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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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设 法 规 PPT课 件 1 建 设 法 规n 一 、 建 设 法 规 概 述 n 二 、 建 筑 法 n 三 、 安 全 生 产 法 n 四 、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质量 管 理 条 例 n 五 、 劳 动 法 建 设 法 规 PPT课 件 2 一 、 建 设 法 规 概 述( 一 ) 建 设 法 规 的 概 念 ( 二 ) 建 设 法 规 的 调 整 对 象( 三 ) 建 设 法 规 体 系 建 设 法 规 PPT课 件 3 一 、 建 设 法 规 概 述( 一 ) 建 设 法 规 的 概 念 P1 指 国 家 立 法 机 关 或 其 授 权 的 行 政 机 关 制定 的 旨 在 调 整 国 家 及 其 有 关 机 构 、 企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团 体 、 公 民 之 间 , 在 建 设 活 动 中 或 建 设 行政 管 理 活 动 中 发 生 的 各 种 社 会 关 系 的 法 律 、 法规 的 统 称 。 建 设 法 规 PPT课 件 4 一 、 建 设 法 规 概 述( 二 ) 建 设 法 规 的 调 整 对 象 P1 1.行 政 管 理 关 系 : 是 国 家 及 其 建 设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同 建 设 单 位 、 设 计 单 位 、施 工 单 位 、 建 筑 材 料 和 设 备 的 生 产 供 应单 位 及 建 设 监 理 等 中 介 服 务 单 位 之 间 的管 理 与 被 管 理 关 系 。 2.经 济 协 作 关 系 3.民 事 关 系 建 设 法 规 PPT课 件 5 一 、 建 设 法 规 概 述(三 )建 设 法 规 形 式 P21.法 律 全 国 人 大 及 常 委 法 2.行 政 法 规 国 务 院 条 例 3.地 方 法 规 省 级 、 较 大 市 人 大 及 常 委 地 方 *条 例 4.部 门 规 章 国 务 院 各 部 、 委 规 定 、 办 法 、 实 施 细 则 5.地 方 规 章 省 级 、 较 大 市 政 府 地 方 *规 定 、 办 法 、 实 施 细 则 建 设 法 规 PPT课 件 6 一 、 建 设 法 规 概 述(三 )建 设 法 规 形 式( 2) 效 力 : 宪 法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地 方 法 规 地 方 规 章( 3) 效 力 原 则 : 宪 法 至 上 上 位 法 优 于 下 位 法 特 别 法 优 于 普 通 法 新 法 优 于 旧 法 建 设 法 规 PPT课 件 7 二 、 建 筑 法( 一 ) 立 法 目 的 P3 加 强 对 建 筑 活 动 的 监 督 管 理 ,维 护建 筑 市 场 秩 序 ,保 证 建 筑 工 程 的 质 量 和安 全 ,促 进 建 筑 业 健 康 发 展 。 建 设 法 规 PPT课 件 8 二 、 建 筑 法( 二 ) 规 定 的 主 要 内 容 ( 共 8章 85条 ) 2. 建 筑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3. 建 筑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1. 从 业 资 格 的 有 关 规 定 建 设 法 规 PPT课 件 9 二 、 建 筑 法 1. 从 业 资 格 的 有 关 规 定 P41)建 筑 企 业 资 质 的 法 定 条 件 有 符 合 规 定 的 注 册 资 本 有 符 合 规 定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有 符 合 规 定 的 技 术 装 备 有 符 合 规 定 的 已 完 成 的 工 程 业 绩 建 设 法 规 PPT课 件 10 二 、 建 筑 法 1. 从 业 资 格 的 有 关 规 定2)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序 列 及 等 级资 质 序 列 资 质 类 别 资 质 等 级施 工 总 承 包 12个 特 级 、 1、 2、 3级专 业 承 包 60个 1-3个 等 级 或 不 分 等 级劳 务 分 包 13个 2个 等 级 或 不 分 等 级 建 设 法 规 PPT课 件 11 二 、 建 筑 法 1. 从 业 资 格 的 有 关 规 定3)建 筑 业 企 业 承 揽 业 务 的 范 围资 质 序 列 承 揽 业 务 范 围施 工 总 承 包 可 以 各 专 业 全 部 自 行 施 工 ; 也 可 分 包 给 具 有相 应 资 质 的 专 业 承 包 企 业 或 劳 务 分 包 企 业专 业 承 包 可 以 对 所 承 包 专 业 工 程 全 部 自 行 施 工 ; 也 可将 劳 务 专 业 依 法 分 包 给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劳 务分 包 企 业劳 务 分 包 承 接 施 工 总 承 包 企 业 或 专 业 承 包 企 业 分 包 的劳 务 专 业 建 设 法 规 PPT课 件 12 二 、 建 筑 法 2.建 筑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 1) 建 筑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方 针 P9 第 三 十 六 条 建 筑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必 须 坚持 安 全 第 一 、 预 防 为 主 的 方 针 建 设 法 规 PPT课 件 13 二 、 建 筑 法 2.建 筑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 2) 建 筑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基 本 制 度 P10 第 三 十 六 条 建 筑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必 须 建立 健 全 安 全 生 产 的 责 任 制 度 和 群 防 群 治 制度 。 第 四 十 六 条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劳动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培 训 制 度 , 加 强 对 职 工 安 全 生产 的 教 育 培 训 ; 未 经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培 训 的 人 员 ,不 得 上 岗 作 业 。 建 设 法 规 PPT课 件 14 二 、 建 筑 法 2.建 筑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 2) 建 筑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基 本 制 度 第 五 十 一 条 施 工 中 发 生 事 故 时 , 建 筑 施 工企 业 应 当 采 取 紧 急 措 施 减 少 人 员 伤 亡 和 事 故损 失 , 并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及 时 向 有 关 部 门报 告 。 建 设 法 规 PPT课 件 15 二 、 建 筑 法 2.