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课件】第一章法学与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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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一章,法学与法理学,第一节 什么是法学?,经典定义:,“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识,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神与人的事务,正义与非正义之学),查士丁尼法学阶梯,什么是法学,西方:侧重民法:希腊时代就开始,中国:侧重刑法:始于先秦 “刑名法术”,律学:法律条文的注释及个案中的法律应用技术,从不同视角分析法学,一、法学是一门人文社会学科,(学科属性),法学的定位:,1、社会科学,2、人文科学,3、以上二者兼而有之,法学是人文社会科学,(1)法学是众多学科门类中的一种,与理、工、农、医、经、哲、史等并列,是一门重要的涉及人类生活的学问。某一大学如果缺少了法学,就缺少了一个学科门类。,(2)法学是一门学科意味着它有较为完整的体系,学者们把其称为法学体系。,(3)法学是一门学科,还意味着它不同于自然科学,,法学VS自然科学,第一,科学是以对客体的观察、测量、计算等为基础,立足于观察问题,而法学作为一种理解性科学,主要在于发现行为及文本的意义。意义的探寻是法学研究的主题。但“与意义有关的问题,其既不能透过实验过程中的观察,也不能藉测量或计算来答复。”所以法学研究“处理的正好不是一些可以量化的问题”。,第二,科学反映的是事物的因果律,而法学至多只能反映事物的准因果律。因果律强调的是必然发生这样的变量之间的关系,但这对法学来说似乎是难以企及的梦想。,第三,科学必须保持价值中立,而法学则难以排斥价值判断。,什么是法学,二、研究对象:法律现象,各种学者的不同界定,(教材第7页),法律现象,恒常意义:指该词的意义中心。一般认为,立法、司法、执法是法律现象,法律规范、法律体系、法律关系、法律事实是法律现象,法律职业、法律主体(法官、律师、法院、检察院等)也是法律现象。,流动意义:处在法律现象与其他现象的边缘,是否属于法律现象不是很好区分。比如,公路上行驶的汽车,一般我们都认为这不是法律现象,但是当公路法的制定者要对交通安全最高速度、行驶规则进行立法时,公路上行驶的汽车应当属于法学研究的对象法律现象。,恒常意义,流动意义,法学的研究对象,(1)法律制度和规范以及实现方法的研究。对法律规范的创立、理解、解释以及应用是法学研究的核心。我们把其称为立法学和法律解释学。,(2)法律事实的研究。对法律的事实研究可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关于法律的事实研究,如犯罪学研究;二是法律与社会之间相互作用的法律的事实研究,如法社会学的研究;三是作为对法律比较之补充的事实研究。对法律的事实研究包括程序方向的司法研究和对象方向的(实质法律的事实)研究,后者特别致力于商业和交易中的组织形式,致力于商业交易的合同形式和清算形式,致力于有关个人权利的形成。另外还包括对法律经验的研究,如对司法过程中的法律人智慧的研究。,(3)法治与法律价值的研究。“法学不仅应研讨法律规范的内容,还包括其目标、适用形式和作用。”法治是法学研究的永恒主题,但这并不仅仅属于法学专门研究领域,除法学外,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等都要研究这一问题。法律价值是法学各学科都必须注意的问题,尽管有的法学,如分析法学试图排除法学研究中的道德因素,但那也仅仅是为了研究的深入与方便,并不是像有些人所理解的那样,认为分析法学不讲道德。实际上分析法学派是维护法治,把守法当成最大的道德。法治的实施与法律价值有时会发生冲突,这正好构成了我们不断研究的问题。,(4)对法律规范与社会其他现象的相互关系的研究。这属于法律社会学的研究范畴,是法学最广阔的研究领域。