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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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六章 合同的效力,第一节 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第二节 合同效力的相对性,第三节 涉他合同,第四节 合同履行的原则与规则,第一节,合同权利与义务,一、合同债权,二、合同债务,一、,合同债权,(一)债权,是指债权人依据法律或合同规定就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合同债权主要有如下几项权能:,1.,请求履行的权利,2.,保全债权的权利,3.,请求保护债权的权利,4.,处分权能,(二)特征,1,、债权是请求权,2,、债权是相对权,3,、债权具有相容性或兼容性,4,、债权具有平等性,5,、债权具有期限性,6,、债权具有设定上的任意性,7,、转让的受限制性,二、,合同债务,一概念,合同债务,也就是合同义务,属于民事义务的一种。从性质上看,合同债务是法律和合同规定的义务,它是债务人应当履行的行为。,责任与债务的区别,责任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国家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或承担法律责任的表现,即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则债务在性质上转化为一种强制履行的责任。而单纯的债务本身,并不具有责任制度所体现的,国家强制力,。,二、合同义务的分类,(一)、给付义务、附随义务、间接义务,(二)、前契约义务、契约义务、后契约义务,1,、给付义务,又称清偿义务或履行义务,是指债务人负担的履行合同债务的义务。是债务人承担的最主要的义务。,2,、附随义务,是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无明确约定,但为维护对方当事人利益并依社会一般交易观念当事人应负担的义务。(包括注意义务、告知义务、照顾义务、保密义务、忠实义务、协助义务),3,、间接义务,是债权人对自己利益的维护、照顾义务。债权人违反该义务,仅发生使其利益受损的后果,不发生对债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1,、前契约义务,是指在缔约过程中发生的诚信义务,即当事人为缔约而开始接触、磋商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承担的附随义务。,2,、契约义务,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消灭前当事人应承担义务。,3,、后契约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消灭以后,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负有某种作为与不作为的义务。,第二节 合同的相对性,合同相对性规则主要包含如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合同,主体,的相对性(二)合同,内容,的相对性(三)合同,责任,的相对性,第三节 涉他合同,当事人约定向第三人履行或由第三人履行,是为了提高效率,比如,A,地的甲方从,B,地的乙方买进货物,是为了卖给,C,地的丙方,此种情况下,甲、乙双方可以约定乙方直接发货给丙方。,一、第三人负担合同,二、第三人利益合同,一、第三人负担合同,1,、定义,第三人负担合同又称为由第三人给付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合同。,2,、法律规定,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二、第三人利益合同,1,、定义,第三人利益合同又称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 人约定由一方向合同关系外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2,、法律规定,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 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节 合同履行的原则与规则,第一、合同履行概述,第二、合同履行的原则,第三、合同履行的规则,第四、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一、合同履行概述,1,、合同的履行是合同的基本法律效力,2,、合同的履行是债务人所为的特定行为,3,、合同的履行是给付行为与给付结果的 统一,4,、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消灭的一种原因,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二 、合同履行的原则,1,、诚实信用原则,2,、适当履行原则,3,、经济合理原则,4,、协作履行原则,1,、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当事人除应遵守法定、约定义务以外,还应遵守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附随义务。,(,2,)在法律、合同对义务无规定、约定,或规定、约定不明确时,当事人应依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义务。,2,、适当履行原则,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因此,适当履行原则又称为,正确履行或全面履行原则,。,3,、经济合理原则,经济合理原则是指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讲求经济效益,维护对方的利益。经济合理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债务中,既要考虑自己一方的利益,同时也要考虑他人的利益和国家、社会的利益。,4,、协作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不仅应履行自己的义务,而且还应当协助对方履行义务。,三、合同履行的规则,1,、履行主体,2,、履行标的,3,、履行期限,4,、履行地点,5,、履行方式,6,、履行费用,1,、履行主体 合同履行的主体是指履行合同债务和接受履行的人。在一般情况下,债权人和债务人是合同履行的主体。但是,在某些情况下,第三人为履行主体。,2,、履行标的 履行标的是指债务人应给付的内容,包括交付实物、支付货币、提供劳务等。,3,、履行期限 履行期限是债务人履行债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的时间。,4,、履行地点 履行地点是债务人履行债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的地方。