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工作有关的(一)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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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ick to edit Master title style,Click to edit Master text styles,Second level,Third level,Fourth level,Fifth level,11/7/2009,#,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幼儿园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幼儿园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一、“民法”中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在,幼儿,园、学 校生活、 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 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行为的某种主观意志状态,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其行为的 损害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损害后果的发生;过失则指行为人欠缺必要的注意,即没有足够的谨慎和勤勉 ,例如,对损害后果应该预见到而没有预见到,是未合谨慎;预见到了却没有采取措施加以避免,是未合勤勉 。一个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能否注意是受他的年龄、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工作范围等各种条件制约的。这些 方面也就成为判断有无过错及其程度的重要方面。如西方一些国家和地区在确定学校人员责任时,坚持“细心 的家长”的要求,并以此作为过错的衡量标准。,过错原则一般适用于对一般侵权的归责,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法律,要件有四项:即损害事实、违法行为、 因果关系、行为人过错。这里特别应注意的是,违法行为分为作为的违法行为和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实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就是作为的违法行为;未履行,法律,规定的行为义务,致他人受损害,便是不作为的违法行为。,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和过失的主观意志状态往往成为,幼儿,园民事纠纷的争论焦点,易使,幼儿,园在,法律,讼争中 处于不利地位,如按推定过错原则,则不必由原告方证明其主张,而由被告方证明自己无过错,若不能证明自 己无过错则推定为有过错。,二、“,教育,法”中的有关规定,“,教育,法”第44条:,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 护学生的身心健康。,“,教育,法”第73条:明知校舍或者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有关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学校保护”第5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来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16条第一款: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第17条: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 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第19条:,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第四章“社会保护”第26条: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戏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和健康。,第27条: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 烟。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48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52条:明知校舍有倒塌的危险而不采取措施,致使校舍倒塌,造成伤亡的,依照刑法第187条的规定追究 刑事责任。 四、,幼儿,园工作规程中的有关规定,幼儿,园工作规程中规定,幼儿,园的任务是: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 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规程”第三章“,幼儿,园的卫生保健”第12条:,幼儿,园必须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幼儿,园应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以及其他有关卫生保健制度。,第1320条,明确规定了,幼儿,园应当制定有关制度,对在园,幼儿,的衣、食、住、行全面照管及对,幼儿,进行 安全,教育,。这些制度即是幼教工作者必须遵守的法规。,第六章“,幼儿,园的工作人员”第41条是奖惩条款。如果教职工在安全、卫生、保健等方面出现失职,显然 适用本条的罚则。,第八章“,幼儿,园与,幼儿,家庭”第47条规定:,幼儿,园应主动与,幼儿,家庭配合,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向家长宣传科学保育、,教育,幼儿,的知识,共同担负,教育,幼儿,的任务。,五、,幼儿,园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幼儿,园管理条例第3 条:,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在,幼儿,全面发展,教育,中,,幼儿,体育始终是第一位的,而,幼儿,体育中首要的内容是安全、卫生、自我保护意 识与能力的,教育,与培养。,第三章“,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第13条:,幼儿,园应当贯彻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创设与,幼儿,的教 育和发展相适应的和谐环境,引导,幼儿,个性的健康发展,,幼儿,园应当保障,幼儿,的身体健康,培养,幼儿,良好生活 卫生习惯,促进,幼儿,的智力发展,培养,幼儿,热爱祖国的情感以及良好的品德行为。由本条可见,民法中虽 未明确规定,幼儿,园为,幼儿,的监护人,但,幼儿,园却承担着类似监护的职责。,第16、17、18、20、21条都明确具体地强调了,幼儿,园在,幼儿,安全卫生方面应尽的职责。,第五章,是奖、罚则,幼教工作者也必须了解。 六、国家教委文件中的有关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文件关于改进和加强学前班管理的意见(国家教委教基19918 号)中规定:“学 前班应执行国家有关,幼儿,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章、制度。”“我委(国家教委)基础,教育,司拟订的 学前班保育和,教育,的基本要求(试行稿)可做为指导学前班保育与,教育,工作的依据。”,以上的,法律,条文与,幼儿,园工作紧密相关,每一位园领导都应该熟练地掌握。一旦发生有关民事纠纷,,幼儿,园若能证明自己的工作在以上方面无瑕疵,才会被认为是无过错的。