知丙直接向甲提货。,6月5日,丙向甲要求提货时,甲因为未接到乙的通知,拒绝交付货物。丙与乙经过交涉后,乙通知甲向丙交货。丙与乙经过交涉后,乙通知甲向丙交货。,案例分析三,16,丙于6月30日从甲提取了该批空调机。,7月1日,甲将其向乙收取货款的权利让与丁,同时通知乙向丁付款,并保证:“如果乙不能支付货款,由甲承担责任”。,同年9月,丁要求乙付款,乙告知丁货物由丙提走,应向丙要求付款。丁向丙要求付款,丙提出两项抗辩事由:1)甲延迟交货,已错过最佳销售季节,导致空调机滞销;2)所交空调机只能制冷不能制热,与乙丙合同所规定的质量不合。因此拒绝付款。,丙于6月30日从甲提取了该批空调机。,17,1、丁有权向谁要求付款:,A、要求丙付款,因为乙已经将债务转移给丙B、无权要求丙付款,因为丙和丁无债权债务关系C,、,要求乙付款,因为甲已经将债权让与丁D、无权要求乙付款,因为甲让与债权未经乙同意,2、丁向乙要求付款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乙有权以甲延迟交货对丁抗辩B、乙无权以甲延迟交货对丁抗辩C、乙有权以甲所交空调只能制冷不能制热对丁抗辩D、乙无权以甲所交空调只能制冷不能制热对丁抗辩,1、丁有权向谁要求付款:A、要求丙付款,因为乙已经将债务转,18,(二)债务承担,一、债务承担的概念,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二、债务承担的条件:,须有有效的合同义务存在,转让双方之间须达成合同,转让的合同义务须具有可让与性,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依法办理有关登记手续,(二)债务承担一、债务承担的概念,19,三、债务承担的类型,(1)免责的债务承担(狭义)债权人同意,1.原债务人脱离合同关系,由承担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2.承担人可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3.,非专属于原债务人的从义务转移于承担人,但保证责任不当然转移,(2)并存的债务承担不必债权人同意,1.原债务人与第三人成为连带债务人,2.第三人可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三、债务承担的类型,20,四、债务承担的类型,1、免责的债务承担(狭义),(,1)原债务人脱离合同关系,由承担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2)承担人可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3)非专属于原债务人的从义务转移于承担人,但保证责任不当然转移,免责的债务承担必须征求得债权人同意,四、债务承担的类型,21,案例分析:,唐某欠王某款项,有欠条一份。2001年8月,王在某厂遇到唐,向唐催要该款,唐表示无力偿还。该厂张某与唐某系朋友,张某遂要求王宽限唐某几日,并在欠条上写上“此款由我星期三还”的字样,同时签注了姓名及日期。过了约定的星期三后,王某的款项未得到清偿,其向法院起诉张某,要求张某偿还唐某所欠的款项。,此案应如何处理?,案例分析:,22,案例分析:,A公司(移动通信服务)、B银行、C公司(家电销售)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B银行提供信用卡,A公司提供无线上网服务、C公司提供笔记本电脑,并由客户与B银行签订协议,以免息分期付款方式支付购买的电脑设备,并按约支付上网通信费,C公司承诺对客户信用卡增加信用额度部分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如客户违约,因增加信用额度部分损失由C公司全额赔付,B银行仍保留对客户的追索权利。,问题:C公司赔付责任承诺属于何种性质?,案例分析:,23,(三)权利与义务概括移转,一、权利义务概括移转的概念,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权利和义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由该第三人概括地继受之。(合同法第88条),二、权利义务概括移转的情形:,(1)合同承受 (2)企业合并,(三)权利与义务概括移转一、权利义务概括移转的概念,24,(一)合同承受,一方当事人与他人订立合同后,与第三人约定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将合同上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于第三人,由第三人承受自己在合同上的地位,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一)合同承受 一方当事人与他人订立合同后,与第三人约定并经,25,(一)合同承受,生效要件,(1)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2)合同须为,双务合同(,单务合同只能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3)须原合同当事人与第三人达成,合同承受的合意,(4)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效力,承受人取得原合同当事人的一切权利和一切义务,原合同当事人完全脱离合同关系。嗣后合同的履行或不履行以及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概与原合同当事人无关,(一)合同承受 生效要件,26,(二)企业合并,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法第90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二)企业合并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27,相关概念的区别,1、债权让与不同于清偿代位,清偿代位:,与债的履行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在为债务人作出清偿后而取得代位权。,2、债务承担不同于代替履行,债务承担:,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协议,,第三人成为新债务人或加入合同关系成为共同债务人,代替履行,:第三人未与债权人达成协议而自行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第三人只是作为债务履行的辅助人,而非合同当事人。,3、概括转让不同于转包、转租行为,转包、转租不终止原合同关系;合同转让导致原合同关系消灭,新合同关系产生,相关概念的区别1、债权让与不同于清偿代位,28,甲承租乙的一套房屋,约定每年年底结算一次租金。合同签订后的第二年秋天,因乙要出国定居,便把房屋卖给了丙,办理了相关手续,并委托丙通知甲。丙则因急于去外地做一笔生意,匆忙中忘记通知甲就动身了。丙年底回来后,以新房主的身份向甲收取租金,遭甲拒绝。丙以此为由要提前收回所租房屋,二人发生纠纷。,问:,甲的做法有没有法律依据?为什么?,案例分析,甲承租乙的一套房屋,约定每年年底结算一次租,29,案例分析:,A百货商场与B服装厂签订了购买1000套羽绒服的合同,约定9月底以前交货,总价款20万元,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即支付未履行部分货款的10%违约金。,合同签订后,B又接到一项外贸订单,感觉无法完成和A合同,遂向A提出解除合同,A不同意。无奈,B与外地服装厂C联系,向其定购了1000套与原合同相同质量、规格、花色的羽绒服。并于事后向A说明情况。但A认为自己对C不了解,遂拒绝承认。,案例分析:,30,9月底,C将加工好的1000套羽绒服送到A时,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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