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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知识产权案例分析,案例,1,原告甲公司诉被告乙公司、丁报社侵犯著作权案,1994,年,4,月,原告甲公司为拓展业务,在某杂志上刊登丁一则介绍其客户某公司生产的收款机的广告。该广告除图形内容外,还配有一段,300,字左右的文字介绍,内容大致为:,“,某公司与甲公司共同向商界朋友诚心推荐某收款机,该机采用开放设计、分体式结构,多种扩展选件功能齐全、操作方便,既可独立运行,也可在网络环境下工作,适用于大中小型商场等单位,配以先进的全汉化软件系统,可实现各种经营管理的目标。,借鉴国外先进的收款技术,结合我国特点,具有直观的界面、方便灵活的操作等特点,随时为管理者提供仟意需要的各种管理报告。可进行商场的进销、调存自动化处理,及时为决策者提供有效的资料数据。,”,1994,年,7,月,乙公司在丁报社的自动化专刊上刊登广告,介绍自己销售的戊公司的系列电子收款机。该广告包括图形和文字,产品的文字是由乙公司提供的,其中介绍某种电子收款机的产品说明完全照抄了上述甲公司所登广告的文字内容,仅将开头的名称换为乙公司和戊公司。该广告于当年,9,月又刊登了一次,.,问题,产品说明书有无著作权,?,参考结论,法院认为,原告甲公司的广告词属于具有一定独创性的产品说明,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乙公司使用甲公司具有独创性的产品说明做广告,侵犯了甲公司的著作权。经法院主持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乙公司在某报上刊登经双方商定的致歉声明,并立即停止使用。甲公司撤诉。,案例,2:,甲出版社诉乙出版社著作权纠纷案,1992,年初,著名作家,A,某创作一部小说,虹云,,该作品立意广阔、内容丰富,被甲出版社看中,遂向作者求稿,,A,某欣然同意,双方签订了出版合同,甲出版社根据该合同取得小说,虹云,的专有出版权,10,年。,1993,年初,甲出版社发现乙出版社出版发行了该小说的缩编本,字数大概是原作字数的一半。甲出版社认为乙出版社侵犯了自己对该书的专有出版权,应承担侵权责任,要求乙出版社承认侵权事实,并且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停止发行并赔偿损失。但乙出版社认为,他们出版的是该小说的缩编本,并非原版本,因此不受甲出版社专有出版权的限制其行为也不会影响原小说的销路,不同意承担法律责任。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问题,:,图书出版者专有出版权的含义及范围。,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追加作者,A,某为共同原告。经过审理,法院认为:甲出版社依据其与著作权人,A,某签订的出版合同,享有专有出版权,在合同有效期内及合同有效地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合形式侵犯甲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本案被告乙出版社不顾,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以缩编本形式出版该书,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该作品,不仅侵犯了甲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同样也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因此,乙出版社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判决乙出版社登报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立即停止发行该小说的缩编本。,案例,3:,A,诉甲话剧团侵犯著作权纠纷案,A,某是位职业话剧编剧。一日他从某杂志上看到,B,某发表的小说,天上云,,产生了将其改编为话剧剧本的冲动。在得到,B,某授权的情况下,,A,某利用业余时间将小说,天上云,改编为话剧剧本,云,,并在,剧本,杂志上发表。,剧本,杂志刊登,云,文时,没有著作权人声明禁止使用的启示。不久,甲剧团上演了一部话剧,云,演出颇为轰动,但没过多久,剧本,云,的作者,A,某状告,云,剧的四位主要演员,指控四位主演作为表演者,未经其授权就上演了,云,剧侵犯了他的著作权,.,问题,:,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是否需著作权人许可,?,法院审理后,变更了被告,将被告变更为甲剧团,其理由是:,云,剧的上演是甲剧团的法人行为,主要演员进行表演均是职务活动,其行为后果均应由甲剧团承担,甲剧团是表演者。法院经审理认为:,A,某系改编,B,某,天上云,小说而成的剧本,云,的著作权人,曾于改编前,得到,B,某的授权。,A,某改编完成后,在,剧本,杂志上发表时,没有,“,未经本人许可,他人不得使用,”,的声明。