建 筑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 3)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的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第 四 十 八 条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应 当 依 法 为 职工 参 加 工 伤 保 险 缴 纳 工 伤 保 险 费 。 鼓 励 企 业为 从 事 危 险 作 业 的 职 工 办 理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支 付 保 险 费 。 建 设 法 规 PPT课 件 16 二 、 建 筑 法 3.建 筑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 1) 建 筑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制 度 第 六 十 一 条 交 付 竣 工 验 收 的 建 筑 工 程 ,必 须 符 合 规 定 的 建 筑 工 程 质 量 标 准 , 有 完 整 的工 程 技 术 经 济 资 料 和 经 签 署 的 工 程 保 修 书 , 并具 备 国 家 规 定 的 其 他 竣 工 条 件 。 建 筑 工 程 竣 工 经 验 收 合 格 后 , 方 可 交 付 使用 ; 未 经 验 收 或 者 验 收 不 合 格 的 , 不 得 交 付 使用 。 建 设 法 规 PPT课 件 17 二 、 建 筑 法 3.建 筑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 2) 建 筑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制 度 第 六 十 二 条 建 筑 工 程 的 保 修 范 围 应 当 包括 地 基 基 础 工 程 、 主 体 结 构 工 程 、 屋 面 防 水 工程 和 其 他 土 建 工 程 , 以 及 电 气 管 线 、 上 下 水 管线 的 安 装 工 程 , 供 热 、 供 冷 系 统 工 程 等 项 目 ;保 修 的 期 限 应 当 按 照 保 证 建 筑 物 合 理 寿 命 年 限内 正 常 使 用 , 维 护 使 用 者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确 定 。具 体 的 保 修 范 围 和 最 低 保 修 期 限 由 国 务 院 规 定 。 建 设 法 规 PPT课 件 18 三 、 安 全 生 产 法( 一 ) 立 法 目 的 为 了 加 强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 防 止 和减 少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 保 障 人 民 群 众 生命 和 财 产 安 全 , 促 进 经 济 社 会 持 续 健康 发 展 。 建 设 法 规 PPT课 件 19 ( 二 ) 规 定 的 主 要 内 容 ( 共 7章 99条 ) 2.从 业 人 员 的 安 全 生 产 权 利 义 务 3.安 全 生 产 的 监 督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1.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保 障 三 、 安 全 生 产 法 4.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应 急 救 援 与 调 查 处 理 建 设 法 规 PPT课 件 20 1.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保 障 的 有 关 规 定 ( 1) 组 织 保 障 措 施 ( 2) 管 理 保 障 措 施 ( 3) 经 济 保 障 措 施 ( 4) 技 术 保 障 措 施 三 、 安 全 生 产 法建 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 第 19条 )明 确 岗 位 责 任 ( 第 17、 26、 27、 30、 42条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 第 20、 21、 23条 )物 资 资 源 管 理 ( 第 28、 29、 31、 41条 )保 证 安 全 生 产 所 需 资 金 ( 第 24条 )保 证 安 全 设 施 所 需 资 金 ( 第 18条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 安 全 生 产 培 训 所 需 资 金 ( 第 37、 39条 )( 第 22、 25、 32、 33、 34、 35、 36、 40条 ) 建 设 法 规 PPT课 件 21 2.从 业 人 员 的 安 全 生 产 权 利 义 务权 利 三 、 安 全 生 产 法 知 情 权 ( 第 45条 ) 批 评 权 、 检 举 权 、 控 告 权 ( 第 46条 ) 紧 急 避 险 ( 第 47条 ) 拒 绝 权 ( 第 46条 ) 获 得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的 权 利 ( 第 37条 ) 获 得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的 权 利 ( 第 21条 ) 请 求 赔 偿 ( 第 48条 )义 务 自 律 遵 规 的 义 务 ( 第 49条 ) 自 觉 学 习 安 全 生 产 知 识 的 义 务 ( 第 50条 ) 危 险 报 告 义 务 ( 第 51条 ) 建 设 法 规 PPT课 件 22 2.从 业 人 员 的 安 全 生 产 权 利 义 务 三 、 安 全 生 产 法 知 情 权 第 五 十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从 业 人 员有 权 了 解 其 作 业 场 所 和 工 作 岗 位 存 在 的 危险 因 素 、 防 范 措 施 及 事 故 应 急 措 施 , 有 权对 本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提 出 建 议 。 建 设 法 规 PPT课 件 23 2.从 业 人 员 的 安 全 生 产 权 利 义 务 三 、 安 全 生 产 法 批 评 权 、 检 举 权 、 控 告 权 第 五 十 一 条 从 业 人 员 有 权 对 本 单 位安 全 生 产 工 作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提 出 批 评 、 检举 、 控 告 。 建 设 法 规 PPT课 件 24 2.从 业 人 员 的 安 全 生 产 权 利 义 务 三 、 安 全 生 产 法 拒 绝 权 第 五 十 一 条 从 业 人 员 有 权 拒 绝 违 章 指挥 和 强 令 冒 险 作 业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不 得 因 从 业 人 员 对 本 单位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提 出 批 评 、 检 举 、 控 告 或者 拒 绝 违 章 指 挥 、 强 令 冒 险 作 业 而 降 低 其工 资 、 福 利 等 待 遇 或 者 解 除 与 其 订 立 的 劳动 合 同 。 建 设 法 规 PPT课 件 25 2.