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律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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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律培训4 合同的定义l 解析: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通常意义上的合同应界定为除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协议以外的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主体间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进行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l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 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4 合同法律培训55 合同的法律特征 主体n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行为。合同的这一特征区别于单方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是基于民事主体单方的意思所决定,而合同则是双方或多方民事主体的合意。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基础 n合同是平等主体在平等自愿基础上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意思表示一致是合同构成的基础。 目的n合同是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主体之间订立合同是具有一定的目的和宗旨的,即订立合同最终的目的是为了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非身份性n合同是非身份关系的协议。我国婚姻法中有关结婚、离婚以及民法通则 中关于监护以及继承法上关于遗赠扶养协议的合同,是属于身份上的合同,依照我国合同法第2条第2款之规定,并非合同法上所称的合同。 n 合同的订立主体和合同形式n 合同的订立方式n 合同的成立时间n 合同的成立地点 合同法律培训88 合同订立主体和合同形式 合同形式n法律条文:合同法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n书面形式l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n口头形式n其他形式订立主体n法律条文:合同法第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n合同订立主体要求:l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l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合同法律培训99 合同的订立方式订立方式n 合同法第十三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n 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n 第二十一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n 第二十三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n 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n示意图 合同法律培训1010 合同的订立方式示意图 邀约承诺 合同法律培训1111 合同的成立时间成立时间n 通常情况下合同成立时间:l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l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n合同事实成立的情形:l 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l第三十七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合同法律培训1212 合同的成立地点成立地点n 第三十四条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l 第三十四条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l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 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n 合同的生效n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联系及区别n 合同的效力情形l 效力待定的合同l 可撤销的合同l 无效的合同n 合同无效的后果 合同法律培训1515 合同的生效生效时间n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n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n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合同法律培训1616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联系及区别联系n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合同生效是合同成立后的其中一种结果。 