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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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二十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重点,:1、妨害公务罪,2、窝藏、包庇罪,3、招摇撞骗罪,4、毒品犯罪,5、有关淫秽物品的犯罪,熟悉,:其他一些较重要罪的考点,1,一、扰乱公共秩序罪,1妨害国家机关运行、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的犯罪,(1)刑法第277条的妨害公务罪,典型的妨害公务罪是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本条第2款、第3款、第4款规定的是特殊情形的妨害公务行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本罪应注意以下几点:,如果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大代表执行职务而构成本罪的,要求必须是依法执行代表职务。,2,如果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还要求必须是发生在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中,这是特定的时间要件。,对于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则并不要求必须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作为特定的手段要件,但此种情形要有两个条件:第一,依法执行的是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第二,要求必须造成严重后果(而本条前三款的情形并没要求必须有严重后果发生)。,3,如果采用了暴力、威胁的手段,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安全任务,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可以构成妨害公务罪,因为这完全符合本条第1款的内容要求。,例 警察甲、乙、丙、丁等4人接到报案:有人(夫妻俩)在家里看黄色VCD.该4人立即出动,前往执行公务。在进入当事人家里以后,警察立即开展搜查、扣押VCD机的工作。作为黄色VCD的观看者之一的丈夫张某立即对警察使用暴力。后警察以妨害公务罪(刑法第277条)的名义对张某刑事拘留。,问题:从罪刑法定原则的角度,并结合刑法第277条分析,张某是否构成犯罪?,4,02年司考 47黄某、王某二人从境外走私人境假币150余万元。运载假币的渔船刚一到岸、即被海关缉私人员发现。黄某、王某手持铁棍、匕首将缉私人员打成重伤后携带假币逃走。对黄某、王某的行为应以哪些犯罪论处?,A走私假币罪 B运输假币罪,C故意伤害罪 D妨害公务罪,5,(2)招摇撞骗罪,其实质是利用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谋取非法利益。这种“非法利益”既包括物质性的,也可能是非物质性的,如骗取爱情。行为人必须同时具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包括级别低的冒充级别高的、此种身份者冒充彼种身份者,),和招摇撞骗的行为才能构成本罪。,6,(3)注意区分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招摇撞骗必须以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方式进行行骗;再者,招摇撞骗不仅谋取物质性的利益,也可以是非物质性的利益。如果二者构成要件发生重合的情况,应当考虑优先适用重法的原则,但若具体犯罪行为对应的法定刑幅度相一致,应适用特殊的原则,即二者竞合时不能一律定招摇撞骗罪或一律定诈骗罪,而应具体分析、区别不同情况。,7,(4)注意冒充军警人员进行犯罪活动的处理,在刑法中,有三个地方分别对此做了相应的规定:,如果冒充军警人员进行抢劫的,应作为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的范围内处罚(刑法第263条)。,如果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应定招摇撞骗罪,并从重处罚(刑法第263条第2款)。,如果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应定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刑法第372条)。,可见同样是冒充军警,如果是进行抢劫的,则定性一样,如果是招摇撞骗的,则定性不同。,8,冒充武警进行招摇撞骗的,应如何定性?,根据刑法第450条的规定,在我国,军人的范围包括人民武装警察,所以,冒充武警与冒充民警进行招摇撞骗行为的定性不同,前者构成第372条的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而后者则构成本条的招摇撞骗罪,因为武警属于军人的范畴,而民警则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畴。,9,2妨害公文、证件、印章的犯罪,包括刑法第280条第1款的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刑法第280条第2款的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刑法第280条第3款的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注意以下问题:,10,(1)犯罪对象的问题,刑法第280条第2款的,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对象仅限于印章而不包括公文、证件,这里的公司、企业也不仅限于国有性质的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1年7月3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22号)规定: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应以本条款的,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论处,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则以该罪,共同犯罪,处理。,11,(2)注意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印章、身份证的犯罪与其他犯罪行为的关系,行为人利用这些公文证件、印章一般都是为了进一步实施其他犯罪活动,因此常与这些罪行发生牵连关系,对此,应当按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处理,即以其中最重的罪名定罪量刑。,(3)本条所规定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不包括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对武警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的伪造、变造、买卖、盗窃、抢夺的应以刑法第375条规定的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定罪处罚。,12,3妨害专用器材的犯罪,包括刑法第281条的,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第283条的,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第284条的,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行为人非法生产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后又非法使用的,只成立非法生产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一罪;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窃取他人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从一重罪论处。