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实务与操作(第三版)第六章跟单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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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1,第六章跟单信用证,跟单信用证是国际结算中最常用的,信用证,也是国际贸易中最主要的支付,方式之一。本章主要介绍跟单信用证,分类及其使用。,2,第一节跟单信用证的当事人、,关系人及其权利和义务,跟单信用证的当事人是开证行与受益人。要完成一笔信用证业务,除当事人外,还涉及与此有关的其他关系人,如开证申请人、通知行、议付行、保兑行、付款行或偿付行等。这些当事人和关系人在信用证业务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不尽相同。,3,一、开证申请人Applicant,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通常就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买方,即进口商。假设买卖合同中双方约定使用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合同订立后进口商有义务向其所在地的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按时申请开立信用证是进口商的一项最重要的义务之一。进口商在整笔交易中同时受两个合同的制约,即与出口商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以及与开证行订立的合同,即开证申请书。,4,一进口商应按买卖合同规定及时申请开立信用证,二申请人应合理指示开证,必要时提供开证担保,三信用证开立后,进口商的义务与权利,5,二、受益人Beneficiary,信用证的受益人是信用证的当事人之一,是买卖合同的出口商,是享受信用证权利的人以及信用证的最大受益者。它要与申请人、开证行、通知行,也可能与保兑行、议付行等发生联系。,一收到信用证后的义务与权利,二收取货款的权利,6,三、开证银行Issuing Bank,开证行是信用证的另一当事人,也是信用证项下的第一付款人,对受益人承担独立责任,是信用证业务的核心。开证行也要受多个合同的约束,首先,它接受申请人的请求后,必须按申请书开立信用证;其次,它必须向受益人承担相符单据的承付保证责任。假设为议付信用证,它还须承担偿付议付行的责任。,7,一开证行对开证申请人的权利与义务,二开证行在承付或拒付方面的权利与义务,三开证行的其他权利和义务,8,四、通知行Advising Bank,依据UCP600第9条,信用证及其任何修改可以由通知行向受益人发出通知,非保兑行的通知行仅对信用证及修改予以通知,并不承诺承付或议付。,9,五、议付行Negotiation Bank,议付行在信用证业务中的作用,是按照信用证上开证行的邀请,对受益人提交的单据进行审核,假设经审核认为符合信用证条款那么应对受益人预付或同意预付款项,购置汇票及/或单据,并向开证行或信用证规定的付款行索偿。,10,六、保兑行Confirming Bank,保兑行接受开证行邀请在信用证上加具保证条款或保兑注记,使信用证的可接受性增强。保兑行在信用证业务中,有以下权利和义务。,一有权不加保兑,二保兑后对信用证独立负责,三承付或议付后无权追索,四保兑行的偿付义务,五缄默“保兑非为保兑,11,七、代付行Payment Bank,代付行是开证行的付款代理人,是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指定的为信用证项下汇票上的付款人或付款信用证下执行付款的另一家银行。开证行通常委托通知行为代付行,但有时也可委托其他银行为代付行。,代付行有权拒绝付款。开证行和代付行的关系是代理合同关系,假设不在代理合同范围内,开证行指定某银行为代付行,该行有权拒绝代为付款,因为该行并未作代付承诺。,12,代付行付款后不得向受益人追索。代付行一经接受开证行的代付委托,审单付款后不得向受益人追索,即付款后无追索权,它只能向开证行索偿。有时代付行根据开证行的指示不必审单,只凭议付行声明单证相符,按信用证要求付款,此时代付行对受益人也无追索权。,13,八、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偿付行是开证行指定的对议付行或代付行进行偿付的代理人Reimbursing Agent。一般当开证行与议付行或代付行之间无账户关系时,特别在信用证采用第三国货币结算时,为了便利结算,开证行委托另一家有账户关系的银行代向议付行偿付,被委托银行就是偿付行,偿付行再向开证行索偿。,14,第二节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性及修改,跟单信用证可根据其性质、用途、形式、付款期限、流通方式等特性进行划分。