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章--提供劳务类合同-民法(高等学校本科教材)-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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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民法,主编,郭明瑞 房绍坤,撰稿人,郭明瑞 房绍坤,钱明星 来小鹏,民法 主编,第二十八章 提供劳务类合同,第一节 运输合同,第二节 保管合同,第三节 仓储合同,第四节 委托合同,第五节 行纪合同,第六节 居间合同,第二十八章 提供劳务类合同第一节 运输合同,一、运输合同概述,二、客运合同,三、货运合同,四、多式联运合同,第一节 运输合同,一、运输合同概述第一节 运输合同,第二十八章-提供劳务类合同-民法(高等学校本科教材)-ppt课件,第二十八章-提供劳务类合同-民法(高等学校本科教材)-ppt课件,【实例】,为此,经销部要求火车站客货服务公司赔偿其货价、包装费及运费等共计,8,万余元。服务公司承认车厢内有异味,但该异味仅使货物的包装物受到污染,货物本身并未污染,因而不存在货物损失,同意赔偿经销部所遭受的污染包装袋的损失,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双方无法协商,经销部诉至人民法院。,上引实例涉及运输合同。,第一节 运输合同,【实例】第一节 运输合同,(一)运输合同的概念和特点,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运输合同的特点:,第一,运输合同的客体是运送行为,第二,运输合同大多是格式合同,第三,运输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第四,运输合同原则上为诺成合同,第五,公共运输的缔约强制性,一、,运输合同概述,(一)运输合同的概念和特点一、运输合同概述,(二)运输合同的种类,1,客运合同与货运合同,依据运输对象不同,运输合同可分为客运合同与货运合同。,2,陆上运输合同、水上运输合同与航空运输合同,依据运输地域不同,运输合同可分为陆上运输合同、水上运输合同和航空运输合同。,3,单一运输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依据运输方式不同,运输合同可分为单一运输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单一运输合同是指用一种运输工具运输的合同;多式联运合同则是指用两种以上运输工具联合运输的合同。,一、,运输合同概述,(二)运输合同的种类一、运输合同概述,(一)客运合同的概念和特点,客运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从起运地点运送到约定地点,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客运合同的特点:,第一,客运合同采用客票的形式,第二,客运合同包括旅客行李运送的内容,第三,客运合同是旅客得自行解除的合同,二、客运,合同,(一)客运合同的概念和特点二、客运合同,(二)客运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客运合同从旅客购到客票时成立;事先未购票的,以承运人允许旅客登乘运输工具时成立,旅客因故可改变或变更到达地点。改换乘次的,应经承运人同意并签字;变更到达地点延长的,应予补票。,旅客可退票解除合同,但应在承运人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并支付一定的手续费。,二、客运,合同,(二)客运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二、客运合同,(三)客运合同的效力,1,承运人的义务,(,1,)将旅客及其行李按时安全运达目的地。,(,2,)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3,)告知义务。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4,)不得擅自降低服务标准。承运人应当按相应的服务标准为旅客提供服务并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如果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了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少票款;,但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二、客运,合同,(三)客运合同的效力二、客运合同,2,旅客的义务,(,1,)支付规定的票价。,(,2,)持票乘车。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承运。旅客如果无票承运、超程承运、超级承运或者持失效客票承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还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3,)遵守交通部门规定的规章制度,保护运输工具,严禁携带违禁品。,(,4,)因自己的过错或因自己所带物品造成承运人或第三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客运,合同,2旅客的义务二、客运合同,(一)货运合同的概念和特点,货运合同是指承运人按约定的方式、期限将托运人交付的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托运人按照规定交付运费的协议。,货运合同的特点:,第一,货运合同的运送对象是货物。,第二,货运合同往往有第三人参加。,第三,货运合同的履行以货物交付收货人为终点。,三、货运,合同,(一)货运合同的概念和特点三、货运合同,(二)货运合同的效力,1,托运人的主要义务,(,1,)托运人应按约定时间、地点办理货物运输,并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2,)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给承运人。,三、货运,合同,(二)货运合同的效力三、货运合同,(,3,)托运人应按约定的方式对货物进行包装。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托运人未按规定进行包装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三、货运,合同,(3)托运人应按约定的方式对货物进行包装。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4,)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货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作出危险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托运人不按此办理托运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三、货运,合同,(4)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货,(,5,)依法必须进行保险的货物,应在托运时投保货物运输险。