,13,4妨害国家秘密的犯罪,包括刑法第282条第1款的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第2款的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注意前者同刑法第111条的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情报罪的关系,后者属于持有型的犯罪,同其他持有型犯罪处理原则类似。,14,5妨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包括刑法第285条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刑法第286条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注意前者所侵入的对象有明确的限定:仅限于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和尖端科技领域。,15,6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的犯罪,包括刑法第290条第1款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第291条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第292条第1款的聚众斗殴罪。,注意第291条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犯罪的处罚问题:仅仅处罚首要分子这一类人,对其他参加者不处罚。另外,注意聚众斗殴罪的几种法定行为方式以及致人伤亡的,直接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的规定。,16,7有关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1)何谓“黑社会性质组织”,2002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17,(2)第294条第3款关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又利用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其他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的规定.,18,8妨害社会风尚的犯罪,包括寻衅滋事罪、聚众淫乱罪和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盗窃、侮辱尸体罪和赌博罪。,(1)寻衅滋事罪以及聚众淫乱罪的本质具有流氓的性质,是出于流氓的动机实施的,。,这其中的淫乱一般认为应该包含,同性淫乱,,聚众指,3人以上(含3人),。所以,多名同性间的集体性行为是可以构成聚众淫乱罪的。还应注意一点,法律处罚的是其中的,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首要分子指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多次参加”指参加3次以上(含3次)。,19,(2)盗窃、侮辱尸体罪的对象,,既可以是尸体的,全部、整体,,也可以是,一部分,。,(3)赌博罪的问题要注意:,一个犯罪目的,即以营利为目的。,二种主体,,即开设赌场的赌头(不论是否亲自参与赌博)和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的赌棍。,三种行为方式,,即或者聚众赌博或者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20,传授犯罪方法罪,本罪是举动犯,只要行为人故意实施了将犯罪方法传授给他人的行为,不论对象是否接受、是否掌握,都属于既遂。需要注意的是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教唆犯罪的区别:,(1)客观行为不同:前者是将具体的实施某种犯罪的方法、技巧传授给他人,至于是否有唆使他人去实施犯罪的目的在所不问;而后者则是促使他人产生犯罪决意。,21,(2),对象要求不同:前者对被传授的对象没有要求,(,不论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后者则要求符合犯罪主体资格的对象。,(3)是否成立共犯情况不同:前者即传授犯罪方法者与被传授者之间不存在共犯关系,即使被传授者掌握了该犯罪方法并照此实施了犯罪,也不是共犯;而在后者情况下,如果被教唆犯者实施了教唆之罪的,就构成共同犯罪。,(4)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有其独立的罪名与法定刑;而教唆犯罪不是独立罪名、没有独立的法定刑,应依据所教唆的犯罪论。,22,(5)如果存在教唆犯罪与传授犯罪方法的犯罪行为相结合或相竞合的情况,即行为人对同一犯罪人同时实施教唆行为与传授方法的行为,或者用传授犯罪方法的手段使他人产生犯罪决意,如何处理?,一般情况下,对此情况,理论上讲应按吸收原则,从一重罪处理。但是,如果行为人分别对不同的对象进行教唆和传授犯罪方法,或者向同一对象教唆此罪与传授彼罪的犯罪方法,则属于数罪了,应按照所教唆的罪与传授犯罪方法罪实行数罪并罚。,23,二、妨害司法犯罪,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二节,即第305317条规定的妨害司法的犯罪,共有17个罪名。妨害司法罪即妨害国家司法机关正常的司法活动、破坏国家司法权的行使的犯罪行为。,本节之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单位不成为本类罪的主体。本类罪的主观方面都是故意。,注意:本节罪由于同公检法等司法机关的活动密切相关,常常是过去的律考和现在的司法考试的重点,在妨害社会秩序罪中,本节罪的重要性相对比较突出。,24,1.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出现的妨害司法罪,(侦查、起诉显然是对刑事案件而言的,但这里的“审判”既包括刑事案件的审判也包括民事、行政等非刑事案件的审判。),主要是各种妨害司法取证的犯罪,如刑法第305条的伪证罪,第306条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第307条第1款的妨害作证罪,第307条第2款的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第308条的打击报复证人罪,第311条的拒绝提供间谍证据罪。,25,在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阶段还可能出现对犯罪分子包庇、窝藏的犯罪以及扰乱法庭秩序的犯罪,如:第309条的扰乱法庭秩序罪,第310条的窝藏、包庇罪,第312条的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在熟悉法条内容后,应注意以下问题:,26,(1)关于刑法第305条的伪证罪,本罪的一些特点:,a犯罪主体是特定的,仅限于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b本罪发生的时空条件也是特定的,即仅限于刑事诉讼活动中。,c行为人所作的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d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包庇罪犯的特定目的。,27,注意区分伪证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a本罪的主体是四种特定的人员,而诬告陷害罪主体是一般主体。,b本罪只是在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个别情节上提供伪证,而诬告陷害是捏造整个犯罪事实。,c本罪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之中,而诬告陷害罪的行为则是在立案侦查之前实行的,并且是引起立案侦查的原因。,28,(2)第306条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本罪的犯罪主体仅限于刑事辩护人与刑事讼诉代理人,但并非仅为律师,非律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也可构成本罪。