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罗马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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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一局部 古罗马法学的根本内容,一、自然法思想对罗马法的影响,二、市民法、万民法与自然法,三、法学理论的实际应用,四、法学的论证,一、自然法思想对罗马法的影响,自然法成为正义的代名词。自然法的思想特别在西塞罗的著作中反映得特别明显。,西塞罗论证了自然法的几个重要特征:(1)自然法是与本性相结合的人类的正确理性;(2)自然法无处不在,超越时空与人类情感;(3)上帝是自然法的创造者、宣告者和执行法官;(4)自然法意味着一种终极的价值标准,即使违反自然法的规定在一时可以逃避现行法律的制裁,但却不可能逃脱终极的惩罚。,一、自然法思想对罗马法的影响,真正的法律是与本性相合的正确的理性;它是普遍适用的、不变的和永恒的;它以其指令提出义务,并以其禁令来防止做坏事。此外,它并不无效地将其指令或禁令加于善者,尽管对坏人也不会起任何作用。试图去改变这种法律是一种罪孽,也不许试图废除它的任何局部,并且也不可能完全废除它。我们不可以元老院和人民大会的决定而免除其义务,我们也不需要从我们之外来寻找其解说者或解释者。罗马和雅典将不会有不同的法律,也不会有现在与将来不同的法律,而只有一种永恒、不变并将对一切民族和一切时代有效的法律;对我们一切人来说,将只有一位主人或统治者,这就是上帝,因为他是这种法律的创造者、宣告者和执行法官。无论谁不遵从,逃避自身并否认自己的本性,那么仅仅根据这一事实本身,他就将受到最严厉的刑罚,即使是他逃脱了一般人所认为的那种惩罚。,一、自然法思想对罗马法的影响,二罗马法的具体制度与原那么与自然法存在着理论上的渊源关系,例如平等论与奴隶解放;私法平等与私权救济等原那么的形成。,二、市民法、万民法与自然法,一罗马法的三分,在古代罗马,有三种类型的法律:(1)市民法,原意为一个国家所固有的法律,专门适用于罗马市民。其特点有:狭隘,只适用于罗马市民,不适用于外国人;严峻僵化,缺乏灵活性;注重形式,程序繁琐;(2)万民法,其原意为各国共同适用的法律,具体到罗马,那么是指适用于罗马人与外国人以及外国人与外国人相互之间关系的法律,或专指适用于罗马国家与其他国家关系的法律如交战、议和等。在公元212年,卡拉卡拉皇帝把罗马市民权授给罗马帝国境内的一般居民,市民法和万民法的区别也随之消失;(3)自然法,即制定法的对称,是指符合人性、符合理性的法律,适用于全体人类包括奴隶,是永远不变的、超时间、超空间的法律,一切制定法都应以自然法为标准,因而它是最理想、最好的法律。并且,乌尔比安认为,自然法就是自然规那么,除适用于人类之外,也同样适用于自然。,二、市民法、万民法与自然法,二自然法与万民法的关系,一是等同论涉及到私法的分类那么分“二分法,以盖尤斯为代表,这派学者认为自然法即等于万民法。盖尤斯强调指出:万民法是普遍的原理,而且是一切人类社会所公认的;万民法是自然的真理所教导人类的原理;,二、市民法、万民法与自然法,二是不同论涉及到私法的分类那么为“三分法。这种观念认为,自然法与万民法并不等同,例如各国均存在奴隶制,但这种制度显然是违反自然法的,而只能归属于万民法。这一观点实际上也为查士丁尼所采纳,其编纂的?法学总论?即明文规定:“罗马法包括公法和私法。私法包括三局部:由自然法、万民法和市民法的根本原那么构成。,三、法学理论的实际应用,罗马法学家虽然也有着极为丰富的理论资源,但是,当理论与实践发生矛盾时,罗马法学家总是舍弃纯理论而致力于满足实际的需要。同时,罗马法并不像人们所认为的那样具有唯理论和抽象的特征,相反由于经济文化开展水平的限制,罗马法的实践尚缺乏从理论上把包含在现象中的许多重要法律关系概括成普遍原那么。罗马法学家甚至认为所有概念、定义缺乏以适应形势迅速开展的需要,因而提出了“一切定义,在法学上都是危险的警句。,四、法学的论证,罗马法对后世的遗惠远不限于法律领域。