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第5讲-法律行为论-I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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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2021/8/21,#,民法总论,第五讲,法律行为论,I,民法总论第五讲 法律行为论 I,1,十九世纪的德国法学之所以获得世界性的声誉,正是建立在法律行为论的基础上。,Werner Flume,2,第四章 法律行为论,第一节 法律行为的概念,第二节 法律行为的结构,第三节 法律行为的一般分类,第四节 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第五节 法律行为的成立,第六节 法律行为的解释,第四章 法律行为论第一节 法律行为的概念,3,第四章 法律行为论,第一节 法律行为的概念,一、法律行为与私法自治,私法自治(自身意志,Privatautonomie,),指在私法领域个人可以依其决定法律关系。,私法自治包含两个层面的涵义:一方面是国家不干涉,另一方面是国家助力。,法律行为是私法自治的一般工具,其中包括三方面的自由:,1,)遗嘱自由,2,)契约自由,3,)结社自由,法律关系使个人成为法律关系的创设者!,第四章 法律行为论第一节 法律行为的概念,4,第四章 法律行为论,第一节 法律行为的概念,二、法律行为的相邻概念,法律行为,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因意思表示而发生一定私法效果的法律事实(王泽鉴)。,(一)法律行为与情谊行为,例如,照看小孩、留宿同学等。情谊行为不发生契约义务,但可能基于侵权行为法的规定产生损害赔偿。,(二)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例如,无因管理、先占、建造、创作等。事实行为的法律效果,与行为人的意思无关,,直接来自于法律规定,故不受制于行为能力。,(三)法律行为与准法律行为,例如催告、债务承认,债权转让通知。准法律行为或为意思通知,或为观念表达,虽,无法律效果意思,(只是自然目的),但不失为表示行为,因此准用法律行为的规定。但法律效果错误制度不能适用。,第四章 法律行为论第一节 法律行为的概念,5,第四章 法律行为论,第一节 法律行为的概念,三、法律行为的核心,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指向某一法律效果的意思表达,和法律行为在概念上,基本等值,。但有所区别:,1,)法律行为至少包括一个意思表示。,2,)某些法律行为的成立或生效,除了意思表示外,还需要和其他法律事实相结合。如金钱的交付之于借款、登记之于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之于婚姻等。,3,)意思表示无效,法律行为自然不成立;意思表示有效,但法律行为未必有效。如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而无效的法律行为。,第四章 法律行为论第一节 法律行为的概念,6,第四章 法律行为论,第一节 法律行为的概念,四、我国法上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54,条,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两个无法回避的中国特色问题:,1,)法律行为是否需要“民事”这个前缀?,2,)法律行为必须是“合法”吗?,法律行为概念的“合法性矛盾”。,第四章 法律行为论第一节 法律行为的概念,7,关于法律行为的“合法”和“无效”,合法性,有效性,事例,合法,有效,略,不合法,有效,他人物处分、超越经营范围、胁迫,合法,无效,未公证的不动产买卖,不合法,无效,略,法律行为的成立、生效、有效性,分别是三个不同层面的问题。,关于法律行为的“合法”和“无效”合法性有效性事例合法有效略不,8,合同法,第,51,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3,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法第51条,9,第四章 法律行为论,第二节 法律行为的结构:区分成立和生效,法律行为无效:违反法律、公序良俗,法律行为可撤销:错误、欺诈等,附条件、附期限,特定人同意,法定要式,标的物交付(特别成立要件),意思表示合致,行为能力,效力阻却要件,特别生效要件,成立要件,第四章 法律行为论第二节 法律行为的结构:区分成立和生,10,区分成立和生效的意义何在?,传统观点,“要件涵摄理论”,“一切之法律效力,为法律所赋予,于此意义,法律行为之效力亦为法律所创设。”(史尚宽),法律赋予效力的最低标准就是成立要件:当事人、意思表示和标的。而生效要件是对成立要件的具体要求:行为能力、无意思表示瑕疵、内容合法等。,现在的观点,“私法自治理论”,法律行为的效力并非来自法律的赋予,而是直接来自行为人的意思。因此,只要行为人的意思合致(行为能力是前提),那么法律行为即成立,原则上成立即生效。而其他生效要件以及效力阻却要件则代表国家对行为人意思的干涉。因此两者有必要区分。,区分成立和生效的意义何在?传统观点 “要件涵摄理论”,11,第四章 法律行为论,第三节 法律行为的一般分类,一、依内容和主体区分,1,)单方法律行为:撤销权行使、遗嘱,2,)双方法律行为:契约,3,)合同行为:公司的发起、合伙人决议,二、诺成行为和要物行为,准确的说法是“诺成契约”和“要物契约”。契约以诺成为原则。要物契约有保管、借款、赠与(?)。,三、要式行为和非要式行为,法律行为是否需要具备特定形式,如书面,民法通则,第,56,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第四章 法律行为论第三节 法律行为的一般分类,12,第四章 法律行为论,第四节 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一、负担行为(,Verpflichtungs,geschft,),行为人为自己设定给付义务的行为。通过负担行为,行为人使自己成为债务人,为对方创设了给付请求权(债权)。故又译为“债权行为”。,1,)双方负担行为,契约,2,)单方负担行为(寥寥数种?),例如,悬赏广告、遗赠、票据的背书、承兑等。,第四章 法律行为论第四节 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13,第四章 法律行为论,第四节 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二、处分行为(,Verfgungsgeschft,),行为人直接使权利发生、流转、变更或消灭的行为。,事例,1,V,和,K,于,11,月,1,日约定,,V,以,5000,元价格转让,iphone6,于,K,,并约定,11,月,2,日交付。,11,月,1,日当晚,,V,的,iphone6,被,D,盗走。问,,V,和,K,谁可以向,D,请求返还?,不同于负担行为,处分行为直接改变了权利客体的法律状况(所有权移转)。,第四章 法律行为论第四节 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14,第四章 法律行为论,第四节 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二、处分行为(,Verfgungsgeschft,),处分行为的标的若为物权,称物权行为。如不动产或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物权法,第,9,条、,23,条)。物权行为常与处分行为互换使用。,处分行为的标的若为物权之外的其他权利,如债权或知识产权,称准物权行为。如债权转让(,合同法,第,79,条)、著作权转让(,著作权法,第,25,条)。,处分行为以契约为原则。单方处分行为只有两种:所有权的抛弃、债务的免除。,第四章 法律行为论第四节 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15,第四章 法律行为论,第四节 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三、区分的意义,(一)法律效果:给付义务,vs.,权利变动,(二)处分权:,1,)负担行为不以处分权为前提。如他人物买卖。,2,)负担行为之间有平等性和兼容性(债权人平等原则)。但是,最近有所突破。,(三)效力的相对性和绝对性:,(四)标的物特定主义:处分行为的客体必须特定、确定,不得为权利集合、未来物或他人物。,(五)无因性(我国法不承认),第四章 法律行为论第四节 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16,第四章 法律行为论,第四节 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四、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关系,仅有负担行为而无处分行为,,如委托、雇佣、租赁等。,仅有处分行为而无负担行为,,如所有权的抛弃。,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并存。,第四章 法律行为论第四节 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17,第四章 法律行为论,第四节 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五、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所谓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亦称分离原则,指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在效果和要件上相分离。债权行为的作出并不当然包含物权上的变动。物权的变动另需物权行为的做出(物权合意)。,所谓物权行为的无因性,亦称抽象原则,指物权行为的效力不受债权行为效力的影响。债权行为的无效和可撤销并不必然导致物权行为的无效或可撤销。,第四章 法律行为论第四节 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18,谢谢各位!,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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