从 业 人 员 的 安 全 生 产 权 利 义 务 三 、 安 全 生 产 法 紧 急 避 险 权 第 五 十 二 条 从 业 人 员 发 现 直 接 危 及 人身 安 全 的 紧 急 情 况 时 , 有 权 停 止 作 业 或 者在 采 取 可 能 的 应 急 措 施 后 撤 离 作 业 场 所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不 得 因 此 而 降 低 其 工 资 、 福利 等 待 遇 或 者 解 除 与 其 订 立 的 劳 动 合 同 。 建 设 法 规 PPT课 件 26 2.从 业 人 员 的 安 全 生 产 权 利 义 务 三 、 安 全 生 产 法 请 求 赔 偿 权 第 五 十 三 条 因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受 到 损 害 的 从 业 人 员 ,除 依 法 享 有 工 伤 保 险 外 , 依 照 有 关 民 事 法 律 尚 有 获 得 赔 偿的 权 利 的 , 有 权 向 本 单 位 提 出 赔 偿 要 求 。 第 四 十 九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与 从 业 人 员 订 立 的 劳 动 合同 , 应 当 载 明 有 关 保 障 从 业 人 员 劳 动 安 全 、 防 止 职 业 危 害的 事 项 , 以 及 依 法 为 从 业 人 员 办 理 工 伤 保 险 的 事 项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与 从 业 人 员 订 立 协 议 ,免 除 或 者 减 轻 其 对 从 业 人 员 因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伤 亡 依 法 应 承担 的 责 任 。 建 设 法 规 PPT课 件 27 2.从 业 人 员 的 安 全 生 产 权 利 义 务 三 、 安 全 生 产 法 获 得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的 权 利 第 四 十 二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必 须 为 从 业人 员 提 供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或 者 行 业 标 准 的 劳动 防 护 用 品 , 并 监 督 、 教 育 从 业 人 员 按 照使 用 规 则 佩 戴 、 使 用 。 建 设 法 规 PPT课 件 28 2.从 业 人 员 的 安 全 生 产 权 利 义 务 三 、 安 全 生 产 法 获 得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的 权 利 第 二 十 五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对 从 业人 员 进 行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 保 证 从 业人 员 具 备 必 要 的 安 全 生 产 知 识 , 熟 悉 有 关的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和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 掌握 本 岗 位 的 安 全 操 作 技 能 。 建 设 法 规 PPT课 件 29 2.从 业 人 员 的 安 全 生 产 权 利 义 务 三 、 安 全 生 产 法 自 律 遵 规 的 义 务 第 五 十 四 条 从 业 人 员 在 作 业 过 程 中 ,应 当 严 格 遵 守 本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和 操 作 规 程 , 服 从 管 理 , 正 确 佩 戴 和 使 用劳 动 防 护 用 品 。 建 设 法 规 PPT课 件 30 2.从 业 人 员 的 安 全 生 产 权 利 义 务 三 、 安 全 生 产 法 自 觉 学 习 安 全 生 产 知 识 的 义 务 第 五 十 五 条 从 业 人 员 应 当 接 受 安 全 生产 教 育 和 培 训 , 掌 握 本 职 工 作 所 需 的 安 全生 产 知 识 , 提 高 安 全 生 产 技 能 , 增 强 事 故预 防 和 应 急 处 理 能 力 。 建 设 法 规 PPT课 件 31 2.从 业 人 员 的 安 全 生 产 权 利 义 务 三 、 安 全 生 产 法 危 险 报 告 义 务 第 五 十 六 条 从 业 人 员 发 现 事 故 隐 患 或者 其 他 不 安 全 因 素 , 应 当 立 即 向 现 场 安 全生 产 管 理 人 员 或 者 本 单 位 负 责 人 报 告 ;接 到报 告 的 人 员 应 当 及 时 予 以 处 理 。 建 设 法 规 PPT课 件 32 3.安 全 生 产 的 监 督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三 、 安 全 生 产 法( 1)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措 施 第 六 十 条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 法规 的 规 定 , 对 涉 及 安 全 生 产 的 事 项 需 要 审 查 批 准 (包 括 批 准 、 核 准 、许 可 、 注 册 、 认 证 、 颁 发 证 照 等 , 下 同 )或 者 验 收 的 , 必 须 严 格 依 照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国 家 标 准 或 者 行 业 标 准 规 定 的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和 程 序进 行 审 查 ;不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国 家 标 准 或 者 行 业 标 准 规 定 的 安全 生 产 条 件 的 , 不 得 批 准 或 者 验 收 通 过 。 对 未 依 法 取 得 批 准 或 者 验 收合 格 的 单 位 擅 自 从 事 有 关 活 动 的 , 负 责 行 政 审 批 的 部 门 发 现 或 者 接 到举 报 后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取 缔 , 并 依 法 予 以 处 理 。 对 已 经 依 法 取 得 批 准 的单 位 , 负 责 行 政 审 批 的 部 门 发 现 其 不 再 具 备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的 , 应 当 撤销 原 批 准 。 建 设 法 规 PPT课 件 33 3.安 全 生 产 的 监 督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三 、 安 全 生 产 法( 2)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的 职 权 第 六 十 二 条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和 其 他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理 职 责 的 部 门 依 法 开 展 安 全 生 产 行 政 执 法 工 作 , 对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执 行有 关 安 全 生 产 的 法 律 、 法 规 和 国 家 标 准 或 者 行 业 标 准 的 情 况 进 行 监 督检 查 , 行 使 以 下 职 权 : (一 )进 入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进 行 检 查 , 调 阅 有 关 资 料 , 向 有 关 单 位 和人 员 了 解 情 况 ; (二 )对 检 查 中 发 现 的 安 全 生 产 违 法 行 为 , 当 场 予 以 纠 正 或 者 要 求限 期 改 正 ;对 依 法 应 当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的 行 为 , 依 照 本 法 和 其 他 有 关 法律 、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作 出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 建 设 法 规 PPT课 件 34 3.