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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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年月日生效),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加强药学技术人员和药品市场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根据国务院赋予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能,,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总结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资格制度实施情况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立法背景,1,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人事部分别与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职发,号)、,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办法,(人职发,号)、,关于执业药师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通知,(人发,号)、,执业中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执业中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执业中药师资格认定办法,(人职发,号)、,关于执业中药师资格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通知,(人发,号)即行废止,年月日,立法背景,1,执业药师考试暂行规定,颁布、实施时间、部门,1999,年,4,月,1,日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人发,199934,号发布,法律形式,部门规章。,七章,33,条。,第一章 总则:,1-5,条,:,1.,立法宗旨,2.,适用范围,3.,方针政策,4.,主管部门,结构和内容,2,执业药师考试暂行规定,第二章 考试:,6-10,条,1.,考试方式,2.,主办与审定单位,3.,报考条件,4.,发证机关,第三章 注册:,11-17,条,:,1.,注册管理机构,2.,注册机构,3.,注册条件,4.,注册方法,结构和内容,2,执业药师考试暂行规定,第四章 职责,18-21,条,1.,职业道德,2.,具体职责,第五章 继续教育,22-25,条,1.,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制定机构,2.,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3.,继续教育登记制度,结构和内容,2,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药学技术人员的职业准入控制,确保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用药的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及职业资格制度的有关内容,制定本规定。,总则,3,立法宗旨,第三条 执业药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执业药师英文译为:,Licensed Pharmacist,。,第四条,凡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均应配备相应的执业药师,并以此作为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必备条件之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需由执业药师,担任的岗位,作出明确规定并进行检查。,总则,3,名称解释与方针政策,第五条,人事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全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总则,3,主管机构,第六条 执业药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一般,每年举行一次,。,第七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拟定,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编写培训教材、建立试题库及考试命题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的原则,统一规划并组织考前培训。,第八条,人事部负责组织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考虑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确定合格标准。,考试,4,考试制度,第九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一)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七年,。,(二)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五年,。,(三)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三年,。,(四)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结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一年,。,(五)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备注:相关专业是指化学专业、医学专业、生物学专业。,考试,4,报考条件,第十条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人事部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考试,4,适用范围,第十一条 执业药师资格实行注册制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全国执业药师资格注册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注册机构,。人事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对执业药师注册工作有监督、检查的责任。,注册,5,注册机构与注册管理机构,第十二条 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者,须按规定向,所在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经注册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未经注册者,不得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第十四条 经批准注册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中的注册情况栏内加盖注册专用印章,,同时发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注册证,,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注册,5,注册方法,第十三条 申请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二)遵纪守法,遵守药师职业道德。,(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四),经所在单位考核同意,。,注册,5,注册条件,第十五条,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地区、执业范围应及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第十六条,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须到注册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再次注册者,除须符合第十三条的规定外,,还须有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注册,5,注册地点与再注册,第十七条 执业药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向注册机构办理注销注册手续:,(一)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二)受刑事处罚的。,(三)受取消执业资格处分的。,(四)因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凡注销注册的,由所在省(区、市)的注册机构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期公告。,注册,5,注销注册的情形,第十八条 执业药师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以对药品质量负责、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为基本准则。,第十九条 执业药师必须,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药品研究、生产、经营、使用的,各项法规及政策,。执业药师对违反,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的行为或决定,有责任提出劝告、制止、拒绝执行并向上级报告。,第二十条 执业药师在执业范围内,负责对药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参与制定、实施药品全面质量管理及对本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理。,第二十一条,执业药师负责处方的审核及监督调配,,,提供用药咨询与信息,指导合理用药,开展治疗药物的监测及药品疗效的评价等临床药学工作,。,职责,6,执业药师的职责,第二十二条 执业药师需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更新知识,掌握最新医药信息,保持较高的专业水平。,继续教育,7,继续教育的必要性,第二十三条 执业药师必须接受继续教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组织拟定、审批继续教育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地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实施工作,。,第二十四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执业药师培训机构,承担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工作。,继续教育,7,主办机构与培训机构,第二十五条 执业药师实行继续教育登记制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执业药师接受继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在证书上登记盖章,并以此作为再次注册的依据。,继续教育,7,主办机构与培训机构,第二十六条 对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单位,应限期配备,逾期将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第二十七条 对已在需由执业药师担任的岗位工作,但尚未通过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人员,要进行强化培训,限期达到要求。对经过培训仍不能通过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者,必须调离岗位。,第二十八条 对涂改、伪造或以虚假和不正当手段获取,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执业药师注册证,的人员,发证机构应收回证书,取消其执业药师资格,注销注册。并对直接责任者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直至送交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罚则,8,处罚情形,第二十九条 对执业药师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的,所在单位须如实上报,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处分。注册机构对执业药师所受处分,应及时记录在其,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中的备注,执业情况记录,栏内。,第三十条 执业药师在执业期间违反,药品管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罚则,8,处罚情形,第三十一条 对在关键岗位工作且业绩突出的执业药师,应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三十二条,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要可聘任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专业技术职务,。,第三十三条 人事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对本规定进行解释。,附则,9,奖励与解释权,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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