甲剧团使用该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属法定许可使用,可以不经,A,某同意,但应按规定向,A,某支付报酬。,案例,4:,甲葡萄酿酒公司违法使用原产地名称案,甲葡萄酿酒公司因在产品外包装上印有,“,大香摈,”,字样,当地工商局得知后,作出收缴,100,多箱香摈酒商标标识,罚款,4,5,万元酌处罚决定。该公司不服,起诉至该市法院。法院查明,甲公司,2006,年,2,月至,2007,年,2,月间,在当地销售,2000,多箱外包装印有,“,大香摈,”,字样的葡萄酒。,1,工商局对甲葡萄酿酒公司所作的处罚是否正确,?2,“,香摈,”,两字为何不可作为商标使用,?,法院认为,当地工商局收缴,100,多箱香摈酒商标标识,罚款,4,5,万元的处罚正确。香摈是法文,Champagne,的译音,指产于法国香摈省的一种白葡萄酒,既属于原产地名称,又属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是酒的通用名称。我国作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有义务保护原产地名称,.,国家工商局早在,1989,年发出,关于停止在酒类商品上使用香摈或,Champagne,字样的通知,,通知要求:我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及在中国的外国,(,法国除外,),企业不得在酒类商品上使用,“,Champagne,”,或,“,香摈,”,(,包括大香摈、小香摈、女士香摈,),字样,否则将视为构成违反,商标法,行为。,案例,5:,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法律责任,某市甲新特药公司于,1996,年,6,月向乙卫生医药服务部购进,“,广和,”,正露药丸,4,万瓶,,“,广和,”,正露药丸与商标注册人的,“,正露,”,商标文字的设计、排列是一样的,商品的包装装横上广和、正露两者分别排列,突出,“,正露,”,。使用在药丸商品上的,“,正露,商标,由,(,日本,),丙药品株式会社注册,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甲新特药公司销售的,“,广和,”,正露药丸中的,“,正露,”,名称与,(,日本,),丙药品株式会社己注册的,“,正露,”,商标标识构成相同,日方请求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甲新特药公司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并要求赔偿。,1,中新特药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如何处理,?,甲新特药公司的行为属于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构成,商标法,第,38,条第,(4),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根据,商标法,第,39,条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3,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如下处理:,(1),责令停止侵权行为;,(2),封存侵权商标的商品;,(3),消除被封存药丸上的,“,正露,”,标识,商标与商品不能分离的,责令销毁;,(4),处以非法经营额,5,倍以下罚款。,案例,6:,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应扩大保护范围,1997,年在某市发现一种由甲雨伞制造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生产的雨伞,商标为,“,杏花村,”,。其外包装的正面图形、字体、色彩与山西杏花村汾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杏花村,”,商标图案一致。当地工商机关得知以后,对甲公司的行为进行了制止。可是时隔不久,甲公司又开始了上述行为。,1998,年底杏花村汾酒股份有限公司找到该公司,要求其停止使用,“,杏花村,”,商标销售产品,未能阻止。杏花村汾酒股份有限公司只能请求工商机关处理。,问题,:,案中所涉及的商品不属于同类,山西杏花村汾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权能否得到保护,?,理由是什么,?,工商机关依法认定甲公司在雨伞上使用,“,杏花村,”,商标构成商标侵权,责令甲公司停止销售该种雨伞,收缴,“,杏花村,”,商标标识,并对该公司处以罚款。而本案中,雨伞与白酒并不属于问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工商机关仍认定为商标侵权,并作出了处理。其理由是,“,杏花村,”,商标是驰名商标,保护的范围超出一般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很多国家都规定了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制度。