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原理与案例第七章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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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民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原理与案例系列,民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姚辉 编著,第七章 所有权,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第三节 所有权的取得,第四节 共有,第五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第六节 不动产相邻关系,第一节 概述,一、财产、产权、所有权,二、所有权的权能及限制,一、财产、产权、所有权,财产,(property)是英美法所常采用的概念,在英美法中,财产(property)既可指客体,又可指对客体的权利,因此,property可以是财产,也可以是财产权或所有权。,在大陆法系民法中,,财,产,和,所有权,在很多情况下确实也可以通用,但财产是有体物与无体物总称,而大陆法系的所有权,按照传统的物权观念,必须以有体物为客体。另外,财产并不限于绝对权,可以包括各种权利与利益:既可以指所有权、其他物权、知识产权,也可能是指债权,从这个意义上说,所有权只是财产的一种形态。,一、财产、产权、所有权,所有权与产权也是不同的。严格说来,产权乃经济学上用词,在法学上大体对应于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表达某种物质利益的权利,是与非财产权(人格权与身份权)相对应的概念。产权包含的内容较为广泛,但凡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都可以纳入其范畴。可见,产权是一个上位概念,所有权是一个下位概念。所有权不过是产权的一种。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制度构成民法中一项相对独立的制度,统称为物权法,而产权并非单一权利,是民法中多项制度如物权法、债权法、知识产权法等的集合。,一、财产、产权、所有权,对于所有权的概念和定义,各国立法和学说主要有两种形式:,(1,)具体的列举方式,,即通过具体地列举所有权的具体权能或效用确定所有权的概念。,(2,)抽象的概括方式,,即不具体列举所有权的具体权能或作用,而是通过规定所有权的抽象作用确定所有权的概念。,【问题与思考】所有权的类型化,二、所有权的权能及限制,(一)所有权的权能,所有权的权能,理论上有不同认识,主要有权利说、作用说和内容说。权利说认为,所有权是由所有权的各项权利组成的集合体,所有权的权能,就是构成所有权的各项具体权利。,一般认为,所有权乃是所有人对于所有物为全面支配的权利。依通说认为,所有权的权能包括积极权能和消极权能。积极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消极权能,即排除他人干预的权能。,二、所有权的权能及限制,(二)所有权的限制,现代学者研究所有权的限制时,根本上是在区分公法、私法的根底上加以论述。所有权的公法上限制,大都在于保护、保障国家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共同生活利益。至于私法上的限制,那么主要表现为相邻关系等具体的民法上制度对所有权的限制。,【问题与思考】“公共利益的界定,第二节 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一、国家所有权,二、集体所有权,三、私人所有权,四、社会团体所有权,一、国家所有权,作为社会主义条件下的一种所有权形式,国家所有权,是国家对国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本质是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物权法?第45条第1款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二、集体所有权,集体所有权是我国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法律形式。集体所有权,是指劳动群众集体对特定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权法?第58条通过列举加概括的方式,分四项规定了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新闻扫描】“小产权房的法律困境,三、私人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的主体不仅包括自然人,而且包括这些非公有制法人或者非法人团体,即除国家、集体组织之外的各种权利主体。,私人所有权的客体,包括法律不禁止成为私有财产的各类不动产和动产,其范围极其广泛。?物权法?第64条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四、社会团体所有权,社会团体所有权,是指各类社会团体依法对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所享有的权利。,典型的社会团体财产主要有宗教财产、基金会财产、信托财产以及工会财产等。,?物权法?确认社会团体所有权,为新的所有权类型的开展预留了法律上的空间。,第三节 所有权的取得,一、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二、善意取得,三、拾得遗失物,四、时效取得,引例,装修确权案,一、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两种。,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一般认为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法主要有生产、收取孳息、先占、添附(包括附合、混合和加工)、遗失物的取得、埋藏物及隐藏物的发现、善意取得、时效取得,等等。也有学者认为善意取得是继受取得而不是原始取得。,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这种方式是以原所有人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作为取得的前提条件的。继受取得的根据主要包括买卖、赠与、继承遗产、接受遗赠、互易等形式。,【快速浏览】添附制度,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别离的物或具有新质的物。,添附有三种形态:,1附合。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的财产,虽未到达混合程度,但非经拆毁不能到达原来的状态。,2混合。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相互结合为一个物,对原物已经不能加以识别,或者加以识别在经济上不合理。,3加工。指一方使用他人的财产加工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财产。,二、善意取得,(一)功能,对于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依据,一直以来存在五种观点:,(1)取得时效说。,(2)权利外像说。,(3)法律赋权说。,(4)占有效力说。,(5)法律特别规定说。,二、善意取得,(二)要件,1受让人取得财产时为善意。,2转让人为无权处分人。,3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4善意取得的财产已发生物权变动。,【案例71】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二、善意取得,(三)效果,第一,原始取得说。,第二,继受取得说。,第三,原始取得或继受取得之争无意义说。,采继受取得说,似乎更能防止这些矛盾及例外的存在。?物权法?