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7刑罚部分刑罚的具体运用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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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六章 刑罚概说,刑罚论,因为有了犯罪并为了没有犯罪而科处刑罚,第一节 刑罚概述,一、刑罚的概念,1,、刑罚,指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者剥夺其某种权益的强制性制裁方法。,2,、刑罚的特征,3,、刑罚与犯罪的关系,犯罪产生刑罚,刑罚是对犯罪的否定,犯罪是对现行统治秩序的破坏和威胁,刑罚是恢复破坏了的统治秩序,(,刑罚的特征,)(,1,)刑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在刑法中规定并赋予“刑罚”名称的强制方法。,(,2,)刑罚的适用主体和执行分别是国家的特定机关。,(,3,)刑罚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犯罪人。,(,4,)刑罚在整体上是最严厉的法律强制方法。,4,、刑罚与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刑罚的前提,刑罚是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5,、刑罚与其他的法律制裁措施(民事、行政、经济)的区别,(,1,)适用的根据和程序不同;,(,2,)适用的机关不同;,(,3,)适用对象不同;,(,4,)严厉程度不同;,(,5,)法律后果不同。,二、刑罚的功能,(一)刑罚功能,指国家创制、裁量和执行刑罚对人们可能产生的积极作用。,(二)刑罚功能的种类,1,、对犯罪人的功能,剥夺功能、改造功能、感化功能,2,、对被害人的功能,安抚功能,3,、对社会的功能,威慑功能、教育功能、鼓励功能,三、刑罚的目的,是指国家通过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所希望达到的目标或结果。,1,、特殊预防,2,、一般预防,3,、立法上,侧重一般预防;适用时,应两个预防并重;执行阶段,应侧重特殊预防;,第二节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一、刑罚体系,1,、刑罚体系,是指刑法规定的并按照一定的标准、顺序对各种刑罚方法进行排列而形成的刑罚序列。,2,、我国刑罚的类型,1,)主刑,2,)附加刑,二、主刑,(一)主刑,1,、主刑,是指对犯罪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2,、主刑的特点,只能独立适用,对一个罪犯只能宣告或适用一种主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二)管制,【,刑法,第,3841,条,】,1,、管制,是指对罪犯不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并由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我国惟一的开放型主刑),2,、管制的特点,(,1,)对罪犯不予关押;(,2,)限制罪犯一定自由;(,3,)具有一定的期限;(,4,)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三)拘役,【,刑法,第,4244,条,】,1,、拘役,是短期剥夺罪犯的人身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2,、拘役的特点,(,1,)剥夺罪犯的自由;(,2,)剥夺自由的期限较短;(,3,)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四)有期徒刑,【,刑法,第,4547,条,】,1,、有期徒刑,是指剥夺罪犯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强制其进行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2,、有期徒刑的特点,1,)剥夺罪犯的人身自由。,2,)具有一定的期限,一般是,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能超过,20,年。,3,)执行机关为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4,)强制罪犯参加劳动,接受教育改造。,【,刑期折抵问题,】,(五)无期徒刑,【,刑法,第,46,条,】,1,、无期徒刑,是指剥夺罪犯终身自由,强制其进行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2,、无期徒刑的特点,1,)剥夺罪犯终身自由;,2,)强迫参加劳动;,3,)羁押的时间不存在折抵刑期;,4,)被判无期徒刑者必须同时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六)死刑,【,刑法,第,4851,条,】,1,、死刑,是剥夺罪犯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死刑立即执行与缓期两种执行方式。,【,确保死刑案件质量,】,2,、死刑适用的限制,1,)条件限制,“,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2,)对象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适用对象,】,3,)适用程序上限制,1,)死刑案件的管辖;,2,)死刑的核准程序。,【,核准程序,】【,死刑二审,】,4,)执行制度上限制,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缓二年期满”后的处理?,减为无期徒刑;,减为,1520,年的有期徒刑;,执行死刑,附加刑,三、附加刑(从刑),(一)附加刑概述,1,、附加刑,是指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2,、附加刑的特点,既可附加于主刑适用,也可独立适用;附加适用时,依法可同时适用两种以上的附加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以及对犯罪外国人适用的“驱逐出境”,(二)罚金,【,刑法,第,52,、,53,条,】,【,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1,、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2,、罚金的适用方式,选处罚金;单处罚金;并处罚金;并处或单处罚金。,3,、罚金的数额,比例制、限额制、倍数制、无限额制。,4,、罚金的缴纳,一次或分期缴纳、强制缴纳、随时追缴、减少或免除缴纳。,(三)剥夺政治权利,【,刑法,第,54-58,条,】,1,、,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与政治活动的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的政治权利”的运用,】,2,、适用方式,独立适用、附加适用。,3,、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1,)独立适用或主刑是有期徒刑、拘役附加的,期限,15,年;,2,)判处管制附加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同;,3,)判死刑、无期的,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4,)死缓减为有期,或无期减为有期的,应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10,年。,5,)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起算,独立适用的,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管制附加的,与管制的期限同时起算;,判徒刑、拘役附加的,从主刑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计算;,死缓减为有期,或无期减为有期的,从减刑后主刑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算。