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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3章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一、监理合同的构成及解释顺序:,(1)双方共同签署的合同补充与修正文件,(2)监理合同协议书。,(3)监理合同专用条件。,(4)监理合同标准条件。,(5)监理中标通知书。,(6)中标人的监理投标书。,第3章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一、监理合同的构成及解释顺序:,1,二、监理合同的履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E503192000)规定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因此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是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全面负责的。,三、,监理投标书,监理投标书中的,投标函,及,监理大纲,是整个投标文件中具有实质性投标意义的内容。投标函是监理取费的要约和对监理招标文件的响应;而投标监理大纲则是投标人履行监理合同、开展监理工作的具体方法、措施以及组织和人员装备的计划,是投标人为了取得监理报酬而承诺的付出和义务。,二、监理合同的履行三、监理投标书,2,四、监理中标通知书,是招标人对监理中标人在投标书中所作要约的全盘接受,是对中标人要约的承诺。中标通知书一旦送达中标人,和中标人的投标书一同构成了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直到正式的监理合同签订,中标通知书和投标书都是维系和制约监理招投标双方的文件。,五、监理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是确定合同关系的总括性文件,定义了监理委托人和监理人,界定了监理项目及监理合同文件构成原则性地约定了双方的义务,规定了合同的履行期。最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签章,并盖法人章后合同正式成立。,四、监理中标通知书五、监理合同协议书,3,六、合同标准条件,针对监理合同文件自身以及监理双方一般性的权利义务确定的合同条款,具有普遍性和通用性。,1、监理人义务,(1)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或监理投标书的承诺派出监理工作用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监理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2)监理人在履行监理合同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咨询意见并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3)监理人所使用的以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委托人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4)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所监理工程及其监理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六、合同标准条件 1、监理人义务,4,2、监理人的权利,(1)一般权利,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划、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2、监理人的权利,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今后才能复工。,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6,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11)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产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下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告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7,(2),调解权,在委托监理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3、监理人的责任,(1)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2)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3)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监理人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如果不认真履行职责或提供超出其资质范围的咨询意见面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则应承担赔偿责任。,(4)当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的委托人各种费用支出。,(2)调解权3、监理人的责任,8,4委托人的权利,(1)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2)对工程规划、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认定权,以及对设计变更的审批权。,(3)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4)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5)当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4委托人的权利(1)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9,5 委托人的义务,(1)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2)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的开展提供外部条件。,(3)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4)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5 委托人的义务(1)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10,(5)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6)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问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7)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5)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11,(8)在不影响监理入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9)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本工程中的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x设施原值+管理费)。,(10)根据情况需要,双方可以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8)在不影响监理入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与本工,12,6 监理合同的终止,(1)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好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监理合同终止。,(2)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可终止合同或暂停执行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3)根据有关条款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6 监理合同的终止,13,(4)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末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7,监理报酬,经招标的监理项目,完成正常监理工作的报酬是由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确定的。但结算的监理报酬还应包括,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监理报酬应按照专用条件相应条款规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币种、数额支付。,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4)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14,附加工作是指在正常监理工作范围以外监理人应完成的工作:(a)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监理工作的范围和内容如竣工日期推迟等;(b)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和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附加工作是指在正常监理工作范围以外监理人应完成的工作:(a),15,七、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专用条件是对标准条件的补充,是标准条件在具体工程项目上具体化。监理合同需要通过专用条件来约定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2)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3)监理工作的外部条件。,(4)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5)委托人必须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的时间。,(6)委托人的常驻代表。,(7)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的设施以及由监理人自备、但给予补偿的设施名称、数量及其补偿金额。,七、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专用条件是对标准条件的补充,是标准条件,16,(8)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的工作人员以及服务人员的数量且明确规定监理机构不用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9)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失职,其承担责任的办法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10)监理报酬、附加工作报酬以及额外工作报酬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货币种类(包括计算汇率)、金额。,(11)当监理人为监理项目作出特别贡献时的奖励办法,如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而给委托人带来直接的经济效益时,按可计算效益额的10一30奖励给监理机构。,(12)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如协商不成时,是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还是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是选择仲裁的,还应达成仲裁协议。,(8)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的工作人员以及服,17,课堂讨论,1.监理的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有哪些?,2.监理合同授予监理工程师哪些权力?,3.监理费取费标准?,课堂讨论1.监理的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有哪些?,18,北京市,施工阶段,监理取费标准,序号,工程概算,M,(万元),监理取费,b,(,%,),序号,工程概算,M,(万元),监理取费,b,(,%,),1,M500,2.50b,8,10000M30000,1.00b1.20,2,500M800,2.20b2.50,9,30000M50000,0.80b1.00,3,800M1000,2.00b2.20,10,50000M80000,0.68b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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