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强制保险》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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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S_PPT&Keynote,,,All Rights Reserved,交通,强制保险,成员:张紫萱 郝淑玲 芦靖婷 花玉仙,(二),新闻事件,1.(张紫萱),2.(芦靖婷),目录,(一),交强险相关,知识,(郝淑玲),(三),案例分析,(郝淑玲),(四),法条链接,(芦靖婷),演讲:花玉仙 制作:张紫萱,问,1:什么是交通强制保险?,答:交通强制保险的全称应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问2:可通过什么途径投保交通强制保险?,答:车主通过平安网上车险可同时投保商业险和交通强制保险,并可享受“私家车商业险多省更多”的费率优惠,记录良好的车主还可享受交强险费率下浮的优惠。同时平安车险提供续保提醒服务,在保险到期前40-50天即以短信方式提醒车主注意续保,避免了因脱保所可能带来的麻烦,。,问,3:交通强制保险每年应缴的保费是多少?,答:交强险的基础费率共分,42种,家庭自用车、非营业客车、营业客车、非营业货车、营业货车、特种车、摩托车和拖拉机等八大类42小类车型保险费率各不相同。但对同一车型,全国执行统一价格。对于普通的6座以下私家车,每年应缴的基础保费是950元。,问,4:交通强制保险是否采用浮动费率制?,答:是的,其最终保费基础保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1与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浮动比率)。,如:6座以下的私家车主一年内未发生有责任交通事故,但有过1次酒后驾车,其第二年缴纳的保费为:950(1-10%)(1+30%)=1111.5元。,问5:交通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是多少?,答: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A 8.2 58%,B 3.2 23%,C 1.4 10%,D 1.2,A 8.2 58%,B 3.2 23%,C 1.4 10%,D 1.2 9%,(二)新闻1.小庙交通事故赔偿214万元,合肥晚报讯 二姐出嫁大喜之日,王某骑着摩托车载着大姐和三姐,去镇上置办婚庆用品时,在312国道小庙段和一辆运沙车相撞,导致王某高位截肢,大姐和三姐当场死亡,这件发生在肥西县小庙的特大交通肇事案让许多人记忆犹新。11月3日,肥西县人民法院民三庭审结了该起车祸的民事赔偿案,依法判决肇事者段某、车主段某某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赔偿王某及受害人亲属各项损失合计214万余元。,今年5月9日12时10分许,段某超载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重型自卸货车,从寿县大平镇拉砂到肥西县小庙镇时,于312国道527KM+250M混合车道处右转弯时与同向行驶王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王某和乘车的两个姐姐被碾轧,造成王某高位截肢、其大姐和三姐当场死亡的恶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肥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段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负本起交通事故次要责任,受害人无责任。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肇事司机段某被依法一审判处有期徒刑4年。该事故所引起民事赔偿案也于8月23日进行了第一次庭审,王某和被害人亲属分别进行民事赔偿诉讼,总共提出了近300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肇事车辆系段某及段某某共有,登记车主(行驶证)系段某某,故段某某应负担共同赔偿责任。该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300000元,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先行赔偿受害人损失。,新闻2.,2008年3月2日,璩某驾驶货车将行人陈某撞死。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璩某醉酒驾车应负事故全部责任。3月11日,经交警大队调解,璩某赔偿了死者家属死亡补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16000元。由于璩某曾于2007年8月10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期间为2007年8月11日至2008年8月10日,故璩某在赔偿了陈某的损失后,向该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未果,于是起诉要求该保险公司支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110000元。,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这里并没有规定驾驶员在醉酒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予理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条只增加规定了驾驶员在醉酒的情形下,对第三者造成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并没有增加规定免除保险公司对人身伤亡赔偿的责任。,二、保险合同中的某些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发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第22条的规定,其规定的责任承担和免除均具有强制性质,任何下位法和规定以及当事人的约定均不得违反。保监会发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也不例外,故该条款第九条规定驾驶员在醉酒的情形下,免除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赔偿责任,与其上位法相冲突,依法应当认定无效,9,5,综上所述,驾驶员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理赔责任。驾驶员酒后驾车违反了有关行政法规,应当由行政机关对这种行为另行作出处罚。,2007年2月18日原告肖子平驾驶赣B41R95二轮摩托车(后搭乘肖达林)在323国道由西向东行驶,前方刘运鸿也正驾驶粤BTR976车由西向东行驶。12时30分左右途经黄龙镇竹子桥路段时,刘运鸿因避让对方向来的车辆往右打方向,而此时后面的肖子平正从右侧超车,致使肖子平 的摩托车与刘运鸿的右后车身相撞挂。