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子的辩证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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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老子是我国古代一位伟大的思想家、政治家、哲学家,在他的道德经中涉及到大量的辩证法思想。对立统一(即矛盾)规律是认识事物的本质、揭示事物自我运动的钥匙,是关于事物矛盾运动的规律。作为一个伟大的思想家,老子也发现了事物所具有的矛盾现象。矛盾存在的客观性、矛盾双方的相互转化、变化发展的辩证思想、矛盾分析法等等都在老子的著作中能找到考察的依据。老子的思想,主要见于他的著作道德经。道德经中包含着朴素的辩证法思想,尽管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但我们仍可以在那五千言文字材料中找到考察的依据。辩证唯物主义原理告诉我们,对立统一(即矛盾)规律是认识事物的本质、揭示事物自我运动的钥匙,是关于事物矛盾运动的规律。作为一个伟大的思想家,老子也发现了事物所具有的矛盾现象,并就此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1承认矛盾存在的客观性矛盾(即对立统一)是事物发展的真实内容及根本动力。老子发现了事物本身具有对立双方的矛盾,提出了具有一定辩证法意义的“反”思想。“反”这一范畴是老子辩证法思想的核心。它实际指矛盾着的事物的对立双方。老子在道德经中说:“正言若反”(七十八章)。老子所说的“反”是指一切事物的运动变化均由于它们本身包含着矛盾,所以说“反者道之动,弱者道之用,天下万物生于有,有生于无”(四十章)。“反者”,“道”自身包含着矛盾。它是“无”又是“有”而“无”自身又包含着“阴”与“阳”的矛盾,“上升”与“下降”的矛盾至于万物自身也包含着矛盾,一切的生成已包含有毁的因素。所以说“相反”是一切事物运动变化的原因。故老子曰:“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或损之而益,或益之而损”(四十二章)。这里的“一”是太虚运动着的一气。气之所以能动是由于“阴阳”,这就是说,由于统一体分为两个相互排斥的对立面阳是刚,阴是柔阳是轻清,阴是重浊阳是上升的运动,阴是下降的运动。可见一气本身分为阴阳,存在柔与刚、上升与下降、分散与凝聚的矛盾。这对矛盾相互冲突、斗争,一气不断运动、变化、发展。故曰“一生二”。这种“阴阳”之气,相互冲突、斗争,然后凝结、调和达到矛盾的统一,故曰“二生三”。一物如此,推而广之,故曰“三生万物”。可见,矛盾存在于万事万物之中,它是客观实在的。老子提出了这种一气分为二,相反、相争、相和谐的辩证观,又引出了他的适度原则,即“贵和有度”。这一思想在孔子那里发展为中庸之道。在这里,我们可以把“反”理解为“和”、适中的意思。从这个意义上说,“反”思想就包含着对立统一的性质,是客观实在的反映。2关于矛盾对立统一的思想矛盾双方在统一体中的相互结合,以及双方处于某种平衡状态,是客观世界中常有的现象。正是这种平衡,为事物的变化发展准备了必不可少的条件。这一点已为老子所注意到。他在道德经中曾多处提及事物的对立。他对自然现象和人类社会的许多现象的认识,几乎无一不是从对立统一的范畴方面来说明的。例如,属于自然现象的有:大小、多少、高下、远近、重轻、静躁、白黑、寒热、壮老、雌雄、母子、实华、正反、同异,等等。这些对立范畴,不少都涉及到数学、物理学、天文学、地理学、生物学等自然科学领域的问题。这说明老子的朴素辩证法思想,虽有其直观片面性,但已经从当时的自然科学中,吸取了营养属于社会现象的如:美丑、善恶、强弱、利害、生死、荣辱、愚智、吉凶、兴废、进退、主客、是非、巧拙、公私、难易、真伪、怨德、贵贱、贫富,等等。