,发生的时间条件是特定的,即仅限于刑事诉讼活动中。,本罪是一选择性罪名,客观方面有法定的三种行为方式之一即可:,a直接实施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b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c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作伪证。,29,(3) 关于刑法第307条妨害作证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二者发生的时空条件相同,既包括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也包括在民事、经济、海事、行政等案件的诉讼活动过程中。,所不同的是:,a前者即第1款的妨害作证罪的犯罪行为针对的对象是证人,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使证人不能作证、不敢作证或不愿作证。妨害他人作证的具体行为方式有两种:即阻止证人作证和指使证人作伪证。,30,b后者即第2款的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行为针对的对象是证据,即包括刑事诉讼证据,也包括民事、经济、行政等诉讼证据。当事人本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可能作为一种事后不可罚的行为,而不构成犯罪,但帮助、实施该种行为的人则构成本罪。,31,(4)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区别,二者发生的时空条件、主体要件有所不同。但构成要件有重合一致的地方,如果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威胁、引诱(如贿买)证人作伪证或者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就形成前者与后者的法条竟合关系,其中,第307条属于普通法,第306条属于特殊法,依照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按后者定罪处罚。,32,(5)妨害作证罪与打击报复证人罪的区别,虽然二者行为针对的对象均为证人,但前者是发生在证人出庭作证之前以及诉讼活动过程之中,而后者是在证人提供证言之后实施的,即因证人在诉讼中提供不利于自己的证言而对其施加侵害的行为。,再者,前者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妨害作证的行为,针对的是证人本人,而打击报复证人则不仅限于此,还可以是通过加害证人的亲友、毁坏其财产、名誉等各种方式。,33,(6)关于刑法第310条的窝藏、包庇罪,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明知是犯罪的人而故意加以窝藏或者包庇。,犯罪对象是特定的,即仅限于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其中既包括未决犯,也包括已决犯,(,如关押服刑中又脱逃的,),(注意,这里尚有一例外,即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包庇罪,这是刑法第,362,条明确规定,可谓一立法特例。因为卖淫、嫖娼活动并非都是犯罪行为,大多仅属一般违法活动,即此种情况,行为人包庇、帮助的对象并不一定是犯罪分子,但仍可构成包庇罪。,34,行为方式包括窝藏和包庇:窝藏是指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藏处所、财物等,帮助其逃匿的行为,窝藏行为主要针对的是犯罪分子本人;而包庇行为主要针对的是犯罪证据,为犯罪分子作假证明,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典型的如隐匿罪证、伪造或破坏犯罪现场等。,本罪也属选择性罪名:如果仅实施了前一行为,应定窝藏罪;若仅有后一行为,应定包庇罪;如果针对同一犯罪人,既有窝藏又有包庇的则仍为一罪,罪名应为窝藏、包庇罪。,35,(7)注意窝藏、包庇罪与其他相关罪的界限,如果行为人包庇的对象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这一特定对象时,不定包庇罪,而应定第349条的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的,也不定包庇罪,而应构成刑法第294条第4款的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8) 注意区分窝藏、包庇与共同犯罪的界限,本罪中,窝藏、包庇行为必须是在犯罪分子犯罪之后实施的,而且同犯罪分子事前没有通谋。,如果事前有通谋,在犯罪分子犯罪后又加以窝藏、包庇的,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应作为犯罪分子实施特定犯罪的共犯论处。,36,例,2002年11月29日,林伟无照驾驶未按期年检且制动不合格的“红叶”牌中型客车,由南向北沿公共汽车“928”线路私自载客,妻子韩梅在车上售票。当车行驶到通州区车站路东方宾馆前时,在超越同方向杨某驾驶的微型面包车时,客车右前角与微型面包车左前角刮撞,客车驶入逆行,将在非机动车道内骑自行车的翟某、推自行车的康某及其孙子撞倒,致翟某死亡,康某爷孙俩受伤。林伟当即逃逸,韩梅向交通民警慌称是她驾车肇事,后二人被查获。,37,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伟在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并隐瞒事故真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被告人韩梅隐瞒真相,替林伟顶罪,其行为构成包庇罪;鉴于韩梅当庭确有认罪、悔罪表现,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林伟因交通肇事逃逸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其妻韩梅因替夫顶罪而犯包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38,(9)关于刑法第311条的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拒绝作证行为可能构成犯罪的仅限于间谍犯罪方面的证据,而其他情形下拒绝作证的行为依罪刑法定原则,目前很难定罪。,39,(10)第312条的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行为人主观方面必须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当然不是本人犯罪所得赃物,而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否则属于吸收犯的问题)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代为销售。所谓明知,只要能证明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实际上为一种推测,如明显低于市场价又无合理、合法证明的)是犯罪所得的赃物,就可以认定为“明知”。,40,窝藏、转移的不能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分子的赃物,否则应以特殊条款第349条的窝藏、转移毒赃罪论处。,本罪也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其中一种行为即可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针对同一赃物同时实施多个行为的,如窝藏后又转移、转移后又销售的,也只定一罪,而非数罪。,41,注意这里的收购,既包括买赃自用,也包括为给他人使用而买赃。如果为销售而低价收购,则实为销售赃物罪。,另外,注意本罪与共同犯罪的界限,关键看事前有无通谋。如果事前通谋,事后按照约定为犯罪人犯罪所得赃物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代为销售,应按犯罪分子所实施特定犯罪的共同犯罪处理,而不再定本罪。