第108条规定:“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二、善意取得,由于原权利人因善意取得使其标的物的所有权消灭,而又不能请求受让人返复原物,法律上遂对原权利人提供其他救济。,物权法规定,受让人依照善意取得的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学理上,权利人可以基于债权上的请求权要求转让人承担合同责任、侵权责任或不当得利的返还责任,二、善意取得,(四)善意取得与物权行为理论,在物权行为理论争论中,比较重要的争论话题之一,是善意取得制度是否能够替代物权行为理论。,三、拾得遗失物,遗失物,即所有人遗忘或失掉于某处不为任何人占有的动产。所谓拾得,通说认为属于事实行为,以“发现和“占有为其主要构成要素。,【案例72】李珉因返还拾得物诉朱晋华等履行悬赏广告案,中国物权法中的拾得遗失物法律制度尚有待完善。,四、时效取得,时效取得,,即取得时效制度。一般认为,是指没有权利的人以一定的状态占有他人财产或行使他人财产权,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便依法取得该财产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制度,是物权取得的方式之一。,四、时效取得,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如下:,1占有。,2期间。,关于取得时效的,效力,,约有两说:(1)一般认为因取得时效所有权之取得,为原始取得,即非因他人有权利而取得,乃不管他人之有权利,独立取得,其结果是他人权利归于消灭。而且,原来的权利人不成立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2)另一种观点认为,因取得时效而取得所有权,虽为原始取得,不过谓非基于权利人之权利而取得,非谓原所有权案已经消灭而为占有人成立一新所有权。,第四节 共有,一、与共有相关的概念,二、按份共有,三、共同共有,四、共有中的优先购置权,引例,共同共有房屋分割案,一、与共有相关的概念,共有是多个权利主体基于共同的生活、生产和经营目的,将其财产联合在一起而产生的财产形式。,共有和公有不同。“公有一词具有双重含义,一是指社会经济制度,即公有制;二是指一种财产形式。,一、与共有相关的概念,学理上根据共同所有中各共有人之间结合状态之强弱,而将其分为以下三类:,第一,总有。,第二,合有(共同所有)。,第三,按份共有。,二、按份共有,按份共有,就是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共有关系。,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不同的份额。,按份共有与分别所有不同。在按份共有中,各个共有人的权利不是局限在共有财产的某一局部上,或就某一具体局部单独享有所有权,而是各共有人的权利均属于共有财产的全部。,共有财产属于全体共有人所有,因此,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三、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相对,,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共有。,在共同共有中,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只要共同共有存在,共有人对共有的财产就不划分各人的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以后,才能确定各共有人的份额,以分割共有财产。这是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主要区别。,三、共同共有,对于共同共有的性质,主要有以下观点:,第一,不可分割的共同所有权说。,第二,社员权说。,第三,结合的共有权说。,三、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权。,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共同承担义务。,共同共有也可以因合同而产生,在合同确定了共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后,共有人应按合同的规定行使权利并承担义务。,共同共有因共同关系解除、共有物丧失等原因而消灭。,一般认为,我国现今所谓共同共有,主要包括三种类型,即夫妻共有、家庭共有及遗产分割前的共有。,【问题与思考】分管协议,四、共有中的优先购置权,法定的优先购置权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认识,依不同标准予以把握。,1 就其本质而言,应当是一种具有物权效力的权利,可以对抗第三人;,2它也是一种请求出卖人与之缔约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买受的权利;,3具有期待权的性质,为一种“取得权利的权利;,4同时又是一种依赖于根底关系的附从性的权利。,【问题与思考】优先购置权行使中的假设干问题,第五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名称及含义,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引例,顾然地诉巨星物业排除阻碍、赔偿损失纠纷案,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名称及含义,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名称,各国立法例不完全相同,我国大陆一般称之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权法?那么定名为“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对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含义,各国存在多种学说,在我国学者之间也存在多种观点。1一元论 2二元论说。3新一元论说(享益局部说)。4三元说。,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名称及含义,学者大多赞同三元说,结合中国情形,在内容上又有进一步开展,即认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对专有局部的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对共有局部的共有权(其中又包括共同使用权与专有使用权);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的成员权或曰管理权。此说为目前通说。,【问题与思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一物一权主义,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一)专有权,专有局部,是指具有构造上及使用上的独立性,并能够成为分别所有权客体的局部,【案例72】人防工程及地下停车位归属纠纷案,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二)共有权,共有局部,是指区分所有人所拥有的单独所有局部以外的建筑物其他局部,对共有局部享有的权利称为共有权。,对于共有的性质,学界有多种观点。,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三)管理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管理权,也称成员权,是指区分所有人基于一栋建筑物的构造、权利归属及使用上的密切关系而形成的作为建筑物管理团体之一成员而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第六节 不动产相邻关系,一、“相邻关系抑或“相邻权,二、相邻关系与地役权,三、相邻关系的规制,一、“相邻关系抑或“相邻权,相邻关系是实践中普遍存在的民事关系,正确处理好相邻关系。对于保护相邻人的合法权益、合理使用社会财富,稳定社会正常秩序,具有十分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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