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物权法部分内容的案例分析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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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利益问题息息相关,大部分的人民群众也越来越关注物权法,也越来越注意用物权法中的一些条款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利益,但是也有越来越多的与之相关的问题渐渐地暴露出来。,这样,关于物权法的一系列案例也开始出现在大家的日常生活中,有些是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但是有些人却没有合理的利用物权法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使得自身的利益受到了严重的破坏。,因此,做了很多关于物权法的案例分析,来了解物权法的一些法律条款。,背景:,法律具有指导作用、预测作用、评价作用、强制作用、教育,物权,即对物的权利。物权法是调整财产支配关系的法律,是对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最基本准则,是我国制订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物权是什么?物权法是什么?,物权,即对物的权利。物权法是调整财产支配关系,物权法简介,物权法是一部明确物的归属,保护物权,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事基本法律。物权法属于民法,民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对权利人的权利实行平等保护。物权法草案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物权法的意义,:物权法是近年的中国法治进程成就卓著的法典,虽然公法建设仍在极不健全之中,但是法治本来就是一个进步的过程,从已经走来的路中,应当看到我们正进入一个新境界。私有财产获得宪法保护及物权法更详尽地对公、私财产权利作出法律规定,是法治建设上的一项成就。,“,恒产者有恒心,”,,这些获得了确定的财产权利的个人,将成为人们所向往的良好社会与政治秩序的基石。,物权法,是全国人大立法史,上审议次数最多的法律草案,也是从法,律上明确保护私人财产的一项重要举措。,物权法就是要通过物权制度,巩固劳,动者和企业的物质利,从而调动亿万人创,造财富、爱护财富、积累财富的热情。,物权法简介物权法是一部明确物的归属,保护物权,充分发挥物的效,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节动产交付,第三节其他规定,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二编所有权,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章共有,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十章一般规定,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地役权,第四编担保物权,第十五章一般规定,第十六章抵押权,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第十七章质权,第一节动产质权,第二节权利质权,第十八章留置权,第五编占有,第十九章占有,附则,物权法基本内容,第一编总则第三编用益物权物权法基本内容,物权法的案例分析,【案例1】,小区停车费究竟该归谁?物业公司、个别业主还是全体业主?,【案例2】,土地物权问题,【案例3】,民宅商用问题,【案例4】,买卖宅基地房问题,其他的一些物权法内容的疑问?,物权法的案例分析【案例1】小区停车费究竟该归谁?物业公,【案例一】,小区停车费究竟该归谁?物业公司、个别业主还是全体业主?,例一:福州市天元山庄小区现有车位只售不租,每个停车位售价约,10万元。部分业主嫌价高不愿购买,把车停在小区内公共道路上,而物业公司认为业主不买车位就不能将车停在小区内。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并不断升级。2007年5月28日傍晚,物业人员甚至把拒买车位的三十多位有车业主堵在家门口三个多小时。例二:2007年9月份以来,福州,“,金钻世家,”,小区业主也因小区公共停车位收费从每月,60元提高到260元而与物业公司发生多次冲突。案例三:2008年1月,福州世纪城小区业委会与物业公司商定:委托物业公司受全体业主的代表,业委会的委托管理小区公共停车位;小区公共停车位每月能收取,1300多元停车费;除支取小部分收入作为物业公司的管理费用,其余部分收入作为小区维修基金;该项收入情况每年定时向全体业主公布,业主代表可予以监督。例三:另据了解,2001年福州市物价局曾专门就小区停车管理费收费标准问题发文,文件规定:地面车场汽车临时停放每辆次3元,过夜停放每辆次5元,按月停放每月每辆60元。公共停车位的收入主要用来补贴小区物业管理其他开支。,上述三个案例反映了各方对小区公共停车位收费的不同认识。大多数业主认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小区内的公共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停车管理费,”,内含地租,物业只能提取管理费用,其余归全体业主。