,42,2在判决、裁定生效后,执行阶段出现的妨害司法罪,包括刑法第313条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第314条的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第315条的破坏监管秩序罪,第316条第1款的脱逃罪,第316条第2款的劫夺被押解人员罪,第317条第1款的组织越狱罪,第317条第2款的暴动越狱罪和聚众持械劫狱罪。,43,(1)刑法第313条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那么是否包括生效的调解书以及其他法律文书呢?,根据2002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这里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可见支付令、调解书、仲裁书本身并不属于本罪构成要件的对象范围,但法院为执行这些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而依法作出的裁定书则属于本罪犯罪对象的法定范围。,44,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对法院的裁判负有履行义务的人,对于对法院的裁判负有履行义务的单位本身不构成本罪主体,但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而实施拒不执行法院依法作出的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的,则构成本罪。,45,被告人韩某于1995年至1996年间,经销平谷某滑石粉厂生产的滑石粉、大白粉。后该滑石粉厂以韩某拖欠货款为由向平谷法院提起诉讼。平谷法院于1998年作出民事判决,判令韩某给付滑石粉厂货款189869.59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在执行过程中,韩某在将货款结回,具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拒绝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并购买一辆轿车用于个人使用,且韩某在将车出售后,仍拒绝执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平谷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无视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在长达6年的时间内,并先后被司法拘留了7次的情况下,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遂判处他有期徒刑一年。,46,本罪客观方面常常体现为不作为的方式,即行为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情节严重的行为。但也不排除以积极作为的方式,如暴力抗拒判决、裁定的执行,如果致人轻伤的,仍应按本罪论处;如果造成执行人员重伤、死亡的,(,即暴力致人重伤或致死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4,月,8,日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19986,号,),的规定,应依照刑法第,234,条第,2,款故意伤害罪、第,232,条故意杀人罪论处。,47,注意本罪与妨害公务罪的区别。实际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也是一种妨害公务的行为,但本罪客观方面不以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为要件,其妨害的公务内容是特定的法院裁判的执行,因此,本条相对于刑法第277条妨害公务罪而言,是一特殊法条,是交叉型的法条竞合关系。,(2)关于刑法第315条的破坏监管秩序罪,注意犯罪主体,必须是依法被关押的已决犯,其他被依法剥夺自由的人,尤其是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不能成为本罪主体,更不用说劳动教养人员、行政拘留人员了。,48,(3) 关于刑法第316条的脱逃罪,需要注意的是犯罪主体,必须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见,此罪主体既可能是已决犯,也可能是未决犯,这与前面的破坏监管秩序罪是不同的。同时,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构成本罪(包括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一点不要混淆),至于劳教人员、行政拘留人员也不构成本罪。,49,(00卷二)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脱逃罪与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主体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与犯罪嫌疑人,B.伪证罪的主体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C.贷款诈骗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D.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单位,50,另外,本罪属于典型的行为犯,只要行为人摆脱了监管机关与监管人员的实力支配(控制)时,就属于既遂。,例 服刑人员某甲密谋越狱逃跑,计划深夜从靠近监狱围墙的一棵大树登上围墙越狱逃跑,谁知刚刚跳下监狱的围墙,就因警铃大作而被迅速赶来的监狱警察抓捕。某甲的犯罪行为是否既遂?,分析 某甲的行为就属于脱逃罪既遂,因为监狱围墙外已经不属于监狱所监管的范围。,51,三、妨害国(边)境管理罪,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三节,即第318323条规定的是妨害国(边)境管理秩序的犯罪,共有8个罪名。掌握的方法主要以法条内容为主,相对而言的重点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问题。,1组织、运送、偷越国(边)境的犯罪,包括刑法第318条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321条的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和第322条的偷越国(边)境罪。,52,(1)关于刑法第318条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本罪客观方面的组织行为一般表现为动员、串连、拉拢、煽动、诱骗,甚至强迫等手段和方法,策划领导、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组织行为中包括运送被组织者非法出人国(边)境的行为。这是本罪与第321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重要区别,即实施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行为常常必然有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此时直接定本罪即可。,53,注意本罪中存在两个包容关系:,a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过程中,行为人又非法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者人身自由的,依法作为本罪的情节加重犯处理,而不再定非法拘禁罪。,b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有关部门检查的,依法作为本罪的情节加重犯处理,而不另定妨害公务罪。,54,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过程中,行为人对被组织者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犯罪行为的,应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即本罪与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或强奸罪或拐卖妇女、儿重实行并罚。