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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云南大学经济学院 吴松谚,第六章 证券法,第六章 证券法,证券与证券市场,证券的发行,证券的交易,交易禁止行为,上市公司的收购,证券机构,投资基金法,证券与证券市场,第一节,证券与证券市场,第一节 证券与证券市场,一、证券概述,一、证券概述,1、证券的含义和特征,证券是以证明或设定权利为目的而做成的凭证,是具有一定票面金额并能给其持有人带来一定收益的所有权或债权的凭证。,证券的主要特征:证券必须依法设置,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签发,依法定格式书写或制作,证券上记载的内容应当合法;证券上记载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对持有人和有关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证券须采用书面形式或具有同等功效的形式。,1、证券的含义和特征证券是以证明或设定权利为目的而做成的凭证,2、证券的分类,证券一般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无价证券,是指证券本身不能使持券人取得一定收入的证券。,无价证券主要包括证据证券和凭证证券。,证据证券是指只是证明事实文件,主要有借用证,证据等。,凭证证券是指认定持证人是某种私权的合法权利者,证明对持证人所履行的义务是有效的文件。如存款单,借据等。,2、证券的分类证券一般可分为两大类:,另一类是有价证券,是指具有一定票面金额,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收益的所有权或者债权凭证。,有价证券分为广义的和 狭义的;,广义的有价证券包括,财物证,券、,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券,;(P264),狭义的有价证券指资本证券;,另一类是有价证券,是指具有一定票面金额,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二、证券法概述,证券法是调整证券发行、交易和证券监管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证券法这一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证券法是指证券法。,广义的证券法除证券法外,还包括其他法律中有关证券管理的内容、国务院颁发的证券管理的行政法规、证券管理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地方立法部门颁布的证券管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二、证券法概述证券法是调整证券发行、交易和证券监管过程中发生,三、证券市场,三、证券市场,1、证券市场的含义,证券市场是股票、债券、基金单位等有价证券及其产品(如期货、期权等)进行发行和交易活动的集中场所。,1、证券市场的含义证券市场是股票、债券、基金单位等有价证券及,2、证券市场的分类,按照市场的职能和证券在不同当事人间转让的先后顺序,可分为证券发行市场和证券流通市场。,按照交易对象的不同,可分为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和基金市场 。,按照证券市场的组织形式的不同,可分为场内交易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 。(P265),2、证券市场的分类按照市场的职能和证券在不同当事人间转让的先,3、证券市场的主体,证券发行人,投资者,中介机构,交易场所,自律性组织,监管机构,3、证券市场的主体证券发行人,4、证券市场的交易对象,金融工具,金融工具主要包括股票、公司债券、基金和国债等,证券衍生产品,证券衍生产品如股票期货、股票期权、认股权证、债券期货、债券期权等,4、证券市场的交易对象金融工具,5、证券市场的功能,建立证券市场有利于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增强国有经济实力;,建立证券市场有利于优化社会的资源配置;,建立证券市场有利于调整我国不合理的产业结构;建立证券市场有利于分散投资风险;,建立证券市场有利于加速资金的自由流动;,建立证券市场有利于促进证券交易的健康发展,5、证券市场的功能建立证券市场有利于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增强国,第二节,证券的发行,股票的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证券发行的程序,证券承销,第二节 证券的发行股票的发行,一、证券发行概述,一、证券发行概述,1、证券发行的概念,证券发行是指发行人或承销人以筹集资金为目的,依法向社会中各类投资人发出要约出售证券的行为,是证券集资决策、证券发行活动和证券发行管理活动的总和 。,1、证券发行的概念证券发行是指发行人或承销人以筹集资金为目的,2、证券发行的分类,按照发行对象不同,可分为公募发行与私募发行 (P266),按照发行目的不同,可分为设立发行与增资发行,按照证券发行是否要通过承销机构,可分为直接发行与间接发行,按照证券发行的地点不同,可分为国内发行与国外发行,2、证券发行的分类按照发行对象不同,可分为公募发行与私募发行,证券直接发行与间接发行,直接发行可节约发行手续费,无需向社会公众提供有关资料。但是,得不到证券中介机构的帮助,发行往往费时较多;而且,直接发行由发行者自己负担发行的责任和风险,一旦发行失败则要承担全部的损失。,因此,直接发行方式比较适合于公司内部集资,或者发行量小,其投资者主要面向与发行者有业务往来关系的机构。,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各有利弊。一般情况下,间接发行是基本的、常见的方式,特别是公募发行,大多采用间接发行;而私募发行则以直接发行为主。,证券直接发行与间接发行直接发行可节约发行手续费,无需向社会公,3、证券发行的核准,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3、证券发行的核准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4、证券发行的保荐,证券法规定,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4、证券发行的保荐证券法规定,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二、股票的发行,二、股票的发行,(一)股票设立发行的条件,股票设立发行:指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第一次向我国境内的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根据公司法和 证券法的 规定,股票设立发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P268):,(一)股票设立发行的条件股票设立发行:指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二)新股发行的条件,发行新股:股份公司成立后,基于增资的目的而再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新股发行除应当具备股票设立发行的条件外,还必须符合有关增资发行的特殊条件:,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并间隔1年以上;公司在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公司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从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至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相同,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二)新股发行的条件 发行新股:股份公司成立后,基于增资的目,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并间隔1年以上;,公司在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公司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从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至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相同,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并间隔1年以上;,(三)股票发行的限制,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 募集资金,必须按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做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纠正的,或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 ,不得公开发行新股。上市公司也不能非公开发行新股。,(三)股票发行的限制 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 募集资金,必须按,三、公司债券的发行,三、公司债券的发行,1、公开发行债券的条件,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发行公司债券。,这些条件包括:,1、公开发行债券的条件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2)公司发行的债券累计总额不超过净资产额的40;,(3)最近3年的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债券的利率水平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国务院及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2、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条件,既要符合公司债券发行的 规定又要符合公开发行股票的 规定。