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隐患排查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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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陈永泽,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电 话,:,个人介绍,陈永泽,男,现年39岁,河南固始人,本科学历,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第一学历为汉语言文学专业专科,函授经济管理本科,其间接受过亚洲教育资源集团、方圆认证和德国TUV认证机构专业培训。,拥有ISO9000、ISO14000标准和OHSAS认证体系内审员资格,。,执业资格,第一篇 规定的背景,我国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趋于好转,形势依然严峻,一、趋于好转,事故死亡从2003年开始下降,2007年比2002年减少37913人,5年累计下降27.2%。,2007年共发生各类事故506376起,死亡101480人,2002,2006,2007,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伤亡率,1.33,0.56,0.413,工矿商贸十万从业人员事故死亡率,4.05,3.33,3.05,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13.7,6.2,5.1,煤矿百万吨死亡率,4.94,2.041,1.485,二、,形势非常严峻,-事故总量过大;,-经济损失惨重;,-重特大事故发生频繁;,-职业病发病率居世界首位。,每年因各类事故死亡大约13万人左右,受伤70多万人,经济损失高达2500亿,占的。,1、第一位:道路交通,每年近10万人上报占一半,应该为25万人,2、第二位:工矿企业:一年死亡大约16000多人,瞒报2/3,实际近5万人,(1)煤矿:平均一天死亡17人,(2)建筑业:一年死亡2000多人,3、第三位:铁路的路外事故,一年死亡8000人,大约一小时死亡一个人,4、第四位:火灾,每年大约造成2500人死亡,5、第五位:水上交通事故,每年死亡500人,一次死亡3-9人,较大事故每天7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事故每周2.5起,一次死亡30人以上特重大事故平均每月1起,一次死亡100人以上的特重大事故每年一起,今年一季度全国发生各类事故108123起,死亡19465人,同比分别下降23.6%和15.9%。但是,全国发生重大事故29起,死亡420人,同比增加12起、120人,分别上升70.6%和40%。,三、橙色GDP及其演变规律,人均DP10003000美元是事故易发期,工矿企业事故死亡人数与GDP增长率变化趋势是一致的,正相关系数达0.86,当GDP增长率8.3,相对平稳,GDP增长率9.0,尤其是超出10.0后,上升明显,未来5年内,中国工业事故中的死亡人数不会出现明显的下跌趋势。,四、,状况令人堪忧,-事故隐患大量存在;,-职业危害严重;,-职工群众安全素质差;,-安全生产工作良性机制未形成。,隐患是滋生事故的土壤,排查治理事故隐患是落实的最好抓手,五、隐患排查治理的实践,2007年 国家开展重点领域和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成果显著。,2008年 国家“,隐患治理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2008年安全生产月主题:,治理隐患 防范事故,第二篇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有关概念,一、安全:,与危险相对,免遭不可接受危 险的伤害(没有危险不出事故)。,“安全十大理论”,1、安全就是需要 马斯洛五种需求理论,生理安全社交尊重感自我价值,2、安全就是生命,3、安全就是效益,4、安全就是幸福,5、安全就是文明,6、安全就是稳定,7、安全就是形象,8、安全就是政绩,9、安全就是生活质量,10、安全就是生产力,有人说:安全就是,“,1,”,其他都是00000000生命只有一次 人体无备件,二、安全生产:,1、定义:在生产过程中,通过改善劳动条件,消除或控制危险、有害因素,防止伤亡事故,从而保障人身安全与健康,设备和设施免受破坏,环境免遭破坏。,2、对象:人、机、环,安全生产-扩大到生活、公众、社会,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三、安全管理:,1、定义:针对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运用有效的资源,发挥人们的智慧,通过人们的努力,进行有关决策、计划、组织和控制等活动,实现生产过程中人与机器设备、物料、环境的和谐,达到安全生产。,2、目标:减少和控制危害,防止事故发生,保证人、财、物、环安全。,3、管理的基本对象:所有人员、设备设施、物件、环境、财务、信息等方面。,四、事故,1、事故:人们在实现有目的的行为过程中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造成的人身伤害、设施设备损坏、财产损失的突发性意外事件。,2、事故的一般特性,普遍性;因果性;随机偶然性;预防性;潜入性,3、统计特性海因里希法则,1:29:300,4、事故隐患-控制危险源的安全措施的失效或缺少。,5、危险系统中存在导致发生不期望后果 的可能性超过了人们的承受程度。,危险度=可能性严重性,6、危险源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疾病、财 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或其他损失的根源或状态。,危险源危险事件事故伤害,第三篇 规定内容,国家安监总局第16条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于2007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共四章三十二条。,一、规定的目的,第一条,(共5个目的),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二、规定的适用范围,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三、事故隐患定义和分类,规定第三条,(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定义:,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二)、事故隐患分类 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四、事故隐患的报告与处理,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第十五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第十八条,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第二十三条,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五、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规定第4、7、8、9、10、11、12、13、17条,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属地管理原则和“三定四不推”原则),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第十三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六、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职责,第五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第二十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必要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应该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第二十一条,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其被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提请原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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