安 全 生 产 的 监 督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三 、 安 全 生 产 法( 2)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的 职 权 (三 )对 检 查 中 发 现 的 事 故 隐 患 , 应 当 责 令 立 即 排 除 ;重 大 事 故 隐 患排 除 前 或 者 排 除 过 程 中 无 法 保 证 安 全 的 , 应 当 责 令 从 危 险 区 域 内 撤 出作 业 人 员 , 责 令 暂 时 停 产 停 业 或 者 停 止 使 用 相 关 设 施 、 设 备 ;重 大 事故 隐 患 排 除 后 , 经 审 查 同 意 , 方 可 恢 复 生 产 经 营 和 使 用 ; (四 )对 有 根 据 认 为 不 符 合 保 障 安 全 生 产 的 国 家 标 准 或 者 行 业 标 准的 设 施 、 设 备 、 器 材 以 及 违 法 生 产 、 储 存 、 使 用 、 经 营 、 运 输 的 危 险物 品 予 以 查 封 或 者 扣 押 , 对 违 法 生 产 、 储 存 、 使 用 、 经 营 危 险 物 品 的作 业 场 所 予 以 查 封 , 并 依 法 作 出 处 理 决 定 。监 督 检 查 不 得 影 响 被 检 查 单 位 的 正 常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 建 设 法 规 PPT课 件 35 3.安 全 生 产 的 监 督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三 、 安 全 生 产 法( 3)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检 查 人 员 的 义 务 第 六 十 四 条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检 查 人 员 应 当 忠于 职 守 , 坚 持 原 则 , 秉 公 执 法 。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检 查 人 员 执 行 监 督 检 查 任 务 时 ,必 须 出 示 有 效 的 监 督 执 法 证 件 ;对 涉 及 被 检 查 单位 的 技 术 秘 密 和 业 务 秘 密 , 应 当 为 其 保 密 。 建 设 法 规 PPT课 件 36 4.安 全 事 故 的 应 急 救 援 与 调 查 处 理 的 规 定 三 、 安 全 生 产 法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等 级 划 分 标 准等 级 死 亡 人 数 重 伤 人 数 直 接 经 济 损 失特 别 重 大 30 100 1亿 元重 大 事 故 【 10,30) 【 50,100) 5000万 元较 大 事 故 【 3,10) 【 10,50) 1000万 元一 般 事 故 3 10 1000万 元 建 设 法 规 PPT课 件 37 施 工 单 位 的 安 全 责 任 四 、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1、 有 关 人 员 的 安 全 责 任 2、 总 承 包 单 位 和 分 包 单 位 的 安 全 责 任 3、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培 训 4、 施 工 单 位 应 采 取 的 安 全 措 施 建 设 法 规 PPT课 件 38 四 、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1、 有 关 人 员 的 安 全 责 任 第 二 十 一 条 施 工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依 法 对 本 单 位 的 安全 生 产 工 作 全 面 负 责 。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安 全 生 产 责任 制 度 和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培 训 制 度 , 制 定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和 操 作 规 程 , 保 证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所 需 资 金 的 投 入 ,对 所 承 担 的 建 设 工 程 进 行 定 期 和 专 项 安 全 检 查 , 并 做 好 安全 检 查 记 录 。 施 工 单 位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当 由 取 得 相 应 执 业 资 格 的 人员 担 任 , 对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的 安 全 施 工 负 责 , 落 实 安 全 生 产责 任 制 度 、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 确 保 安 全 生 产费 用 的 有 效 使 用 , 并 根 据 工 程 的 特 点 组 织 制 定 安 全 施 工 措施 , 消 除 安 全 事 故 隐 患 , 及 时 、 如 实 报 告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 建 设 法 规 PPT课 件 39 四 、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1、 有 关 人 员 的 安 全 责 任 第 二 十 三 条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设 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机 构 , 配 备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负 责 对 安 全 生 产 进 行 现场 监 督 检 查 。 发 现 安 全 事 故 隐 患 , 应 当 及 时 向 项 目负 责 人 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报 告 ; 对 违 章 指 挥 、 违章 操 作 的 , 应 当 立 即 制 止 。 建 设 法 规 PPT课 件 40 四 、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2、 总 承 包 单 位 和 分 包 单 位 的 安 全 责 任 第 二 十 四 条 建 设 工 程 实 行 施 工 总 承 包 的 , 由 总 承 包单 位 对 施 工 现 场 的 安 全 生 产 负 总 责 。 总 承 包 单 位 应 当 自 行 完 成 建 设 工 程 主 体 结 构 的 施 工 。 总 承 包 单 位 依 法 将 建 设 工 程 分 包 给 其 他 单 位 的 , 分 包合 同 中 应 当 明 确 各 自 的 安 全 生 产 方 面 的 权 利 、 义 务 。 