,5,、履行方式 履行方式是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方法。,6,、履行费用 履行费用是指债务人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四、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抗辩权又称异议权,是对抗对方的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有以下几种:,1,、同时履行抗辩权,2,、不安抗辩权,3,、后履行抗辩权,1,、同时履行抗辩权,(,1,)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当事人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只适用于,双务合同,,单务合同不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问题。,(,2,)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当事人须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义务。,2.,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3.,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a,、他方不履行的,债务人可提出完全的抗辩权,b,、他方不完全 履行的,债务人可以提出,“相应的抗辩权”,例:甲乙订立一商品买卖合同,约定甲给付乙,10,吨货物,乙付款,100,万元。后甲交付了,7,吨货物,同时请求乙付款,100,万元。问:乙应如何行使抗辩权?,4.,对方当事人的对待履行是可能履行的。,注意:此处的不履行应指主给付义务,他方不履行从给付义务及附随义务的,一方不得行使履行抗辩权。除非该从给付义务的不履行会导致 一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例:上述案例中甲交付了,100,吨货物,但未交付与货物有关的一般资料,问:乙可否以甲未交付资料为由拒付货款?,2,、不安抗辩权,(,1,)不安抗辩权的概念,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有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2,)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1.,当事人须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当事人一方须有先履行的义务且已届履行期,3.,后履行义务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4.,后履行义务一方没有对待给付或未提供担保。,合同法,第,68,条,(,3,)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根据,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不安抗辩权的主要效力在于,中止合同,,抗辩权人不享有同时履行或提供担保的请求权。先履行一方有权中止履行,但同时应负及时通知对方的义务。如果在中止合同后,后履行一方在一定期限内仍没有恢复履行合同的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则应当允许中止履行方解除合同,以保护其利益。,合同法第,68,条明确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案例:,甲方、乙方在,1,月,20,日签订了合同,由甲方卖给乙方一台价款为,620,万元的机器,交货时间为,1,月,23,日,付款时间为,2,月,25,日。,1,月,25,日甲方交货后,乙方认为机器质量很好,又于,25,日与乙方签订合同,再购买一台机器,发货日期为,3,月,25,日。到,3,月,25,日,甲方公司以乙方公司未支付第一份合同的货款为由拒绝第二份合同的发货,因为乙方欠缺信用。,3,、后履行抗辩权,(,1,)后履行抗辩权的概念,所谓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有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合同法,第,67,条,后履行抗辩权不同于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在双方当事人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情况下适用的,而后履行抗辩权则是在双方当事人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情况下适用的。不安抗辩权与后履行抗辩权都是在双方当事人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情况下适用的,但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一方,所享有的权利,而后履行抗辩权是,后履行一方,所享有的权利。,(,2,)后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1.,当事人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当事人一方须有先履行的义务,3.,先履行一方到期未履行债务或未适当履行债务(,3,)后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后履行抗辩权也属于,延期的抗辩权,,不具有消灭对方请求权的效力,只是暂时阻止后履行一方请求权的行使。如果先履行一方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则后履行抗辩权即归消灭,后履行一方应恢复履行。当事人行使后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当事人不承担迟延责任。,案例:,甲方,2001,年,1,月将建楼工程发包给乙方,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甲方负责“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工地上住户迁走),“三通一平”工作于,2001,年,6,月完成。乙方,2008,年,8,月交工。但甲方“三通一平”工作到,2001,年,9,月才完成,乙方公司此时才得以进入工地,到,2002,年,8,月乙方不能交工,请问,乙方是否承担违约责任?,履行抗辩权的类型:,名称,行使主体,针对行为,行为表现,同时履行抗辩权,双方都可能享有,(,1,)不履行,(,2,)履行不符合约定,保留给付,后履行抗辩权,后履行一方享有,(,1,)不履行,(,2,)迟延履行,(,3,)瑕疵履行,保留给付,顺延时间,保留给付,不安抗辩权,先履行一方享有,(,1,)欠缺信用,(,2,)欠缺履行能力,保留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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