,2、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条件既要符合公司债券发行的,3、再次发行债券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可再次发行公司债券:,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 ;,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 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3、再次发行债券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可再次发行公司债券,四、证券发行的程序,提出申请,保荐机构保荐,核准,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发行程序的终结,(P269-270),四、证券发行的程序提出申请,五、证券的承销,五、证券的承销,1证券承销的含义,证券承销是指证券经营机构借助自己在证券市场中的信誉和营业网点,依照承销协议,在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包销或者代销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的行为。,我国目前法律规定证券发行采用间接发行方式,尤其是股份的发行,必须由证券公司承销 。,1证券承销的含义证券承销是指证券经营机构借助自己在证券市场,证券承销的方式,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证券承销的方式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证券承销协议,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同发行人签订代销或者包销协议,这些称为证券承销协议。证券承销协议应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代销、包销证券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代销、包销的期限及起止日期;代销、包销的付款方式及日期;代销、包销的费用和结算办法;违约责任;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证券承销协议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同发行人签订代销或者包销,承销团承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承销团承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证券承销的禁止性规定,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证券承销的禁止性规定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发行失败,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百分之七十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发行失败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第三节,证券的交易,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则,证券的上市交易,持续信息公开,第三节证券的交易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则,一、证券交易的概念,证券交易是指已经发行的证券在不同的证券投资者之间再次进行交换的行为。,一、证券交易的概念证券交易是指已经发行的证券在不同的证券投资,二、证券交易一般规则,证券必须合法,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证券交易以现货或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二、证券交易一般规则证券必须合法,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所转让,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证券交易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可以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依法为客户开立的帐户保密,证券交易的收费必须合理,并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证券交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统一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依法为客户开立的帐,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期限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用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除前款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三、证券上市交易,三、证券上市交易,1 证券上市交易的条件,股票上市交易的条件,债券上市交易的条件,1 证券上市交易的条件股票上市交易的条件,股票上市交易的条件,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股票上市交易的条件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债券上市交易的条件,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债券上市交易的条件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2 证券上市程序,提出申请,上市核准,签订上市协议,公告上市报告等文件资料,(),2 证券上市程序提出申请,3 证券的暂停与终止上市,股票的暂停与终止上市,债券的暂停与终止上市,3 证券的暂停与终止上市股票的暂停与终止上市,股票的暂停上市,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股票的暂停上市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股票的终止上市,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股票的终止上市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债券的暂停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债券的暂停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债券的终止上市,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经查实后果严重的;,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或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或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 ,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债券的终止上市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4 备案与复核,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或者终止上市交易的,应当及时公告,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4 备案与复核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或者终止上市交易的,应当及时,四、持续信息公开,四、持续信息公开,1证券法对信息公开的基本要求,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1证券法对信息公开的基本要求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2 信息公开的内容,发行股票、公司债券必须公开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2 信息公开的内容发行股票、公司债券必须公开发行文件,临时报告,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临时报告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重大事件,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重大事件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3 违反持续信息公开制度的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所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 违反持续信息公开制度的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第四节,交易禁止行为,禁止内幕交易行为,禁止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禁止虚假陈述和信息误导的行为,禁止欺诈客户的行为,第四节交易禁止行为禁止内幕交易行为,一、,禁止的内幕交易行为,一、禁止的内幕交易行为,1、,内幕交易行为及内幕信息,的概念,内幕交易行为: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内幕信息: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1、内幕交易行为及内幕信息的概念内幕交易行为:指证券交易内幕,2、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3、内幕信息的范围,(1)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应报送临时报告的重大事件;,(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6)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3、内幕信息的范围(1)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应报送临时,(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案例:杭萧钢构内幕交易案,2019年11月,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国际基金有限公司开始接触洽谈安哥拉公房项目由混凝土结构改成钢结构事宜。