总 承包 单 位 和 分 包 单 位 对 分 包 工 程 的 安 全 生 产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 分 包 单 位 应 当 服 从 总 承 包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 分 包单 位 不 服 从 管 理 导 致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 由 分 包 单 位 承 担 主要 责 任 。 建 设 法 规 PPT课 件 41 四 、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3、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培 训 第 三 十 六 条 施 工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 项 目 负责 人 、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应 当 经 建 设 行 政 主 管部 门 或 者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考 核 合 格 后 方 可 任 职 。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对 管 理 人 员 和 作 业 人 员 每 年 至 少进 行 一 次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培 训 , 其 教 育 培 训 情 况 记 入个 人 工 作 档 案 。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培 训 考 核 不 合 格 的 人员 , 不 得 上 岗 。 建 设 法 规 PPT课 件 42 四 、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3、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培 训 第 三 十 七 条 作 业 人 员 进 入 新 的 岗 位 或 者 新 的施 工 现 场 前 , 应 当 接 受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培 训 。 未 经 教育 培 训 或 者 教 育 培 训 考 核 不 合 格 的 人 员 , 不 得 上 岗作 业 。 施 工 单 位 在 采 用 新 技 术 、 新 工 艺 、 新 设 备 、 新材 料 时 , 应 当 对 作 业 人 员 进 行 相 应 的 安 全 生 产 教 育培 训 。 建 设 法 规 PPT课 件 43 四 、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3、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培 训 第 二 十 五 条 垂 直 运 输 机 械 作 业 人 员 、 安 装拆 卸 工 、 爆 破 作 业 人 员 、 起 重 信 号 工 、 登 高 架 设 作业 人 员 等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 必 须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经过 专 门 的 安 全 作 业 培 训 , 并 取 得 特 种 作 业 操 作 资 格证 书 后 , 方 可 上 岗 作 业 。 建 设 法 规 PPT课 件 44 四 、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4、 施 工 单 位 应 采 取 的 安 全 措 施 第 二 十 六 条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在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中 编 制 安 全 技 术 措施 和 施 工 现 场 临 时 用 电 方 案 , 对 下 列 达 到 一 定 规 模 的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部 分 项 工 程 编 制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 并 附 具 安 全 验 算 结 果 , 经 施 工 单 位 技术 负 责 人 、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签 字 后 实 施 , 由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进 行现 场 监 督 : (一 )基 坑 支 护 与 降 水 工 程 ; (二 )土 方 开 挖 工 程 ; (三 )模 板 工 程 ; (四 )起 重 吊 装 工 程 ; (五 )脚 手 架 工 程 ; (六 )拆 除 、 爆 破 工 程 ; (七 )国 务 院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规 定 的 其 他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工 程 。 建 设 法 规 PPT课 件 45 四 、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4、 施 工 单 位 应 采 取 的 安 全 措 施 第 二 十 七 条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前 , 施 工 单 位 负责 项 目 管 理 的 技 术 人 员 应 当 对 有 关 安 全 施 工 的 技术 要 求 向 施 工 作 业 班 组 、 作 业 人 员 作 出 详 细 说 明, 并 由 双 方 签 字 确 认 。 建 设 法 规 PPT课 件 46 四 、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4、 施 工 单 位 应 采 取 的 安 全 措 施 第 二 十 八 条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在 施 工 现 场 入 口处 、 施 工 起 重 机 械 、 临 时 用 电 设 施 、 脚 手 架 、 出入 通 道 口 、 楼 梯 口 、 电 梯 井 口 、 孔 洞 口 、 桥 梁 口、 隧 道 口 、 基 坑 边 沿 、 爆 破 物 及 有 害 危 险 气 体 和液 体 存 放 处 等 危 险 部 位 , 设 置 明 显 的 安 全 警 示 标志 。 安 全 警 示 标 志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 建 设 法 规 PPT课 件 47 四 、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4、 施 工 单 位 应 采 取 的 安 全 措 施 第 二 十 八 条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不 同 施 工 阶段 和 周 围 环 境 及 季 节 、 气 候 的 变 化 , 在 施 工 现 场采 取 相 应 的 安 全 施 工 措 施 。 施 工 现 场 暂 时 停 止 施工 的 ,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做 好 现 场 防 护 , 所 需 费 用 由责 任 方 承 担 , 或 者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执 行 。 