,(,6,)对特殊条件的货物运送,如鲜活、笨重、长大等货物,应按有关特殊规定程序办理并按规定派人押运。,(,7,)按约定向承运人支付运费及其他费用。,三、货运,合同,(5)依法必须进行保险的货物,应在托运时投保货物运输险。三、,2,承运人的主要义务,(,1,)承运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地点,安全无损地将货物运抵目的地。,(,2,)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及时通知收货人。,(,3,)承运人对承运的货物,自接受承运时到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为止负有妥善保管义务。,三、货运,合同,2承运人的主要义务三、货运合同,3,收货人的义务,(,1,)收货人应当按约定时间、地点和方式领取货物。,(,2,)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3,)按约定支付费用。收货人不给付运费、保管费以及与运输有关的其他费用的,承运人对运输的货物享有留置权。,(,4,)因收货人的过错造成托运人或承运人的损失,收货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三、货运,合同,3收货人的义务三、货运合同,(三)货运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货运合同的变更,货运合同签订后,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点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2,货运合同的解除,货运合同签订后,在货物尚未起运前,经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或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时,可以解除合同,但必须及时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受到损失(免责的除外)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方或者有过错方应负责赔偿。,三、货运,合同,(三)货运合同的变更与解除三、货运合同,多式联运合同是指由托运人或旅客与多式联运经营人订立的通过一次性交付费用,使用同一运输凭证用两种以上相衔接的交通工具将货物或旅客运输到指定地点的协议。,多式联运合同的特点:,第一,承运方为多式联运经营人,第二,运费一次性支付,第三,签发多式联运单据,第四,对于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责任承担具有特殊性。,四、多式联运合同,多式联运合同是指由托运人或旅客与多式联运经营人订立的通过一次,一、保管合同的概念和特点,二、保管合同的效力,第二节 保管合同,第二节 保管合同,【实例】,夏某欲去外地出差,2,周,临行前,将其摩托车一辆交其好友张某保管。夏某走后,张某办事有时亦使用该摩托车。某日,张某驾驶该摩托车违章行驶,致车毁人伤。夏某从外地返回后,得知其摩托车被毁,便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张某不愿意赔偿。双方由此发生争议。,上引实例涉及保管合同。,第二节 保管合同,【实例】第二节 保管合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的特点:,第一,保管合同一般为实践合同。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保管合同既可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第三,保管合同以物品的保管为目的。,第四,保管合同为不要式合同。,一、保管合同的概念和特点,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一,(一)保管人的义务,1,验收、保管寄存物,保管人对寄存物应当在约定的场所按照约定的方法予以妥善保管,除紧急情况或为了维护寄存人的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而造成保管物毁损、变质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若保管合同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保管合同的效力,(一)保管人的义务二、保管合同的效力,2,亲自履行保管义务,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保管人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不得使用保管物,由于保管合同设立的目的在于物品保管,故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4,危险通知义务,保管期间,如果保管物有意外毁损危险或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保管人应及时通知寄存人。,二、保管合同的效力,2亲自履行保管义务二、保管合同的效力,5,返还义务,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消费保管合同的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保管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照约定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二、保管合同的效力,5返还义务二、保管合同的效力,(二)寄存人的义务,1,向保管人提供必要的资料并告知有关情况,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如果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2,按规定对寄存物包装,3,按时提取寄托物,保管期限届满或有正当理由提前提取寄托物终止合同的,寄存人应及时提取寄存物。,4,按约定支付报酬和偿还必要费用,二、保管合同的效力,(二)寄存人的义务二、保管合同的效力,一、仓储合同的概念和特点,二、仓储合同的效力,第三节 仓储合同,第三节 仓储合同,【实例】,西域皮革公司将,1,万张牛皮寄存在东胜仓库。双方约定:东胜仓库为西域皮革仓库保管,1,万张牛皮,保管期间为,3,个月,保管费每天,200,元,共计,18,万元。合同签订后,西域公司按约定日期将,1,万张牛皮交给了东胜仓库,东胜仓库亦为西域公司出具了验收清单。保管期满,西域公司按约定到东胜仓库提货。在提货过程中,西域公司发现少了,500,张牛皮,另有,1200,张出现了霉变。西域公司当即向东胜仓库指出这些问题,并提出减少保管费及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东胜仓库认为,该批货物在仓库一直被封存,数量不会有问题,至于霉变是因当年雨量过多所致而非仓库的原因,故不同意减少保管费,更不愿赔偿对方损失。西域公司遂诉请人民法院要求依法解决。,上引实例涉及仓储合同。,第三节 仓储合同,【实例】第三节 仓储合同,仓储合同又称仓储保管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仓储合同的特点:,第一,仓储合同的保管人有特殊要求。