成立的合同并不当然生效。n通常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依据法律的规定订立合同,合同的内容和形式都符合法律规定,则合同一旦成立便能生效。n构成要件不同l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一旦承诺生效,合同便宣告成立; l合同生效的条件主要有: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符合法定形式。主要区别 合同法律培训1717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联系及区别n赔偿责任不同l合同的成立,如果当事人要承担的责任就是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损失应承担的责任;l合同的生效,如果当事人要承担的责任就是违约责任。 n赔偿范围不同n合同的成立,当事人承担的赔偿范围只限于信赖利益损失。信赖利益损失主要是指一方实施某种行为后,足以使另一方对其产生信赖,因而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后因对方违反诚信原则使该费用不能得到补偿,且仅限于直接损失。 n合同的生效,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造成违约,给相对方造成损失的,承担实际遭受的全部损失,不仅包括现有财产直接损失,而且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 主要区别 合同法律培训1818 合同的效力情形效力待定可撤销无效n(1)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2)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3)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n合同效力的确定,取决于享有追认权的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内的追认。 n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同意后,其效力确定地溯及于行为成立之时。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拒绝后,自始无效。 n(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n(1)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 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n效力确定:一方(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合同法律培训1919 合同无效的结果无效类别n合同自始无效与部分有效l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法律后果n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l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n恶意串通获取财产的返还l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l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 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合同法律培训2222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释义n这是每一个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n当事人即是指合同的签署主体:如果签约主体是个人(自然人),应填写姓名、身份证号、户籍地址或常住地地址,以及电话号码、邮箱等联系方式;如果是公司、企业等,应填写注册登记的名称、注册地或主要经营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联系人)、电话号码和传真等联系方式。 作用n依据填写的当事人信息能够确定是哪几方进行的交易,并进一步确定合同中权利的享受和义务承担的主体; n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就合同事项进行沟通时,需要依据联系信息进行口头联络、发送函件等;n在合同发生纠纷时,特别是在合同涉及多方当事人的时候,能够及时沟通处理,准确的当事人信息能够确保相关法律文件的及时送达。 合同法律培训2323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具体 要求n当事人的信息应完整、准确、清晰:如果签约主体是个人(自然人),应填写有效身份证件上载明的姓名全名、地址或常住地地址,能够联络上个人的电话号码(手机和座机应尽量全部填写)、常用邮箱等联系方式;如果是公司、企业等,应填写营业执照上注册登记的名称全称、注册地址和/或主要经营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联系人)、电话号码(联系人的手机和企业座机)和传真等联系方式。 