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总是认为,幼儿,园负有监护义务的,即不管,幼儿,园对,幼儿,在属其照管期间或范围内发生的事故有无过错,,幼儿,园都要作为 临时监护人,对,幼儿,的人身安全承担一定责任,【,法律问题】,从上述介绍中可以看出,“西安幼儿园吃药”事件涉及很多法律问题,有刑事的、民事的,还有行政的。虽然,本事件未必会演变到需要在刑事、民事、行政三个领域全面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尤其是民事方面,由于涉及到群体性,政府出于维稳需要,完全有可能通过强势介入,逼迫幼儿园与幼儿家长们达成赔偿协议,但是,西安市政府既然已经举起了严处的大旗,因此,即便是幼儿园与幼儿家长们达成赔偿协议,在幼儿园及有关人员的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的追究上,总得给民众、给社会一个过得去的交代。因此,我们还是有必要对该事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做些分析或预估。,(,一) 关于“停业整顿”。,其实,从政府方面就该事件所公布的信息看,虽然有关调查刚刚开始,但是,幼儿园及有关人员已经正在承担有关的行政法律责任了。,据媒体报道,3月11日,莲湖区教育局已经责令枫韵幼儿园停业整顿。而“停业整顿”即是幼儿园所遭受行政处罚。“停业整顿”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准确的表述是“责令停产停业”,而非“停业整顿”。至于被责令停业之后,是否整顿?如何整顿?整顿之后能否恢复营业及何时能恢复营业?这些都属于行政相对人自己的事,而并非政府部门的分内之事了。从这点上看,西安有关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点管多了。,我非常佩服西安有关行政机关对涉事幼儿园作出行政处罚的效率。政府的调查刚刚开始,“停业整顿”的决定就已经作出并且立马实施。我不禁暗暗为作出如此决定的行政机关担心:如果涉事幼儿园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该行政机关是否将面对“民告官”?!当然,我的担心无疑是杞人忧天!但是,我敢斗胆下这样的一个结论:西安有关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停业整顿”的决定在程序上肯定经不起推敲!,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在下面列举的条款中规定了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程序: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我的疑问是:,1、未经幼儿家长同意长期给幼儿服用“病毒灵”是不属于违法?如果属于违法,违法事实查明了没有?,2、行政机关在对幼儿园作出“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了吗?,3、作出“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受到尊重了吗?!,(二)、本案不属于刑事案件,相关人员还不至于须受到刑事处罚。,据媒体披露,幼儿园法定代表人、园长、保健室负责人已被警方控制,涉事药品已被封存送检。从这条信息中可以看出,政府除祭出“停业整顿”大旗之外,再祭出的即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大旗了!但是,从媒体公开披露的相关信息看,我有这样一个判断:政府可能会失望!本案不属于刑事案件,相关人员还不至于须受到刑事处罚。,我认为,这个问题,政府部门及警方有必要作出解释或者说明。,(三)保健医生是否涉嫌非法行医?是否须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336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本罪的理解和认定,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幼儿园给小朋友长期服用的药物是“病毒灵”,而“病毒灵”属于处方药。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才能开。非处方药:指应用安全,质量稳定,疗效确切,使用方便,不需医生处方,可以在柜台购买到的药品。,我,不清楚媒体所称“幼儿园法定代表人、园长、保健室负责人已被警方控制”中的“控制”二字是什么意思?既然出动了警方,“控制”肯定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但是,“控制”是否一定属于刑事强制措施呢?!我看也未必!如果是已经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用的字眼就不应是“控制”而应当是“刑拘”、“逮捕”或者“监视居住”等字眼。也许,警方对本事件是否构成刑事案件也是没有足够把握,但是,基于社会的关注、政府部门的重视或者压力,警方不得不介入但又留有余地,所以采取了刑事诉讼法规定以外的其它强制措施。如果是这样,那么,警方对有关人员的所谓的“控制”是否合法呢?!,而根据目前披露的信息,“保健医生”是否是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尚不得而知。经查,该幼儿园保健医生黄林侠目前只能提供一张广东省发的医师资格证的复印件。按照规定,从业医师必须在从业机构所在地的卫生部门注册后,才有医师资格。而幼儿园显然不会是从业医师可以注册执业的“从业机构”。因此,该幼儿园保健医生涉嫌非法行医,这是确定无疑的。,但是,他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罪呢?如果达到非法行医罪的追诉标准,他将遭受刑事处罚;如果未达刑事追诉标准,他应当受到怎样的行政处罚呢?,在这个问题上,有两个观察点:,第一,小朋友服用“病毒灵”是否会构成对身体的损害?小朋友的身体是否已经受到损害?,第二,在小朋友服用“病毒灵”这件事上,保健医生有什么行为?起到了什么作用?,对此,我们只能静待政府组成的调查组及警方的调查结果。,看完此则新闻,第一感觉就是像这起“西安幼儿园服药事件”来看,主要的问题在于是药三分毒,给健康幼儿喂药,伤害幼儿身体、造成心理影响,且是批量给众多幼儿使用,社会影响恶劣。这样的社会危害性,是该够得上刑事处罚了。但可惜刑法没有虐童罪,故意伤害罪也要造成轻伤以上,因此难以定罪。这是立法疏漏,是个法律漏洞。,以涉嫌非法行医罪拘留人,值得商榷。根据2008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行医的主体是未取得医生资格的人,那么本案保健医生是否有执业医生资格?其次,非法行医是以造成一定后果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为要件的,譬如“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即便如此,在法理上所表现出来的非法行医,其被害对象一般是针对患者而言,都是健康儿童,也都难谓行医。所以定这个罪是有问题的。而以抓人来平息民愤,也回避了本质的利益勾结:如幼儿园与保健医生、药物供应商是何种利益关系?是否有儿童药物试验之嫌?监管部门严重失职。,不过,,类,似于这起“西安幼儿园的事件”,这是明显的伤害、虐待儿童行为,但也会因为没有构成轻伤以上,而不能定罪。再看其他一些报道,譬如保姆给婴儿喂安眠药、摔打婴儿、变态对待婴儿等,最后都因“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而不了了之。这些对儿童的伤害,会给儿童成长蒙上巨大的阴影或者后遗症,也给家长极大的刺激,因此需要专门立法来保护毫无防御力的儿童。,这样一来,就有相关的法律人士表示:当前,能做的就是设立虐童罪,规定殴打、虐待、伤害、变态对待儿童,情节严重的,予以刑事处罚。以此震慑违法者。,幼儿园的特殊性,学生为无行为能力人,学校负有类似监护人的职责,学校的安全责任更难于防范,基本法律,2006 义务教育法,2006未成年人保护法,2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6 幼儿园工作规程,1989 幼儿园管理条例,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保护法,幼儿园教职工要学习法律法规,同时教育幼儿遵守法律。,作业结合实例说说你们园是怎样执行法律法规。,谢谢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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