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经济法 相关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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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二章 相关法律制度,2.1,经济法律行为,2.1.1,含义,经济法律行为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旨在确立、变更和终止某种经济法律关系而实施的行为。其特征:,明确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具有经济目的。,所谓形式就是表达内在意思所采取的方式。有法定的,也有约定的。,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推定形式,当事人用除语言和文字以外的有目的的积极行为进行意思表示。,默示形式,以沉默方式表示自己的意思。条件:法律明确规定或习惯上公认,2.1.2,经济法律行为的形式,2.1.3,经济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行为主体必须合格;,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内容必须合法;,形式必须合法。,2.1.4,无效的经济行为,行为人超越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范围所为的行为;,一方使用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意愿的情况下所为的行为;,显示公平的行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行为;,违法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2.1.5,无效经济行为的法律后果,当没有进行时,可以宣布无效,予以撤销;如果产生部分或全部效果,则可以:,返还财物;,赔偿损失;,没收财产;,罚款;,其他行政、刑事责任。,2.2,财产所有权,2.2.1,概念和特征,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特征如下:,绝对性;,排他性;,全面性。,2.2.2,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即财产所有权人;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除所有人以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客体,物,可以按不同的标准分类:,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种类物和特定物;,主物和从物;,原物和孳息;,动产与不动产。,内容,具体权利,占有,实际控制: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使用,合法使用和非法使用;,收益,基于使用财产而取得的经济利益;,处分,财产所有权的核心、基本权利,即引起所有权的消灭或转移。,2.2.3,财产所有权的产生与消灭,财产所有权的产生:,原始取得,没收、生产、收益和无主财产;,继受取得,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新的财产所有权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财产的一种方法。,财产所有权的消灭:,所有物消灭,有权的转让或放弃,行政命令或法院判决,主体的消灭,2.2.4,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当财产所有权受到侵犯时,不论是否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外,都可以依法追究民事责任,主要做法如下:,确认产权;,恢复原状;,返还原物;,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返还不当得利。,2.3,债权,2.3.1,概念,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是一种基本的财产权。,财产所有权,调整物质财富的占有、生产、消费方面的关系。,债权,调整的是民事活动中流通、分配和交换方面的财产关系。,2.3.2,债权的构成要素,债的主体,债权人和债务人,个人和社会组织,内容,请求实现一定行为的权利和履行此项行为的义务,或者要求债权人不为一定行为和债务人有不为相应行为的义务。,客体,物或行为,2.3.3,债的发生,债的发生,是指民事主体之间按照法律规范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必须有一定的法律事实。,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其他方式,遗赠、扶养等单方的法律行为。,2.3.3,债的消灭,债权债务关系具有时间性,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会使既存的债权债务关系客观上不复存在。,债的履行,抵销,混同,提存,免除,自然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法人撤销,其他方式,如解除合同、行政命令、法院判决等,2.3.3,债的发生,债的发生,是指民事主体之间按照法律规范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必须有一定的法律事实。,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其他方式,遗赠、扶养等单方的法律行为。,2.3.3,债的发生,债的发生,是指民事主体之间按照法律规范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必须有一定的法律事实。,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其他方式,遗赠、扶养等单方的法律行为。,2.3.3,债的发生,债的发生,是指民事主体之间按照法律规范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必须有一定的法律事实。,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其他方式,遗赠、扶养等单方的法律行为。,2.4,代理,2.4.1,概念和特征,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其,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范围内进行的独立意思表示,;,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2.4.2,代理的特征,代理行为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区别于,事务性的委托承办行为,,诸如代为整理资料、校阅稿件、计算统计等行为,不能在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产生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民法上的代理行为。,代理人一般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由于,“,行纪,”,、,“,寄售,”,并非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因此不属于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意思表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2.4.2,代理的特征案例,【,案例,1】,甲让乙帮卖物品,乙是,行纪人,,当乙与丙签订合同时只能以自己的名义和丙签合同。,【,案例,2】,甲把物品寄售给商店乙,乙将其卖给丙,乙丙签订合同时,乙是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甲的名义。,延伸学习行纪与代理的区别,行纪,,是指一方根据他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他方从事贸易活动,并支取报酬的行为。