它提供了语言上唯一正确的媒介,各门学科都以罗马法的精确语言为表意工具,甚至?圣经?转译为拉丁文,也到处使用罗马法的范畴。“它同时提供了思想上唯一正确、精密、深邃的媒介,将其思想方式、推理方法和一整套范畴奉献给各门学科。“在曾经促进现代人的智力欲的各种主题中,除物理学外,没有一门科学没有经过罗马法律学滤过的。,四、法学的论证,至于政治学,萨拜因指出:“法学的论证依据人们的权利和统治者有依据的权力来推理成为并且依旧是政治推论的一个得到认可的方法。,萨拜因这里所说的“法学的论证是罗马法特有的思维方式与推理方法,它对西方政治思维方式产生过重大影响。在帝国初期法学兴盛时代,罗马法占有压倒一切的优势地位。法学的语言、思维方式和推论方式被作为思考和论证的标准模式,广泛运用于各个学科各个领域。,四、法学的论证,在政治领域里,它表现为“依据人们的权利和统治者有依据的权力来推理。统治者握有权力统治人民,人民服从这种权力,这是一个事实。在其它一些民族那里,这种事实被不加思考,没有疑心地接受了下来。它是一种天然的秩序,人们不去反思和诘问其根据和理由。,然而罗马人的“法学的论证方式却不接受没有根据的事实,不成认没有权利的权力。统治者的权力的合法根底是什么?占有和行使权力的依据是什么?这种权力是否他们的权利?人民何以有义务服从这种权力?人民的权利与统治者权力是什么关系?,四、法学的论证,总之,统治者的权利必须有权利的依据,只有以权利为根底的权力才是合法的。在帝国时代,元首或皇帝总揽帝国大权,传统上人民和元老院的权力以及民选长官的权力已经名存实亡。法学家们为这种个人专制的权力也找到了法律根据或权利的根据。法学家盖尤斯写道:“皇帝本人是根据法律而享有最高权力的。,四、法学的论证,为权力提供法律和权利依据的做法,为后世西方政治哲学家普遍遵循。无论什么性质的权力,必须有法律和权利的依据。在中世纪教会与世俗国家的权力斗争中,双方都为自己的权力寻找法律依据。为此,教会方面甚至不惜伪造了所谓?君士坦丁遗赠?之类的法律文件。西方近代流行的“法学世界观实即“权利世界观。社会契约论是为政治权力寻找权利根底的典型理论。社会契约论者们都从自然状态出发来论证政治权力的起源。,四、法学的论证,这种论证既有历史意义,又有逻辑意义。他们一致认为,政府的权力是人民通过契约而转交给统治者的,是人民的一种委托。政府之享有权力,是人民把权力转让给了它,人民之所以服从政府,是他们自愿放弃了自己的权利。尽管社会契约论者从这样一个前提出发得出不同的结论,如霍布斯得出主权者具有绝对专制权力的结论,洛克得出限制政府权力的自由主义的结论,而卢梭那么得出人民主权的结论。但他们都成认,主权者的权力根底是人民的天赋权利。,四、法学的论证,“法学的论证在罗马法中主要是运用于私法领域,但后世思想家也很自然地将其延伸到公法领域,它赋予西方政治哲学非常生动的形式和内容。这种思维方式不能容忍非理性的权力、未加思考证明合法的权力、没有权利依据的权力。不成认纯粹的强力或统治与服从的事实为合法,鼓励人们对权力的根底进行深入思考,反复审查和辩驳,从而推动了政治哲学和人们政治观念的不断进步。,第二局部 西塞罗的法律思想,一、生平与著作,二、国家的定义、起源、目的,三、政体理论,四、理想政体的机构设置,五、自然法理论,六、实在法理论,一、生平与著作,马尔库斯图利乌斯西塞罗(Cicero,前106一前43)是古罗马政治家和杰出的法律思想家。他出生于奴隶主骑士家庭,对文学、修辞学和辩证法造诣颇深,是一位出色的雄辩家。他的?论共和国?和?论法律?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占有重要地位。,二、国家的定义、起源、目的,“国家乃人民之事业,但人民不是人们某种随意集合体,而是许多人基于法的一致和利益的共同而结合起来的集合体。这种联合的首要原因不在于人的软弱性,而在于人的某种天生的聚合性。国家既是人民的共同体,也是一种法律共同体,这两者是有机统一起来的。这种超越自然主义的国家起源观,将国家的起源归结于“源于天性、以共同的法律意识为根底、出于和平共处这种共同利益的需要而建立的一种共同体,说明西塞罗放弃了古希腊思想家把国家等同于城邦的观念。