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有关知识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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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余字。,征管法及实施细则概述,修改后的征管法分:总则、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法律责,通过这一系列修改,贯彻落实了征纳双方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立法思想,在强化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管职能所必要的措施与手段的同时,相应设立了税务机关的义务、责任和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所应享有权利的规定,切实做到了在维护国家权益的同时,确保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征管法及实施细则概述,通过这一系列修改,贯彻落实了征纳双方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立法思,一、知情权,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是指:,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办理税收事项的时间、方式、步骤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应纳税额核定及其他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和计算方法,纳税人的权利,一、知情权纳税人的权利,;与税务机关在纳税、处罚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发生争议或纠纷时,您可以采取的法律救济途径及需要满足的条件。,二、保密权,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纳税人的权利,;与税务机关在纳税、处罚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保密的内容:主要包括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投资人以及经营者不愿公开的个人事项。,上述事项,如无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或者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许可,税务机关将不能对外部门、社会公众和其他个人提供。,但根据法律规定,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不属于保密范围。,纳税人的权利,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三、税收监督权,监督权分为对征税主体和纳税客体的监督两部分:,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五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税收征管法,第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纳税人的权利,三、税收监督权纳税人的权利,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税务机关根据检举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所需资金列入税务部门年度预算,单项核定。,四、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纳税人的权利,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税务机关根据检举人的贡献大小给,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数据电文方式,是指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纳税人采取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的权利,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人,需要注意的两点:,一是不论采取邮寄还是数据电文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的,都需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二是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五、申请延期申报权,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纳税人的权利,需要注意的两点:纳税人的权利,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六、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纳税人的权利,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纳税人的权利,(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纳税人的权利,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八、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税收征管法,第第三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纳税人的权利,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经法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应当持有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纳税人的权利,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经,九、委托税务代理权,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以下事项可以委托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税款缴纳和申请退税、制作涉税文书、审查纳税情况、建账建制、办理财务、税务咨询、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税务行政诉讼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纳税人的权利,九、委托税务代理权纳税人的权利,十、陈述与申辩权,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税务机关就不得实施行政处罚;即使陈述或申辩不充分合理,税务机关也需解释实施行政处罚的原因。并且不的因为申辩而加重处罚。,十一、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纳税人的权利,十、陈述与申辩权纳税人的权利,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十二、税收法律救济权,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纳税人的权利,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十三、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时,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纳税人的权利,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纳税人,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十四、请求回避权,税收征管法,第十二条规定:“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纳税人的权利,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其他,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一)夫妻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四)近姻亲关系;,(五)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纳税人的权利,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十五、取得代扣、代收手续费权,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纳税人的权利,十五、取得代扣、代收手续费权 纳税人的权利,一、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有关规定,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在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有义务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依法申请停业、复业登记、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注销登记等、。,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有关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纳税人的义务,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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