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国开大学电大专科《刑法学1》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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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国开大学电大专科刑法学(1)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2107)盗传必究一、选择题(每小题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字母填入题目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 均不得分。每小题3分,共24分)1. 根据属地管辖原则,所谓在中国领域内犯罪,是指()oA. 犯罪的行为和结果均发生在中国领域内B. 犯罪人和受害人均在中国领域内有居所C.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D. 犯罪人或者受害人有一方在中国领域内有居所、2. 按照()划分,犯罪客体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A. 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范围B. 犯罪行为直接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的单复C. 犯罪行为对具体社会关系的侵犯次数D. 犯罪对象的多少3.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处罚。A. 从轻B. 减轻C. 从轻或者减轻D. 减轻或者免除4. 犯罪既遂是指()。A. 犯罪结果已经发生B. 犯罪人的目的已经达到C. 犯罪行为已经完成D. 犯罪行为已经具备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5. 某乙没有实行某甲教唆的犯罪,对某甲可以()oA.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B. 减轻处罚C. 免除处罚D. 不予处罚6. 某甲被判处6年有期徒刑,同时应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应为()。A.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B. 一年以上八年以下C. 一年以上五年以下D. 与主刑期相等7. 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可以减为有期徒刑的条件是()oA. 没有故意犯罪B. 确有悔改C. 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D. 确有重大立功表现8. 某甲被判处无期徒刑,依法假释时,其考验期限为()oA. 五年B. 十年C. 十五年D. 二十年二、填空题(每小题2分,共20分)9. 犯罪分子被减刑以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 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10. 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经过15(年)年后不再追诉。11. 根据解释的效力不同,刑法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12. 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三个基本特征。13. 犯罪行为的两种基本表现形式是作为和不作为。14.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 制自己行为的能力。15. 在实行正当防卫过程中,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因而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属于 防卫过当。16. 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17. 我国刑法采用的数罪并罚原则是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衷原 则。18.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20分)19.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白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木人其他罪行的行为。20.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 种结果的。21. 刑罚执行简称行刑,是指法定的司法机关将生效的刑事裁判所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22.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四、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23. 简述我国刑法规定的计算追诉期限的方法。答:我国刑法规定的计算追诉期限的方法是:(1)在通常情况下,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2分)(2)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2分)(3)在时效中断的情况下,前罪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2分)(4)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 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2分)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 期限的限制。(2分)24. 简述一般自首的概念和成立条件。答: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3分)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是:(1)自动投案。即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4分)(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即犯罪分子按照实际情况彻底供述自己实施并应由本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犯 罪事实。(3分)五、案例分析(16分)25. 案情:陈某,男,46岁,某校教师。吴某,男,18岁,陈某的外甥,无业。朱某,男,17岁,无业。陈某因在工作中对校长许某某产生不满,蓄意报复,于是便要家在外地的吴某找个人来干掉许某某, 并许诺事成之后给每人3000元钱。2009年6月到9月间,陈某带着吴某、朱某数次观察了许某某的办公 室方位和工作环境,确认了许某某,并告诉二人如何接近许某某,还另外给吴某1000元作为往返路费。2009年9月22日下午,吴某与朱某进入许某某的办公室。吴某搂住许某某的颈部,朱某用螺纹钢猛击许 某某头部数下,吴某又用螺纹钢猛击许某某头部等处,导致许某某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吴某、朱某从陈某 处拿到钱后潜逃。请运用刑法总论中的相关理论分析并说明理由:对于陈某、吴某、朱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只 答处罚原则)?答:(1)陈某、吴某、朱某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2分)(判断正确者得分。判断错误则全题不得分)(2)陈某、吴某、朱某经过商议,并采取残忍手段杀害许某某,既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又有共同的犯 罪行为,完全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特征,因此构成共同犯罪。(2分)(3)陈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教唆犯(2分)。陈某以金钱为诱惑,指使原本无犯罪意图的吴某和朱某将 许某某杀害,其行为完全符合教唆犯的特征,因此属于教唆犯(2分)。(4)吴某、朱某直接实施了杀害许某某的行为,同属共同犯罪中的实行犯,旦作用相当(2分);陈某 虽未直接实施杀人行为,但他不仅教唆他人实施犯罪,而且在整个犯罪中居于指挥地位,对于犯罪的发生 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陈某与吴某、朱某居于同等地位,而不属于从犯(2分)。(5)陈某教唆不满18周岁的朱某犯罪,应当从重处罚。(2分)(6)朱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不能适用死刑。(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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