,注意:如果在组织运送的过程中,过失造成被组织的人重伤、死亡的,则应依本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理,而不另定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不存在并罚的问题。,55,(2)关于刑法第321条的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行为方式表现为非法将那些偷越国(边)境人员送出或者接人国(边)境的行为。本罪与第318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区别就在于本罪仅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而没有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再者,本罪的对象只能是具有非法偷越国(边)境意愿的人,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既有决意偷越国(边)境的人,也有本无偷越国(边)境意愿,甚至还有被诱骗、被胁迫偷越国(边)境的人。,56,本罪如果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应作为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加重犯处理,而不另定妨害公务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依本条第3款的规定,应实行数罪并罚,即以本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拐卖妇女、儿童罪进行并罚。,过失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的,则应依本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理,而不另定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也不实行并罚。,57,(3)关于刑法第322条的偷越国(边)境罪,注意的是其与走私犯罪的关系,如果行为人为走私而偷越的,可谓牵连关系,直接以重罪,即具体的走私犯罪论处。,58,2妨害国(边)境出入境证件的犯罪,包括第319条的骗取出境证件罪、第320条的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和出售出人境证件罪。主要注意:,(1)刑法第319条的骗取出境证件罪问题,即行为人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行为。本罪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主观上都必须具有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目的。,59,(2) 注意骗取出境证件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本罪与第318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界限:,本罪实际上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一种方法行为和预备行为,两罪的犯罪构成有交叉重合之处,立法上鉴于这种行为易于使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得逞,故将其规定为一个独立罪名,予以严厉惩处。行为人实施骗取出境证件的行为,只要是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无论是自己使用还是供他人使用,如果尚未着手实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都直接定骗取出境证件罪,而不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预备犯论处。,60,本罪与第322条偷越国(边)境罪的界限,:,如前所述,本罪的构成必须具有为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为自己偷越国(边)境的目的而骗取出境证件的,则该骗取行为应视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预备行为,以偷越国(边)境罪(预备)论处,而不再定骗取出境证件罪。,61,3破坏国(边)境标志的犯罪,即刑法第323条所规定的破坏界碑、界桩罪和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值得注意的是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的犯罪对象永久性测量标志并非都是在国(边)境,内地的也可以。,62,四、妨害文物管理罪,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四节,即第324-329条规定的是妨害文物管理的犯罪,共有10个罪名。,1损毁文物的犯罪,包括刑法第324条第1款的故意损毁文物罪、第2款的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和第3款的过失损毁文物罪。注意对于损毁文物的行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构成犯罪(只不过罪名不同、法定刑不同),而损毁名胜古迹行为主观上是故意时才构成犯罪。这里的文物应该是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当然包括国家级以及国家珍贵文物)。,63,2非法买卖、处理文物的犯罪,即非法转移文物的犯罪,包括刑法第325条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贵文物罪、第326条的倒卖文物罪、第327条的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对这三个罪我们以其中的重点罪名倒卖文物罪为中心分析:,64,(1)本罪的主观特性、主体与犯罪对象,本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以牟利为目的”,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犯罪对象是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其既包括珍贵文物,也包括其他禁止经营的一般文物。,从本质上讲,倒卖文物的行为也属于第225条非法经营的行为,但其不仅乱了市场秩序,更重要的是破坏了国家文物管理制度,非法经营的是特定的对象。可见本条相对于刑法第225条而言,为特殊法条。,65,(2) 区分本罪与前后两罪的界限,与刑法第325条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的区别:,a二者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是国家禁止经营的一切文物,包括珍贵文物与一般文物,该文物并非是自己合法收藏的文物,而是为了贩卖而收购的文物,这种收购行为本身也是非法的;而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的文物罪的对象仅限单位或个人合法收藏的文物,且为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出售的对象仅限于外国人。,66,b本罪主观上必须以牟利为目的,而非法向外国人出售珍贵文物罪则无此要求(倒卖文物罪同刑法第325条的非法向外国人赠送文物罪的区别就不用说了。值得提醒的是,公民个人、单位等自愿向他人,包括向其他单位赠送文物的,一般不存在犯罪的问题,但依法有两种情形是可能构成犯罪的:一是赠送的对象是外国人,就构成第325条的非法向外国人赠送文物罪;二是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具有收藏文物合法资格的国有单位,向非国有单位或个人私自赠送的,就构成第327条的私赠文物藏品罪。),67,与第327条非法出售文物藏品罪的界限。,在犯罪对象上,后者仅限于国有文物藏品;在主体方面,后者仅仅是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具有收藏文物合法资格的国有单位,且出售的对象仅限于非国有单位或个人,主观上也不要求有牟利的目的。