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十一章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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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十一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节 概述,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及特征,(一)概念,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二)特征,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1,)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2,)只要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主体都属于经营者,而不管该主体是否具有合法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主体资格。,(,3,)实践中发生一些学校或医院等非营利性机构从事不正当竞争的情况。,2,、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的竞争行为。,传统的不正当竞争理论认为:只有当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其行为方能构成竞争行为。因此,竞争关系存在与否成为认定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一项重要条件。,一些国家,竞争关系不仅包括直接竞争关系,也包括间接竞争关系,即,虽然经营者分属不同的行业、经营不同的商品或服务,只要在经营过程中面向相同的顾客,产品或服务之间就有可能存在广泛意义上的可替代型,就有可能产生竞争关系。,3,、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概况,(一)国外反不正当竞争立法,1,、,19,世纪中叶,法国为保护诚实的商人,创造性的将,法国民法典,中关于侵权法的一般性规定用于制止经济生活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首次提出了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后逐渐发展为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法国的不正当竞争法是典型的判例法。在许多成文法国家,判例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重要渊源。,2,、德国在,1896,年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专门,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今天,德国沿用的,是,1909,年重新制定,的,制止不正当竞争法,。,(二)我国的立法情况,1993,年,9,月,2,日通过,,1993,年,12,月,1,日起实施。,该法包括了部分限制竞争的内容。,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商业混同行为,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引人误认”并不要求已经造成消费者误认的实际后果,只要足以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误认,即构成这一不正当竞争行为。,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二、商业贿赂行为,(一)法条表述,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二),法条理解,(,1,)回扣:账外暗中给付的方式,(,2,)折扣:一般发生在卖方向买方的一种让利。,(,3,)佣金:具有独立地位的中间人因为为他人提供服务或交易的机会而得到的报酬。,三、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一)内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既包括虚假宣传,也包括引人误解的宣传两种类型。,(二)法条表述,1,、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2,、主要是利用广告或者其他类似方法作虚假宣传。,意大利聚酯漆家具,四、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商业秘密,1,、指不为公众所知晓、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2,、条件,(,1,)秘密性:不为公众知晓;,(,2,)实用性: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3,)保密性:权利人应当采取,保密措施,(,二)具体行为,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三)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1,、秘密性的举证责任,秘密性由原告从正面举证非常困难,法院对此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由被告证明该信息已为公众所知晓。,2,、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的举证,权利人能够证明被告所使用的信息与自己的商业秘密具有一致性或相同性,同时能证明被告有获取其商业秘密的条件;,被告不能提供或拒不提供其所使用的信息是合法获得或使用的,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五、倾销行为,1,、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2,、例外的规定,(,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 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六、附条件交易行为,经营者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搭售:是指销售方在销售商品时,要求购买者购买其他商品或服务,经营者利用其经济优势,违反购买者的意愿,在销售一种商品或提供一种服务时,要求购买者以购买另一种商品或服务为条件,,或者就商品或服务的价格、,销售对象、销售地区等附加,不合理的条件。,七、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一)有奖销售的种类,1,、附赠式的有奖销售,2,、抽奖式的有奖销售,(二)具体行为,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八、商业诽谤行为,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比较广告又称对比广告,是指经营者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其竞争对手及其商品或服务进行对比的广告。,比较广告应当真实、客观、全面、充分,对于误导消费者的比较广告一般持否定的态度。,九、投标、招标中的不正当行为,1,、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2,、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十、滥用独占地位或其他经济优势地位的行为,(一)公用企业,涉及公用事业的经营者:供水、,供电、供热、邮政、电讯、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经营者。,(二)具体行为,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十一、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1,、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2,、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3,、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4,、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第三节 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部门,1,、国外:设立专门机构:联邦贸易委员会,2,、我国: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二、职权,1,、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2,、,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帐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3,、,检查,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4,、监督检查部门有权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处罚,,具体形式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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