不同种类的信用证,其使用也不同,有时会有较大差异。,一、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性,Irrevocability,自UCP600起,所有跟单信用证均为不可撤销信用证,这充分表达了信用证保护受益人利益的原那么。,15,信用证的不可撤性具有两个相互联系的特性:不可撤销性Irrevocability和开证行负有确定承诺的责任Definite Undertaking。只要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开证行那么必须履行其保证承付的义务,且不得向受益人行使追索权。信用证开立后,受益人即可放心地备货发运,而不必担忧开证行会撤回其保证承付的承诺,因而受益人在信用证项下享有较为可靠的保证。这一特性真正表达了信用证的精髓和本质。,16,二、信用证的修改Amendments,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性并不意味着信用证不能撤销或修改,只要其当事人同意,信用证可以撤销或修改。,UCP600第10条第1款规定,除第38条的规定外,信用证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如已保兑和受益人的同意,既不能修改,也不能撤销。换言之,信用证假设需修改或撤销必须获得其当事人的同意。但依UCP600第10条第2款、第3款、第4款和第5款,信用证的修改对其当事人生效的条件不完全相同。,17,一对开证行的效力,信用证自其修改发出时起,就对开证行生效,即开证行不可撤销地受其修改的约束。An issuing bank is irrevocably bound by an amendment as of the time it issues the amendment.),18,二对保兑行的效力,保兑行可以may将其保兑扩展至修改的内容,并于通知修改之日起不可撤销地受其约束。当然,保兑行也可以不扩展其保兑责任,但必须must及时将其通知开证行和受益人。,19,三对受益人的效力,当其接到信用证修改通知之后,受益人应should作出接受或拒绝修改的通知。,1在受益人将其接受修改的通知告知开证行之前,或受益人明确拒绝修改时,原信用证或包含先前已被接受的修改的信用证条款对受益人仍然有效,即此时信用证的修改对受益人不产生效力。当然,开证行也不再受其修改的约束。,20,2如果受益人发出接受修改的通知,那么修改对其生效,受益人受其约束。,3如果受益人未作接受或拒绝的通知,即保持沉默,但受益人将符合信用证和符合尚未被接受的修改的单据提交给指定银行或开证行的行为,视为接受修改的通知,信用证于此时起被修改,即对受益人起约束作用。因此,受益人在提交单据之前可以不作任何通知,假设不接受修改,应在提交单据时或在此前发出拒绝通知。,21,4对于同一修改通知中的修改内容,不允许受益人只接受局部修改,且被视为拒绝修改的通知,因此,局部接受修改无效。如果各方达成协议接受同一修改中的局部修改内容,那么应签发一项新的修改通知,且只包括各方已同意的修改。这样可以防止混乱或误解。,22,第三节保兑信用证与不保兑,信用证,按照是否有开证行以外的另一银行对受益人作出付款承诺,信用证可分为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一、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Credit,保兑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开立的信用证,由另一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履行承付义务,即该信用证除了有开证行确定的承付保证外,还有保兑银行的承付保证。,23,一保兑行的性质与责任,保兑行与开证行具有相同的性质与责任。,UCP600第8条第2款规定:“保兑银行自对信用证加具其保兑时起,即不可撤销地承担承付或议付责任,另外,UCP600第2条又规定:“保兑是指保兑行在开证行承诺之外作出的承付或议付相符提示确实定承诺。,24,根据UCP600第8条的规定,保兑行应按以下原那么处理不同种类的保兑信用证。,1.即期付款保兑信用证,某家银行一旦对即期信用证加具了保兑,即成为该信用证的付款行;假设信用证由开证行指定的另一银行即期付款,但该另一银行不付款,那么保兑行应负责付款。保兑行作为付款行同未加保兑而被指定为付款行的银行不同,未加保兑的银行即使被指定为付款行,也有不付款的自由,这种指定不构成该行付款的义务,它仍有是否付款的选择权。,25,由于其保兑行为构成了保兑行对付款确实定承诺,因此,如果单据符合信用证条件,保兑行必须付款,这是它的义务。,2.迟期付款保兑信用证,对信用证未加保兑的银行假设被指定为迟期付款信用证的付款行,同即期付款信用证的付款行一样,具有充分的自由选择权,它可以拒受相符的单据。而保兑行那么不同,它要受两个承诺的约束,一是保证受理相符的单据,二是受理了单据后到期保证付款。