举例n例一: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签署: 甲方:鼎盛文化 乙方: 分析:此处出现使用名称简称的情形。n本劳动合同由以下双方签署: 甲方:承德鼎盛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 分析:作为劳动者的个人身份信息应填写完整。 合同法律培训2424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常见 问题n填写名称或姓名时:企业l以商号、简称、业内通称等方式填写;l填写名称时出现错别字等情形。个人l以艺名、简写名称、曾用名等方式填写;l漏写身份证号等信息。n填写住所及其他联系方式时: 企业l企业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同的,只填写企业注册地址;l仅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却无有效的联系方式;l仅填写手机号,不填写座机,因员工离职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沟通时,无法取得联系。个人l户籍地址和经常居住地不同时,仅填写户籍地址,导致无法及时联系;l在填写联系方式时 ,仅填写手机号码,没有填写座机,导致手机号码更改时,无法及时取得联系。 合同法律培训2525 (二)标的 释义n标的是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没有标的,合同不能成立,合同关系无法建立。 主要 类别n有形财产 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有形物。 如:设备、生产资料、演出器械、货币与有价证券等。 n无形财产 无形财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不以实物形态存在的智力成果。如:商标、专利、著作权、技术秘密等。n 劳务 劳务指不以有形财产体现其成果的劳动与服务。如: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运输行为,保管与仓储合同中的保管行为,接受委托进行代理、居间、行纪行为、 演员的演出服务、导演提供的服务等。 n工作成果 工作成果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体现履约行为的有形物或者无形物。如承揽合同中由承揽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完成的建设项目,技术开发合同中的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完成的研究开发工作等。 合同法律培训2626 标的 具体要求n合同对标的的规定应当完整、准确、无误。对于标的的名称、型号、规格、品种、等级、花色、质量、技术标准、生产厂家、保质期等都要约定细致、准确、清楚,防止出现差错。特别是对于不易确定的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等更要尽可能地描述全面、准确,对劳务工作、工作成果的具体内容应详细列明。订立合同中还应当注意各种语言(翻译名称要符合行业内通用名称)、方言以及习惯称谓的差异,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 举例n例一: 本合同购买的产品为饮料,单价为_元/瓶,共计_瓶。l此条款中未列明饮料的品牌、每瓶规格的ML或L等数量单位,尤其是保质期未列明。如果有更大的包装单位,如箱、盒等也应列明。l例二:乙方作为演员为甲方提供表演服务。l此类描述过于简单,应列明表演的角色、表演时间和内容。 合同法律培训2727 标的 常见 问题n关于有形财产产品的品牌未列明清楚;产品的保质期未列明;遗漏产品的技术标准;货币的币种、汇率的确定。n关于无形财产授予的具体权利和期限未列明。n劳务对劳务的具体内容和工作方式要求未列明,如:演出的具体方式、角色等。 n工作成果对工作成果的具体要求未列明。 合同法律培训2828 (三)数量 释义n数量是合同的重要条款。在大多数的合同中,数量是必备条款,没有数量,合同是不能成立的。许多合同,只要有了标的和数量,即使对其他内容没有规定,也不妨碍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具体要求n一般而言,合同的数量要准确,选择使用当事人共同接受的计量单位、计量方法和计量工具。根据不同情况,要求不同的精确度,允许的误差、超额交付数量的处理、自然耗损率等。有形财产,数量是对单位个数、体积、面积、长度、容积、重量等的计量;对于无形财产,数量是个数、件数、字数以及使用范围等多种量度方法; 对于劳务,数量为劳动量;对于工作成果,数量是工作量及成果数量。 合同法律培训2929 数量 常见 问题n关于有形财产产品的数量单位未列明;l未选择行业内通用的计量单位进行计算,如:计量单位混淆,将公斤与磅混淆;l只简单的描述包装箱数,却未明确每箱里的具体产品数量和重量;l仅描述产品的包装数量,未明确每个最小包装单位的数量和重量。n关于无形财产授权期限和地域未列明;l如:列明了授权权利,但是对授权使用的地域有分歧; l列明了地域,但是对授权的权利未约定清楚,双方对授权权利的具体类别理解有分歧。授权的具体权利类别未明确。n关于劳务和工作成果如列出了演出场次,但对每场演出时间未列明;对演出劳务每天的工作时间未列明;工作成果的具体字数、页数等量化标准未列明。 合同法律培训3030 数量 举例n例一:甲方向乙方供货的产品总计_箱,每箱价格为 _。l分析:遗漏了每箱中的具体产品数量,在验收时容易出现分歧。n例二:甲方作为 小说的著作权人,同意乙方将该小说改编成话剧剧本并进行演出。l分析:在著作权权利转让中,未明确话剧演出的地域和时间限制。n例三:乙方作为演员在为甲方服务期间,每天的演出数量为_场。 