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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五章 我国对外贸易行政管理,对外贸易行政管理是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凭借行政组织权力,采取发布命令、制定指令性计划及实施措施、规定制度程序等形式,按照自上而下的组织系统对对外贸易经济活动进行直接调控的一种手段。,我国外贸宏观管理采取一法律手段为依据,以经济调控手段为主,辅之以必要行政手段的模式。,WTO,规则也允许其成员采取某些行政手段进行自身对外贸易管理。,第一节 对外贸易行政管理概述,1,、管理对象,1,)对外贸易经营管理:对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资格和经营活动范围进行规范而实施的管理。,2,)货物进出口管理:对进出口货物本身的管理。,3,)货物进出口配套环节管理:对货物进出口过程中涉及的主要配套环节的管理。,2,、管理特点,1,)统一性:被调控对象均必须在统一约束下从事经贸活动;(与经济手段的对比),2,)速效性: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及时作出反应,具有明显的灵活性和速效性;(与法律、经济手段的对比),3,)强制性:主要体现的两个方面。而经济手段则是诱致性的。法律手段则具有司法强制性。,4,)纵向性:自上而下、逐级下达和贯彻执行;,5,)规范性:政府依法行政、行政管理符合国际规范、行政管理具有公开性和稳定性。,3,、管理的必要性,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但存在市场失灵,所以通过政府“看得见的手”,运用行政手段,实施对市场活动的宏观调控,能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市场机制的缺陷,使市场规则得以维护,保证市场机制的有效性和市场运行的有序性。,我国外贸体制也处在转轨时期。有必要根据市场经济和国际规范的要求,辅以必要的行政手段来控制和调节对外贸易。,外贸行政管理必要性的具体体现,1,)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宏观调控的一种必要手段;,2,)是实施经济手段的重要保障;,3,)可以促进我国对外贸易持续稳定发展;,4,)规范对外贸易行政管理是与国际规则接轨的内在要求。,对外贸易法的规定,。,第二节 外贸行政管理的几个方面,一、对外贸易经营管理,包括对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资格管理和经营范围的管理。,新,外贸法,第八条:“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第九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货物进出口管理,对外贸易经营资格分为两类:外贸流通经营权和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外贸流通经营权:指经营各类商品与技术的进出口的权利,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与技术除外。,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指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器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的权利,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我国在外贸体制改革过程中,分阶段放宽经营限制,越来越多的各类企业获得外贸经营权,并逐步完成了由审批核准制向国际通行的备案登记制的过渡。,1,),1996,年,9,月,30,日,原外经贸部发布,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试点暂行办法,,规定在深圳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进行兴办中外合资外贸公司的试点。,东菱公司,,,中美奥康德,。,2,),1997,年初,原外经贸部开始对,5,个经济特区实行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3,),1998,年,11,月,对国家重点联系的千户国有企业实行了进出口经营权登记备案制。,4,),1999,年,1,月,将进出口经营权登记备案制扩大到全国,6800,多家大型工业企业。,5,),199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经国务院批准的,关于赋予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自营进出口权的暂行规定,,首批,20,家私营生产企业经批准获得了进出口经营权。,6,),1999,年底,原外经贸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国有、集体生产企业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申请登记的企业必须具备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机电行业不少于,200,万元),必须有固定的生产厂房和开展进出口业务所需的设施资金和专业人员等条件。,7,),2001,年,7,月,外经贸部发布,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大大放宽申请对外贸易经营权的门槛对进出口资格实行登记与核准制。,为,维护我国正常的贸易秩序和合理安排国内外市场,我国对某些重要的、大宗的货物进出口限定经营者,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和指定经营管理。,新,外贸法,第十一条:“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的进出口业务只能由经授权的企业经营;但是,国家允许部分数量的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由非授权企业经营的除外。实行国有贸易管理的货物和经授权经营企业的目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确定、调整并公布。,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的,海关不予放行”。,二、货物进出口管理,国家有关部门对进出境货物的实际管理。,限制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与技术:,外贸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十一种情况。,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配额管理,是我国实施货物进出口管理的最主要手段。,完全绝对的自由贸易是不存在的。配额和许可证是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内的世贸组织成员对货物进出口实行管理的通行做法。世贸组织也允许其成员对少数商品实行许可证管理和配额管理。,外贸法,第十九条:“国家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许可证等方式管理;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技术,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经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许可,方可进口或者出口。,国家对部分进口货物可以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外贸法,第二十条:“进出口货物配额、关税配额,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则进行分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概念:进出口货物配额管理,关税配额,三级发证机构,配额管理与许可证管理的关系。,进出口许可证:是国家管理货物出入境的法律凭证。,进出口许可证的三层含义。