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6 国际产品责任法v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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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ick to edit Master title style,Click to edit Master text styles,Second level,Third level,Fourth level,Fifth level,1-1,中央民族大学 周英,Ch6,国际产品责任法,6.1,概述,一、产品责任法的概念和特征,(,一,),定义,是调整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因制造、销售缺陷产品造成产品使用者损害所引起的赔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特征,1,、调整范围为缺陷产品,造成,的人身伤害及其他财产损害。,2,、主要调整消费者或使用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之间因缺陷产品所产生的侵权关系,3,、基本的责任原则一般为强制性规定。,产品责任法具有公法与私法的双重性质,二、产品责任法的产生和发展,P372375,(一)案例,P372,无契约无责任原则,原告,马车夫,雇主,被告,赖特,有合同关系,无合同关系,提供马车,让其驾驶,受伤,英国最高,法院,败诉,(二)案例,P373.1,突破上述原则,但仅限于,“固有的危险性”责任,原告,托马斯,商店,被告,温切斯特,有合同关系,无合同关系,销售药品,受伤,纽约州最,高法院,胜诉,提供药品,但有误,(三)案例,P373.2,过失产品责任制,现代意义的产品责任法,原告,麦克弗森,经销商,被告,别克汽车,有合同关系,无合同关系,销售汽车,因轮胎爆炸而受伤,纽约州最,高法院,胜诉,提供汽车,辩解:轮胎不是其生产,疏忽责任,案例,P373.2,突破了产品责任限于合同当事人的限制;扩大了制造承担产品侵权责任的范围;产品责任不再像过去那样限于食品、药品或爆炸物等固有危险品;明确将产品责任扩大到实际购买人以外的人。,(四)严格的产品责任理论,,20,世纪,60,年代,美国无过失责任,德国举证责任倒置原理推定商品制造商的产品责任,三、产品责任法的几个重要术语,P375377,(一)产品,Products,1,、美国:宽泛,工业加工过的,天然的,2,、欧盟:动产(包括天然的),3,、我国:加工、制作;用于销售,可移动和不可移动,有形的和无形的,(二)缺陷,Defects,与买卖法(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各种情形)中不同,指产品不安全、有危险性,美国:,消费者观点:普通消费者或使用者在可预见使用范围内认为该产品应具有的安全性,被告观点:如果制造商知悉产品的瑕疵可能造成消费者损害而仍将该商品投放市场,则具有不合理的危险,(三)生产者和销售者,原材料和零部件的制造人和供应人,在产品上标明其名称、商号及商标的人等,销售过程中的批发商、零售商、进口方、出口方等,(四)缺陷产品的受害人,购买者(,Buyer,)、消费者(,Consumers,)、其他受害者,(五)产品责任,Product Liability,主导地位的是严格产品责任制度,6.2,美国的产品责任法,一、产品责任的理论和归责原则,(一)产品责任的理论,1,、疏忽说,Doctrine of Negligence,缺陷,损害,消费者,疏忽,生产者,/,销售者,赔偿,疏忽,指行为人(制造商)没有做到,合理,的注意,违反了合理的注意义务(,Duty of Care,),适用范围:制造、设计、警示、检验,原告要证明:,1,)被告存在疏忽,2,)产品的缺陷确由被告的疏忽所致,3,)原告的损失确由产品缺陷引起,2,、违反担保说,Doctrine of Breaching Warranty,包括明示担保和默示担保,融合了合同基础与侵权责任,合同基础:无需证明疏忽;间接或者可以预见的损失,侵权责任:无须合同关系,原告要证明:,1,)被告违反了对产品明示或默示的担保,2,)产品存在缺陷,3,)原告的损失确由产品缺陷所致,案例,P379,原告,巴克斯特,零售商,被告,福特汽车,有合同关系,无合同关系,销售汽车,因玻璃碎片而受伤,纽约州最,高法院,胜诉,提供汽车保证防碎玻璃,辩解:轮胎不是其生产,起诉其违反担保,3,、误示说,Doctrine of Misrepresentation,无需存在合同关系。,原告须证明不实的宣传造成伤害的直接原因。(无须证明欺骗或疏忽,案例,p381,不正确表示,错误判断,购买、使用,消费者,宣传产品,销售者,侵权责任,4,、严格责任说,无须存在合同关系。