l分析:此条款中仅列明了演出场次,但对每场的时间未进行限定,容易造成歧义。 合同法律培训3131 (四)质量 释义n质量条款在合同中是非常重要的,许多的合同纠纷由此引起。对有形财产来说,质量是物理、化学、机械、生物等性质;对于无形财产、服务、工作成果来说,也有质量高低的问题,并有衡量的特定方法。原则要求n合同中应当对质量问题尽可能地规定细致、准确和清楚。n国家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如有其他质量标准的,应尽可能约定其适用的标准。 n当事人可以约定质量检验的方法、质量责任的期限和条件、对质量提出异议的条件与期限等。 合同法律培训3232 质量具体要求有形财产l质量指标准、技术要求,包括性能、效用、工艺等,一般以品种、型号、规格、等级等体现出来;l质量也应明确外观形态的要求。无形财产l无形财产应确保权利的权属清晰。劳务 l劳务应明确提供劳务的通常标准、特殊要求。工作成果l工作成果应明确成果适用的技术标准、学术标准等。 合同法律培训3333 质量 常见 问题n有形财产产品适用的质量标准未列明:l如仅笼统的约定适用国家、行业标准,未精确到适用的具体标准;l仅约定产品质量的检验标准,但对产品或包装的外观要求未具体列明。n无形财产无形财产授予的权利出现瑕疵,如:重复授权,或无权利人作出的授权。n劳务对于演出质量未明确约定验收的标准,仅笼统的约定“演出服务良好”等词语;可以约定以导演或甲方指定的专业人员验收通过方为符合要求的具体标准。 n工作成果对于工作成果的内容(学术要求、艺术要求)未约定清楚。 合同法律培训3434 质量 举例n例一:乙方对系统和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由甲方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出具验收报告,并书面确认验收合格后,方视为甲方对项目控制系统和设备的验收通过。l分析:未对适用的质量标准予以约定,“合格”的约定模糊。n例二:乙方作为顾问为甲方提供的服务应该符合甲方要求。l分析:此条款中尽量明确甲方的具体要求,因为顾问服务的内容是比较宽泛的,比如:出席几场研讨会、会议、提供咨询服务的次数等甲方的要求都应该细化。 n例三:乙方为甲方提供的设备和技术应该是先进的、合格的。l分析:如果设备和技术有国家规定和行业规定的标准,建议将执行标准列明,以确定设备和技术的质量。 合同法律培训3535 (五)价款或者报酬释义n价款或者报酬,是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所付代价的货币支付。价款一般指对提供财产的当事人支付的货币,如在买卖合同的货款、租赁合同的租金、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向贷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等。报酬一般是指对提供劳务或者工作成果的当事人支付的货币,如运输合同中的运费、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中的保管费以及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勘察费、设计费和工程款等。 n价款或报酬如果有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要按照规定执行。价格应当在合同中规定清楚或者明确规定计算价款或者报酬的方法。n有些合同比较复杂,货款、运费、保险费、保管费、装卸费、报关费以及一切其他可能支出的费用,由谁支付要规定清楚。 具体要求 合同法律培训3636 价款或报酬 常见 问题价款或报酬未约定是税前金额,还是税后金额;价款或报酬的货币单位未列明;如为外币的,未约定汇率的确定方式;价款或报酬的计算公式及结果不一致;价款或报酬的大写、小写不一致;价款或报酬支付后经常遗漏发票的开具安排和税费的缴纳和承担。 合同法律培训3737 价款和报酬 举例n例一:项目总价款(大写):人民币壹拾陆万元整(¥160000)。l分析:此条中没有明确约定具体的费用明细,易造成协议签署方对项目每个部分的价格有分歧,尤其是在分阶段履行的合同中,应对每个阶段的费用分别列出。n例二:双方约定的金额为 万元,甲方以美元进行支付。l分析:在涉外合同中,双方可以约定以外币进行支付,但应对外汇汇率的选择和确定予以明确。 n例三:就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演员服务,甲方向乙方支付 万元的劳务报酬。l分析:此条中没有约定劳务报酬的税费由哪方承担,劳务报酬的税前和税后金额的差额较大,对此应约定清楚。 合同法律培训3838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期限释义n履行期限是指合同中规定的当事人履行自己的义务如交付标的物、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劳务、完成工作的时间界限。履行期限直接关系到合同义务完成的时间,涉及当事人的期限利益,也是确定合同是否按时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的客观依据。n不同的合同,其履行期限的具体含义是不同的,如:买卖合同中卖方的履行期限是指交货的日期、买方的履行期限是交款日期;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履行期限是指从起运到目的地卸载的时间;工程建设合同中承包方的履行期限是从开工到竣工的时间。 n期限条款应当尽量明确、具体,或者明确规定计算期限的方法,具体表现为:履行期限可以是即时履行的,也可以是定时履行的;可以是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也可以是分期履行的;期限可以以小时计,可以以天计,可以以月计,可以以生产周期、季节计,也可以以年计。期限可以是非常精确的,也可以是不十分确定的。