对于一般注册商标来说,保护的范围限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但对于注册的驰名商标,其保护的范围不仅及于相同类别、性质相关的商品上,而且还及于不同类别、性质亦不相近似的商品上。,案例,7:A,向专利局撤回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案,某大学外语教师,A,被借调到甲印刷厂担任资料翻译工作,他在工作中接触到了该厂的技术资料,发现了一种用水印刷工艺的润湿片剂,用这种片剂代替以往的水剂,具有安全、无毒、携带方便等特点。于是,A,主动提出搞润湿片剂和粉剂的试验,在试验过程中得到了甲印刷厂在人力、物力上的支持和协助。该新产品于,1996,年试制成功,同年通过技术鉴定并获市科技成果奖。,1997,年,由于工资、待遇等问题末解决,,A,从甲印刷厂回到原单位。不久后,他辞职办厂,生产上述同类产品,产品因质优价廉畅销国内外市场。在此之前,,A,以非职务发明创造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甲印刷厂知晓后认为该发明创造是在甲印刷厂时搞出来的,应属于甲印刷厂的职务发明创造。,1,确认,”,润湿片剂,”,发明性质的关键是什么,?2,A,是否应当以非职务发明创造向专利局申请专利,?,参考结论,:,甲印刷厂及时与,A,联系、协商,讲清,“,润湿片剂,”,发明符合职务发明创造的条件,,A,向中国专利局撤回以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的专利。,该案中首先应确认,“,润湿片刑,”,发明的性质,其关键问题是借调人员从事工作的单位应否视为,“,本单位,”,。,借调,是我国的一种就职形式,借调单位将借调人员的工资纳入计划,列入该单位的工资范围,借调人员往往承担一定的职责,在形式上已是该单位的一员,所以借调人员应视为本单位的职工。,那么,借调入员,A,在履行职务中,发现了别人接触不到的技术资料,萌发了搞发明创造的想法,进而在发明过程中,得到了本单位人力、物力的大力帮助。显然,,A,研制成功,“,润湿片剂,”,,主要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条件。根据,专利法,第,6,条的规定,,“,润湿片剂,”,发明应认定为职务发明创造属于甲印刷厂,,A,只是发明人。可见,,A,不应当以非职务发明创造向专利局申请专利,事后,A,撤回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是明智的做法。,案例,8 A,侵犯甲厂制造权、使用权和销售权案,某市郊区甲工艺美术品厂,(,以下简称甲厂,),,利用地处旅游区的优势,设计多种旅游纪念品。,2001,年,6,月,19,日选择设计构思新颖的产品,“,即塑摆件,”,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2001,年,12,月,4,日公开,,2002,年,3,月,25,日授权。乙工艺品加工部,(,以下简称乙部,),负责人,A,见该产品十分畅销,便与其妻、姐夫雇佣,5,人在甲厂专利公开前及公开后大量仿造,并以低于甲厂产品的价格出售,严重的是直到甲厂专利授权后仍在仿造、销售。专利权人于,2002,年,4,月,10,日向某市专利管理局提交请求书,要求调处乙部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3,万元。,1,乙部,A,的仿造、销售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利权人的哪些权利,?,2,甲厂是否可以向果市专利管理局请求调处,?,3,某市专利管理局的处理决定是否合理、合法,?,某市专利管理局接到专利权人的请求后,对上述事实经调查认为:按照,专利法,第,11,条、第,60,条的规定,乙部,A,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生产、销售,“,雕塑摆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已构成侵权,必须立即停止侵权。由于专利权人要求赔偿其,3,万元经济损失,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支持,决定以不低于一般专利许可费的合理数额确定赔偿金额的原则乙部,A,应赔偿专利权人,1,5,万元损失并负担全部调处费用。,本案中乙部,A,看到甲厂的专利产品畅销,就擅自雇佣人员生产并以低价出售,与专利权人暗中竞争,是一种明显的侵权行为,侵犯专利权人的,制造权、使用权和销售权。,对此,甲厂作为专利权人与乙部如果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有权选挥向某市专利管理局请求处理。某市专利管理局认定乙部侵权行为成立,可以责令乙部立即停止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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