假设信用证规定由另一指定银行迟期付款,但其未承诺迟期付款,或虽已承诺迟期付款但未在到期日付款,那么保兑行应予以承付。,26,3.承兑保兑信用证,假设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保兑行为承兑行时它必须承兑受益人开立的汇票。假设信用证规定由另一被指定银行承兑,但其未承兑以其为付款人的汇票,或虽已承兑汇票但未在到期日付款,那么保兑行应予承付。,27,4.议付保兑信用证,保兑行由于负有必须承付的责任,因而不能拒绝议付相符的单据,而且,这种付款对受益人也是终局性的。假设信用证规定由另一被指定银行议付,但其未议付,那么保兑行应予议付。关于保兑行对受益人确实定承诺是开证行承诺之外的一项确定承诺,对其理解应注意两点:一是保兑行的承诺不是附属于开证行的承诺,并不是只有开证行不对受益人承付时保兑行才承付。,28,对受益人而言,不受任何先后顺序的限制,它可以直接要求开证行承付,也可以直接要求保兑行承付。因此,保兑行为不是对开证行承诺的担保。二是两个承诺是独立的,因此其内容可以不完全一致,保兑行的责任并不必须与开证行的责任绝对一致,例如,开证行承诺在满足规定条件下,承付全部发票金额,而保兑行可以特别约定只承付发票金额的一局部。,29,二保兑信用证的操作,假设开证行授权或要求另一银行保兑信用证,该银行通常为通知行或出口地其他银行同意后,那么应在开证行发给他的信用证通知中“ adding your confirmation前面的“中加注“,通知行在信用证中另加保兑说明。保兑行如通知行向受益人发出的通知书上通常印有:“ As requested by the Issuing Bank, We hereby add our confirmation to the Credi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stipulations under UCP600 Article 8.,30,假设使用SWIFT开立信用证,MT 700设有是否保兑的栏目:49/Confirmation Instructions保兑指示:此项只使用代码CONFIRM请保兑/MAY ADD可保兑/WITHOUT不加保兑)。,31,三保兑行确定承诺的条件,保兑行为是由开证行以外的另一银行作出的,构成了保兑行在开证行承诺以外的独立承诺。但这一承诺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保兑行才履行其确定的承诺,因此,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应符合以下条件:1提交信用证规定的全套单据。2单据必须符合信用证条款和条件。 3单据必须提交给被指定银行或保兑行。,32,非授权银行的“保兑不是UCP下的保兑行为。依UCP600第2条的规定,保兑行是开证行授权或要求的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因此,未经开证行授权或要求的银行的“保兑不属于UCP600所规定的保兑,该“保兑行只能自己承担一切风险。实际上这是受益人与该“保兑银行之间的安排,该银行在单据符合信用证要求时,向受益人支付信用证金额后,不能获得开证行的偿付,也不能获得开证行对信用证的各项权利。因此,受益人应通过申请人要求开证行授权另外银行保兑其信用证。,33,二、不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Credit),不保兑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开立的信用证没有另一家银行加具保兑。当开证行资信较好或成交金额不大时,不必使用保兑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使用的信用证绝大多数是不保兑信用证。,实际上,在国际贸易中使用保兑信用证的还是少数。因为这会增加进口商的负担,进而将其转嫁给出口商,增加出口商的本钱,有可能影响出口商品的竞争力。因此,在没有保兑必要的情况下要求保兑,会增加出口商的负担。,34,在出口业务中,一般不要求进口商提供保兑信用证,只有当发现开证行资信有问题,或交易额巨大,或由于进口国政治、经济局势动乱等特殊原因,才要求进口商通过开证行委托出口商可接受的银行加具保兑,通常选择出口国的银行为保兑行。,35,第四节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与议付信用证,按付款方式的不同,信用证可分为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UCP600第6条第2款规定,信用证必须说明该信用证适用于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或议付。,36,一、即期付款信用证Sight Payment Credit,即期付款信用证是指,出口商将即期汇票和单据或只有单据而无汇票直接提交指定的付款银行或开证行后,就可以立即获得付款。,即期付款信用证的付款银行可以是开证行自己,也可以是出口地通知行兼任或指定的第三国银行。