,第二,仓储合同对仓储物有特定要求。,第三,仓储合同属诺成合同。,第四,仓储合同为有偿合同。,一、仓储合同的概念和特点,仓储合同又称仓储保管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一)存货人的义务,1,存货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交付仓储物及有关资料,2,存货人应负责仓储物的包装,3,按期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逾期提货的,应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其仓储费。,4,按约定支付仓储费及其他费用,二、仓储合同的效力,(一)存货人的义务二、仓储合同的效力,(二)保管人的义务,1,按约定对仓储物验收,并填发仓单,仓单是保管人为存货人填发的接收其仓储物的收据,也是存货人对所存货物享有财产权利的凭证。,2,妥善保存仓储物,保管人对入库的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3,返还仓储物,二、仓储合同的效力,(二)保管人的义务二、仓储合同的效力,一、委托合同的概念和特点,二、委托合同的效力,三、委托合同的终止原因,第四节 委托合同,第四节 委托合同,【实例】,某建筑公司委托孙某去东北某林场订购木材,并给孙某开具了购木材的专项委托书。孙某到东北某市后,木材价格已上涨,比预料的价格要高,孙某遂决定不进木材。同时,孙某又发现该市某五金公司的螺纹钢比较便宜,于是自作主张以建筑公司名义签订了购销螺纹钢合同。建筑公司得悉后,明确告知五金公司对孙某的行为不予认可。而五金公司则认为,合同已签订,应当履行,并将货交有关部门提存后,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建筑公司按合同约定提货付款。,上引实例涉及委托合同。,第四节 委托合同,【实例】第四节 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合同除具有双务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等特点外,还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委托合同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第二,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办理委托事务的行为,第三,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并在委托权限内办理委托事务,第四,委托合同既可是有偿合同,也可是无偿合同,一、委托合同的概念和特点,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一)受托人的主要义务,1,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办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并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办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委托人。受托人擅自变更委托指示或超越委托权限办理委托事务的,应赔偿由此给委托人所造成的损失。,2,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委托人同意的,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二、委托合同的效力,(一)受托人的主要义务二、委托合同的效力,3,受托人对因其过错致委托人的损失应承担责任,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二、委托合同的效力,3受托人对因其过错致委托人的损失应承担责任二、委托合同的效,4,受托人的披露义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二、委托合同的效力,4受托人的披露义务二、委托合同的效力,5,及时向委托人报告并移交利益,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及时或定期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二)委托人的主要义务,1,接受委托事务的办理结果,委托人应及时接受受托人在委托权限内对委托事务的办理结果。对受托人超越权限所办理的事务而引起的法律后果可以追认接受,也可以拒绝接受。,二、委托合同的效力,5及时向委托人报告并移交利益二、委托合同的效力,2,向受托人支付必要的费用和报酬,在有偿委托合同中,委托人应按约定向受托人支付报酬。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过程中,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致委托合同终止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3,委托人应赔偿因指示不当或另行委托第三人办理 委托事务致受托人的损失,由于委托人指示不当或其他非受托人过错而造成受托人某种损失时,委托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另行委托第三人办理委托事务,因此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二、委托合同的效力,2向受托人支付必要的费用和报酬二、委托合同的效力,(一)委托合同约定的委托事务已全部完成或者委托有效期限届满,(二)委托人撤销委托或者受托人辞去委托,(三)委托合同的主体资格丧失,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三、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一)委托合同约定的委托事务已全部完成或者委托有效期限届满三,一、行纪合同的概念和特点,二、行纪合同的效力,三、行纪合同的法律适用,第五节 行纪合同,一、行纪合同的概念和特点第五节 行纪合同,【实例】,田某搬迁新居,将旧家具一套委托本市某寄售商行出售,双方并就此签订了合同书。合同约定:寄售商行接受田某委托,负责出售家具,田某支付约定报酬。双方并就销售价格、寄卖家具的保管等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寄售商行验收了该套家具。之后,寄售商行便以其名义将该套家具以高于约定售价卖出。但当寄售商行将办理寄售事务的全部收益移交给田某时,因售价高于原约定价格,故多收了报酬。对此,田某认为应以原约定报酬收取。双方由此发生争议,田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寄售商行将多收的报酬返还给自己。,上引实例涉及行纪合同。