,什么是法学,三、构成体系:法学体系,多种类型:,第一,从各种法律类别的角度,把法学分为国内法学(包括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等)、国际法学、法律史学、比较法学和外国法学;,第二,从法律的制定到实施,把法学分为立法学、法律解释学和法律社会学。,第三,从认识论角度可以把法学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第四,从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角度,把法学分为法学本科和法的边缘学科。,法学体系的基本分类,理论法学:法理学;法学理论,部门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国际法学;行政法学;劳动法学;军事法学,什么是法学,四、研究主体:法学家,法学家一般是指对法律非常熟悉,并对法律有系统研究的人,他们被公认为法律学者或著作家,对法学理论有系统的著述,在学术方面有较深的造诣,在法规创立、著名案件的判决,在法史、法理等领域有突出成就从而获得较高名望或声誉。,法学家是法学研究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没有对法律的深入而有成效的研究就不会有法学家。,耳熟能详的法学家有古罗马的五大法学家:伯比尼安、保罗、乌尔比安、盖尤斯、莫德斯蒂努斯;英国法学家布莱克斯东、戴雪、梅因、边沁、奥斯丁、哈特等,德国法学家普芬道夫、萨维尼、耶林、拉德布鲁赫等;美国法学家庞德、卢埃林、卡多佐、德沃金、波斯纳等,以及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奥地利法学家凯尔逊,法国法学家若尼、狄骥等等。,法学家的出现,应时而生,时势造英雄,当前中国的法治进程,法学还是指一支研究和应用的队伍,这支队伍以法学家和法律家为主干,以我们这些积极参与学习与研究的人为群体,这正是法学生生不息的主体力量。通过学习法律变成法律人。,什么是法学,总结法学的基本特点,一、实用性(客观外在特征),研以致用、学以致用是法律学人的宗旨。法学研究虽然也像其他学科一样,是以理论形态出现的,但目的主要不是为了完善自身的理论体系,而是为了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各种纠纷,实现人类关于正义、公平、秩序、自由等价值追求。各种法学理论无不围绕这些法律及其价值的实现而展开。,VS文学、哲学、神学、美学,几乎所有法学概念、规范、原则,都是一种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工具。当然这不是说法学中的每一个结论对每一个案件都是有用的,而只是说千百年来经过法学家的研究的概念和原理,不仅是经验和智慧的结晶,而且是分析、解释和解决法律纠纷的工具。像法理中的法律概念、法治原则、法律体系、立法、司法、法律渊源、法律关系,民法中的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刑法中的犯罪构成等,已经成为我们进行法律思维的根据。,二、关于法律的理解、解释和应用的学科(内在主观特征),法学研究的问题实际上是人的问题,而人本身作为一个有血有肉的生命个体,在法律场景中又会因其行为的多样性而释放出不同的法律意义。而这些意义是科学和逻辑难以界定的。,三、与科学相比较的教义学属性(依据),教义学:通常从一个前提出发,即对一事物不加考虑,而以预赋予之真理加以接受。,当代许多法学理论的源头都是建立在假定的基础上的。,具体表现:各种法律规范、法律规则,例如死刑,什么是法理学,基本界定:研究法律中一般问题的学科,法学中的哲学,概念定型:奥斯丁在其法理学范围之界定一书中,强调法理学只应研究“事实是什么样的法律”(即实在法),主张将道德、功利、伦理和正义的模糊概念排除在法理学领域以外。正是由于奥斯丁及其追随者(如阿莫斯、马士伯、霍兰德、萨尔蒙德)的努力和贡献,法理学才最终作为一个独立的学科得以存在。,法理学的特征,一、研究对象,研究的对象是一般法,也有人称之为抽象法。,首先是指法的整个领域或者说是整个法律现实,其次还包括古今中外的一切法。