,37,多数情况下是指定出口地通知行作为付款行,此时,信用证的有效期也在出口国受益人所在地到期,且付款行一经付款,对受益人那么无追索权,受益人可以放心地使用该资金,因而对其十分有利。假设付款行为开证行自己或第三国银行,那么提示到期地点一般规定在付款行所在地,受益人将承担单据在邮寄过程中遗失或延误的风险。但被指定的付款行有权拒绝受理相符的单据,因为开证行的指定并不构成付款行对即期付款的承诺,但开证行却不能推卸其付款责任。,38,即期付款信用证可以规定要求汇票,也可以不要求汇票。假设要求汇票,那么该汇票为即期汇票,且其付款人为信用证指定的付款行或开证行本身。假设不要求汇票,可只凭受益人提交合格单据付款。即期付款信用证的显著特点是,付款时间为即期,承付方式为付款。,39,假设使用SWIFT开立信用证,MT 700设有即期付款栏目:41a Available With. By.承付方式的表示方法为:BY PAYMENT);42C Drafts at. 汇票付款期限:DRAFTS AT SIGHT ;42A Drawee 汇票付款人,如XYZCCNBS201 CHINA STREET, BANK , BEIJING )。,40,二、延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 Payment Credit,延期付款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在信用证中规定货物装运后假设干天付款,或开证行收到相符单据后假设干天付款的一种远期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的特点是,受益人不必开立远期汇票,开证行也不存在承兑汇票的问题,它和即期付款信用证不同,虽然同属付款信用证,但付款期限不同;与承兑信用证也不同,虽然同属远期信用证,但不需远期汇票。,41,由于没有汇票,出口商不能利用贴现市场进行融资,只能自行垫款或向银行借款。但由于银行贷款利率高于贴现利率,所以,以延期付款信用证方式成交的货价往往比承兑信用证方式成交的货价略高。,受益人提示单据以后,假设单据相符,开证行或付款行受理单据,但要等到信用证规定的日期才予以付款。这种信用证计算付款到期日的方法一般有两种,一是从提单日起算,即提单签发日后假设干天;二是从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单据的日期起算。,42,假设使用SWIFT开立信用证,MT 700设有延期付款栏目:41a Available With. By.承付方式的表示方法为:BY DEP PAYMENT),同时还应在42P Deferred Payment Details 延期付款指示)列明付款日期及其方式等详细内容。,43,三、承兑信用证Acceptance Credit,承兑信用证是指,付款行承兑银行在收到相符的远期汇票和单据时,先在汇票上履行承兑手续,等汇票到期日再履行付款义务的一种远期信用证。,开证行通常在信用证中规定承兑方式,如This Credit is to expire on or before有效期日at提示地点:被指定银行所在城市名称and is available with开证行或被指定银行名称by acceptance of draftsat,44, days sight against the beneficiarys draftsat days sight drawn 被指定的承兑银行名称and the documents detailed herein。,假设使用SWIFT开立信用证,MT 700设有远期承兑栏目:41a Available With. By.承付方式的表示方法为:BY ACCEPTANCE),同时还应在42C Drafts at. 汇票付款期限)注明汇票期限,如 90 DAYS AFTER SIGHT FOR 100PCT OF INVOICE VALUE ;42A Drawee 注明汇票的付款人,如 CHINA BANK , BEIJING 。,45,承兑信用证需要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汇票的付款人是信用证中被指定的银行。承兑行可以是开证行,也可以是开证行指定的其他银行,但多由出口地银行如通知行担任。开证行为承兑行时,开证行负有根据相符单据承兑汇票的责任;被指定的其他银行为承兑行时,假设该银行承兑了汇票,但到期日不能付款或甚至未承兑汇票,开证行仍有义务付款。承兑信用证的有效地点是在承兑行所在地,因此,其有效到期日以向该银行提示单据和汇票要求承兑的日期为准。,46,汇付,47,四、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 Credit,议付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允许受益人向某一被指定银行或任何银行交单议付的信用证。