建 设 法 规 PPT课 件 48 四 、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4、 施 工 单 位 应 采 取 的 安 全 措 施 第 二 十 九 条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将 施 工 现 场 的 办公 、 生 活 区 与 作 业 区 分 开 设 置 , 并 保 持 安 全 距 离; 办 公 、 生 活 区 的 选 址 应 当 符 合 安 全 性 要 求 。 职工 的 膳 食 、 饮 水 、 休 息 场 所 等 应 当 符 合 卫 生 标 准。 施 工 单 位 不 得 在 尚 未 竣 工 的 建 筑 物 内 设 置 员 工集 体 宿 舍 。 施 工 现 场 临 时 搭 建 的 建 筑 物 应 当 符 合 安 全 使用 要 求 。 施 工 现 场 使 用 的 装 配 式 活 动 房 屋 应 当 具有 产 品 合 格 证 。 建 设 法 规 PPT课 件 49 四 、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4、 施 工 单 位 应 采 取 的 安 全 措 施 第 三 十 条 施 工 单 位 对 因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可 能造 成 损 害 的 毗 邻 建 筑 物 、 构 筑 物 和 地 下 管 线 等 ,应 当 采 取 专 项 防 护 措 施 。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遵 守 有 关 环 境 保 护 法 律 、 法 规的 规 定 , 在 施 工 现 场 采 取 措 施 , 防 止 或 者 减 少 粉尘 、 废 气 、 废 水 、 固 体 废 物 、 噪 声 、 振 动 和 施 工照 明 对 人 和 环 境 的 危 害 和 污 染 。 在 城 市 市 区 内 的 建 设 工 程 ,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对施 工 现 场 实 行 封 闭 围 挡 。 建 设 法 规 PPT课 件 50 四 、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4、 施 工 单 位 应 采 取 的 安 全 措 施 第 三 十 一 条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在 施 工 现 场 建 立消 防 安 全 责 任 制 度 , 确 定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 , 制 定用 火 、 用 电 、 使 用 易 燃 易 爆 材 料 等 各 项 消 防 安 全管 理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 设 置 消 防 通 道 、 消 防 水 源, 配 备 消 防 设 施 和 灭 火 器 材 , 并 在 施 工 现 场 入 口处 设 置 明 显 标 志 。 建 设 法 规 PPT课 件 51 四 、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4、 施 工 单 位 应 采 取 的 安 全 措 施 第 三 十 三 条 作 业 人 员 应 当 遵 守 安 全 施 工 的 强 制 性 标准 、 规 章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 正 确 使 用 安 全 防 护 用 具 、 机 械设 备 等 。 第 三 十 四 条 施 工 单 位 采 购 、 租 赁 的 安 全 防 护 用 具 、机 械 设 备 、 施 工 机 具 及 配 件 , 应 当 具 有 生 产 (制 造 )许 可 证、 产 品 合 格 证 , 并 在 进 入 施 工 现 场 前 进 行 查 验 。 施 工 现 场 的 安 全 防 护 用 具 、 机 械 设 备 、 施 工 机 具 及配 件 必 须 由 专 人 管 理 , 定 期 进 行 检 查 、 维 修 和 保 养 , 建 立相 应 的 资 料 档 案 , 并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及 时 报 废 。 建 设 法 规 PPT课 件 52 四 、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4、 施 工 单 位 应 采 取 的 安 全 措 施 第 三 十 五 条 施 工 单 位 在 使 用 施 工 起 重 机 械和 整 体 提 升 脚 手 架 、 模 板 等 自 升 式 架 设 设 施 前 ,应 当 组 织 有 关 单 位 进 行 验 收 , 也 可 以 委 托 具 有 相应 资 质 的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进 行 验 收 ; 使 用 承 租 的 机械 设 备 和 施 工 机 具 及 配 件 的 , 由 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分 包 单 位 、 出 租 单 位 和 安 装 单 位 共 同 进 行 验 收。 验 收 合 格 的 方 可 使 用 。 建 设 法 规 PPT课 件 53 四 、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4、 施 工 单 位 应 采 取 的 安 全 措 施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条 例 规 定 的 施 工 起 重机 械 , 在 验 收 前 应 当 经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检 验 检 测 机构 监 督 检 验 合 格 。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自 施 工 起 重 机 械 和 整 体 提 升 脚手 架 、 模 板 等 自 升 式 架 设 设 施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30日 内 , 向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登记 。 登 记 标 志 应 当 置 于 或 者 附 着 于 该 设 备 的 显 著位 置 。 建 设 法 规 PPT课 件 54 四 、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4、 施 工 单 位 应 采 取 的 安 全 措 施 第 三 十 八 条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为 施 工 现 场 从 事危 险 作 业 的 人 员 办 理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费 由 施 工 单 位 支 付 。 实 行 施 工总 承 包 的 , 由 总 承 包 单 位 支 付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费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期 限 自 建 设 工 程 开 工 之 日 起 至 竣 工验 收 合 格 止 。 建 设 法 规 PPT课 件 55 施 工 单 位 的 质 量 责 任 和 义 务 五 、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1、 依 法 承 揽 工 程 2、 建 立 质 量 保 证 体 系 3、 按 图 施 工 4、 对 建 筑 材 料 、 构 配 件 和 设 备 进 行 检 验的 责 任 5、 对 施 工 质 量 进 行 检 验 的 责 任 6、 见 证 取 样 7、 保 修 建 设 法 规 PPT课 件 56 施 工 单 位 的 质 量 责 任 和 义 务 五 、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1、 依 法 承 揽 工 程 第 二 十 五 条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依 法 取 得 相应 等 级 的 资 质 证 书 , 并 在 其 资 质 等 级 许 可 的范 围 内 承 揽 工 程 。 