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刘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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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企业所得税,Corporation tax,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2008.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一)纳税人,(二)计税依据和税率,(三)资产的税务处理,(四)特别纳税调整,(五)计税方法,(六)税收优惠,(七)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八)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一)纳税人,(二)征税项目、税率和计税方法,(三)免税和减税,(四)纳税方式、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分类标准?,各自的纳税义务?,如何区分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和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一)纳税人,纳税人,税收管辖权,征税对象,税率,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居民管辖权,就其世界范围所得征税,地域管辖权,就来源于我国的所得,来源于我国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征税,10%,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在华机构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非居民企业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25%,取得所得与设立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取得所得与设立机构、场所有联系的,未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却有来源于我国的所得,注册地、实际管理机构,例题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是()。A.在外国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B.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C.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D.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无住所但在境内,住满一年的个人,境内定居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侨民,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的个人,境内无住所且居,不满一年的个人,居民纳税人,境内、外所得都征税,纳税义务人,非居民纳税人,仅对境内所得征税,问题3:所得来源的确定,企业所得税:,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3.转让财产所得。(1)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2)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3)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个人所得税:,1、由于任职、受雇和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取得的所得,3、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和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4、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取得的所得,5、从中国,境内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不同于支付地点,境内,(1),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2)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3)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4)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例题2: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所得来源地的是()。,A.提供劳务所得 B.权益性投资所得,C.动产转让所得 D.租金所得,例题3: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所得来源地的是()。,A 销售货物所得 B 劳务发生地所得,C 动产转让所得 D 利息所得,(二)计税依据,1、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2、,3、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1、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计算公式一(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计算公式二(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纳税申报表,类别,行次,项目,金额,利润总额计算,1,2,3,4,5,6,7,8,9,10,11,12,13,一、营业收入,减: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物费用,资产减值损失,投资收益,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二、营业利润,加:,营业外收入,减:营业外支出,三、利润总额,纳税申报表,类别,行次,项目,金额,应纳税所得额计算,14,15,16,17,18,19,20,21,22,23,24,25,加:纳税调整增加额,减:纳税调整减少额,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减、免税项目所得,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纳税调整后所得,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纳税所得额,其中:不征税收入,纳税申报表,类别,行次,项目,金额,应纳税所得额计算,26,27,28,29,30,31,32,33,34,40,税率,应纳所得税额,减:减免所得税额,减:抵免所得税额,应纳税额,加: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减: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减: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行次,项目,金额,1,一、销售(营业)收入合计(2+13),2,(一)营业收入合计(3+8),3,1.主营业务收入(4+5+6+7),4,(1)销售货物,5,(2)提供劳务,6,(3)让渡资产使用权,7,(4)建造合同,8,2、其他业务收入(9+10+11+12),9,(1)材料销售收入,10,(2)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11,(3)包装物出租收入,12,(4)其他,13,(二)视同销售收入(14+15+16),14,(1)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15,(2)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16,(3)其他视同销售收入,收入明细表,行次,项目,金额,1,2,3,8,13,17,一、销售(营业)收入合计,(一)营业收入合计,1、主营业务收入,2、其他业务收入,(二)视同销售收入,二、营业外收入,收入明细表,行次,项目,金额,17,18,19,20,21,22,23,24,25,26,二、营业外收入,2、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3、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4、出售无形资产收益,5、罚款净收入,6、债务重组收益,7、政府补助收入,8、捐赠收入,9、其他,1、固定资产盘盈,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收入种类,范围,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相关链接】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财产,不得扣除或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1.国债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新增):(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1、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例题4:下列项目收入中,,不需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有()。A.企业债券利息收入B.居民企业之间股息收益C.债务重组收入D.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价值,各项扣除,税前可以扣除的项目,扣除标准,1,2,3,4,5,6,7,8,9,工资、薪金支出,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商业保险,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借款费用、利息支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捐赠,合理的,14%、2.5%、2%,规定比例内的;补充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5%,一部分,资本化?,发生额的,60%,;销售收入合计的,0.5%,销售收入合计的,15%(30%,0),融资性租赁、经营性租赁,公益性,银行同类同期利率?,利润总额的12%,不允许扣除的项目、亏损弥补,税前不可以扣除的项目,亏损弥补,1、税收滞纳金,2、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3、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捐赠支出,4、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5、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6、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7、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5年,【例题5】某企业4月1日向银行借款500万元用于建造厂房,借款期限1年,当年向银行支付了3个季度的借款利息22.5万元,该厂房于10月31日完工结算并投入使用,税前可扣除的利息费用为()万元。,【答案】税前可扣除的财务费用 22.592 5(万元),【例题6】企业2008年全年实现收入总额8000万元,含国债利息收入7万元、金融债券利息收入20万元、从被投资公司分回的税后利润38万元;后经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发现有关税收问题如下:,(1)12月份,以自产公允价值47万元的货物清偿应付账款50万元,公允价值与债务的差额债权人不再追要。清偿债务时企业直接以50万元分别冲减了应付账款和存货成本;,(2)12月份转让一项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取得收入60万元未作收入处理,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成本35万元也未转销;,(3)12月份通过当地政府机关向贫困山区捐赠家电产品一批,成本价20万元,市场销售价格23万元。企业核算时按成本价格直接冲减了库存商品,,(4)企业全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45万元。,要求:计算业务招待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答案】,企业当年的销售收入80007203847238005(万元),允许扣除的业务招待费8005540.025(万元),4560%27(万元)40.025,准予扣除27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52718(万元),例题7:某企业2009年为本企业雇员支付工资300万元,奖金40万元、地区补贴20万元,家庭财产保险10万元,假定该企业工资薪金支出符合合理标准,当年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可在所得税前列支的限额是多少。,答案:,当年工资总额3004020360(万元),(1)当年可在所得税前列支的职工福利费限额为:36014%50.4(万元),(2)当年可在所得税前列支的职工工会经费限额为:3602%7.2(万元),(3)当年可在所得税前列支的职工教育经费限额为:,3602.5%9(万元),【例题8】某工业企业为居民企业,2008年发生经营业务如下:,全年取得产品销售收入为5600万元,,发生产品销售成本40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800万元,,其他业务成本660万元;,取得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40万元;,缴纳非增值税销售税金及附加300万元;,发生的管理费用760万元,其中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费用为60万元、业务招待费用70万元;,发生财务费用200万元;,取得直接投资其他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收益34万元(已在投资方所在地按15%的税率缴纳了所得税);,取得营业外收入100万元,,发生营业外支出250万元(其中含公益捐赠38万元)。,要求:计算该企业2008年应纳的企业所得税。,【答案】,(1)利润总额560080040341004000660300760200250404(万元),(2)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应调减所得额40万元。,(3)技术开发费调减所得额6050%30万元,(4)按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的60%计算7060%42(万元)按销售(营业)收入的5计算(5600800)532(万元)按照规定税前扣除限额应为32万元,实际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03238(万元),(5)取得直接投资其他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收益属于免税收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4万元。,(6)捐赠扣除标准40412%48.48(万元)实际捐赠额38万元小于扣除标准48.48万元,可按实捐数扣除,不做纳税调整。,(7)应纳税所得额40440303834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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