,68,3盗掘文物的犯罪,包括刑法第328条第1款的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和第2款的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盗掘文物犯罪是对地下或地表层的国家所保护的文物进行私自挖掘的犯罪行为。,(1)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对象与行为方式,古文物遗址、古墓葬的范围,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是指清代和清代以前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以及辛亥革命以后与著名历史事件有关的名人墓葬、遗址和纪念地。盗掘,即未经主管部门批准而私自挖掘,行为方式既可以是秘密的,也可以是公开进行的。,69,(2) 盗掘文物的犯罪与盗窃罪的区别,行为方式尤其是犯罪对象方面,本罪与盗窃罪有着明显的差异。行为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目的通常是为非法占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中的文物(但并不以此为要件),所以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从中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依本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应作为本罪的结果加重犯,而不另定第264条的盗窃罪或第324条的故意(或过失)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这一点也是在本罪与故意损毁文物罪、过失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的界限及处理它们之间竞合关系时的法律依据。当然,在犯罪构成方面,它们之间还是存在一些明显的差异,如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主观方面只是出于破坏的故意,而无对文物非法占有之目的(否则属于盗窃罪问题),犯罪对象方面以及行为方式等方面均有所不同.,70,4妨害国有档案的犯罪,即刑法第329条第1款的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和第2款的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注意:实施本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如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刺探国家秘密、情报罪等的,按照想象竞合犯原理,从一重罪论处即可。,71,五、危害公共卫生罪,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五节,即第330337条规定的是危害公共卫生的犯罪,共有11个具体罪名,这些犯罪行为的前提在于都是违反了国家有关公共卫生管理的法规、制度。在熟悉法条内容之后,注意以下几点:,72,1妨害卫生防治与检疫的犯罪,(1)包括刑法第330条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331条的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第332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和第337条的逃避动植物检疫罪四罪。四者均为过失犯罪(但行为人对于违反有关公共卫生管理的法规、制度本身常常是故意的,过失是相对于该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而言的)。,(2)注意第330条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其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本罪属于危险犯,即只要引起甲类传染病有传播的严重危险,就可以构成犯罪既遂。本罪所称“传染病”应为甲类传染病,如鼠疫、霍乱等,行为人客观方面具体表现有法定四种情形,多表现为不作为的方式,即拒绝执行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73,另外注意本罪与第331条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的界限,后者的主体仅为依法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客观上必须造成了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该罪所导致的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并不仅限于甲类传染病;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还具有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关的具体防治措施、要求的妨害公务的性质。,74,2妨害血液、血液制品的犯罪,包括第333条的非法组织卖血罪与强迫卖血罪、第334条第1款的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和第2款的采集、供应血液或血液制品事故罪。,(1)注意第333条的非法组织卖血罪与强迫卖血罪的区别,前者的行为对象为自愿卖血者,后者的行为对象只能是不愿出卖自己血液的人,二者的行为对象以及客观行为手段的不同,是区别二者的关键。,75,去年12月,有一家公司为完成12个献血指标,就出钱找人顶替。社会青年李成和这家公司接上了头,他的同伙张军负责找了12名在校大学生。“李成找到我,让我找12个人替一家单位献血。献200毫升给200元,而单位出的价是450元。为了赚到钱,我就找了几个以前认识的大学生。”张军在法庭上说。第二被告李成说:“献血那天,12个学生只验上5个。我们去要钱,那个公司负责此事的人说,完成12个指标才给钱。后来,我们就被抓了,钱也没要上。”乌市献血办公室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说,有些单位规定给献血职工很丰厚的补助和休假,但个别职工担心献血对身体有害,不愿献血,单位献血指标的完成就成了问题,同时也存在极个别单位为了完成献血指标,找人顶替的现象。,76,2004年6月4日,四个非法组织大学生卖血的犯罪分子分别被北京海淀法院一审判处8个月到10个月的有期徒刑。这四个满脸稚气的犯罪分子中有一人是未成年人,有3人是京城某重点高校的在校大学生。孙某是这起非法组织大学生替人献血案中的主要牵线人,被抓获时才17岁。去年年底,孙某到某重点大学找到汪某、萧某等人,动员他们去替人献血,说抽一次血可以得到300元。第一次卖血后,汪某、萧某等人觉得这样来钱快,当“血头”让他们多找几个学生来献血,并许诺找一个给100元时,他们动心了。汪某、萧某和章某3人于去年12月6日和12日,先后两次组织学生去卖血,从中得到了“好处”。 去年12月13日,“血头”让他们组织学生去血站,并答应给他们每人1800元。孙某等4人就带了十六七人到了血站,有8名学生替别人献了血。当天,孙某、汪某、萧某和章某被抓获。法院审理认为,汪某、萧某和章某由原来替人献血到被人利用组织他人卖血,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组织他人卖血罪,因此,判决汪某、萧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章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孙某有期徒刑10个月,四人分别被判处罚金1000元。,77,(2)在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过程中,如果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本条第2款,应以第234条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3)本罪与第334条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罪的界限,二者在客观方面有一定相似之处,差异主要在于行为性质不同,非法采集(如非法收购血液)、供应血液(如将非法收购的血液出售)的行为不同于组织他人卖血或强迫他人卖血的行为;再者成立既遂的条件不同,本罪是行为犯,后罪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罪是危险犯,只要其行为“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就属于犯罪既遂。