禁 止 施 工 单 位 超 越 本 单 位 资 质 等 级 许 可的 业 务 范 围 或 者 以 其 他 施 工 单 位 的 名 义 承 揽工 程 。 禁 止 施 工 单 位 允 许 其 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以 本 单 位 的 名 义 承 揽 工 程 。 施 工 单 位 不 得 转 包 或 者 违 法 分 包 工 程 。 建 设 法 规 PPT课 件 57 施 工 单 位 的 质 量 责 任 和 义 务 五 、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2、 建 立 质 量 保 证 体 系 第 二 十 六 条 施 工 单 位 对 建 设 工 程 的 施 工 质 量 负 责 。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质 量 责 任 制 , 确 定 工 程 项 目 的 项 目 经理 、 技 术 负 责 人 和 施 工 管 理 负 责 人 。 建 设 工 程 实 行 总 承 包 的 , 总 承 包 单 位 应 当 对 全 部 建 设 工程 质 量 负 责 ;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 设 计 、 施 工 、 设 备 采 购 的 一 项或 者 多 项 实 行 总 承 包 的 , 总 承 包 单 位 应 当 对 其 承 包 的 建 设 工程 或 者 采 购 的 设 备 的 质 量 负 责 。 第 二 十 七 条 总 承 包 单 位 依 法 将 建 设 工 程 分 包 给 其 他 单位 的 , 分 包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分 包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其 分 包 工 程 的 质量 向 总 承 包 单 位 负 责 , 总 承 包 单 位 与 分 包 单 位 对 分 包 工 程 的质 量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 建 设 法 规 PPT课 件 58 施 工 单 位 的 质 量 责 任 和 义 务 五 、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3、 按 图 施 工 第 二 十 八 条 施 工 单 位 必 须 按 照 工 程 设计 图 纸 和 施 工 技 术 标 准 施 工 , 不 得 擅 自 修 改工 程 设 计 , 不 得 偷 工 减 料 。 施 工 单 位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发 现 设 计 文 件 和图 纸 有 差 错 的 , 应 当 及 时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 建 设 法 规 PPT课 件 59 施 工 单 位 的 质 量 责 任 和 义 务 五 、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4、 对 建 筑 材 料 、 构 配 件 和 设 备 进 行 检 验的 责 任 第 二 十 九 条 施 工 单 位 必 须 按 照 工 程 设计 要 求 、 施 工 技 术 标 准 和 合 同 约 定 , 对 建 筑材 料 、 建 筑 构 配 件 、 设 备 和 商 品 混 凝 土 进 行检 验 , 检 验 应 当 有 书 面 记 录 和 专 人 签 字 ; 未经 检 验 或 者 检 验 不 合 格 的 , 不 得 使 用 。 建 设 法 规 PPT课 件 60 施 工 单 位 的 质 量 责 任 和 义 务 五 、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5、 对 施 工 质 量 进 行 检 验 的 责 任 第 三 十 条 施 工 单 位 必 须 建 立 、 健 全 施工 质 量 的 检 验 制 度 , 严 格 工 序 管 理 , 作 好 隐蔽 工 程 的 质 量 检 查 和 记 录 。 隐 蔽 工 程 在 隐 蔽前 ,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通 知 建 设 单 位 和 建 设 工 程质 量 监 督 机 构 。 建 设 法 规 PPT课 件 61 施 工 单 位 的 质 量 责 任 和 义 务 五 、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6、 见 证 取 样 第 三 十 一 条 施 工 人 员 对 涉 及 结 构 安 全的 试 块 、 试 件 以 及 有 关 材 料 , 应 当 在 建 设 单位 或 者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监 督 下 现 场 取 样 , 并 送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等 级 的 质 量 检 测 单 位 进 行 检 测 。 建 设 法 规 PPT课 件 62 施 工 单 位 的 质 量 责 任 和 义 务 五 、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7、 保 修 第 三 十 二 条 施 工 单 位 对 施 工 中 出 现质 量 问 题 的 建 设 工 程 或 者 竣 工 验 收 不 合 格的 建 设 工 程 , 应 当 负 责 返 修 。 建 设 法 规 PPT课 件 63 关 于 劳 动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六 、 劳 动 法 劳 动 合 同 法 1、 劳 动 合 同 的 订 立 2、 劳 动 合 同 的 条 款 3、 试 用 期 4、 劳 动 合 同 的 无 效 5、 劳 动 合 同 的 变 更 6、 劳 动 合 同 的 解 除 7、 劳 动 合 同 终 止 建 设 法 规 PPT课 件 64 关 于 劳 动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六 、 劳 动 法 劳 动 合 同 法 1、 劳 动 合 同 的 订 立 1) 劳 动 合 同 当 事 人 第 十 六 条 劳 动 合 同 是 劳 动 者 与 用 人 单位 确 立 劳 动 关 系 、 明 确 双 方 权 利 和 义 务 的 协议 。 