,但研究的内容并不是一般法的全部,而仅仅是包括在一般法中的普遍性和根本性的问题。,一般法(抽象法)的不同表述,(1)法的一般理论;,(2)一般法;,(3)法律现象的共同性问题;,(4)法的共性问题和共同发展规律;,(5)法律的本质和一般规律;,(6)法律的最一般规律。,什么是法理学,二、规则是法理学研究的核心范畴,法律中的规则,第一,法律规则是法律的主要构成要素。,第二,法律规则是构建法律秩序的要素。,第三,法律规则与法治。,第四,法律规则与法治的五个环节。,第五,规则与法律的独立性。,第六,规则是法律的魅力所在。,法律中规则决定了法学对待法律规则的态度,法律规则作为法理学的核心范畴,第一,法律规则是最基本的法律现象。,法律规则的概念能概括法律现象的多数内容。例如对某一个具体的法律规定,我们可以把其称为法律规则;对立法我们可以称为立法机关向社会输入法律规则;对司法我们可称为适用法律规则;,第二,法律规则能统领大多数法律概念和法学概念。,法律规则是法律关系建立的前提,没有法律规则就不会产生法律关系。在法学概念体系中,除了法律规则外,确实很难找出具有更高且有统领能力的核心概念,所以许多法学家把法律概括为行为规则的总和。,VS权利、义务的概念,法理学的体系,关于法理学的研究对象的定位,决定着法理学的研究范围,而法理学的研究范围影响着法理学学科体系和教材体系的统一。,法学研究的转向(提高内容),转向的含义:,不是彻底抛弃,而是重点转移,解放后法学所形成的传统,第一,偏重阶级分析。,第二,偏重立法中心主义立场。,第三,偏重于整体主义的方法论。,一、立法中心主义转向司法中心主义(研究立场的转向),立法中心主义的重要意义:,首先,只有站在立法者的立场上研究法律,才能使立法者创造出清晰、完整的法律体系;其次,从理论上看,只有站在立法者的立场上,司法者才能把握法律的原意,贯彻立法者的意图;第三,只有站在立法者的立场,才能在方法论上维护立法者的权威,从而使人民主权的观念在法律领域得以实现;第四,只有站在立法者的立场上,才能维护法律意义的客观性,从而保障法治在理论上的成立。,从宏观方面看,立法学可以归入政治学和社会学的范畴,因为,什么时候立法,立什么样的法,按照什么原则立法以及为什么进行立法,都是由政治学或社会学加以论证的。因而,法学研究中的立法中心主义,实际上是政治意识扩张的产物。,如今法学业已成为独立的学科,许多学者强调法学研究不仅应关注“关于法律的思考”,而且应注意“根据法律进行思考”。所谓根据法律进行思考正是法律职业思维方式,它要求研究者站在司法者的立场上研究法律问题。站在法官的角度,根据法律规范、原则、精神研究法律,解决纠纷,维护法治的尊严,就是法学研究的司法中心论。,司法中心论的积极意义。,首先,立法工作完成后,法学家应积极研究成文法的落实问题,而司法是落实法律的最主要途径。,其次,正是由于前述原因,以司法为中心的法学研究可以克服理论法学与实践的脱节问题。,二、本体论转向方法论(宏观研究方法的转向),本体论:确定本体,法律是什么,认识论:寻求法律规律,方法论:如何适用法律,如何实现法治,三、统治阶级意志向价值多元的转向(研究内容),法学理论的意识形态化,片面地强调法学与政治的联系,把法学当成科学社会主义的组成部分,认为只有历史唯物主义才是惟一正确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现在人们已充分认识到,历史唯物论是正确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但并不排斥其他观点的正确。历史唯物主义本身也是在吸收了其他理论学派基础上构建起来的,不是封闭、僵化的理论。,在法学研究中,把阶级分析绝对化存在着许多问题,第一,排斥了其他学科对法学研究的推动作用。,第二,排斥法律价值的多元性。,第三,很容易把法学变成简单的“注释”法学。,四、整体主义向个人主义方法论的转向(微观研究方法的转向),个人主义方法论之所以将个人作为分析的出发点和基本单位,第一,个人相对于整体而言的独立性。,第二,个人相对于整体的真实性。,第三,个人相对于整体而言的现实性。,第四,个人相对于整体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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