这些对立范畴,广泛涉及到经济、政治、军事、国交、道德、修身、审美、语言等方面。这说明,老子的辩证法思想,虽有其先行思想的引路,但更为重要的是,它还是当时社会现实的产物。老子把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这种相反相成、相互依存的道理,看作是一切事物普遍的规律。由此,他还提出了“万物负阴而抱阳”(四十二章),认为宇宙间一切事物的内部,都存在着阴阳两种对立的势力,它们既相互排斥又相互依存。老子把“阴阳”相互作用的对立面斗争,看作是事物运动发展变化的根本原因。这样,老子在春秋战国之际,已经把对立统一观念,从理论上系统而明确地提出来了。同时,他还从追溯事物发展变化根源上,回答了世界的本原是什么这个哲学的根本问题。3矛盾双方相互转化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矛盾双方不仅是对立统一的,而且在一定条件下还有相互转化的趋势。他在道德经中曾说:“万物并作,吾以观复。夫物芸芸,各复归其根”(十六章)。意思是说,宇宙间的事物尽在往复变化之中。由此推出一条法则,物极必反,剥极必复。他认为“物极必反”这条法则普遍存在于自然和人事之中:在生物,“物壮则老”(三十章)在人事,“强梁者不得其死”(四十二章)在个人修养,则“自见者不明,自是者不彰,自伐者无功,自矜者不长”(二十四章):在道德,“善复为妖”(五十八章)。他从“物极必反”这条法则又推出另一条法则,“对立转化”。一切事物自身包含矛盾,既有其真正的一面,又有负的一面既有积极的一面,又有消极的一面,在一定条件下,就可以相互转化。故老子曰:“祸兮福之所倚,福之祸之所伏,孰知其极?其无正,正复为奇,善复为妖”(五十八章)。正是因为老子深谙“物极必反”、“对立转化”的运动规律,为了防止事物向着不利的方向发展,老子强调要“去甚,去奢,去泰”(二十九章),即去除极端、奢侈和过分的行为,以保持事物内部的动态平衡,才能防患于未然。他将这一原理运用于实际生活中,注重从反面思考问题,制定策略。如,他强调“道常无为而无不为”(三十七章)。“不自见,故明不自是,故彰不自伐,故有功不自矜,故长”(二十二章)。自觉地从反面入手,促使事物向着有利的方向转化。推而广之,任何包含着对立面的统一体,在一定条件下,均可以转化。正变为负,负变为正,积极面变为消极面,消极面变为积极面,所以天下事物,推陈出新,发展无穷,这是自然规律。4变化发展的辩证思想辩证法是关于世界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的科学。在老子的道德经中,他的贵柔思想就包含着变化发展的思想。老子谈到“柔”和“弱”的地方很多,例如:“专气致柔,能婴儿”(十章)“物壮则老,是谓不道,不道早已”(三十章)“柔弱胜刚强”(三十六章)“含德之厚,比于赤子,骨弱筋柔而握固”(五十五章)“天下莫柔弱于水,而攻坚强者莫之能胜,其无以易之。弱之胜强,柔之胜刚,天下莫不知,莫能行”(七十八章),等等。由此可以看出,老子所说的柔弱并没有“懦弱”、“阴柔”的意味,其实质只是积极、前进、生气充沛、能战胜一切的东西。首先,老子所说的“柔”“弱”都是指新生的东西。他以婴儿为例,婴儿的骨是弱的,筋是柔的,可他的拳头却是很紧的,可见新生的柔弱是生命力的标志。其次,老子以柔弱来指“活泼”、“发展”、“充满生命力”的东西。故他说:“人之生也柔弱”,“草木之生柔弱”(七十六章)。最后,老子以柔弱来指“活动”、“流通”、“运行”、善变化等,老子认为“水”最合乎这标准,故他说,“天下之物莫柔弱于水”(七十八章),“水几于道”(八章)。因为水无定形,随遇而变。总而言之,柔弱是指新生,是指充满生命力,是指活泼、发展、流行、灵活、善变化等作用。如果柔弱是新生的,那么坚强就是陈旧的,而陈旧的坚强又是它趋于死亡的标志。