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知识培训11

上传人:e****s 文档编号:251977692 上传时间:2024-11-11 格式:PPT 页数:39 大小:785.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法律法规知识培训11_第1页
第1页 / 共39页
法律法规知识培训11_第2页
第2页 / 共39页
法律法规知识培训11_第3页
第3页 / 共3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血液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2021年11月,内 容,一、我国现行血液法律体系的主要内容,二、相关法律法规局部条款解读,我国政府在血液平安管理上的一些具体举措,制定和完善平安输血法律法规标准,标准采供血机构管理,加强临床平安用血监督,实现临床用血100%来自于自愿无偿献血,对献血者进行严格的健康检查,对所有血液进行检测,减少不必要的输血,一、我国现行,血液法律体系,的主要内容,目前,我国血液管理的法律体系是由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性文件和标准的总和。,法 律4个,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10月1日实施,经过7次修正,1997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8年10月1日,1998年6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9年5月1日,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12月1日实施,行政法规8个,1996年12月30日国务院公布?血液制品管理条例?,2003年5月9日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2年4月4日国务院公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国务院公布?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4年11月12日国务院公布?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平安管理条例?,1991年12月6日国务院公布?传染病防治法实施方法?,2006年3月1日国务院公布?艾滋病防治条例?,新的:2021年1月23日国务院公布?护士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3个,GB18467-2001,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GB18469-2001,全血及成分血质量要求,WS/T203-2001,输血医学常用术语,二、相关法律法规局部条款解读,1、?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标准全国采供血机构,从业人员岗位培训与考核工作的通知?,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方法?,5、?血液制品管理条例?,6、?医疗废物管理条例?,7、?供浆者须知?,8、?单采血浆站管理方法?,1、?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标准全国采供血机构从业人员岗位培训与考核工作的通知?,国家对采供血机构从业人员实行岗位培训考核制度。单采血浆站体检人员、采浆人员、管理人员五类上岗证;检验人员、质量控制人员六类上岗证。,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章 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职业类别、职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无期徒刑,并处以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第三百三十四条 非法采集、供给血液或者制作、供给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以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伤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分金或者没收财产。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给血液或者制作、供给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分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方法?,第三章 第三十四条 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为责任疫情报告人。责任疫情报告应当按照本方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时限向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并做疫情登记。,第三十五,条,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肺炭疽的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城镇与六小时内,农村于十二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发病地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出传染病报告卡。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城镇于十二小时内,农村于二十四小时内向发病地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出传染病报告卡。,责任疫情报告人在丙类传染病监测区内发现丙类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发病地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出传染病报告卡。,第三章 第七十一条,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和责任单位,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行政处分,5、?血液制品管理条例?,设置单采血浆站,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 符合单采血浆站布局、数量、规模的规划;,2 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3 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场所及卫生环境;,4 具有识别供血浆者的身份识别系统;,5 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单采血浆机械及其他设施;,6 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进行质量检验的技术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第二章 第九条 在一个采浆区域内,只能设置一个单采血浆站。严禁单采血浆站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和其他人员的血浆。,第十一条?供血浆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设计印制。?供血浆证?不得涂改、伪造、转让。,第十二条 单采血浆站在采集血浆前,必须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并核实其?供血浆证?确认无误的,方可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对检查、化验合格的,按照有关技术操作标准及程序采集血液,并建立供血浆者健康检查和供血浆记录档案;对检查、化验不合格的,由单采血浆站收缴?供血浆证?,并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销毁。,第十五条 单采血浆站必须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的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第五章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给、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器材、设备,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第三十五条 单采血浆站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八项所列行为的,或者有以下其他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撤消?单采血浆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采集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的;,二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的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或者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的;,三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血浆采集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过频过量采集血浆的;,四向医疗机构直接供给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五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六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鉴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七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浆的,八对国家规定检测工程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浆不去除、不及时上报的;,九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及不合格血浆等不经消毒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十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十一向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 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给原料血浆的。,第三十六条 单采血浆站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 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给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撤消?单采血浆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血液传播的疾病传播、人生伤害等危害,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 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收缴?供血浆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6、?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章 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工程。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第三章 第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第三章 第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示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平安措施,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第三章 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规定严格消毒;到达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第六章 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平安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三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五未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 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六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七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7、?供浆者须知?,为保障供血浆者的身体健康和原料血浆质量,预防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在供血浆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凡年龄在18-55周岁,身体健康的本地固定居民均可申请参加原料血浆供给活动。申请供血浆时,请携带本人有效二代身份证,在居住地区单采血浆站办理供血浆登记,经体检化验合格后发给可供血浆证。,二、供血浆者只能在户口居住地区县的单采血浆站供血浆,不能跨区域供血浆或者流动供血浆,三、供血浆时应做到每个供血浆者只有一个供血浆证。每次供血浆须持身份证、供血浆证,办理供血浆手续,体检化验合格前方可供血浆。,四、供血浆者只接受机械采集血浆,拒绝手工操作采集血浆。供血浆时两次供血浆间隔不得少于14天,每次供血浆量不得超过600克含抗凝剂。初次供血浆者需要经乙型肝炎疫苗全程免疫。,五、每次供血浆前应接受体格检查和血液检查工程,一合格检查工程:,年龄:18-55周岁。,体重:男50千克,女45千克。,血压:1218.7/812kPa(90140/6090mmHg),脉压差:4kpa30mmHg。,体温正常。,二血液检查工程:血型:ABO血型。,血比重:男1.052,女1.050。,血清蛋白含量60克/升。,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25单位。,乙型肝炎病毒外表抗原HBsAg阴性。,丙型肝炎病毒抗体HCV阴性。,艾滋病病毒抗体HIV阴性。,梅毒实验阴性。,8、?单采血浆站管理方法?,第三章 第三十四条 单采血浆站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应当符合岗位职业要求,并接受血液平安和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 > 商业计划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