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国家精品课程国际贸易实务,第十六章 货物的检验,Inspection of Goods,货物检验的含义与作用,检验的时间和地点,检验机构,法定检验,办理鉴定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合同中的商品检验条款,本章要点,本章内容安排,一、货物检验的含义与作用,二、检验的时间和地点,三、检验机构,四、合同中的商品检验条款,一、货物检验的含义和作用,又称商品检验(,commodity inspection,),由有资格的第三者(检验机构)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检验,以确定卖方所交货物的质量、数量、包装是否符合买卖合同的规定;,有时还对装运技术条件或货物在装卸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残损、短缺进行检验或鉴定,以明确事故的起因和责任的归属;,还包括根据一国法律确定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实施强制性的检验或检疫)。,在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我国商检机构为了加强进出口检验工作,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顺利发展的重要措施之一。,检验证书的作用:,交接货物的依据;,支付货款的依据;,索赔和理赔的依据;,二、检验的时间和地点,1,、进出口贸易中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一般程序,买方收到货物并不意味接受了货物,;,收到货物(,receipt of goods,),;,接受货物(,acceptance of goods,),;,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一般程序:,(,1,)卖方交货;(,F,组和,C,组),(,2,)买方检验或察看货物;,(,3,)买方接受,/,拒收货物;,拒收必须表示出来;,买方一旦接受货物,就丧失了拒收货物的权利,但如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仍有权要求损害赔偿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买方检验货物的权利不仅已成为国际惯例,而且受到很多国家的法律和国际公约的保障;,英国货物买卖法;,美国统一商法典;,我国合同法;,公约,;,与卖方对货物所有权相抵触的行为;,2,、,检验的时间和地点,(,1,),公约,有关规定;,第,38,条,1,款: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2,款: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3,款: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改运或买方须再发运货物,,,没有合理机会加以检验,,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改运或再发运的可能性,,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2,)合同规定的方法,A,、在出口国检验,卖方,a.,产地检验,买方,货物装运前,由买方或其指定人来工厂或产地进行检验,买方或其指定人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信用证项下提交的单据之一;即在信用证中列有“客检条款”。,“客检条款”,-,属信用证软条款;给出口人安全收款带来不确定性。,b,.,装运前或装运时在装运港,/,地检验(以离岸质量、重量(数量)为准),-,以装运港,/,地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决定该批货物品质、重量(数量)的最后依据(,as final,);,排除了买方的检验权;,B,、在进口国检验,a.,目的港(地)卸货后检验,即以到岸品质、重量(数量)为准,以目的港,/,地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决定该批货物品质、重量(数量)的最后依据(,as final,);,排除了卖方检验权;,b.,在买方营业处所或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将检验的时间和地点延伸和推迟至买方营业所或最终用户所在地。,C,、在出口国检验、在进口国复验,以装运港,/,地的检验证书作为收付货款的依据;,货到目的港,/,地后买方有复验权;,复验费用,复验机构,复验时间,-,货到目的港,/,地卸货后若干天内,新的做法:,在出口国装运前预检验,在进口国最终检验;,并伴以预监造、预监装;,应用于重要进口商品或大型成套设备的交易;,三、检验机构,国际上的检验机构:,从组织性质:,从经营业务的范围:,我国商检机构及其主要工作任务,国家商检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Quality Supervision,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简称为:,AQSIQ,);,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为主管全国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商品检验、鉴定、认证和监督管理的的行政执法机构。,其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商检机构)管理其所辖地区内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商检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修正案,于,2002,年,4,月,28,日经九届人大第,27,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2,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已经,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由商检机构和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负责。,根据我国,商检法,,我国商检机构在进出口商品检验方面的主要工作内容:,实施法定检验,办理鉴定业务,对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法定检验,含义,商检机构依法对规定的进出口商品或有关检验事项执行强制性的检验或检疫。,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法定检验的目的,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法定检验的范围:,列入,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简称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由国家商检部门制定、调整;,法定检验的内容:,指确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检验依据:,对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未制定前,可以参照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办理鉴定业务,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可以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或者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的鉴定业务。,对外贸易关系人: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以及收货部门、供货部门、用货部门等;,鉴定业务与法定检验的区别:,强制性;,范围及内容;,实施监督管理,内容,对进出口商品认证同国内产品认证实施统一的管理制度;,商检机构依法对实施许可制度的进出口商品实行验证管理;,对列入目录的出口商品进行出厂前的质量监督管理和检验;,四、合同中的商品检验条款,检验条款的基本内容,有关检验权的规定;,检验或复验的时间和地点;,买方复验时间(索赔期限),复验地点;,商检机构,检验证书;,检验的方法或标准,检验条款示例,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