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第十二章-婚姻家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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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ick to edit Master title style,Click to edit Master text styles,Second level,Third level,Fourth level,Fifth level,*,第十二章 涉外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1,涉外结婚与离婚,1,涉外父母与子女关系,涉外夫妻关系,涉外扶养与监护,第一节 结 婚,一、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结婚的实质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和必须排除的条件。,(一)婚姻缔结地法,婚姻缔结地法,结婚实质要件,反对者认为,单纯依缔结地法,容易导致法律规避现象的产生,会使移住婚姻(,migratory marriage,)大量增加。,(二)当事人属人法,适用当事人各自的属人法,(日本,瑞典,英国等),适用当事人共同的属人法,(越南,匈牙利等),年满岁的越南男子和年满周岁的日本女子,(日本岁可以结婚,越南岁可以结婚),(三)混合制,又称“折中标准”。它又分以下两种:,以缔结地法为主兼采当事人属人法,以属人法为主兼采缔结地法,二、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民事登记制,宗教仪式,民事登记与宗教仪式相结合,事实婚姻方式,(一)婚姻缔结地法,即在结婚的形式要件问题上适用婚姻举行地法,其理论依据就是传统的“场所支配行为”论。该原则要求,依婚姻举行地法规定的方式缔结的婚姻,在其他国家也应被认为有效。,(二)当事人本国法,即在结婚形式要件问题上适用当事人本国法。该原则要求,凡本国公民,无论在何处结婚,其方式必须遵守本国法的规定。,(三)混合制,婚姻缔结地法兼采当事人属人法,当事人属人法兼采婚姻缔结地法,三、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的法律制度,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2,外国人和外国人结婚。,(,1,)双方当事人均为外国人已在外国结婚,到我国境内后要求我国承认其婚姻效力的,原则上应适用婚姻缔结地法,但以不违背我国公共秩序为限;,(,2,)双方当事人要在我国境内结婚,当事人国籍相同,领事婚姻。,当事人国籍不同,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并参照,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几项规定,,决定受理或驳回其婚姻登记的申请。,在驻在国不反对的情况下,一国驻外国的领事或外交代表为本国侨民依据本国的法律办理结婚是手续而成立婚姻的一种制度,。,英国领事馆旧址,领事婚姻,3,中国人之间在中国境外结婚,根据,1983,年,关于驻外使领馆办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原则上适用婚姻缔结地法,但如果当地有关当局为此征求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意见,,若其婚姻违反我国婚姻法关于禁止干涉婚姻自由和禁止重婚等强制性的规定,我方既不能承认该婚姻的有效性,也不能为其出具任何证明。,第二十三条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本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第二十四条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本国法律的,均为有效。,二次审议稿,案例,于某夫妇,西班牙宗教仪式婚礼,(中国),于某在西班牙缔结的婚姻是否有效?,第二节 离 婚,一、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原则,住所与居所,管辖原则,以国籍为主、,以住所或居所,为辅的原则,英美,法德,二、离婚的法律适用,法院地法,属人法,英美,日本、波兰,法国、希腊,三、我国关于涉外离婚的法律制度,(一)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原则,1,中国公民一方居住于国外,一方居住于国内,无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也有管辖权。,2,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3,在国内结婚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而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4,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为由不予受理,而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5,配偶均为外国人(含华裔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的离婚诉讼,比照前项管辖原则处理,即人民法院认定一方当事人的住所或经常居所在中国,也可行使管辖权。,(二)关于离婚的法律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第二十八条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本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本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第二十九条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案例,付春花,诉,王华实,付春花为何选择在国内起诉,丈夫而非去国外应诉?,第三节 夫妻关系,一、夫妻人身关系的法律适用,夫妻属人法,多元准据法,夫妻属人法,兼行为地法,二、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地法,夫妻属人法,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五条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本国法律。,第二十六条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本国法律或者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协议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本国法律。,第四节 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又称亲子关系,它是基于子女出生或收养的事实而形成的亲权关系。,生母之夫的属人法,生父的属人法,父母的共同属人法,父母各自的属人法,德国,英,国,奥地利,美国,(一)适用父母属人法,一、婚生子女的法律适用,(二)适用子女的属人法,波兰,(三)适用决定婚姻有效性的法律,土耳其,(四)适用对子女婚生更有利的法律,奥地利,(一)父母事后婚姻的准正,结婚时父的属人法,(,英美,),(二)认领的准正,生父的属人法或子女的属人法,(,泰国、波兰,),(三)法律措施准正,父母属人法或子女的属人法,(,秘鲁,),二、非婚生子女准正的法律适用,(一)适用法院地,(,英国),(二)适用收养人或被收养人属人法,(法国、俄罗斯),三、收养的法律适用,我国的法律规定:,收养法,第条:外国人依据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国务院,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实施办法,:外国人收养子女应符合,收养法,的规定,并不得违背收养人经常居住地国的法律。,四、父母子女关系效力的法律适用,(一)父母属人法(,法国、德国),(二)子女属人法(,波兰),(三)父母子女共同的属人法,(希腊),第二十七条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本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二次审议稿,:,第三十条收养的条件和手续,同时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本国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本国法律。收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本国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二次审议稿,:,一、扶养的法律适用,(一)适用扶养义务人的属人法。,(二)适用被扶养人属人法。,第五节 扶养和监护的法律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有利于扶养人前提下,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有利,于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二、监护的法律适用,(一)适用被监护人属人法(,意大利),(二)适用法院地法(,英国),我国法律规定:“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但是,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的法律。”,第三十一条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本国法律或者扶养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第三十二条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本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1,、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2,、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原则与法律适用。,3,、我国关于收养、扶养和监护的法律适用。,思考题,1,、齐湘泉:,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婚姻家庭继承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2,、汪金兰:,关于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立法探讨:兼评,(,草案,),的相关规定,,载,现代法学,2010,年第,4,期。,3,、严红,沈励:,海牙扶养义务法律适用议定书新规则探究,,载,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09,年第,1,期。,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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