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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三章 世界贸易组织的 运行机制,本章主要内容,第一节 加入和退出机制,第二节,WTO,的决策机制,第三节,WTO,的争端解决机制,第四节,WTO,的贸易政策评审机制,一、概述,WTO,成员可以是主权国家,也可以是作为国际组织的欧盟,以及具有独立的对外商业关系、但不具有独立主权的单独关税区(,Separate customs territory,)。,WTO,成员分创始成员和加入成员。,第一节 加入和退出机制,(Accession and Secession Mechanism),二、创始成员(,Original Member,),须具备的条件:,一、在,1995,年,1,月,1,日,建立,WTO,协定,生效时,已是关贸总协定缔约方;,二、签署参加一揽子接受乌拉圭回合的所有协议;,三、在乌拉圭回合中作出关税与非关税减让,以及服务贸易的减让。,三、加入成员(,Acceding Member,),任何主权国家,或在对外商业关系上拥有充分自主权的,单独关税区,,均可以向,WTO,提出加入申请,进行全面谈判,按谈妥的条件加入该组织,成为一般成员。,加入,WTO,的程序分为四个阶段:,阶段一:提出申请和受理,递交正式信函,列入会议议程,设立相应的工作组,阶段二:对外贸易制度的审议和双边市场准入谈判,提交“对外贸易制度备忘录”、现行关税税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审议,市场准入谈判,阶段三:多边谈判和起草加入文件,起草“加入议定书”和“工作组报告书”,通过上述文件,提交部长会议审议,阶段四:表决和加入,部长大会表决,2/3,通过,申请方签署,30,日后,文件生效,成为,WTO,正式成员,四、退出及互不适用,退出:在,WTO,总干事收到书面退出通知之后起的,6,个月,期满后,退出生效。,互不适用:由于政治或其他原因,一些成员不同意相互之间适用世贸组织的规则,即互不适用。,GATT,第,35,条。,WTO,协定。“本协定以及附件,1,和,2,中的多边贸易协议不适用于任一成员方与任另一成员方之间,若它们之间有一方在成为成员方时,有一方不同意作此适用。”,“互不适用”缘由及案例,新成员的加入只需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因此,表示这样的意思:不能强迫那些,不同意该新成员加入的,缔约方与新成员发生贸易关系。所以,一般只能在新成员加入时,才允许引用此项规定(,约翰,杰克逊,)。,日本,1955,年加入时,曾有大批国家(,40,余国)引用,宣布对日贸易关系不适用,GATT,,主要是担心日本纺织品对本国市场的冲击。这样就大大降低了日本作为,GATT,成员的价值。后来缔约方全体经过多方努力,一部分缔约方才撤销对这项条款的引用。但截止到,1982,年,对日本引用此条款者仍有,21,个缔约方之多。,第二节,WTO,的决策机制,一、概述,含义,:是指,WTO,对有关事项作出决策时应遵循的程序原则,主要决策包括:通过新协议、对协议条文的解释和修正、豁免某成员方义务以及接受新成员等。,WTO,的决策机制是对,GATT,决策方式的继承和发展。,WTO,决策方式体现了下列,特点,:,协商一致与投票表决相结合;,协商一致为常规和先导;,投票表决为例外和后盾。,二、协商一致(,Consensus,)规则,(一)含义,也叫共识或合议。,建立,WTO,的协定,指出:,“,如果在作决定时出席会议的,WTO,成员无人正式反对所拟作出的决定,则有关机构应视为已以协商一致方式对所提请审议的问题作出了决定。,”,即若在作出决定时,出席会议的,WTO,成员无人提出正式反对,即通过有关决定。缺席、弃权、不表态均不妨碍决定的作出,。,(,1,)对,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多边贸易协定(即附件一)的修改,(,2,)豁免义务,(,3,)对争端谅解协议的修改,(,4,)争端解决机构依照争端谅解协议作决定时,需以协商一致同意方式作出,(,5,)对,建立,WTO,协定,附件,4,诸边贸易协定的增加,(二)下列事项除非另有规定,都要求以协商一致方式作出决定,三、投票表决规则,如通过合议未达成决定时,以投票决定。在部长会议及总理事会上,成员国均有一票投票权。,一国一票一致同意规则,不仅没有任何成员方表示反对,而且所有成员方都明确表示同意。,主要运用在对,WTO,最基本原则的修改上,。,一国一票多数同意规则,包括简单多数规则、三分之二多数规则、四分之三多数规则。,需要投票并需要特定多数(,3/4,或,2/3,)通过的是以下四种具体情况。,(一)关于条款解释的投票表决,部长大会和总理事会享有对,建立,WTO,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的专门解释权。其解释须获成员,3/4,多数才能通过。,(二)关于义务豁免(,Waive,),的投票表决,对成员提出的义务豁免请求,部长大会应确定一不超过,90,天的期限进行审议。