,78,3妨害医务活动的犯罪,包括第335条的医疗事故罪、第336条第1款的非法行医罪和第2款的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我们以非法行医罪为中心进行分析:,(1) 非法行医罪与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非法行医罪的犯罪主体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属于情节犯,即要求非法行医的行为具有情节严重的,才以犯罪论处。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本质也属于非法行医行为,只不过是发生在特定领域内的非法行医行为,与非法行医罪是特殊法与一般法的关系。,79,(2)非法行医罪同第335条医疗事故罪的界限,犯罪主体不同。本罪为一般主体即没有依法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均可构成,而医疗事故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必须为获得相应资格的医务人员,包括护士、药剂人员以及经主管部门批准的个体行医人员,主体的不同是区别二者的关键所在。,客观行为后果不同。本罪只要非法行医达到情节严重者即可构成犯罪,而医疗事故罪要求具有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情形,而这些严重后果只有在医务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时所导致的才构成医疗事故罪。,80,六、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六节,即第338346条规定的是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的犯罪,共有14个罪名,根据第346条的规定,本节罪主体都包括单位。,1破坏自然环境保护的犯罪,包括刑法第338条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第339条第1款的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和第2款的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我们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为中心分析,作为事故犯罪,其主观上应当是过失:,81,(1) 本罪与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界限,本罪是非法处置境内的危险废物是过失犯;而后者则是非法处置境外的固体废物,主观上是故意为之,是行为犯。,(2)本罪与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理危险废物,因而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行为;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则表现为行为人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行为;再者前者主要违反的是国家有关环保法规,而后者违反的主要是厂矿、企业安全操作规程,是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发生的。,82,(3)本罪与第136条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界限,危险物品肇事罪是发生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过程中,即有特定的时间要求,而本罪则无特定的时间要求。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为危险废物,而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对象为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4)关于第339条第2款的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与第3款的走私固体废物罪的区别,前者是将进口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而后者则是以利用原料为名非法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83,2破坏动物资源保护的犯罪,包括刑法第340条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第341条第1款的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第341条第2款的非法狩猎罪。需要注意的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狩猎罪,对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都有明确要求,即在禁渔区(禁猎区)、禁渔期(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只要违反其中一个“禁止”的,就构成犯罪。,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使用爆炸、投毒、私自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非法捕捞、狩猎、杀害上述动物的,同时可能构成刑法第114115条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想象竞合犯的原理处理,。,84,3破坏农用地与矿产资源的犯罪,包括刑法第342条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第343条第1款的非法采矿罪和第2款的破坏性采矿罪。注意2001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案(二)对第342条“非法占用耕地罪”的修正,将其修订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即刑法保护的对象由原来的耕地扩大至耕地、林地等农用地。,4破坏植物资源的犯罪,包括刑法第344条的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第345条第1款的盗伐林木罪、第2款的滥伐林木罪和第3款的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需注意如下两个问题:,85,(1)2002年12月2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案(四)对第344条作出了重大修改,非法采伐、毁坏的对象已经由珍贵树木扩大至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并且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也构成犯罪(这样一来,第344条的罪名就不能再用“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概括了确表述,有待于司法解释作出,对于司法考试而言,我们应知道的是该修订的主要内容与运用罪刑法定原则。)同时,对第345条第3款也作出了重大修正,即修改了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构成要件,不再要求必须“以牟利为目的”,也不再要求必须是“在林区。