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需课-师德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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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一、人之师的基本底线:,行为,符合师德标准,二、人之师不可超越的红线:法律法规,三、人之师应追求境界:学生的榜样,公需课,-,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第一讲,一、人之师的基本底线:行为符合师德标准,定底线的标准:,这个底线定的足够地低,,,低到让大家认为,这太容易,太简单,不做到它甚至说不过去。,而我们只要,守住这条底线,,就,能平平安安地在这三尺讲台上站住,而不致于引来不必要的“,风波”。,守住教师的底线,是为了保护我们自己,。,一、人之师的基本底线:行为符合师德标准,(一),善待自己,感受幸福,做一个阳光快乐的老师。,(二)善待学生,体会幸福,创造一个充满快乐、富有魅力的课堂。,(三)善待家长,分享幸福,过悠闲自得的教育生活。,(一),善待自己,,,感受幸福,做一个阳光快乐的老师。,一、人之师的基本底线:,行为,符合师德标准,今年教师节,在,QQ,上看到的祝福语:,老师快乐,学生就快乐,,学生快乐,家长就快乐,,家长快乐,全国人民都快乐!,所以,老师一定要快乐!,优质的教育一定是建立在师,生共同的既善又好的生活上。,教育的真义是使人幸福。教师应当理直气壮的追求自己的人生幸福,教师从事自己的职业活动不只是为学生成长所作的付出,不只是别人交付任务的完成,同时也是自己生命价值和自身发展的体现,就是追求幸福的过程。,一个体重不断增加的人很难教别人减肥,一个倦怠萎靡的老师很难让学生打起精神,善待自己:,当意识到生命的蜡烛在“,照亮,”学生的同时,也应“,照亮,”自己。,第一、不要把工作当作生活的全部,更不是唯一。,教书育人是享受,还有别的也需要享受,这才构成完整的幸福,我们还有业余的生活,还有自己的其他责任。一定要善待自己,对得起自己。,善待自己,两个建议,第二、不要事事都争第一,都求完美无缺。,教育的过程就是一个不完美的人引领着一群不完美的人追求完美的过程。,我们教师干的是良心活。,三句话,第一句话是“算了吧”。,第二句话是“不要紧!”,第三句话是“会过去的!”,三不要,一不要拿别人的错误惩罚自己。,二是不要拿自己的错误惩罚别人。,三不要拿自己的错误惩罚自己。,三乐法,助人为乐、知足常乐和自得其乐。,善待自己,学会三句话,学会“三不要”,学会“三乐”法,(二),善待学生,,体会幸福。,明白一个简单的道理:,没有学生的合作,教师的工作绝对不会有成效。,一、人之师的基本底线:,行为,符合师德标准,一是要用学生的眼光去看待学生。,二是要用发展的眼光对待学生。,三是要虚心向学生学习。,理解学生最重要,三个建议,1.,要让学生喜欢你。,重视第一次见面,第一节课。,2.,善待孩子的错误,等待他的成长。,发现、理解、信任、包容、等待、赏识,3.,课间走进学生,亦师亦友。,善待学生,一、人之师的基本底线:,行为,符合师德标准,(三),善待家长,,家校共育的过程也是一种幸福。,体现在保护学生、自己和家长三者的身心。,对家长的态度:理解、认同加上一些理性的建议,争取家长的信任、理解和支持。,四个建议,第一:不随便给孩子扣帽子;,第二:赏识家长,;,第三:善待学困生的家长,;,第四:请家长善待自己的孩子。,(三),善待家长,,,家校共育的过程也是一种幸福。,二、人之师不可超越的红线:法律法规,“,提高法商,依法执教,”,法商,-,高智商、高情商、良好法律知识修养以及自觉守法行为习惯有机统一的个人心理结构,表现为,个人依法办事,的实际能力。,依法执教,的法律意识从而有助于大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推进学校的法制建设。,案例一:,某中学初二(,1,)班学生薛某,因平时学习成绩不太好,上课总是不遵守纪律,老师们都不太喜欢他,尤其是语文老师。这天,语文讨论课上,老师让同学们自由发言进行争论。薛某起身回答问题时,由于他的观点与老师的观点不一致,因此老师很不高兴,并用刻薄的语言训斥薛某,说他,“笨得像猪”,。薛某听了以后很不服气,就顶了老师一句,说,“你才像呢”,。老师一气之下就把薛某赶出了教室,并说,,“既然我像猪,以后你就不要再来上我的课了!”,。,二、人之师不可超越的红线:法律法规,案例二:,一位在教育战线上奉献了,20,多年的老教师,因为打了学生一巴掌,被家长告到了教育局,局里处分了他,这位老师觉得委屈,觉得冤枉:,“,我是为他好才打他,爱之深责之切啊,这么多年不都这么教的吗,严师出高徒,我错了吗?,”,二、人之师不可超越的红线:法律法规,案例三:,六年级学生林某及同学邓某等人因上体育课迟到,被体育教师唐某责令罚站在一旁。林某与邓某趁老师不注意,相互追逐打闹。唐某见状,遂揪住两人衣服将其拖往该班班主任的办公室。因林某用脚抵地不肯走,唐老师对林某大腿顺腿一扫,林某当场跌倒在地,经诊断为股骨骨折,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认为构成十级伤残。,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林某上课时纪律散漫,可按学校有关纪律处罚。但作为教师的唐某教育方法不当,体罚学生,致原告受伤,其行为违反了法律的有关规定,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唐某是某小学教师,侵权行为发生在其履行教师职务期间,故致伤学生的赔偿责任应由学校向原告承担。