2019年2月17日,经过多轮谈判,双方签订了相关合同,该项目整体涉及总金额三百多亿元人民币。,案例:杭萧钢构内幕交易案2019年11月,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2019年1月底至2月,时任杭萧钢构证券办副主任、证券事务代表的罗高峰在工作中,获悉公司与中基公司正在洽谈“安哥拉项目”的有关信息。,2019年2月份,罗高峰违反证券法有关规定,向原杭萧钢构证券办主任陈玉兴透露了自己知悉的相关信息。陈玉兴指令合作炒股票的王向东分多次买入杭萧钢构股票共计6961896股,并在3月15日全部卖出,非法获利4037万余元。,2019年1月底至2月,时任杭萧钢构证券办副主任、证券事务代,二、,禁止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二、禁止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1、操纵证券市场的概念,操纵市场:指单位或个人以获利或减损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滥用职权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买卖证券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1、操纵证券市场的概念操纵市场:指单位或个人以获利或减损为目,2、操纵证券市场的手段,(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2、操纵证券市场的手段(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4)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案例:,日本名古屋某金融公司操纵证券市场罪,日本名古屋某金融公司(以下简称“H公司”)的董事长W买进N公司的大量股票后,便,与,G证券公司的外勤人员合谋,对N公司的股票反复假装买卖,变相操纵股价,导致其股价高涨,使他人误认为这种股票行情见涨而进入买卖交易。,他们以引诱他人进入证券市场买卖这种股票为目的,在将近2个月的时间内,以证券公司为中介,卖出买进N公司的同种股票,总数达388万股,这样就使原来每股500日元左右的股价上涨到每股1700日元左右。,案例:日本名古屋某金融公司操纵证券市场罪日本名古屋某金融公司,三、,禁止虚假陈述和信息误导的行为,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三、禁止虚假陈述和信息误导的行为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虚假记载,在信息披露的文件上做出与事实真相不符的记载,即客观上没有发生或无合理基础的事项被信息披露文件加以杜撰。,虚假记载在财务报表中经常出现,,,主要有以下几类:,(1)虚增资产负债比例,虚构公司偿债能力;(2)虚构投资者权益,夸大公司实力;(3)虚报盈利虚构资产价值;(4)虚构成本费用率,夸大公司效益。,虚假记载在信息披露的文件上做出与事实真相不符的记载,即客观上,误导性陈述,信息披露文件中的某事项的记载虽为真实但由于表示存在缺陷而易被误解,致使投资者无法获得清晰、正确的认识。,误导性陈述的类型有:(1)语义模糊歧义型,这种陈述使公众有不同理解;(2)语义难以理解型,这种陈述的语句艰涩难懂,虽从文义上看是正确的,但对于一般投资公众而言则不知所云,不可理解;(3)半真陈述型,即部分遗漏型,这种没有表述事实全部情况,遗漏了相关条件,误导投资者。,误导性陈述信息披露文件中的某事项的记载虽为真实但由于表示存在,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文件未记载依法应当记载的事项。,重大遗漏是一种消极的虚假陈述,是以不作为的方式进行的。如某股份公司对其涉及的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案件在招股说明书上只字未提,使投资者难以了解资金投向的风险,这种行为就属于重大遗漏。,在主观上,可以是故意和过失,故意遗漏的称为隐瞒,过失遗漏的称为疏漏。,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文件未记载依法应当记载的事项。,四、,禁止欺诈客户的行为,欺诈客户:指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中违背客户的真实意愿,侵害客户利益的行为。,四、禁止欺诈客户的行为 欺诈客户:指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证,欺诈客户行为的主要内容,(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2)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3)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4)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欺诈客户行为的主要内容(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5)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6)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7)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欺诈客户行为给客户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5)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西北证券欺诈客户案,西北证券自2019年9月到2019年4月,先后挪用2.79亿元客户保证金。与此同时,西北证券先后挪用托管在公司法人席位下的客户债券2.33亿元,折合标准债券共计2.2亿元。,一系列的违法违规行为也导致西北证券业务纠纷不断。加上西北证券替客户委托管理的公司账户被冻结,无法交易,给客户和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相关金融机构将公司贷款抵押的债券强行平仓,更加速了资金链断裂以及公司毁灭进程。,西北证券欺诈客户案西北证券自2019年9月到2019年4月,2019年5月,西北证券迁至北京,但这并未减缓其毁灭的速度。,2019年12月9日,西北证券因先后挪用4.77亿元客户保证金和债券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最终造成10亿多元的亏损,被中国证监会依法责令关闭、托管清算。,2019年5月,西北证券迁至北京,但这并未减缓其毁灭的速度。,五、,其他禁止交易的行为,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五、其他禁止交易的行为 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第五节,上市公司的收购,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其他规定,第五节 上市公司的收购要约收购,一、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与种类,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以要约收购或者协议收购的方式,公开收购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以达到对该公司控股或者兼并目的的行为。,我国证券法的规定,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一、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与种类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在证券,其他收购方式:间接收购,收购人虽不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其他收购方式:间接收购收购人虽不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二、要约收购,二、要约收购,1、要约收购的概念,要约收购是指投资者向目标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要约,表明愿意以要约中的条件购买目标公司的股票,以期达到对目标公司控制权的获得和巩固。,要约收购可以分为,强制要约收购,和,自愿要约收购,,证券法规定的是强制要约收购。,1、要约收购的概念要约收购是指投资者向目标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强制要约收购,强制要约收购,:,指投资者持有目标公司股份达到法定比例,或者在持有一定比例之后一定期间内又增持一定的比例,依法律规定必须向目标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公开收购要约的法律制度。