表现形式 合同法律培训3939 履行期限 常见 问题在合同中常出现有生效时间,无终止日期的情形;对履行期限的起止时间未根据实际情况列明具体细节起始时间,如演出时间需要精确到几点;在合同表述中出现月底、月初、上、中下旬等内容,应精确到具体日期。 举例n例一:乙方作为演艺人员为甲方提供的演艺服务自 年 月 日起至所有演出结束。l应明确演出的具体截止时间,如无法确定截止时间,应明确演出多少场次后结束,或对结束时间有一个明确的界定。 n例二:对于甲方要求的货物,乙方应在2011年8月下旬交付。l对于交付的日期,应尽量明确到具体日期,旬的时间单位跨度较大,尤其在食品等保质期要求严格的情况下,履行期限的具体、明确非常重要。 合同法律培训4040 履行地点履行地点释义n履行地点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和对方当事人接受履行的地点。不同的合同,履行地点有不同的特点。 n不同的合同,其履行地点的具体含义是不同的:买卖合同中,买方提货的,在提货地履行;卖方送货的,在买方收货地履行;在工程建设合同中,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履行;运输合同中,从起运地运输到目的地为履行地点。 n履行地点在合同中应当规定的明确、具体:履行地点有时是确定运费由谁负担、风险由谁承担以及所有权是否转移、何时转移的依据;履行地点也是在发生纠纷后确定由哪一地法院管辖的依据。重要性 合同法律培训4141 履行地点 常见 问题在合同中会出现交付地点未列明的情况;合同中虽约定了交付地点,但对产品的运输、运费承担等事项未列明;在劳务合同中,对履行的具体地点未详细列明,导致当事方对履行地点产生分歧。 举例n例一: 乙方应将产品按约定的时间交付至甲方。l分析:此条内容在卖方提供的文本中经常出现,此条未明确交付的地点,也未明确运费的承担,在履行中极易出现分歧;l如果我方作为买方,应指明交付地点为我方指定的地点,并明确运费由卖方承担。 合同法律培训4242 履行方式履行方式释义n履行方式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具体做法。不同的合同,决定了履行方式的差异。如:买卖合同是交付标的物,而承揽合同是交付工作成果。n履行方式与当事人的利益密切相关,应当从方便、快捷和防止欺诈等方面考虑采取最为适当的履行方式,并且在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 履行可以是一次性的,也可以是在一定时期内的,也可以是分期、分批的;履行方式还包括价款或者报酬的支付方式、结算方式等。l如结算方式可以选择:现金结算、转帐结算、同城转帐结算、异地转帐结算、托收承付、支票结算等。重要性 合同法律培训4343 履行方式 常见 问题在约定的付款方式后,并未提供收款方账户信息,给合同履行带来不便;在付款安排上,会出现指定第三方付款或第三方收款的情况,此时应做好指定第三方收款或付款的书面文件,避免出现风险;对于工作成果的交付形式(如PPT、Word等电子文档,纸质文档等,交付产品的格式、形式),未作出详尽的说明。根据合同需要,应注意在合同条款中,列明合同的主要义务的履行不得转让至第三方。 举例 n例一:甲方以转账形式向乙方付款。l分析:乙方在此条款中未提供收款方账户信息,会给合同履行带来不便。n例二:乙方应在工作完成后向甲方交付项目策划方案。l分析:对于工作成果的交付形式(如PPT、Word等电子文档,纸质文档等,交付产品的格式、形式),以及方案的数量未作出详尽的说明。 合同法律培训4444 (七)违约责任释义n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n违约责任是促使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使对方免受或少受损失的法律措施,也是保证合同履行的主要条款。n一般有关合同的法律对于违约责任都已经作出较为详尽的规定。但法律的规定是原则的,即使细致也不可能面面俱到,照顾到各种合同的特殊情况。 n当事人为了特殊的需要,为了保证合同义务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为了更加及时地解决合同纠纷,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如约定定金、违约金、赔偿金额以及赔偿金的计算方法等。表现形式 合同法律培训4545 违约责任 常见 问题n在约定违约责任时,经常出现过高的情形,如:日违约金为1%甚至更高;赔偿全部货款等内容;n在约定定金违约责任时,定金与订金混淆:“定金”指为保证合同的履行,由付款方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款项:l定金具有担保性质;定金约定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l执行双倍罚则,如付款方违约,定金不予返还,如收款方违约,收款方双倍返还定金; “订金”目前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一般可视为“预付款”:l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担保性质;l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效力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 合同法律培训4646 违约责任 举例n例一:一方违约时,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额百分之一的违约金。l分析:约定违约责任时,日违约金为百分之一比例太高,实践中不易获得支持。n例二:在合同签署后,甲方(购买方)应向乙方(卖方)支付货款总额30%的定金。 l分析:定金具有担保性质;定金约定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视为预付款,不能适用定金双倍罚则。 