因此判决被告某中心小学被判赔偿原告林某经济损失,26885,元。,案例四:,某小学教师王某在中午放学后,12,点多,让不满,10,岁的学生赵某为其打开水,赵在打回开水上楼的过程中,被另一在学校楼道防盗门横梁上打秋千的同学阎某撞上,赵某的腿被烫伤。,二、人之师不可超越的红线:法律法规,案例五:,学校公布中小学生成绩排名对吗?,案例六:,班里丢了东西,班主任是否有权搜身?,案例七:,罚款能否成为教育手段:迟到要罚款,卫生不好要罚款,违反课堂纪律要罚款,考试不及格要罚款,案例八:,班主任能否隐匿或拆看学生的信件?,案例九:,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严重不良行为怎么办?,案例十:,学校提前解聘教师,是否侵害了教师的合法权益?,二、人之师不可超越的红线:法律法规,(一)我们必须学习法律法规,宪法,民法,刑法,二、人之师不可超越的红线:法律法规,(二)有哪些教育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7,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9,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二、人之师不可超越的红线:法律法规,(二)有哪些教育法律法规,10.,教师资格条例,教学成果奖励条例,11,社会力量办学条例,12,幼儿园管理条例,13,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4,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520022005,年全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纲要,16,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17,小学管理规程,18,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19,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20,家长教育行为规范(试行),21,中小学生守则,22,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三)常见的教师侵权行为,二、人之师不可超越的红线:法律法规,1.,侵害学生的受教育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侵权行为,:,擅改学生报考志愿、不准成绩差学生考试、不准学生上课、占用学生上课时间,处罚以行政处分为主:批评、警告、记过,如有精神或财产损失的,还要依法承担经济赔偿。,(三)常见的教师侵权行为,二、人之师不可超越的红线:法律法规,2.,批评方式、指派不恰当的工作,造成伤害。,民法,中规定:,1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身体有缺陷,(,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以及患有间歇性精神病的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三)常见的教师侵权行为,二、人之师不可超越的红线:法律法规,3.,侵害学生的人身自由权。,宪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法的承担刑事责任。,法律意义上的,体罚,,是教师对学生肉体实施惩罚并使其受到伤害的行为。,变相体罚,,是指采取其它间接手段,对学生肉体和精神实施惩戒并使其受到伤害的行为。,体罚是我国现行法律中明令禁止的行为,根据学者之研究,大抵可分为四类,:,鞭打,:,诸如打手心、打臀部、打耳,光。,维持特定姿势,:,诸如长时间罚站、半蹲、罚举重物。,激烈运动,:,诸如罚跑步、伏地挺身、青蛙跳。,过度从事特定行为,:,诸如过度罚劳动服务、过度罚抄课文。,如何正确的界定,“,惩罚,”,还是,“,体罚,”,呢?,惩戒与体罚的最根本不同之处,惩戒是一种教育方法,不损害受罚者的身心健康;体罚则以治人为出发点,对学生的身体进行处罚,往往损害受罚者的身心健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第三款中规定,教师享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 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对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的权利。,这些法律规定明确了教师对学生的管理指导权和学校对学生的管理处分权。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对,教师惩戒权,的肯定。由此可以说,教师惩戒权是法律赋予教师的一种管理职能。,教育惩戒的目的是让学生,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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