建 设 法 规 PPT课 件 65 关 于 劳 动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六 、 劳 动 法 劳 动 合 同 法 1、 劳 动 合 同 的 订 立 2) 劳 动 合 同 的 类 型一 是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二 是 以 完 成 一 定 工 作 任 务 为 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三 是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建 设 法 规 PPT课 件 66 关 于 劳 动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六 、 劳 动 法 劳 动 合 同 法 1、 劳 动 合 同 的 订 立 1) 劳 动 合 同 当 事 人 2) 劳 动 合 同 的 类 型 4) 劳 动 合 同 的 生 效3)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的 时 间 限 制 建 设 法 规 PPT课 件 67 关 于 劳 动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六 、 劳 动 法 劳 动 合 同 法 1、 劳 动 合 同 的 订 立 1) 劳 动 合 同 当 事 人 2) 劳 动 合 同 的 类 型 4) 劳 动 合 同 的 生 效3)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的 时 间 限 制 建 设 法 规 PPT课 件 68 关 于 劳 动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六 、 劳 动 法 劳 动 合 同 法 3、 试 用 期 劳 动 法 第 二 十 一 条 劳 动 合 同 可 以 约 定 试用 期 。 试 用 期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六 个 月 1)试 用 期 的 最 长 时 间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十 九 条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三 个 月 以上 不 满 一 年 的 , 试 用 期 不 得 超 过 一 个 月 ;劳 动 合 同 期限 一 年 以 上 不 满 三 年 的 , 试 用 期 不 得 超 过 二 个 月 ;三年 以 上 固 定 期 限 和 无 固 定 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 , 试 用 期 不得 超 过 六 个 月 。 建 设 法 规 PPT课 件 69 关 于 劳 动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六 、 劳 动 法 劳 动 合 同 法 3、 试 用 期 2)试 用 期 的 次 数 限 制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十 九 条 同 一 用 人 单 位 与 同 一 劳动 者 只 能 约 定 一 次 试 用 期 。 建 设 法 规 PPT课 件 70 关 于 劳 动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六 、 劳 动 法 劳 动 合 同 法 3、 试 用 期 3)试 用 期 内 的 最 低 工 资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十 五 条 劳 动 者 在 试 用 期 的 工资 不 得 低 于 本 单 位 相 同 岗 位 最 低 档 工 资 的 80%或 者 不得 低 于 劳 动 合 同 约 定 工 资 的 80%, 并 不 得 低 于 用 人 单位 所 在 地 的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 建 设 法 规 PPT课 件 71 关 于 劳 动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六 、 劳 动 法 劳 动 合 同 法 3、 试 用 期 4)试 用 期 内 合 同 解 除 条 件 的 限 制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三 十 九 条 劳 动 者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用 人 单位 可 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一 )在 试 用 期 间 被 证 明 不 符 合 录 用 条 件 的 ;(二 )严 重 违 反 用 人 单 位 的 规 章 制 度 的 ;(三 )严 重 失 职 , 营 私 舞 弊 , 给 用 人 单 位 造 成 重 大 损 害 的 ;(四 )劳 动 者 同 时 与 其 他 用 人 单 位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 对 完 成 本 单 位 的工 作 任 务 造 成 严 重 影 响 , 或 者 经 用 人 单 位 提 出 , 拒 不 改 正 的 ;(五 )因 本 法 第 二 十 六 条 第 一 款 第 一 项 规 定 的 情 形 致 使 劳 动 合 同 无效 的 ;(六 )被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 建 设 法 规 PPT课 件 72 关 于 劳 动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六 、 劳 动 法 劳 动 合 同 法 3、 试 用 期 4)试 用 期 内 合 同 解 除 条 件 的 限 制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四 十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用 人 单 位 提 前 三十 日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劳 动 者 本 人 或 者 额 外 支 付 劳 动 者一 个 月 工 资 后 , 可 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一 )劳 动 者 患 病 或 者 非 因 工 负 伤 , 在 规 定 的 医疗 期 满 后 不 能 从 事 原 工 作 , 也 不 能 从 事 由 用 人 单 位 另行 安 排 的 工 作 的 ; (二 )劳 动 者 不 能 胜 任 工 作 , 经 过 培 训 或 者 调 整工 作 岗 位 , 仍 不 能 胜 任 工 作 的 ; 建 设 法 规 PPT课 件 73 关 于 劳 动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六 、 劳 动 法 劳 动 合 同 法 4、 劳 动 合 同 的 无 效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二 十 六 条 下 列 劳 动 合 同 无 效 或者 部 分 无 效 :(一 )以 欺 诈 、 胁 迫 的 手 段 或 者 乘 人 之 危 , 使 对 方 在违 背 真 实 意 思 的 情 况 下 订 立 或 者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的 ;(二 )用 人 单 位 免 除 自 己 的 法 定 责 任 、 排 除 劳 动 者 权利 的 ;(三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强 制 性 规 定 的 。对 劳 动 合 同 的 无 效 或 者 部 分 无 效 有 争 议 的 , 由 劳 动争 议 仲 裁 机 构 或 者 人 民 法 院 确 认 。 建 设 法 规 PPT课 件 74 关 于 劳 动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六 、 劳 动 法 劳 动 合 同 法 5、 劳 动 合 同 的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三 十 三 条 用 人 单 位 变 更 名 称 、 法 定 代 表 人 、 主 要 负 责人 或 者 投 资 人 等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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