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研究案例中学法律

上传人:e****s 文档编号:251990064 上传时间:2024-11-11 格式:PPT 页数:13 大小:23.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在研究案例中学法律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在研究案例中学法律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在研究案例中学法律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在研究案例中学法律,案例教学,Case methods of teaching,南京旅游营养职业教育中心,陈华,2007年12月,案例一,:,宫某一日上街,正遇民政局为残疾人基金会出售兑奖券。宫某拿出20元钱递给民政局人员,并按规定挑选了4张奖券。此时,民政局人员认为20元钱中有1张10元的人民币是假钞,就拿去鉴定。宫某在此期间撕开兑奖券,在场的其他民政局人员没有制止,结果其中一张兑奖券中奖4万元。民政局以宫某购置兑奖券的钱是假钞为由拒付。宫某主张中奖的这一张兑奖券是用20元中的真钞10元所购置,且自己不知道另10元是假钞,也没有成心使用假钞购置兑奖券。双方发生争执,宫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民政局支付4万元奖金。,案例一讨论:,1、买卖奖券的行为是否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为什么?,2、是何种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3、双方进行了何种意思表示?,案例一总结:,1、买卖奖券的行为是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因为民事法律行为,简称为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核心内容是进行了意思表示。,2、是推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3、在验证假币的过程中,工作人员没有阻止撕奖券,可以推定即使 假币也卖,可以让宫某另外再拿出十元真币。宫某撕奖券的行为可以推定为她的意思表示是肯定买,否那么不撕。,本案民政局在是否确立为假钞前,让宫某挑选4张兑奖券,也不禁止其开拆,完全可推定为愿意承担一旦20元钱中有假钞的风险。所以,本案宫某取得4张兑奖券的所有权,并有权享有兑奖券所代表的任何权利。民政局应当把兑奖券所中的4万元奖完全支付给宫某。,案例一总结:,推定形式举例:,自选超市中将选中的商品交给收银员的行为买卖合同、,坐进停在路旁的出租车内并告诉司机去某某地方的行为运输合同,案例二:,农民某甲与某肉联厂约定:由肉联厂将其所有的两头黄牛宰杀后,净得的牛肉按每千克10元的价格进行结算;牛头、牛皮、牛下水归肉联厂,再由某甲付宰杀费80元。在宰杀过程中,肉联厂屠宰工人在其中一头牛的下水中发现牛黄70克。肉联厂将这些牛黄出售,每克50元,共得3500元。某甲得知此事后,认为牛黄应当归其所有,遂向肉联厂索取卖牛黄所得的3500元价款。肉联厂认为牛黄在牛下水中,而牛下水按约定是归肉联厂的,因此拒绝给某甲该款。双方发生纠纷。,案例二讨论:,1.牛黄与牛什么关系?,2.牛的所有权是否转移?,3.牛黄归谁所有?,4肉联厂卖掉牛黄是什么行为?怎么处理?,案例二总结:,1.牛黄与牛的关系是孳息.,2.两头牛的所有权没有转移。由于某甲与肉联厂之间只存在牛肉加工承揽合同,并将牛头、牛皮、牛下水及屠宰费50元作为肉联厂将牛宰杀并加工成牛肉这一行为的报酬,并无约定牛整体转让的意思表示,因此两头牛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3.牛黄归某甲所有。牛黄是牛的孳息,而不是牛下水的孽息,根据孳息归属的原那么,孽息的归属应当与其主物相一致,自然牛黄应当归牛的所有人某甲所有。,4肉联厂所得的3500元属不当得利,应当返还。某甲有权要回3500元。,案例三:,住在某市寨桥镇A村委B村的生意人甲不断收到寄到某市寨桥镇A村委、收信人为其姓名的太平洋卡对账单。上述来信收信人地址只写到村委,而没有具体写到村。寨桥镇A村委C村的乙与甲同名同姓,但甲并不知道。2004年5月,甲发现对账单上显示该银行卡账户余额达20余万元,遂到交通银行用自己的身份证将该银行卡办理了挂失手续银行只核实了姓名,未核对身份证号码,不久又补办了新卡。之后,甲分三次从补办的新卡账户上提取29万余元,然后转存到自己的龙卡及牡丹卡上。2004年6月,乙持太平洋卡去银行取款,发现存款被他人取走,遂报案。甲称,自己是否办过太平洋卡记不清了,由于对账单上显示的是其姓名和地址,而且用自己的身份证能挂失,那么卡应该是自己的。,案例三讨论:,甲的行为是属于,不当得利,还是属于,诈骗罪,?,为什么?,让全班同学分成两组进行,自由辩论,。,案例三讨论:,第一种意见认为,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了自己不是巨款所有人这一事实,骗得银行29万余元,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其行为属于不当得利。,本案中,29万余元到甲的账户上,并不是甲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骗得的,而是由于银行工作人员的失误造成的。甲将他人的银行卡误认为是自己的银行卡,其后来的挂失以及补办新卡,也就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情况。第一种观点无视了甲转存这笔巨款时,该款已经被甲实际占有的事实。因此,甲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客观特征。综上所述,甲没有合法依据获得利益,而致他人遭受损失,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哪种意见正确?,案例三结论:,甲的行为是属于,诈骗罪,。,第一种意见正确。,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了自己不是巨款所有人这一事实,骗得银行29万余元,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谢谢大家!,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 > 商业计划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