,首先,行纪是以,自己的名义,为法律行为,而直接代理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其次,通常情况下,行纪人从事的是,贸易行为,,而代理人的行为则不限于贸易行为。,最后,行纪多为,有偿行为,,从事行纪活动的,一般要求是能够承担风险,有,法人资格,的组织;而代理则包括,无偿代理,,代理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公民个人。,2.4.3,代理的适用范围,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代理各种,民事法律行为,,如买卖、承揽、租赁、债务履行、接受继承等。,代理,法律部门确认的其他行为,,包括代办房屋产权登记、法人登记、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行政行为;税务登记、交纳税款等财政行为;代理民事诉讼等。,不能代理的行为:,依照法律规定或行为性质,必须有本人亲自进行的行为,(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具有,严格人身性质的行为,(约稿、预约绘画、演出、授课、讲演等)。,违法行为不得代理。,2.4.4,代理的分类,委托代理,委托代理一般建立在特定的基础法律关系之上,可以是,劳动合同关系、合伙关系、工作职务关系,而多数是委托合同关系,,即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代理的权限范围和代理权的有效期限,并且由委托人签名盖章,。,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2.4.4,案 例,甲对,A,出据授权委托书,让,A,去买水,授权的价格别超过,3,元,对数量并没有授权。,A,以甲的名义和小卖部乙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的标地是,2.5,元在授权范围内,但是买了,100,瓶。如果是授权不明,作为第三人乙是善意的,则与第三人没有关系。,250,元的价格则需要甲来支付,但是甲只有三元,余下的,247,元,,A,作为代理人对外要负连带责任。,2.4.4,代理的分类,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产生的代理关系。,法定代理主要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定的。,婚姻法,规定父母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夫妻一方失去行为能力,另一方即为其法定代理人。,民法通则,第,16,条、,14,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当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处于一定社会组织的监护之下时,如精神病院、育幼机构等。这些组织负有监护责任,亦为法定代理人。,2.4.4,代理的分类,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根据,人民法院,或者,行政主管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关系。主要适用于在,社会生活或民事诉讼过程中需要代理人代为法律行为,而没有代理人或无法确认代理人的特殊情况,。,适用指定代理应注意几个问题:,法律授权的机关才有指定代理人的权力。,指定代理人时,应考虑所指定的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有无利害关系,,,不宜,指定有利害关系的人为代理人。,依法被指定代理人的公民或法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2.4.5,代理权,代理权是代理人,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为被代理人,设定、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代理关系是基于三类法律事实而产生:,特定的法律关系(如委托合同关系)。,特定的社会关系(如亲属关系)。,授权行为。,代理权的行使规则,代理人应当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不得进行无权代理,。,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当,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当符合代理人的,职责要求,。,代理人原则上应当亲自完成代理事务,,不得擅自转委托,。,滥用代理权的行为,认定条件,代理人拥有代理权。,代理人在违反法律有关代理权行使的规则、要求的情况下行使代理权。,已经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具体种类,自己代理。即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为法律行为。,双方代理,。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为同一项法律行为。,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通谋而为,的代理行为。,2.4.6,转委托,是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将其享有的代理权的全部或一部分转委托给他人行使的行为,即复代理关系。,转委托的目的必须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原则上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授权或事后追认)。,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而转委托的,不论被代理人,是否,同意,均依法产生转委托的法律效力。,代理人只能在其享有的,代理权限范围内,,向复代理人转委托其代理权的全部或者部分,但,不得超过其代理权限,。,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不是转委托之代理人的代理人,故复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案例分析,养鱼专业户甲从鱼塘里捕捞,1000,斤鱼准备去市场上卖。刚出发时,接到朋友家里电话有急事需要帮忙。甲遂委托乙到城里市场上代售,言明卖完鱼后,甲付给乙,5%,的报酬。进城路上,乙肚疼难忍,停车后到路边医院检查是急性阑尾炎,需立即手术治疗。乙担心天气变热,鱼变坏,遂委托丙代其出售,随行就市。丙将鱼拉到市场,已是下午,鱼已不新鲜。原价出售,恐卖不掉,拉回去损失更大。于是降价,1/4,出售。回来后将鱼款交给乙,乙从中抽出,200,元作为丙的报酬。乙将鱼款交给甲,甲发现降价损失近千元,遂不同意给丙,200,元报酬。乙说委托他人代为出售,实为迫不得已,那样做也是为了甲,否则损失更大。甲、乙产生纠纷,诉至法院。,问:乙的转委托行为是否有效?,2.4.7,无权代理,如果超越,事权,、,权限,、,时限,范围或者,代理权中止,后的代理则为无权代理。,一般情况下,,无权代理视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对被代理人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无权代理的表现形式:,未经授权,的,“,代理,”,未经他人授权,也没有法律规定或国家主管机关指定而,擅自以他人名义所作的行为,。,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基于被代理人的,撤销、有效期限届满、代理事务已完成或附解除条件之代理中在因条件成就而消灭后,,原代理人仍以原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则超越代理权限的部分属于无权代理。,2.4.8,本人的追认权与拒绝权,追认权是指本人对于他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擅自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承认其效力,同意承受法律后果,的权利。,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现的,,视为,同意,。,拒绝权是指本人对于他人没有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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