,UCP600第2条规定:“议付Negotiation)是指被指定银行通知在其获得偿付的银行营业日或之前,以预付或同意预付款项给受益人的方式by advancing or agreeing to advance funds to the beneficiary,购置Purchase以该被指定银行之外的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和/或相符提示的单据的行为。,48,假设使用SWIFT开立信用证,MT 700设有议付栏目:41aAvailable With. By.承付方式的表示方法为:BYNEGOTIATION,如ANY BANK IN HONGKONG BY NEGOTIATION);42C Drafts at. 汇票付款期限:如DRAFTS AT SIGHT,或如60 DAYS AFTER SIGHT FOR 100PCT OF INVOICE VALUE ;42A Drawee 汇票付款人,如XYZCCNBS201 CHINA STREET, BANK , BEIJING )。,49,第五节即期信用证、远期信用证、假远期信用证和预支信用证,一、即期信用证Sight Credit,即期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跟单汇票或装运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这类信用证包括即期付款信用证和要求即期汇票的议付信用证,其特点是受益人的收汇迅速、平安,有利于资金周转。这种即期信用证在国际结算中使用得最为普遍。,50,在实务中,一般通过两种方式实现即期付款。一种是“单到付款或议付,即开证行或被指定的付款行收到受益人或议付行提示的相符单据后立即付款。而开证申请人也需立即向开证行付款赎单。因此,从出口商提示到开证行付款,时间只是一个邮寄单据的邮程和开证行审单所需的时间。假设付款行是受益人所在地的银行,那么受益人提示单据后,经过付款行审单的时间即可取得信用证款项。,51,另一种方式是“电报偿付,用于议付信用证,即受益人所在地的议付银行收到相符单据后,用电报或电传向开证行或其指定行发出通知,说明单据已按规定寄送,要求立即付款,开证行或其指定行接到通知后立即付款。假设开证行规定,向议付行的偿付应由开证行的另一分行或第三方银行办理,那么要及时向偿付行提交照付索偿的适当指示或授权,且不得以索偿行必须向偿付行证实单据相符作为先决条件。,52,二、远期信用证Usance Credit,远期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相符的货运单据和汇票或只有货运单据后不立即付款,假设有汇票先予以承兑,等到信用证规定的日期才付款的信用证。远期信用证包括承兑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和假远期信用证以及要求开立远期汇票的议付信用证。,53,假设出口商同意采用远期信用证方式,由于远期而发生的利息应设法转嫁到进口商身上,具体做法是,将利息包括在货价之中。这种远期信用证一般不说明远期付款发生的利息由谁负担,而只注明到期付款,出口商在承兑信用证情况下,只能收到票面额扣除贴现息后的差额。但也有在信用证中明确贴现息由出口商负担的。,54,三、假远期信用证Usance Credit Payable at Sight,假远期信用证是指,买卖双方达成即期交易,但进口商出于某种目的和需要,在信用证中要求受益人以即期交易价格报价,开立远期汇票,由进口商负担贴现息及有关费用,而受益人按规定即期收汇的一种信用证。,55,由于该信用证中规定开立远期汇票,开证申请人要等到汇票到期日才付款偿付开证行,因此,对开证申请人而言具有与远期信用证相同的效果;但对受益人而言,由于它能按规定即期十足收汇,因而习惯上称之为“假远期信用证。假远期信用证一方面满足了受益人即期十足收汇的要求,另一方面又适合了进口商将即期交易转化为远期交易的愿望和需要,实质上是开证行或付款行或贴现市场为进口商提供的融资便利。,56,四、预支信用证Anticipatory Credit,预支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授权代付行通常是出口地的通知行或议付行向受益人预付信用证金额的全部或一局部,由开证行保证偿付并负担利息的一种信用证。,预支信用证与远期信用证正好相反,银行付款在先,受益人交单在后。预支信用证是为了满足受益人的资金需要开立的,经过这种安排,进口商通过开证行或付款行为受益人提供信贷便利。于是开证行在信用证中加注特别条款,授权付款行凭受益人开立的光票和以后补交单据的声明预支局部款项。,57,受益人提示请求付款或议付时,银行扣除预支的金额及其利息后,将余额支付给受益人。因为这种授权预支的条款最初都以红色打印,以引起注意,因而又称“红条款信用证。但现在这种习惯做法已经改变,这种条款与证内其他内容一般都用一种颜色的文字打印,不一定以红色来强调,但“红条款的叫法却沿用至今。,58,第六节可转让信用证与不可转让信用证,根据受益人对信用证的权利是否可转让,信用证分为可转让和不可转让信用证。