,(四)没收财产,【,刑法,第,5960,条,】,1,、没收财产,是将罪犯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2,、没收财产的适用,必并制、得并制,3,、关于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的问题,【,刑法,第,60,条,】,(“正当债务”,指犯罪分子在判决生效前所负他人的合法债务),(五)驱逐出境,【,刑法,第,35,条),】,1,、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2,、“外国人”?,四、非刑罚处理方法,1,、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和责令赔偿损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2,、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责令赔礼道歉,3,、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第七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第一节 量刑,一、量刑概述,1,、量刑,即刑罚裁量,是指人民法院依据行为人所犯罪行及刑事责任的轻重,在定罪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判处多重的刑罚或对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审判活动。,2,、量刑的特征,1,)主体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即人民法院。,2,)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已被依法确定构成犯罪。,3,)被量刑的对象只能是犯罪分子,4,)刑事责任的大小是量刑轻重的惟一根据,3,、量刑,原则,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法为准绳,二、量刑情节,1,、法定量刑情节,包括:从重、从轻、减轻(,刑法,第,63,条,)和免除处罚情节。,2,、酌定量刑情节,第二节 刑罚裁量制度,一、累犯(一)累犯概述,1,、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的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2,、累犯的类型,一般累犯与特殊累犯,(二)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刑法,第,65,条,】,1,、刑度条件,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2,、主观条件,前后罪都是故意,3,、时间条件,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5,年内,刑罚裁量制度之累犯,(三)特殊累犯对成立条件,【,刑法,第,66,条,】,1,、罪质条件,前后所犯之罪均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刑法,第,102-112,条之罪,】,2,、刑度条件,前罪被判处的刑罚与后罪应判处的刑罚无限制,3,、时间条件,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的任何时候,(,四)累犯的不利法律后果,【,刑法,第,65,条、第,74,条、第,81,条第,2,款,】,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累犯不得适用缓刑;累犯不得假释,问题:缓刑犯、假释犯是否可以构成累犯?,刑罚裁量制度之自首,二、自首,【,刑法,第,67,条,】,【,自首,】【,职务犯罪自首,】,我国刑法将自首分为“一般自首”与“特别自首”,(一)一般自首,【,刑法,第,67,条第,1,款,】,1,、一般自首,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2,、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1,)自动投案;,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问题:数罪自首的认定?共同犯罪自首的认定?对翻供行为如何认定?,(二)特别自首,【,刑法,第,67,条第,2,款,】,1,、特别自首,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2,、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1,)主体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主体特殊”,2,、,须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供述内容的特定性”。,(四),自首犯的处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自首与“坦白”的关系,刑罚裁量制度之立功,三、立功,【,刑法,第,68,条,】,【,立功,解释,】【,职务犯罪立功,解释,】,1,、立功,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2,、立功的类型,1,)程度上有: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2,)性质上有:作为量刑情节的立功和作为减刑原因的立功,3,、立功的处罚,一般立功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重大立功的,可减轻或免除处罚。,自首又有重大立功的,应减轻或免除处罚。,刑罚裁量制度之,数罪并罚,四、数罪并罚,(一)数罪并罚概述,1,、数罪并罚,是指法院对一人在法定期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依法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制度。,2,、并罚的数罪类型,判决前的异种数罪、判决后刑罚执行完毕前的同种或异种数罪,(,二)数罪并罚的原则,并科原则、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以及,“折衷原则”,(三)数罪并罚的适用,1,、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采“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并科原则”,【,刑法,第,69,条,】,2,、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的并罚,“,先并后减”,【,刑法,第,70,条,】,3,、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并罚,“,先减后并”,【,刑法,第,71,条,】,刑罚裁量制度之缓刑,五、缓刑,【,刑法,第,7277,条、第,449,条,】,(一)缓刑概述,1,、缓刑,是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附条件地宣告暂不执行所判刑罚的裁量制度。,2,、缓刑的类型,一般缓刑与战时缓刑。,缓刑不同于,免除刑罚、监外执行、死缓,不是独立刑种。,(二)一般缓刑,1,、一般缓刑,【,刑法,第,72,条,】,2,、一般缓刑的适应条件,1,)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徒刑的罪犯;,2,)依据犯罪情节与悔罪表现,认为不致再危害社会;,3,)不是累犯;,4,)符合法定的考验期(拘役,1,年下不少于,1,个月;有期徒刑,5,年下不少于,1,年),3,、缓刑的考察,【,刑法,第,75,、,76,条,】,4,、缓刑的后果,1,)平安度过考验期,原判刑罚不再执行;,2,)考验期内犯新罪或发现“漏罪”,撤销缓刑,按,刑法,第,69,条并罚;,3,)违反有关规定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4,)缓刑的效力不及于附加刑。,(三)战时缓刑,【,刑法,第,449,条,】,战时缓刑,是指“在战时,对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的刑罚裁量制度。,思考题,案例分析:,林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刑,1,年,缓刑,2,年。在缓刑考验期内的一天,林某与其朋友开车兜风,不慎将一行人撞死。经鉴定,林某及其朋友对事故负同等责任。,问:对林某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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