无须证明被告疏忽或违反担保,侵权责任法的“格林曼规则”,p382,产品缺陷,/,不合理危险,消费者,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原告,艾斯卡拉,被告,可口可乐瓶装公司,无被告过失证据,因瓶子爆炸而受伤,纽约州最,高法院,胜诉,提供适当性证明,案例,P382.1,原告,格林曼,被告,尤巴电器公司,无须证明明示担保的存在,因电动工具而受伤,加州上诉,法院,胜诉,无须证明存在疏忽,案例,P382.2,证明:,1,)被告是专门从事某产品生产的商人,2,)产品存在缺陷,3,)产品出厂时该缺陷已经存在,4,)产品缺陷是造成了受害者损害的直接原因或与损害有因果关系,(二)归责原则,1,、主观归责: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意志状态确定责任的归属,有过错才能有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疏忽说,过错责任原则,也可采用“过失推定原则”,举证责任倒置。,2,、客观归责:是以人的意志以外的某种客观事件,违反担保说、误示说、严格责任说,无过错责任原则,二、承担产品责任的条件及其抗辩理由,(一)承担产品责任的条件,原告举证(以严格产品责任为例),1,、必须有损害或损失的事实,2,、产品具有缺陷,不合理的危险。,缺陷推定原则,3,、产品的缺陷是造成损害或损失的直接原因(近因,Proximate Cause,),4,、产品的缺陷是在生产者把该产品投入市场时就存在的。,(二)抗辩理由,1,、对过失责任的抗辩,1,)原告自己有过错行为,例子:原告未使用安全装置,双方过错原则,只能在侵权之诉,不能在合同之诉(违反担保之诉)中抗辩,2,)自冒风险,assumption of the risks,例,P386,3,)明显的危险或非正常使用,2,、对违反担保责任的抗辩,1,)原被告间没有合同关系,2,)原告没有在合理的时间内告知被告,3,)仅为商业宣传,不构成一种对消费者信赖的担保,4,)担保的排除或限制,3,、对误示责任的抗辩,1,)吹嘘,产品说明仅仅是主观上的看法,例,P386,2,)原告没有依赖错误说明,4,、对严格责任的抗辩,原告未将其产品投入流通,在产品投入流通时缺陷并不存在,一般的人很容易发现缺陷的存在,被告已经对缺陷产品作了充分的说明和指示,原告自行改变产品的结构和用途,subsequent alteration,原告明知危险而使用缺陷产品,带有不可避免的不安全因素,例如药物不可避免的副作用,对比欧盟规定,p391,三、主体范围,(一)承担产品责任的主体,产品制造商(是过失责任、担保责任和严格责任的主体);批发商、经销商或零售商;零部件制造商;动产出租者;不动产销售者;服务提供者(通常只适用担保责任或过失责任)。,(二)受保护主体,产品的购买人、使用者和法院认可的任何第三人,四、损害赔偿的范围,1,、人身伤害损失,医疗费、康复费;误工收入;谋生能力降低或丧失产生的损失;肉体伤害痛苦的补偿;伤残带来的自卑感等,精神补偿,。,例,P388,2,、财产损失,还包括合理可预见的间接损失,3,、商业上的损害赔偿,缺陷产品和完好产品价差,4,、惩罚性赔偿,证明生产者和销售者明知但根本不顾产品的使用者、消费者或其他可能受伤害的人的安全或粗心大意所致。,五、诉讼管辖,本州;长臂管辖,Long-arm Statute,:只要被告与某一州有最低限度,minimum contact,的联系,该州就有管辖权,六、法律适用,现在:由原告在数个与案件有联系的连接因素(加害地、受害地、产品购买地、原告或被告的住所或营业地、法院地等)中选择对自己最为有利的法律。,6.3,其他产品责任法律,一、欧洲联盟的产品责任统一法,斯特拉斯堡公约,、,产品责任指令,、,欧洲产品安全指令,二、国际公约,海牙公约,三、我国的产品责任法,产品质量法,(一)产品,1,、不包括自然物品,指经过加工制作的,2,、用于销售的,3,、必须是可移动的,(二)归责原则,1,、对于生产者:产品存在缺陷,因此造成了人身和财产的损害,无需证明过失,严格责任,2,、对于销售者:只对过错造成的承担责任,过错责任,实际中适用推定过错责任;另外销售者虽然证明了没有过错,但指不出产品的生产者或供货者时,也要承担产品责任。,(三)缺陷,1,、不合理的危险;,2,、不符合国际或行业安全标准,(四)损害赔偿范围,增加了由残疾人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规定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等精神损害赔偿费用,(五)产品责任的抗辩,1,、未投入流通,2,、投入流通时缺陷不存在,3,、开发风险(发展风险),(七)请求权的时效,1,、普通时效:诉讼时效,2,年,2,、排除时效:要求赔偿的请求权,10,年,(八)解决争议的途径,协商或调解、仲裁、诉讼,各国产品责任法对比表,类别,中国,美国,欧盟,管辖法院,被告地或侵权地,长臂管辖,被告地,涉外法律,侵权行为地法,损害发生地、对原告最有利地法,损害发生地或受害人住所地法,国内立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各州立法,关于产品责任的指令,原告,受害人,受害人,受害人,被告,主要是生产商销售商,生产销售各环节商,和我国近似,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制,主要是严格责任,严格责任,赔偿范围,不包括惩罚性赔偿,包括惩罚性赔偿,有最高赔偿额限制,诉讼时效,2,年,各州立法,3,年,产品范围,限于加工、制造用于销售的产品,不包括建设工程和军工产品,范围广泛,可移动物品,不包括初级农产品和戏博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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