,一、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依UCP600第38条第2款,可转让信用证是指,信用证明确地说明它是“可转让的;可转让信用证在受益人“第一受益人的要求下,既可以全部也可以局部地转让给另一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转让银行是指,办理转让信用证的被指定银行,或信用证规定可在任何银行使用的情况下,59,获得开证行明确的授权并转让信用证的,任何银行;开证行也可以成为转让银行。,从上述UCP600的规定可以看出,信用证的转让不是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之间的私下转让,而是应由银行办理转让。第一受益人要求买方申请开立以其为受益人的可转让信用证。开证行必须在信用证内注明“Transferable。第一受益人接到信用证的通知后,即可请求银行办理转让手续。,60,在可转让信用证中,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转让银行,将信用证的全部或局部转让给一个或几个第三者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第二受益人可根据被转让的信用证,以自己的名义发运货物和提示单据请求承付或议付。因此,这种转让是第一受益人在信用证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的一起转让,即受让人在信用证中接替了让与人的地位,得到预先保证:只要信用证的条款得到遵守,就有权请求开证行付款。,61,可转让信用证,一方面可以使买方获得其需要的货物,另一方面也使供货人取得了收回货款的银行保证,同时第一受益人一般为中间商获得了利益。可转让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的以下情况下,可适当地使用:1贸易需要中间商促成。2由总公司对外成交,分公司履约。3大批小额货物贸易。4政治因素阻碍直接贸易。,62,二、不可转让信用证Non-transferable Credit,不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凡信用证中未注明“Transferable可转让字样的,就是不可转让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使用的信用证大多为不可转让信用证。,63,UCP600第39条规定:“信用证未说明是可转让的事实,并不影响受益人依据所适用法律的规定的前提下,将该信用证项下的款项让渡给对其可能拥有权利或可能将拥有权利的人。本条规定仅涉及信用证款项的让渡而不涉及信用证项下履约权利的让渡。,例如,信用证受益人欠某人的一笔款项,或受益人从某一企业购置货物出口,打算用信用证项下应得的款项归还,此时受益人可将该应得款项的一局部或全部让渡或称之为过户给债权人,要求开证行或被指定银行将已让渡的那局部款项直接拨付给债权人。,64,假设有关法律允许,信用证为不可转让这一事实也不影响受益人的让渡权利。这种款项的让渡并不涉及信用证项下履约权利的转让。,“款项让渡,是指无论何种类型信用证,其受益人都有权将从信用证获得的款项,转让给他人。“款项让渡仅仅涉及信用证款项的转让,不涉及信用证的权利行使,也与原证申请人的利益无关。,65,“信用证转让却不同,它涉及原证受益人行使信用证的权利。同时,在履行信用证的过程中,往往因受益人的更换,会影响开证申请人的利益。因此,信用证需要转让时,有两种做法:一是必须得到申请人同意,并在开来的信用证中注明“Transferable,那么该信用证即可转让。二是受益人收到的信用证是不可转让的,但受益人可将该证交付银行作为质押,在开证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向实际供货商另外开出一份新的信用证,即“对背信用证。新证那么由供货商凭以履行供货任务。,66,第七节循环信用证,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Credit是指,在信用证全部金额或局部金额被使用后,能够重新恢复原来的金额再次使用或屡次使用,直到规定的循环次数或规定的金额使用完为止的一种信用证。,循环信用证通常用于进出口商在一定时期内进行屡次交易,且每一笔都涉及到特定数量的同一种商品。,67,循环信用证在内容上比其他信用证多了一个循环条款,以说明循环方法、次数和总金额。循环信用证分为按时间循环的信用证和按金额循环的信用证。,一、按时间循环的信用证,按时间循环的信用证The credit may revolve in relation to time,是指受益人在一定时间内可支取信用证规定的金额,信用证金额全部或局部被利用后,信用证立即又恢复到原金额,受益人可再次利用。,68,按时间循环的信用证依其上期未用金额是否可转入下期利用,可分为可积累循环信用证和不可积累循环信用证两种。,一可积累循环信用证,可积累循环信用证,是指受益人在上一循环期未用完的信用证金额可以转到下一循环期使用。在国际贸易中,这种信用证的使用通常是在信用证原规定的期限内应出运货物因故未能装运,或不能保证每次正好支取规定的金额的情况下,下期补交货物,而补货款也在下一期支款时一起支取。