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前期费用汇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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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文本,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2016/5/24,0,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关于,梳理涉及立法有关问题,的,研究,对于物探侵权恶诉的问题,因果关系问题,第六十六条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鉴定不及时、鉴定机构、与原告的协商,孙长河诉中国石油集团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辽河物探公司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关于井筒业务招投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二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第四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个人代持股,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外字1996215号),第八条投资单位经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进行境外投资,如确需将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中央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投资单位(委托人)与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的注册人(受托人)签定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持股委托协议书或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拥有物业产权委托协议书,并经委托人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否则,一律不得将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在境外进行产权注册。,以个人名义持有境外国有股份的,应于境外注册产权前,在国内办理委托协议书公证;以个人名义拥有在境外购置的国有物业产权的,应于境外办妥产权注册之后一个月内,在国内办理委托协议书公证。公证文件副本须报主管财政机关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个人代持股,财政部关于规范国有企业境外投资中个人代持股份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1024号),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境外投资中个人代持股份涉及的“股份声明书”、“委托协议书”和“股权转让书”,委托人及受委托人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新的产权管理关系,在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发生变化的30天内予以调整。,三、国有企业境外投资,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个人代持股行为。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对其所属企业境外投资中现有的个人代持股份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登记,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限期整改。企业清查及整改结果应当在2010年9月底之前,专项报送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同时抄报财政部门。,个人,代,持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142号),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转股报批,国有企业改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和规范国有企业债权转股权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94号),国有资产股权交易,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合同转分包,海外市场,内部合作协议,国内,挂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建议:对,善意,第三,人,区别对待,目前,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的开发专营权仅属于中海油,具有资金、规模及技术实力的国有公司无法进入该领域,导致开发主体趋于单一,开发效率低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业务,由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全面负责。,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家公司,享有在对外合作海区内进行石油勘探、开发、生产和销售的专营权。,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地区公司、专业公司、驻外代表机构,执行总公司交付的任务。,建议:收回,中海油独享的资源权益,并以招投标等方式委托具有资金、规模及技术实力的国内企业进行勘探开发。,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前期费用汇出问题,相关问题,在海外投资活动中,国内企业因海外投资时需要对外先期汇款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请。在实际操作中,根据某东道国的法律法规,成立公司、分支机构需要交纳相应的注册资本金。由于业务需要,我公司在上述东道国设立分支机构。但是,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国内企业只有在境外设立法人企业,如全资子公司时,才有权申请先期汇款缴纳注册资本金;成立不具有独立资格的分支机构不得申请先期付款。,法律法规,关于投资行为,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0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法人(以下简称“投资主体”)以新建、并购、参股、增资和注资等方式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以及投资主体以提供融资或担保等方式通过其境外企业或机构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投资行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境外直接投资是指境内机构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通过设立(独资、合资、合作)、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或取得既有企业或项目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投资行为,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设立分支机构是否属于投资行为?,新设分支机构,进一步开展海外项目,经营管理权、控制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先期付款,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第七条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后,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一)书面申请并填写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申请表;,(二)外汇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材料;,(三)境内机构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四)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核准文件或证书;,(五)如果发生前期费用汇出的,提供相关说明文件及汇出凭证;,(六)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先期付款,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第十三条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是指境内机构在境外投资设立项目或企业前,需要向境外支付的与境外直接投资有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一)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境外资产权益,按项目所在地法律规定或出让方要求需缴纳的保证金;,(二)在境外项目招投标过程中,需支付的投标保证金;,(三)进行境外直接投资前,进行市场调查、租用办公场地和设备、聘用人员,以及聘请境外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所需的费用。,先期付款,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第十四条境内机构向境外汇出的前期费用,一般不得超过境内机构已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申请的境外直接投资总额(以下简称境外直接投资总额)的15(含),并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一)书面申请(包括境外直接投资总额、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以及所需前期费用金额、用途和资金来源说明等);,(二)境内机构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三)境内机构参与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的相关文件(包括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备忘录或框架协议等);,(四)境内机构已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报送的书面申请;,(五)境内机构出具的前期费用使用书面承诺函;,(六)外汇局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先期付款,造成问题的原因,一般来说,成立分支机构并不需要注册资金;,在东道国成立分支机构程序相对简单,无法取得上述规定的相关文件;,上述规定明确对针对设立独立法人企业的先期付款问题进行了说明;但是并未对建立分支机构进行明确的说明。外汇管理机关对成立海外分支机构的先期费有自由裁量权;,解决方法,整理必要材料,对特殊原因进行说明;,耗时较长;,获得批准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先支付现金,然后补充材料;,有违反外汇管理制度的嫌疑;,立法建议,修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相关条款,对设立海外分支机构进行明确规定,允许为分支机构的资本金项目进行先期汇款。,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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