,第五节 行纪合同,【实例】第五节 行纪合同,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合同的特点:,第一,行纪合同的客体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他人进行法律行为,第二,行纪人为委托人代购或代销过程中,其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属委托人,第三,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第四,行纪合同是诺成、双务合同,一、行纪合同的概念和特点,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一)行纪人的义务,1,行纪人应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完成受托事务,行纪人以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以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取得委托人的同意。未经委托人的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仍发生效力。,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二、行纪合同的效力,(一)行纪人的义务二、行纪合同的效力,2,行纪人应妥善保管委托物,对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委托物的处理,应当经委托人同意;与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理。因行纪人保管不善造成委托物毁损、灭失的,行纪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移交委托事务的权益,4,行纪人承担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的后果,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当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失时,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行纪合同的效力,2行纪人应妥善保管委托物二、行纪合同的效力,(二)委托人的义务,1,及时接受行纪人完成的委托事务成果,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的,行纪人可以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提存委托物。,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也可以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提存委托物。,2,向行纪人支付约定报酬,行纪人完成或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3,向行纪人赔偿因变更委托指示所造成的损失,二、行纪合同的效力,(二)委托人的义务二、行纪合同的效力,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在性质上最为接近,,合同法,第,423,条规定,合同法关于行纪合同没有规定的,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三、行纪合同的法律适用,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在性质上最为接近,合同法第423条规定,一、居间合同的概念和特点,二、居间合同的效力,第六节 居间合同,一、居间合同的概念和特点第六节 居间合同,【实例】,徐某欲出卖自有私房一间,便委托同事李某为其寻找买主,并约定事成之后给付李某一定报酬。李某在参加一次同学聚会时,得知其同学张某正打听购买私房自住。李某遂告知张某其同事徐某有待售私房一间。后经李某介绍,徐某与张某见面商谈,双方就私房买卖达成了一致协议,并就房价、交付日期、办理有关过户手续等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张某遂与徐某在房管部门办理了有关过户手续,并同时交付了房款,徐某亦按约定支付给李某一定报酬。但在交付房屋时,张某发现该房现状并非李某所讲情形,遂以李某未告知其真实情况为由,拒绝接受,并要求徐某返还房款。遭到徐某拒绝后,张某诉至法院。,上引实例涉及居间合同。,第六节 居间合同,【实例】第六节 居间合同,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合同的特点:,第一,居间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委托业务的范围和具体要求进行业务活动。,第二,居间合同属双务、有偿合同。,第三,居间合同是诺成、不要式合同。,一、居间合同的概念和特点,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一)居间人的主要义务,1,提供订约机会或为订约进行介绍活动,居间合同成立后,居间人应该严格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及时地向委托人提供符合要求的订约机会,并协助双方商定合同,为签约创造良好的条件。,2,提供真实情况,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居间合同的效力,(一)居间人的主要义务二、居间合同的效力,(二)委托人的主要义务,1,委托人应向居间人说明委托事项的内容和要求,并不得擅自变更,2,向居间人支付报酬和其他费用,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报酬。如果居间人促使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自己负担。如果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人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二、居间合同的效力,(二)委托人的主要义务二、居间合同的效力,【,重要名词,】,运输合同,货运合同,客运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重要名词】运输合同仓储合同,【,思考习题,】,1,运输合同的法律特点是什么?,2,如何确定货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3,客运合同的主要特点是什么?,4,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的区别是什么?,5,如何理解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6,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思考习题】1运输合同的法律特点是什么?,【,自测案例,】,某房地产公司委托顺达运输公司为该公司拉运建筑垃圾,并约定每车,10,元,以实际拉运数结算。顺达公司遂指派其公司司机李某拉运。某日,李某在河滩倒第一车垃圾时,因排除机斗故障不慎被机斗压死。两公司就李某死后的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顺达公司诉请法院,要求房地产公司赔偿李某死亡损失共计,4,万余元。,问:如何确定本案合同的性质以及应如何处理?,【自测案例】某房地产公司委托顺达运输公司为该公司拉运建筑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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