,69,二不可积累循环信用证,不可积累循环信用证是指,受益人在规定的循环期内可以使用的金额未用完时,信用证的余额不能转入其后一期合并使用,即余额失效。因此,各期金额是独立使用的,互不产生影响。,70,二、按金额循环的信用证,按金额循环的信用证The credit may revolve in relation to value,是指在一个规定的总有效期内,信用证被使用后即可按规定恢复到原先的金额,直至用足规定的总金额或循环完规定的总次数为止。,按金额循环信用证规定支款总额或可循环使用的次数的目的是,对受益人的发货进行一定程度的控制,否那么会使进口商和银行承担难以预测的责任。按金额循环的信用证其金额恢复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法。,71,一自动循环使用,受益人按规定发运货物并提交单据后,信用证立即自动恢复到原金额,不需等待开证行通知,受益人可再次使用。,二半自动循环使用,受益人装运货物提交单据后,假设在一定期间内没有收到开证行停止循环的通知,那么信用证金额即自动恢复,可再次使用。,三被动循环使用,受益人按规定装运货物提交单据后,信用证并不能自动地恢复原金额而必须等到开证行关于恢复金额的通知。,72,第八节对背信用证,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Credit,又称背对信用证、转开信用证、第二信用证或附属信用证等,是指受益人收到进口商申请开来的信用证,要求原证的通知银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根底,另开一张内容相似的新信用证给另一受益人的一种信用证。,对背信用证的开立通常是中间商转售实际供货人的货物,或两国之间不能直接办理进出口贸易时,通过第三者以对背信用证方式来促成交易。,73,这种贸易是由三方即出口商、中间商和进口商订立两份买卖合同,按中间商与进口商订立的第一份合同开出的信用证称为原始信用证Original Credit,按照中间商与出口商订立的第二份合同开立的第二张信用证,称为对背信用证。原信用证的受益人中间商就是对背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对背信用证的受益人是实际供货人,原信用证的通知行,一般是对背信用证的开证行。,74,尽管对背信用证与可转让信用证在业务程序与功能等方面有相似之处,但两者在性质及当事人、关系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方面不尽相同,其表现为:1开证行不同;2背景不同;3新证受益人地位不同;4通知行的地位可能不同;5受益人与原证的关系不同。,75,第九节对开信用证,对开信用证是指,两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互以对方为受益人而开立的信用证。这两张信用证是相互联系,互为条件的信用证。,对开信用证多用于易货贸易、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或补偿贸易业务中,交易双方都担忧对方凭第一张信用证出口或进口后,另一方不履行进口或出口义务,于是采用对开信用证的方法约束对方。,76,对开信用证的特点是,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第一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张信用证的通知行往往就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开证行,两张信用证的金额大体上相等。买卖双方由其中一方向对方首先开出第一张信用证,但该证暂不生效,然后由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开出以该证的开证申请人为受益人的第二张信用证又称回头证,回头证的受益人经审查,假设认为该证与合同规定相符,表示接受,即通知对方银行两证同时生效。,77,为保证两张信用证能够同时生效,第一张信用证中一般列明约束性支付条款,即,先开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要求开证行在信用证中加注在信用证有效期内议付受益人单据的前提条件,假设不符合这个前提条件,该证就不生效,即使受益人提供的单据完全符合信用证的规定,银行也没有义务和权利付款。,78,在国际贸易中,有时虽然也开两张信用证,但两张信用证并不一定同时生效,且金额也可能不完全相同,如为各自从对方购得所需货物,分别开立信用证,但两张信用证分别生效,相互间没有任何联系,即第一张信用证开立后立即生效,回头证以后再开。这种相互之间毫无关联的信用证是两笔独立的交易,先开信用证的一方对另一方以后是否开出信用证没有把握,也不能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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