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地方税收制度优化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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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论地方税收制度优化,李齐云,优化地方税收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发展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我国现行地方税收制度中仍存在着诸多急待解决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本文对此提出了优化地方税收制度的设想和建议,勾勒了地方税收制度及征管制度的改革方向和改进模式。,一、税制优化的含义和地方税制优化的要求,税收制度是国家按一定政策原则组成的税收体系,其核心是主体税种的选择和各个税种的搭配问题。什么是税制优化?一是通过消除或克服不完善之处、缺点或错误而变得很好;二是重组或者改组,对税收制度进行某些技术性的修正使其更加完善,。,具体说税制优化就是一个包括税收结构优化、各税种的税基税率优化、税收负担合理化及征收管理制度优化等若干内容的中和概念,优化的标准是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符合效率、公平的要求,以利于税收充分有效地发挥其组织财政收入、调节经济增长、收入分配、经济稳定的功能。,地方税收制度优化的要求应当包括,:,1.目标明确。,2.税种设置合理。,3.结构完善。,4.收入充裕。,5.配合协调。,6.调节功能强。,二、对我国地方税收制度的简单考察,(一)地方税收制度现状,按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规定,属于地方征收的税种应有16个,但目前实际征管的只有12个(有的尚未开征,有的暂缓开征,有的暂由国税部门征管),名义上开征的税种多、实际上绝大部分税种税基小、税源散、征管难、成本高。,所以,在现行地方税收体系中,尚无涉及面广、调节力度强、征管简化、收入规模较大且起主导作用的税种,导致地方税收入总量较小,占全部财政收入或,GDP,的比重偏低,调控力度不强。,(二)地方税收制度中的突出矛盾,1.税制不够稳定。,地方税体系发展滞后,尤其是税制不稳定、管理不顺畅的矛盾突出。,2.法律层次不高。,目前我国还没有统领整个税收体系的税法大纲,因而没有法律对我国税收的性质、作用、立法原则、管理体制、税收法律关系主体与客体及主客体间的权利与义务、中央与地方的税收立法权和管理权、各级税务机关职责、政府与税务机关权限划分、地方税税种开征及调节范围等重大问题,进行科学、合理、具体、严密的规定,整个地方税收体系建设缺乏法律依据和行为规范。,3.税制内外有别。,现行地方税制仍内外有别,内资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外资企业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等。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只适用内资企业。这不仅不利于公平税负和内外资企业间平等竞争,也不利于我国税制与国际税制接轨。,4.主体税种单一。,现行地方税收体系中,调节面广、调节力度强、征管简化、收入规模较大、起主导作用的税种仅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且还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地方税,地方税收体系建设缺乏灵魂和长远目标。,5.税收调节不到位。,目前,我国遗产税、赠与税、社会保障税、环境保护税等税种尚未开征,税收聚财功能、调节功能的发挥受到很大限制;其他地方税,如农业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等已不适应新形势要求,需要进一步改革完善。,6.财权税权不统一。,现行分税制虽将部分税种和其中的部分收入划归地方,但却未明确其为地方税;其收入安排使用权属地方,但税收立法权、政策管理权、征收管理权却属中央。财权、税权体制不统一,不可避免地抑制地方加强税收管理的积极性,影响地方国民经济计划的安排执行,从而出现中央定政策、地方出资金、影响地方财政平衡等问题。,三、优化地方税制的设想和建议,(一)流转税制的优化,(二)所得税制的优化,(三)财产税制的优化,(四)资源税制的优化,(一)流转税制的优化,1.营业税改革。,一是将行政事业服务收费等纳入征税范围,从制度上扩大税基。二是对混合销售行为确定具体标准,从政策上划清征收增值税还是征收营业税的界限,力求避免混税、混级行为发生。三是将金融业营业税税率降为 5%,以减轻税负,促进金融业的发展。四是同一收入税不重征,对房屋出租的租金收入,征收营业税而不再征收房产税。,2.城建税改革。,一是扩大征收范围,;,二,是,以销售收入为计税依据,使之成为独立税种,;,三是全国不再按行政区划设计分档税率,可考虑中央规定幅度税率,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和城乡建设发展情况确定,;四是调整减税、免税规定;四是调整减税、免税规定;五是明确纳税地点。,(二)所得税制的优化,1.企业所得税改革。,第一,统一企业所得税,。应该适应,WT0,规则,尽快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第二,合理确定税基,,统一税基。不论企业经济性质、行业差别,所得税应税收入的确定和税前扣除范围与标准必须基本统一;税基依税法规定确定,不应受企业财务制度影响,。,第三,妥善处理优惠待遇,清理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第四,用税率分享的方式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收入(个人所得税亦然)。,第五,,简并税率,不分经济性质、规模大小、地区差别,统一实行,30%左右的比例税率;,由于现行外资企业的所得税实际负担率不足10%,因此,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可以采取调整税基或税额等一些间接优惠的措施来实现新老所得税制的顺利过渡。,2.个人所得税改革。,第一,,改现行分类税制为综合分类税制或综合税制,,逐步推行按年计征的综合所得税。,第二,逐步扩大征收范围。,第三,合理确定税基。,第四,适当调整税率,在税制的设置上,对高收入者采用高的边际税率,对低收入者给予免税。,第五,试行归集抵免制。,第六,全面加强个人收入自行申报纳税制度,严格源泉扣缴。,第七,,逐步实现费用扣除的合理化,扣除金额应根据通货膨胀的情况适时调整,扣除标准,国家不统一具体规定,而是根据经济发展、职工收入、物价指数等经济指标规定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在规定幅度内具体确定。中国公民和外籍人员的扣除标准逐步统一,体现个人所得税制的公平性与内外籍人员平等的法律地位。生计费用的扣除,可从目前以个人为单位逐步向以家庭和个人为单位并存转化,3.社会保险税的建立。,从国际上的情况来看,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渠道大体有两个:一是征收社会保险税,二是政府财政社会福利支出。,我国目前还没有开征社会保险税,现行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由以政府的社会救济、优抚等社会福利事业和市场运作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构成的。这种社会保障体系具有明显的过渡性质,其模式本身与规范化的市场经济的要求尚有一定距离。