而那些有车的业主却认为,自己做为共有人把车停在小区内根本不应被收费。目前通行的做法是,物业公司以管理费名义收取小区停车费,且成本支出都在物业公司一方。,【案例一】小区停车费究竟该归谁?物业公司、个别业主还是全体业,解析案例一,物权法,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小区内公共停车费实际上包括了停车位所占用土地的使用费和车辆保管费两部分。土地使用费部分应该支付给停车费所占用土地的所有者,小区全体业主;而保管费用部分应该支付给车辆保管人。小区内扣除必要管理费后的公共停车费余款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物业公司不得据为己有。有车的业主同样必须交停车费,同时,其有权与小区其他业主共同分享小区停车利益。福州世纪城对小区公共停车位收费的处理方式,体现了物权法尊重和保护产权人利益的精神,既体现了业主的所有人地位,又体现出业主对物业公司的尊重,值得在物业管理实践中加以推广。,解析案例一物权法,【案例二】土地物权问题,赵某于,1985年承包了本村的5亩农地,承包期15年,用以种植果树。赵某承包果园的东侧邻接李某所承包的3亩耕地。在这一片农地中,只有一处水源,在李某承包地的东侧。赵某每次浇灌果树,需绕行李某的土地取水,为了便于灌溉果树,赵某找李某协商。双方达成协议,李某同意赵某在其3亩庄稼地修一条水渠,赵某一次性补偿李某2000元,期限至赵某承包土地期限到期为止,并且双方备了案。1987年赵某管理果园不善,经村委会同意,将5亩果园转让给孙某,并予以登记。,孙某继续利用这条水渠,李某没有意见。于,1990年,李某转入城市户口,其土地被村委会收回后,又发包给本村村民王某,王某承包后认为孙某不能再利用这条水渠,遂于1990年5月把水渠强行拆除。从而给孙某带来了很大的损失。孙某于是以王某为被告起诉到法院,称王某擅自拆除水渠,给果园带来了严重的损失,请求法院维护孙某对水渠的使用权利,责令王某修复水渠,赔偿损失。王某辩称,当时是赵某与李某签订的水渠使用合同,如今,李某的承包地又重新发包给我,赵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转让于孙某,孙某根本无权再使用水渠。,【案例二】土地物权问题赵某于1985年承包了本村的5亩农地,,解析案例二,物权法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基于以上规定,再结合本题,王某应当修复水渠,赔偿孙某所受的损失。,赵某为了提高自己的土地的效益,和李某订立了期限至赵某承包土地期限到期为止的地役权合同,赵某为地役权人,李某为供役地权利人。因赵某和李某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双方的合同已经备案(此处当理解为订立了书面合同),形式合法,故此合同自成立时生效。,1987年赵某经村委会同意后将果园转让给孙某,且进行了登记,该转让行为合法有效。,物权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依该规定,孙某自然有权继续享有原地役权,供役地权利人李某应继续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同理,王某作为供役地的受让人,亦即供役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题可知,他在承包该片土地时应当知道此地上已经设立了地役权,故也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继续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王某的抗辩理由不成立。,解析案例二物权法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案例三】民宅商用问题,去年,3月,吴先生在滇池路附近某小区购买了一套140平方米的房子,原本想给女儿结婚用,但女儿大学毕业后一直没有工作。拿到房屋钥匙后,吴先生的女儿把这套房子简单装修了一下,自己开办了一个幼儿体操培训班。登记注册、广告招生、招聘老师、安排培训折腾了一年多,这个培训班终于有了些小名气,上门来培训的孩子也逐渐多起来。生意好了可麻烦也多了,物管公司的人三天两头找上门来,一会儿说横幅广告不能乱打,一会儿又说有人投诉音乐和孩子的吵闹声太大影响休息,有的邻居干脆直接冲上门来破口大骂。这样没多久,孩子怕、家长也担心起来,纷纷转走孩子去别处培训。对此,吴先生很是困惑,既然房子是我买了,应该想怎么用就可以怎么用吧?,如何用,物权法的规定解决问题?,【案例三】民宅商用问题去年3月,吴先生在滇池路附近某小区购买,解析案例三,物权法第七十七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解析:近年来,很多企业为了节省水电费用、房租等营业成本,吸引客户,直接把注册地设在住宅楼内,发展经济的同时也确实影响了小区内其他业主的生活品质和安全。,物权法实施后,为了维护全体业主的整体利益,保护居民的安宁休息权等人身权利,业主不得为谋取一己之利,在住宅区内开办企业,进行经营性活动,否则将受到全体业主的限制。,解析案例三物权法第七十七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THANK YOU,SUCCESS,2024/11/15,13,可编辑,THANK YOUSUCCESS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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