2007年3月6日大余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肖子平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刘运鸿应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乘坐人肖达林不负本起事故的责任。事发当日肖子平、肖达林即被送往大余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并于2007年3月15日出院,其中肖子平的医疗费为8066.67元,肖达林的医疗费为14197.12元。2008年1月23日肖子平、肖达林再次在大余县人民医院入院治疗,并于2008年1月31日出院,在此次治疗中肖子平的医疗费为3134.16元,肖达林的医疗费为4018.19元。,(三)案例简介,2008年2月21日肖达林、肖子平委托大余正兴司法鉴中心进行伤残等级鉴定,鉴定书认定肖达林、肖子平的伤残等级均为十级。鉴定费用共共计1250元。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刘运鸿、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按全部责任赔偿相关费用。另查明2006年12月11日刘运鸿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为粤BTR976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两份保险的保险期间自2006年12月12日零时起至2007年12月11日二十四时止。其中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为20万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为6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案例分析,本案例涉及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采信、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险保险理赔额的计算方法、保险公司的诉讼责任等问题,在审判实务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一、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效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交通事故管理部门依职权作出的行政文书,是一种特殊的行政文书,从行政管理层面上说,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性,类似于行政公文书,但该认定书的内容同时又涉及民事责任的认定,为了平衡这两种关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性质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当是作为一项证据来使用,它不具有行政可诉性,也不具有行政强制性,当事人可提供有效证据进行反驳。据此,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中,应当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一项证据来认证,而不是直接采信。当然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程序制作的调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和有关的检验等材料,如无足以推翻的相反证据,应当认为具,有优先的证明力。,5,9,5,9,上述案例中原告方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提出异议,并提供了两份证人证言,办案法官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与当事人提供的证人证言进行对比审查,最终认定当事人提供的证人证言不足以推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认定的事实,最终认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证明力,二、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理赔额的计算方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对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之间的转承关系作出了原则规定,但对它们之间关于保险金额的分配比例并未明确说明。,考虑到交强险出台的公益背景,笔者为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应当是不考虑责任比例由保险公司予以全赔,剩余部分则在商业第三险的保险限额内由保险公司按机动车驾驶人的责任比例承担。有部分观点认为无论是交强险还是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都应当按交通事故责任比例计算保险公司应承担的保险金额,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没有充分考虑到交强险的社会公益性质,是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精神的片面理解。另外一个计算问题就是关于交强险保险限额的计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8条第2款对各项保险限额的内容进行了列举式规定,笔者认为应严格按这一列举内容进行各个分项的计算,对不属于分项的内容或超出分项限额的赔偿项目则不能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而应转承到商业第三险范围内赔偿。有部分观点认为只需按交强险的总保险限额赔偿,而不用按分项分别计算,5,9,三、关于保险公司的诉讼责任问题。根据保险法第51条规定,笔者认为在上述案例中保险公司依法应承担案件诉讼费。但保险公司经常在诉讼中对这一条款提出异议,认为此类案件的诉讼并非是由保险公司引起的,而是为了案件的便于执行才将保险公司一并列为案件的当事人参与诉讼,保险公司没有承担诉讼费用的责任。笔者认为对此应区别对待:如果被保险人没有在期限内申请理赔,则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诉讼费;如果被保险人在期限内申请了理赔,但保险公司在合理期限内未予理赔,则依法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诉讼费。这样可以敦促保险公司及时履行保险理赔职能,使相关纠纷得到及时处理。,(四)法条链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保险法第51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谢谢观赏,本文档支持任意编辑,下载使用,定会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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