合同法律培训4747 (八)争议解决的方法释义n解决争议的方法指合同争议的解决途径,对合同条款发生争议时的解释以及法律适用等。当事人可以约定解决争议的方法。n解决争议的途径主要有:双方通过协商和解;由第三人进行调解; 通过仲裁解决;通过诉讼解决。u提示:仲裁和诉讼只能约定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具体方式 合同法律培训4848 争议解决的方法 常见 问题 n在涉外合同中,遗漏合同适用法律的条款;n在争议解决方式中,诉讼和仲裁条款同时存在;n在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时,选择的仲裁机构不明确。n如果意图通过诉讼解决争议是不用进行约定的,通过其他途径解决都要事先或者事后约定。依照仲裁法的规定,如果选择适用仲裁解决争议,除非当事人的约定无效,即排除法院对其争议的管辖。但是,如果仲裁裁决有问题,可以依法申请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或者申请法院不予执行。当事人选择和解、调解方式解决争议,都不能排除法院的管辖,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 解决方 法 选择 合同法律培训4949 争议解决的方法n例一:双方同意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提交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或提交仲裁机构仲裁解决。l此处并未明确适用的争议解决方式,诉讼或仲裁解决方式只能选择其一。n例二:双方同意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裁决。 l选择适用仲裁作为解决方式的,应列明选定的仲裁机构,仲裁机构的名称应准确具体。如:北京仲裁委员会。 举例 合同法律培训5050 重大误解和显示公平的情形n“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产生错误的认识,致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真实意思相违背,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此处并未明确适用的争议解决方式,诉讼或仲裁解决方式只能选择其一。 n“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民事行为。释义 合同法律培训51 新热水器遭破坏 拒付货款不支持 新买的热水器安装在楼顶,尚未使用遭他人破坏,购货人为此拒付货款,被商家告到法院。2012年3月5日,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认定该热水器的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购者须支付货款7000元。 向龙在百色市右江区经营一家热水器专卖店。2011年5月,兰小凤到向龙经营的专卖店订购一台价值7000元的热水器,约定安装完毕后即付款。后向龙依约将热水器安装在兰小凤居住的大楼楼顶,当时热水器可通水正常使用。可第二天早晨,兰小凤发现刚装好的热水器遭人破坏无法使用,遂报警,案件一直未侦破。因兰小凤拒付货款,向龙为此向法院起诉,请求兰小凤支付货款7000元。 庭审时,兰小凤提出,向龙给他安装订购的热水器,他没有验收,按习惯交易的双方约定,他支付货款后,热水器的所有权才发生转移。现他没有使用热水器,也还没有验收和支付货款,买卖合同依法不成立。热水器被他人破坏,损失应由侵权人承担。法院应驳回对他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合同法第133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兰小凤订购的热水器,自送到约定地点并安装完毕,应视为该热水器的所有权已转移给兰小凤。热水器是安装交付给兰小凤后遭受损坏的,根据合同法第142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热水器遭他人破坏造成的损失应由兰小凤自行承担,兰小凤不能以此为由拒付货款。故法院依法判决兰小凤支付向龙货款7000元。 合同法律培训52 合同的成立以及违约赔偿 原告:S市化纤厂被告:S市虹美百货公司(一)案情原告与被告曾于5月15日签订了一份购销各类涤纶哔叽40万m的合同,由于当时物价变化很大,不便把价格定死,双方在合同价款一栏内,只写了:“依市价而定”,交货时间是该年年底。合同订立以后,原告积极组织生产,到当年9月底已生产30万m的涤纶哔叽,为防止库存积压,及时收取部分货款,遂电告被告,要求发运30万m的涤纶哔叽。被告复函表示同意。货到以后,被告组织有关工作人员进行了初步检验,认为颜色、手感均很好,但布中跳丝、接头太多,遂提出产品有质量问题,但考虑到该产品在市场上有销路,且双方有多年良好的合作关系,同意接收,并对另10万m的涤纶哔叽提出了明确的质量要求。10天以后,被告向原告按6元m的价格汇去180万元的货款。原告收到货款后,提出市场价格为7.2元m,按原来商定的内容,应按市价确定合同价格,被告应按1.2元m补足全部货款。但被告一直未予答复。当年12月5日,原告又向被告发函提出了另10万m已经备齐,要求发货并同时要求被告补足第一批货物的价款。被告复函提出该批货物质量太差,没有销路,要求退回25万m,双方为此发生争议, 因多次协商不成,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全部货款并支付违约金。 合同法律培训53 (二)几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提出解除合同是合理的,因为原告交付的货物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但考虑到被告已接收了货物,那么应允许被告变更合同内容,即不再接受另10万m的货物。