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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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第一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二节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一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一、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是在保持,合同主体,同一性的前提下,对,合同内容,所作的改变。换言之,合同的变更是在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通过协商对合同内容所作的修改和补充。,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但是,如果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继续按照原合同内容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就应当允许当事人通过协商变更合同。绝对不允许合同变更,反而不利于当事人实现合同目的。因此,,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合同变更的,效力,,是使合同变更前已经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变为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应当依变更后的合同所确认的权利义务严格履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合同的变更对已经履行的部分没有溯及力,只对未履行的部分发生效力,。,二、合同的转让,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主体的变更,即当事人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合同的转让可以分为约定转让和法定转让:,约定转让,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而发生的转让;,法定转让,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转让。,按转让的内容划分,合同转让可分为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以及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一)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权利的转让,也叫,债权让与,,是指合同债权人在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的基础上,将自己的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其中转让债权的一方为,让与人,,接受债权的第三人为,受让人,。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协议后,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成为该合同新的债权人。,债权让与的规则,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除经受让人同意外,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转让合同债权给债务人增加履行费用的,应由债权人承担。,债权让与的规则(续),合同权利转让的限制,:,下列合同权利不得转让:,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二)合同义务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也叫,债务承担,,是指合同债务人将其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存在有效的合同义务;,被转让的合同义务具有可转让性;,合同债务人与第三人(债务承担人)就合同义务的转让达成,合意,;,合同债务的转让须经债权人,同意,。,合同义务转让的条件:,合同义务转让的效力:,经债权人同意后,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合同的新债务人,原债务人不再承担合同义务。,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该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三)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承受这些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可以是将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由转让人转移给受让人,即,全部转让,,也可以将合同权利义务的一部分由转让人转移给受让人,即,部分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可以基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而产生,即,意定的概括转让,,也可以直接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即,法定的概括转让,。,前者称为合同承受,后者一般发生在(但不限于)当事人合并或分立的情况下。,1,、合同承受,合同承受,也叫,合同承担,,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使其成为新的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在合同承受中,既包括合同权利的转让,又包括合同义务的转让,因此,合同承受既要适用合同权利转让的规则,同时还要遵循合同义务转让的规则。,2,、法定的概括转让,法定的概括转让是直接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的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通常存在于企业的合并、分立等情况下。,合同法,第,90,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第二节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合同终止概述,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简称,合同终止,,又称,合同消灭,,指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归于消灭,当事人不再受合同关系的约束。,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1,、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2,、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后合同义务,。,合同法,第,92,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3,、合同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结算和清理条款,及,解决争议的方法条款,的效力。,4,、合同的终止不影响当事人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二、合同终止的原因,(一)履行,履行,也叫,清偿,,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的行为。,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得以实现,从而使合同的权利义务归于终止。,(二)解除,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履行完毕前,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以,意思表示,消灭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关于合同解除,应注意以下几点:,1,、合同的解除适用于,有效存在的合同,。,合同解除的目的,在于消灭已合法成立,但不能、不宜或没有必要履行的合同,因此,合同解除以有效存在的合同为前提。,无效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没有必要加以解除;,可撤销合同,由可撤销合同制度进行调整,而不适用合同解除;,履行完毕的合同,,因合同的权利义务已经消灭,故也不发生合同解除的问题。,2,、合同的解除必须具备,解除条件,。,合同解除的条件分为,约定条件,和,法定条件,。依前者而解除合同,属于合同的约定解除;依后者而解除合同,属于合同的法定解除。,合同的约定解除,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或者根据双方约定的解除条件而解除合同。,协商解除,附解除权的解除,合同的法定解除,它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履行完毕前,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的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法律行为。,法定解除的主要特点在于:解除合同的条件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当事人行使法定解除权时,可以依,单方的意思表示,将合同予以解除,无须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预期违约,所谓预期违约,是,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迟延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根本性违约,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3,、合同的解除原则上应当有,解除行为,。,合同的解除条件为合同解除的前提,但我国法律并未采取当然解除主义,因此,当解除条件出现时,合同并不当然解除。要使合同得以解除,还应当有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行为,即解除行为。,合同解除行为有两种类型:,一是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双方行为,);,二是解除权人发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单方行为,)。,4,、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是使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归于消灭。,合同法,第,97,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三)抵销,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各以其债权充抵债务的履行,而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的法律行为。,抵销依其产生根据不同,分为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两种:,法定抵销,是由法律规定抵销的条件,当条件具备时,依当事人单方的意思即发生抵销的效力;,合意抵销,是双方当事人就债务抵销协商一致而订立抵销合同,抵销合同生效时即发生抵销的效力。,(四)提存,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导致债务人无法向其履行债务,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从而使合同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提存的条件:,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提存的效力,:,在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债务人的债务自提存之日起消灭,提存物的所有权自提存之日起转移于债权人。提存期间,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在债务人(提存人)与提存机关之间,:标的物提存后,提存机关负有妥善保管提存物的义务。,提存的效力(续),在债权人与提存机关之间,:,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五)免除,免除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为,单方意思表示,,抛弃债权以消灭债务的法律行为。,债权人可以免除债务人的全部或者部分债务。债务,全部免除,的,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终止;债务,部分免除,的,合同的部分权利义务终止。,免除使合同的,主债务,消灭,,从债务,如利息债务、担保债务等,也一同归于消灭。,(六)混同,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法律事实。,混同的发生主要基于以下两种原因:,1,、,概括承受,,这是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如企业合并。,2,、,特定承受,,即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的债权,这时也会发生混同。,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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