,86,(2)对第345条盗伐林木罪、溢伐林木罪的掌握,要结合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7日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注意该解释的以下几条:,第5条第2款的规定: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树林或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第9条的规定: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窃为已有,或者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论。,87,第13条的规定:对于伪造、变造、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许可证的,以第280条的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论,对于买卖进出口证明书等经营许可证的,同时触犯非法经营罪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的,以重罪论处。,另外,还应注意这样两个问题:,擅自砍伐本单位或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林木的,以盗伐林木罪论处。,未经批准,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本人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可见,即使行为人对自己享有所有权的森林、林木滥砍滥伐的,也构成犯罪,因为该行为侵犯了国家林业管理制度和破坏了环境资源。,88,七、毒品犯罪,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即第347357条规定的毒品犯罪,共有12个具体罪名。在了解具体的罪行之前,首先注意第356条与第357条关于毒品犯罪的总结性规定(,“毒品犯罪的总则”,),包括何为毒品、毒品数量计算规则(是否要折算纯度)以及特殊再犯制度。,89,1经营型毒品犯罪,包括第347条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50条的走私制毒物品罪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都具有非法经营、谋取非法利润的性质。这里以本节的重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为范例进行详细分析:,90,(1)在行为方式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一选择性罪名,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是本罪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属于行为方式的选择,只要实施四种行为之一,即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实施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行为,如运输、贩卖海洛因,仍为一罪而非数罪,但罪名相应地为运输、贩卖毒品罪。,91,(2) 犯罪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自然人为本罪主体的,其中贩卖毒品罪可以由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具有责任能力的人构成,其余的只能由已满16周岁、具有责任能力的人构成。,92,(3) 关于本罪毒品及数量问题,根据第357条第1款,这里的毒品指的是鸦片等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根据本条第1款规定,走私、贩买、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可见,本罪的犯罪构成原则上没有数量限制。同时,第357条第2款又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计算。,93,(4)注意本罪中存在的包容关系,行为人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过程中,如果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的,根据本条第,2,款第,(4),项规定,仍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罪论,将这些情形作为本罪的加重情节处理,而不另定妨害公务罪。,(5)注意毒品犯罪的再犯制度问题,根据刑法第,356,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毒品犯罪,(,后一罪并不仅限于该五种罪,),的,应从重处罚。可见这一规定与累犯有很大不同,前后两罪的范围虽然有很大限制,但前后两罪所判刑罚种类、中间时间间隔等都无限制。,94,(6)注意贩卖毒品中发生的假毒品问题的定性,如果行为人故意制造假毒品出售,或明知是假毒品而冒充毒品贩卖获利,数额较大的,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误将假毒品当作真毒品贩卖(如自己也是受骗者而不知是假毒品),则属于事实上的认识错误,由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应当以贩卖毒品罪(未遂)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在毒品中掺和非毒品以贩卖获利,只要其贩卖的物品中含有毒品且其是明知的,仍应以贩卖毒品罪论处,因为刑法第357条第2款规定毒品不进行纯度折算的,当然量刑的时候可以酌情考虑。,95,2有关妨害禁毒活动的犯罪,包括第349条第1款的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和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以及第348条的非法持有毒品罪。,(1)关于刑法第349条第1款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和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注意其犯罪对象是特定的,仅涉及第347条所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犯罪分子或其犯罪所用之毒品或其犯罪所得财物,而不包括本节其他毒品犯罪,更不包括其他刑事犯罪。这一点也是本罪与第310条包庇罪,第312条窝藏、转移赃物罪的区别所在。,96,另外,本罪与第191条洗钱罪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因为洗钱罪的犯罪对象也包括毒品犯罪所获得的财物,二者的区别:一者在于对象范围不同,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中的毒品犯罪并不仅限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而本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此。同时,本罪的犯罪对象不仅包括这四种毒品犯罪所获得的赃物,还包括其用于犯罪的工具毒品。再者,在行为方式上,洗钱罪侧重于利用现代化的金融手段对赃款的来源和性质的非法转变,以合法形式使这些赃款表面合法化,而本罪的行为方式侧重于掩饰赃款、赃物的非法状态和事实。,97,(2)关于刑法第348条非法持有毒品罪,主观上明知是毒品而非法予以持有的,在客观方面须具备如下三个条件:,持有毒品是非法的;,对毒品具有实际占有或支配的状态和事实;,非法持有的毒品必须数量较大。,可见,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不同,其为数重,(,额,),犯,即毒品必须达到数量较大才以犯罪论处。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毒品数量标准在本条中规定为“鸦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冰毒,)10,克以上或其他毒品数量较大”。,98,注意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单独定罪的余地,即涉及本罪与其他毒品犯罪,尤其是第347条走私、贩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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