我国目前还没有开征社会保险税,现行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由以政府的社会救济、优抚等社会福利事业和市场运作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构成的。这种社会保障体系具有明显的过渡性质,其模式本身与规范化的市场经济的要求尚有一定距离,社会保险税,主要是对薪金和工资所得(即劳动所得)课征,它是当今世界各国所得课税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随着社会保障制度而形成并发展起来的,它已成为许多国家的主要税种(甚至是第一号税种),并且依然具有良好的发展势头。,社会保险税的开征有利于扩大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实现社保资金筹集的法治化和规范化,并且具有较好的税收调控功能。征收社会保险税有利于实现社会保险事业的法制化管理,克服缴费办法存在的“政出多门”的松散管理弊端;有利于建立规范化的收、用、管和资金余缺调剂管理的责权制度,改变缴费办法中存在的收、用、管三不分,资金缺乏统一管理,挪用浪费严重的现状;有利于公平负担,改变目前缴费办法中存在的筹资比例相差悬殊的现状;,有利于实现资金统一调度,实现地区间、行业间的资金余缺调剂;有利于确保收入的稳定可靠,改变目前社会保险缴费中存在的不交、少交、拖交的现状;有利于建立规范化的基金预算管理,确保社会保险支出的稳定性和资金的保值、增值;有利于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社会化管理体系,节省管理成本,提高基金管理效率;建立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制,有利于强化参与社会保障意识,使社会保险与个人利益直接挂钩,形成自我约束机制,提高个人缴纳保险税和控制支出的自觉性,提高社会保险支出效果,增强管理机构对基金管理的责任。,纳税人和纳税对象的确定: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应是社会保险税纳税人。农民进城从事工商盈利性活动一年以上者,也应成为社会保险税纳税人。企业单位以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社会保险税课税对象,私营业主和个体工商户可按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额作为课税对象。,起征点与财务处理:社会保险税的起征点是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凡是工资收入没有达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个人一律免交社会保险税;凡是工资收入超过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个人,按规定税率交纳。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税,列入企业财务费用,作为生产成本;行政事业单位需缴纳的社会保险税一般列入当年经费预算,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凡是有稳定收入来源的行政事业单位,可在其自身的收入中列支一部分,具体比例由同级社会保障部门与财政部门共同协商确定。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税,可从个人所得额中扣除,免交个人所得税。,税率的确定:,从国外的经验看,有的国家只设计社会保险总税率,然后将其分别为企业和个人应缴税率;也有的国家按保险项目设置税率,分解为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税率。我国的社会保险税率设计,应设置一个总税率,将其分解为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税率,然后将征收额按固定比例分解为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多项保险基金。,(三)财产税制的优化,1.房产税的改进。,首先,应改革内外有别的房产税制度,对外资企业征收的房地产税改为与内资企业统一的房产税,内外资一视同仁。,其次,扩大税基。扩大房产税税基,税率可适当从低。,再次,建立和完善房产估价制度。房产估价历来是一个棘手的问题,我国的房产估价刚刚起步,估价制度很不完善。要注重建立一套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房产专门估价机构和一支富有实践经验的专职估价人员队伍,提高专门估价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要加强对房产评估方法的研究,逐步形成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房产评价方法体系,为房产税的计征提供科学的依据。房产管理部门应密切配合税务部门,提供相关的税务资料。,最后,房产税宜采用地区差别比例税率。,2.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的改革。,从加强对土地的取得、占用和转让等各环节进行有效的调节和控制的角度出发,首先改革现行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全国范围内土地资源的占有使用征收一般土地税,征税范围从城镇扩展到农村。,这既有利于统一我国的土地税制度,又有利于规范农村收益分配关系。税率的设计上可在现行土地位置标准的基础上,同时采用土地用途标准,使前者起到调节级差收入的作用,后者达到调节土地使用结构的目的。,其次,扩大契税的征收范围,保护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权利。除要对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购买房屋,城镇居民征收契税外,对承受出让、转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包括外国人、华侨购买房屋、承受出让土地使用权也征收契税。这样有利于保障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创造稳定的出让、转让秩序。同时我国土地资源匮乏,目前有的地方为吸引投资,竞相降低出让价格,征收契税有利于保护国有土地资源。,再次,应适时开征土地闲置税和土地荒芜税。从合理使用土地资源,充分利用我国有限的土地资源出发,适时开征土地闲置税和土地荒芜税极为必要。另外,应,把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合并为车船使用税,适用于内外资企业和个人。,3.遗产税与赠与税的开征与设置。,首先,尽早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其次,在税制模式上选择总遗产税制和总赠与税制。,再次,课税对象范围应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并规定适当的起征点,合理确定扣除项目,如设丧葬费用扣除、遗产管理费用扣除、债务扣除、捐赠扣除等。,最后,制定有关部门相互协调配合的征管措施。,(四)资源税制的优化,1.现行资源税制度的评价。,第一,资源税的现状与其应有的地位不相称。,第二,多税并存。,第三,缺乏良性运作的资源市场。,2.资源税制度的改进与完善。,(1)扩大征收范围。资源税的开征不仅是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也应起到全面保护资源、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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