,三、政体理论,像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一样,西塞罗也对国家的政体理论进行了研究。他沿袭了亚里士多德的思想,所以国家分为君主制、贵族制、民主制。这三种政体都是单一的政体。除此之外,他还提出了第四种政体形式:混合政体。而正是混合政体理论表达了西塞罗政体理论的原创性,这也是古罗马的政治实践的反映。所谓混合政体这种“最好的国家包含卓越的王政因素,同时,也把一些事情分出,托付给显贵们的权威,把另一些事情留给民众协商和决定。,四、理想政体的机构设置,在西塞罗看来,“有节制、和谐的国家体制可以通过法权的适当分配来维持。他认为,国家的政治权力是极端重要的,他的理想政体也是把以罗马执政官为代表的君主制、以元老院议会为代表的贵族制和由民众大会及平民保民官为代表的民主制相结合,形成权力的制衡。,五、自然法理论,(一)自然法的特性,西塞罗把自然法与理性联系起来。人是具有理性的。西塞罗从理性的角度认为,一切人都是平等的。而正是在理性上,人类是平等的。理性是人所特有的,其他动物在造物主的安排下,都不具有理性。因为,在如此众多的生物及其各种不同的天性中,只有一种人具有理性,能思维,而其他一些生物那么缺乏这种能力。法律如果否认人们的平等,自由便不存在。同时,人们在法律面前具有人人平等的权利。,五、自然法理论,“法源于自然,法与自然具有紧密的联系。第一,我们似乎是由神的礼物装备和美化起来的;第二,人们中间存在一种共同的生活法那么;第三,人们彼此之间由某种天生的仁慈和蔼意以及法的共同性相维系。因此,法是不可能与自然别离开来的。自然创造了人类,是为了让人类互相共同分配和享受法。但凡被自然赋予理性者,自然就赋予他们正确的理性,因此,也赋予他们以正确的法律,法律是关于允行和禁止的正确理性。,五、自然法理论,自然法的性质,第一,自然法是普遍适用的,自然法为人神共有,人类既然是自然创造的,人类被赋予了正确的理性,也赋予了正确的法律。这种正确的法律就是适用于全人类的。西塞罗认为,由于全人类都受到同一种自然法的统治,所以,整个世界都应该被视为神明和人类的一个共同社会。这种思想为罗马帝国的扩张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持。第二,自然具有永恒性,是永远有效的。“一切正确的、合理的都是永恒的,并且不随成文的法规一起产生或消灭。自然法产生于任何成文法之前,产生于任何国家之前,并且是与神同时产生的。这种正确的法律,是永远不能被撤销的,也不能被废除的。第三,自然法与神法一样都是最高的。自然法具有最高性,它统率全人类,也高于一切人定法。,五、自然法理论,自然法与神法是相同的,自然法是神意的表达。世界万物遵循自然法,实际上是因为它是上帝的意志的表达,万物都在神意的支配下,自然法本身就是上帝的意志,是由上帝制定、解释和公布的。这样,西塞罗的自然法也就成了神法。由于人与神共同具有理性,而神明的灵智是不可能没有理性而存在的,神明的理性也不可能不具有确认合理性或错误的行为的能力,所以,自然法是与神明的理性同时产生,且同时存在的。自然法也是神明确认正确与错误的行为的能力的反映,是神明的意志的表达。,五、自然法理论,自然是神创造的,神创造了自然,也创造了人。自然和人都被神赋予了理性。人具有源自于其本性的、要求人们正确地行为和阻止人们犯罪的理性。自然法和正确的理性要求人们正确地行为并阻止人们犯罪。,自然法是最高的理性,它根植于自然,是正义的表达,是神的意志,它是为着实现理性、正义和神意而支配和禁止一定的事物、一定行为的规那么,它鼓励人们履行自己的义务,约束人们不去为非作歹,这种规那么依靠自然的强制力或约束力来实现。,五、自然法理论,(二)自然法与人定法的关系,什么是法律?西塞罗认为:“法律是根据古老的、一切事物的始源自然表述的对正义和非正义区分,人类法律受自然法指导,保障和维护高尚者。对于公民来讲,法律包含公正、正确地进行选择的意思,他们按照法律的规定,正确地选择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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