,强制要约收购强制要约收购:指投资者持有目标公司股份达到法定比,自愿要约收购,指收购人自愿作出收购决定,并根据目标公司总股本确定预计收购股份的比例,在该比例范围内向目标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自愿要约收购指收购人自愿作出收购决定,并根据目标公司总股本确,2、要约收购的程序,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己发行的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2、要约收购的程序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购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批准后,予以公告。,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三、,协议收购,三、协议收购,1、协议收购的概念,协议收购是指收购人依法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进行收购的一种方法。,1、协议收购的概念协议收购是指收购人依法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2 协议收购的程序,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份转让。,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2 协议收购的程序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协议双方可以临时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协议转让的股票,并将资金存放于指定的银行。,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但是,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协议双方可以临时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四、,其他规定,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四、其他规定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合并,并将该公司解散的,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第六节 证券机构,证券主管机构,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第六节 证券机构证券主管机构,一、,证券主管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一、证券主管机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的职责,(1)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2)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登记、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3)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4)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的职责(1)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5)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6)依法对证券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7)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5)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二、证券业协会,二、证券业协会,(一)证券业协会的概念,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证券业协会是政府与证券经营机构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促进证券业的开拓和发展,加强证券业的自律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一)证券业协会的概念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的会员,中国证券业协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团体会员为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应当加入证券业协会。,个人会员包括证券市场管理部门领导和从事证券研究及业务工作的专家。,中国证券业协会的会员中国证券业协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证券业协会的会员大会,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证券业协会章程由会员大会制定,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证券业协会的会员大会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二)证券业协会的职责,(1)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2)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3)收集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4)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二)证券业协会的职责(1)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证券法律、行政,(5)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证券业务纠纷进行调解;,(6)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7)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8)证券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5)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证券业务纠纷进行调解;,三、,证券交易所,三、证券交易所,(一)证交所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一)证交所的设立和组织机构,1 证交所的概念,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证交所有会员制和公司制两种形式。,1 证交所的概念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会员制证交所,会员制证交所是以会员协会形式成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会员主要为证券商。只有会员以及有特许权的经纪人,才有资格在交易所交易。,会员制证交所会员制证交所是以会员协会形式成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公司制证交所,公司制证交所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法人。,公司制证交所对在本所内的证券交易负有担保责任。,公司制证交所的证券商及其股东不得担任证交所的董事、监事或经理。,公司制证交所公司制证交所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法人。,2 证交所的设立,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设立证券交易所必须制定章程。证券交易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交易所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证券交易所字样。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证券交易所或者近似的名称。,2 证交所的设立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3 证券交易所的组织机构,3 证券交易所的组织机构,理事会,证券交易所设理事会。理事会理事为人至人,由会员和非会员组成。非会员理事人数不少于理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不超过理事会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会员理事由会员提名并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证监会委派。理事长、副理事长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证交所的决策机构,每届任期3年;,理事会的主要职责:制定、修改证交所的业务规则;审定总经理提出的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方案;审定对会员的接纳、处分;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等;,理事会证券交易所设理事会。理事会理事为人至人,由会员和,总经理,证券交易所设总经理一人,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总经理为证交所的法定代表人,主持证交所日常管理工作。,证交所可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总经理证券交易所设总经理一人,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1)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2)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1)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交易所的从业人员。