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提出解除合同并退回已接受的货物已经构成违约。因为被告在接受货物时并没有提出质量异议以后不能再提出质量异议,并以此为由解除合同。 第三种观点认为:购销合同因一直缺乏明确的价格条款,因此不具备购销合同的必要条款,应当宣告合同不成立。 合同法律培训54 (三)我的的观点本案首先需要确定合同是否成立。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此处所称“主要条款”,是指根据某个合同的性质所必须具备的条款,如果不具备这些条款,合同就不能成立。一般来说,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指标的、价款,如果缔约当事人未就这些条款达成合意,则合同不能成立。从本案来看,双方所订立的是购销合同,显然要使该合同成立,则缔约双方应就标的价格条款达成一致,而双方在缔约时考虑到当时物价变化很大,不便把价格定死,双方经协商,在合同价格一栏内,只写了“依市价而定”几个字,这是否意味着当事人没有规定价格条款?从民法上看,此种情况并不属于为规定合同价格情况,不能据此而认定合同未成立。从本案来看,当事人就价格条款所作出的规定,属于这种将来确认的条款,在实践中又称为“活价条款”,就是说当事人尽管没有规定价款,但规定了将来确定价款的合理标准和具体的方法,这就是本案中所提到的“依市价而定”。由于“市价”是不难确定的,因此,可以认为,价格条款是可以在将来具体确定的,据此认为本案中不存在价格条款而认定合同不成立的观点是不妥当的。即使本案中未明确规定价格条款,但是由于双方当事人都已实际作出履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6条、第37条的规定 ,合同可以因当事人的实际履行行为而成立的规则,因此也应认为合同已经成立。 合同法律培训55 在合同成立以后,原告第一次交付30万m的涤纶哔叽确有瑕疵,但数月后被告提出货物质量有瑕疵,要求解除合同并退回货物,其主张能否成立呢? 合同法第94条规定,可以在对方严重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合同。不过,在交付商品有质量瑕疵的情况下,为了严格区分双方当事人的责任,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要求买受人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供方应对提供的产品的质量负责,供方交货时,应将产品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和双方商定的必要的技术资料随同产品或运单交需方据以验收。根据合同法第157条,“卖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第158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在本案中,被告在进行初步检验时发现产品有质量问题以后,本来可以及时向原告提出书面异议并拒付货款;如果质量确实不符合规定,被告有权退货,但被告考虑到该产品在市场上有销路,且双方有多年良好合作关系,于是同意收货,并于10天后向原告汇去了180万元货款。可见被告已经放弃了提出质量异议,以及在对方交付货物有瑕疵时,可以享有的补救的权利,那就意味着货物已被被告视为符合合同规定,原告以后再提出解除合同,显 然无法律上的依据,也就是说,被告享有的法定解除权已经放弃,不能再继续行使该项权利。被告向原告按每6元m的价格汇去180万元货款,而没有根据市价(7.2元m)来付款,可能是考虑到了货物质量方面存在瑕疵因此单方面降低了价格,但此种单方面降价行为是不妥当的。其原因在于,既然被告已经同意收货,也未提出以降价作为接受瑕疵的先决条件,那么事后单方面降价,显然违背了双方约定的依市价而定价格的条款。原告要求被告按7.2元m补足全部货款,显然是合理的。 合同法律培训56 被告提出,因原告交付的货物质量有瑕疵,被告不能再接受原告准备交付的第二批货物(即10万m涤纶哔叽)。如果仅仅只是拒绝接受该10万m货物,则是一个变更合同的问题。合同的变更与合同的解除是不同的,合同变更只是对原合同内容作出某些修改和补充而使其内容发生部分变化,但并非是消灭原合同关系,或者根本改变合同的实质内容。而合同的解除则是消灭原合同关系,且并不建立新合同关系。合同的变更一般只涉及到合同未履行部分,变更前已履行的部分则不再变动。而合同的解除将使合同关系消灭,因此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在本案中,如果被告只是提出拒绝接收第二批货物,而并未提出退回全部货物,那么这在性质上属于变更问题。 合同法律培训57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合同变更与合同解除,除法律或合向另有规定以外,应该由双方协商一致,因为合同的任何内容都是经过双方协商达成的,因此,变更或解除合同内容应该经过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无正当理由擅自变更合同内容,不仅不能对合同另一方产生约束力,而且将构成违约行为。因此,被告要求拒收第二批货物,必须经过双方协商,达成变更合同数量条款的协议,才能实施此种行为。 如果原告先前交付的第一批货物质量确实存在瑕疵,被告是否能够拒绝接受?由于在接受第一批货物时,被告对第二批货物已提出具体质量要求,如果原告交付的货物确实不符合这一质量要求,为此被告可以以原告违约为由,要求解除合同,这已经不再是合同的变更问题了,而转化为违约后的补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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