故老子曰:“坚强死之徒”(七十六章)。而且陈旧东西所表现的坚强,外形也许强大,而实质是僵化、死板、顽固、衰老、凝滞不化,一击就断。故老子曰:“木强则兵”(七十六章)。柔弱与坚强总是对立着,因为客观世界是不断运动着、变化着,所以其中总有一些事物在产生、发展,而另一些事物在敝旧,在颓废,故新与旧、弱与强、柔与坚总是进行着斗争。在新旧更替的过程中,新生事物虽然劫弱、柔嫩,然而她总能克服遭遇的一切障碍而成长起来。由于陈旧的东西在当时还显得强大,但它最终是要被战胜的。因为“反者道之动”(四十章),一切事物的发展都是一个由下而上,由后至前、由柔弱到刚强的矛盾转化过程。从发展上看,“柔弱胜刚强”(三十六章)。这就是老子的新生战胜陈旧,即老子的发展观。老子认为“天下有始”(五十二章),“周行而不殆”(二十五章),一切事物都处于周而复始的运动变化的过程中。因此,应该用发展变化的观点看事物。5具体矛盾具体分析老子认为,对于一切事物,都应该顺其自然的趋势,而不以人的意志左右其间,即要做到无为。所以越强为越是要失败,无所作为而听其自然发展,社会倒是可以达到治理的目的了。故老子曰:“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五十七章)。老子强调统治者要按自然无为的原则辅助万物自然运行,而不要有意作为,这就是“以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为”(六十四章)。另一方面,老子对老百姓也要求做到“无为”。他认为统治者废除礼乐刑政,一任无谓自然,实行无为而治,天下就可以太平了。但如果老百姓智慧太多,就足以引起他们的迷惑,促进利欲的念头滋生,“民之难治,以其智多”(六十五章)。因此,老子说,自古以来能把天下治理好的统治者,都不是教人民更聪明,而是教人民更愚昧。用智来治国,是国家的祸害,否则就是国家的幸福。矛盾分析法还体现在老子对待战争的态度上。他认为对待战争应持三原则:(1)恶杀(2)不得已而战时,当少杀(3)胜后勿得意,当悲哀。(参考三十一章)也就是根据当下的情况,选择这三原则之一:对待战争的首要态度是反对战争但作为君子,在不得已时,也要用战争的方式来达到自己的目的,但要以降低伤害为目标在获得胜利时不以兵力逞强,而对于在战争中死去的人,还要真心表示哀伤痛心,并以丧礼妥善安置死者。这是老子在对待战争时注重矛盾的特殊性,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一个范例。谈到战争,必然会涉及到上些用兵的战略战术问题。然而治国与用兵是不同的,所以老子的用兵之计与治国安邦有截然不同的区别,即“以正治国,以奇用兵”(五十七章)。即就是说对于国家要以正道来治理,而在用兵时则要注意想奇法、设奇计、出奇谋,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出奇制胜。以不同的对策对待不同的问题,这是老子哲学的一个重要的方法论。就以上的一些粗浅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在老子的哲学体系中,包含了不少辩证法的合理因素。这是我们民族思想认识史上的一份宝贵财富,无疑应当批判地继承下来。然而,我们不能不同时看到:其一,老子的辩证法思想具有朴素性,虽然在道德经中贯穿着不少辩证法思想,但由于缺少理性的抽象和更高一层的概括而显得极为朴素。其二,老子的辩证法思想具有零散性。老子朴素的辩证法思想没有上升为理性体系,没有表现为理论形式,只能是在他具体的言论中零散的体现。因此,老子的这些思想,我们远远不能把它与今天意义上的辩证法思想同日而语,应予以批判地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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