,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二)证交所的职责和交易规则,(二)证交所的职责和交易规则,证交所的职责,1、,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2、,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3,、,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4、,组织、监督证券交易;5,、,对会员进行监管;6,、,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7,、,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8,、,依照规定办理股票、公司债券的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事,;9、在突发性事件发生时采取技术性停牌措施或者决定临时停牌;(详见P249),证交所的职责1、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2、制定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规则,1、进入证券交易所参与集中交易的,必须是证券交易所的会员。,2、投资者应当与证券公司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并在证券公司开立证券交易账户,以书面、电话以及其他方式,委托该证券公司代其买卖证券。,证券交易规则1、进入证券交易所参与集中交易的,必须是证券交易,3、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的委托,按照证券交易规则提出交易申报,参与证券交易所场内的集中交易,并根据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成交结果,按照清算交收规则,与证券公司进行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并为证券公司客户办理证券的登记过户手续。,3、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的委托,按照证券交易规则提出交易申报,,4、按照依法制定的交易规则进行的交易,不得改变其交易结果。对交易中违规交易者应负的民事责任不得免除;在违规交易中所获利益,依照有关规定处理。,5、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和其他从业人员在执行与证券交易有关的职务时,与其本人或者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4、按照依法制定的交易规则进行的交易,不得改变其交易结果。对,四、,证券公司,四、证券公司,(一)证券公司的设立,证券公司是指依公司法和证券法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公司依法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其合法经营不受干涉。,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一)证券公司的设立证券公司是指依公司法和证券法设立,设立证券公司的条件,(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见后);,(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设立证券公司的条件(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6)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证券公司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字样。,(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证券公司经营的业务及注册资本要求,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1)证券经纪; (2)证券投资咨询; (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4)证券承销与保荐; (5)证券自营; (6)证券资产管理; (7)其他证券业务。,证券公司经营的业务及注册资本要求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千万元;,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亿元;,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亿元。,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证券公司的设立申请及登记,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证券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并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证券公司的设立申请及登记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证券,证券公司设立申请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证券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不得经营证券业务。,证券公司设立申请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证券公司登记事项变动的批准,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或者注册资本,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登记事项变动的批准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二)证券公司的经营管理,证券公司应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建立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实行监事会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自觉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二)证券公司的经营管理证券公司应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1、在资产管理方面,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证券公司的净资本,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净资本与自营、承销、资产管理等业务规模的比例,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以及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作出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1、在资产管理方面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证券公司的净资,2、在人员管理方面,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在人员管理方面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正,(1)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2)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1)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职的其他人员,不得在证券公司中兼任职务。,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3、缴纳保护基金和风险准备金,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其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证券公司从每年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证券交易的损失,其提取的具体比例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3、缴纳保护基金和风险准备金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4、内部控制与业务隔离制度,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证券公司必须将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4、内部控制与业务隔离制度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5、健全业务管理制度,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证券公司不得将其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5、健全业务管理制度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管理,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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