,进出口许可证管理:是指国家限制进出口目录项下的商品进出口,必须从国家指定的机关领取进出口许可证,没有许可证一律不准进口或出口。,我国的三级发证机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许可证局);,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特办);,地方发证机构。,进出口配额管理:是指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些货物的进出口数量或金额直接加以限制的管理措施。,配额管理是世界各国普遍使用的数量限制措施。,主要作用:,1,)对于出口:有利于外贸出口秩序;控制重要物资和敏感商品的出口数量;保证部分出口配额商品数量符合我国与他国间贸易协定的要求。,2,)对于进口:有利于对进口商品及其数量的宏观控制;防止进口对国内产业的冲击,保证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控制外汇使用,维持国家合理的外汇储备。,配额管理与许可证管理的关系:,需要配额管理的货物必须申领许可证,需要申领许可证的货物不一定与配额管理有关。,这种管理方式有利于对配额数量的控制。,关税配额:,对货物,进口,的绝对数量不加限制,对在一定时期内在规定的关税配额内进口的货物,按照配额内税率缴纳关税,对超过关税配额的进口货物,按配额外税率缴纳关税。,我国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的商品主要是农产品。,如在,2006,年,我国将取消豆油、棕榈油、菜子油等植物油产品的关税配额管理,其关税将统一降至,9%,。,三、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对买卖双方达成交易的进出口商品,由法定商检机构依法对其品质、数量、规格、包装、安全、卫生、装运条件等进行检验的活动。,我国依据,WTO,规则和我国,对外贸易法,、,商检法,等,对进出口商品检验活动实施管理。,对外贸易法,第二十一条 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商品合格评定制度,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进出口商品进行认证、检验、检疫”。,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体制的三个层次:,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AQSIQ,),(,2001,年,4,月由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与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合并而成),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2,)各地商检机构:管理各所辖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全国大约有,600,个左右。,3,)检验机构:从事具体检验鉴定业务的机构,可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或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为社会中介机构,要经许可获取资格后方可开展业务,其检验鉴定业务属于商业性质。,注意区分商检机构和检验机构。,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分为法定检验和抽查检验,法定检验:,对进出口商品划定一个必须进行检验的范围,对属于这个范围内的商品所实施的检验称为法定检验。,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家商检部门依据,商检法,五项法定目标制定、调整、公布实施。凡是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属于必须实施检验的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对于符合国家规定的免于检验条件的进出口商品,由有关当事人提出申请,经国家商检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免于检验。,免检是对实施法定检验商品的进出口企业的推优措施,不应简单理解为不予检验。,长城润滑油例,.,免检的企业和商品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同时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免检商品应接受商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后者可以对其实行监督抽查。,抽查检验:,抽查检验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对法定检验的商品以外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抽查检验。,抽查检验的组织实施原则是:国家商检部门对抽查检验实行统一管理,负责确定相应的商品种类加以实施;各地商检机构根据商检部门确定的抽查检验的商品种类,负责抽查检验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抽查检验的主要方式:在口岸进出口环节进行抽查;对出口商品实施出厂前抽查;会同有关部门对销售、使用的进口商品实施抽查。,四、进出口商品原产地管理,对外贸易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原产地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1,、中国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1,)商务部为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出口货物原产地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的签发,由,AQSIQ,设在地方的商检机构和,CCPIT,及其分会负责。,2,)我国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有三种:,(,1,)普惠制原产地证;(,2,)一般原产地证;(,3,)纺织品配额原产地证。,3,)出口货物原产地标准,判定货物原产地的标准分为两大类:完全在中国原产的货物和含有进口成分的货物。,(,1,)完全在中国原产的货物,根据我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的规定,全部在中国境内生产和制造的货物包括:从中国领土和大陆架提取的矿产品;在中国境内收获或采集的植物及其产品;在中国境内繁殖和饲养的动物及其产品;在中国境内狩猎或捕捞获得的产品;由中国船只或其他工具从海洋获得的海产品或其他产品及其加工制成的产品;在中国境内制造、加工过程中回收的废物和废料及在中国境内收集的其他废旧物品;在中国境内完全用上述产品及其他非进口原料进口加工制成的产品。,(,2,)含有进口成分的货物,根据我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的规定,部分或全部使用进口原料、零部件制造的产品,其主要的及最后的制造、加工工序在中国进行,并使其外型、性质、形态或者用途发生实质性改变者,也可视为中国产品。,2,、中国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根据,1986,年颁布的,海关关于确定进口货物原产地暂行规定,,将进口货物原产地标准分为进口货物的“完全获得或生产”和“实质性加工或制造”两类。,1,)“完全获得或生产”标准,套用上述出口原产地标准。即货物完全在一国国内获得或生产,不涉及其他国家。,2,)“实质性加工或制造”标准,适用于生产涉及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在这种情况下,经历最后的实质性加工或制造的国家,被视为货物的原产国。,所谓实质性加工,是指产品被加工后,在税则中四位税号一级的税则归类已经有了改变,或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超过,30%,及其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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