首先应按照协商一致作出决定;若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协商一致,则进行投票表决,需由成员,3/4,多数通过才能作出义务豁免决定。,(三)关于修正案的投票表决,WTO,成员可向部长大会提出修正提案,部长大会应在,90,天或更长期限内,先协商;逾期未果,则由成员的,2/3,多数通过,但对重要条款的修正(如决策、最惠国待遇、减让表等)必须经所有成员接受方可生效。,(四)关于接受新成员的投票表决,新成员的加入应由部长大会作出,由成员的,2/3,多数,通过。,第三节 争端解决机制,一、,WTO,争端解决机构的构成:,争端解决机构(,DSB,),专家组(,panel,);,常设上诉机构(,SAB,);,秘书处及总干事。,二、,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管辖范围,建立,WTO,协定,附件一:多边贸易协定,包括,关于货物贸易的多边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附件二:,争端解决谅解,附件四:诸边贸易协议,三、,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原则,统一程序原则,多边原则,鼓励磋商解决争端原则,自愿调解与仲裁原则,给予发展中成员程序特殊原则,四、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鼓励成员通过双边磋商解决贸易争端,以保证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有效实施为优先目标,严格规定争端解决的时限,实行“,反向协商一致,”的决策原则,禁止未经授权的单边报复,允许,交叉报复,“反向协商一致”的决策原则,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引入了“反向协商一致”的决策原则。在争端解决机构审议专家组报告或上诉机构报告时,只要不是所有的参加方都反对,则视为通过,从而排除了败诉方单方面阻挠报告通过的可能。,交叉报复,如果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在某一领域的措施被裁定违反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或协议,且该成员未在合理期限内纠正,经争端解决机构授权,利益受到损害的成员可以进行报复。报复应优先在被裁定违反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或协议的措施的相同领域进行,称为平行报复;如不可行,报复可以在同一协定或协议下跨领域进行,称为跨领域报复;如仍不可行,报复可以跨协定或协议进行,称为跨协议报复。,五、,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磋商,成立专家组,上诉复审,专家组的建议或裁决的执行,补偿的执行与减让的中止,(仲裁、以及斡旋、调解和调停程序),如果争端当事方同意以仲裁方式解决,则可在共同指定仲裁员并议定相应的程序后,由仲裁员审理当事方提出的争端。,斡旋是指第三方促成争端当事方开始谈判或重开谈判的行为。在整个过程中,进行斡旋的一方可以提出建议或转达争端一方的建议,但不直接参加当事方的谈判。,调解是指争端当事方将争端提交一个由若干人组成的委员会,该委员会通过查明事实,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促成当事方达成和解。,调停是指第三方以调停者的身份主持或参加谈判,提出谈判的基础方案,调和、折衷争端当事方的分歧,促使争端当事方达成协议。,第四节 贸易政策评审机制,(,Trade Policy Review Mechanism,TPRM,),一、概述,最初,贸易政策的评审根据,GATT,进行,集中在货物贸易领域。随着,1995,年,WTO,的成立,评审的范围扩展至服务贸易、,TRIPS,以及,TRIMS,,并最终达成了,贸易政策评审机制,,构成,WTO,文件的,附件三,。,二、贸易政策评审机制的内容,(一)评审目标,通过经常性的监督,了解所有成员政府是否遵守,WTO,的规则、纪律和承诺,敦促他们履行义务;,通过向其他成员方通报贸易政策变化,更多地了解各成员的贸易政策和实践,增强各成员贸易政策及做法的透明度。,(二)评审原则,以各成员方贸易政策的,透明度原则,为基础。,(三)评审频率,审议频率取决于成员在“最近一个具有代表性时期”占世界贸易份额来确定。,四个最大的贸易方每,两年,一次审议;,排列其后的,16,个成员每,四年,一次审议;,其他成员每六年一次,最不发达国家时间更长。,(四)评审机构,由,总理事会,担任贸易政策评审机构的工作。,(五),评审内容,各成员方的贸易政策以及做法;,各成员方的经济发展需求、政策和目标及面临的外部经济环境。,(六)评审程序,确定评审方案;,收集评审材料;,贸易评审机构召开会议;,将评审的结果(被评审方提交的报告、秘书处的报告以及评审机构的会议记录)合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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