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学考试_自考00247《国际法》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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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国 际 法,串讲,主讲人,:,沈国琴,参考教材:,一、黄瑶主编:,国际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一章 导 论,一、国际法的概念,1,、历史演变,近代国际法产生的标志:,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第一次系统论述近代国际法的基本原理:格老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2,、国际法的定义: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特征:主体特征;创制方式特征;实施方式特征。,区别国际法与国内法、国际法与国际私法、国际法与跨国法、国际,法与国际道德、国际礼让之间的关系。,二、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作为有效的法律规范所以形成的方式或程序。,(一)主要渊源,1,、条约:国际法主体之间就权利和义务关系所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一般条约:又称造法性条约,其内容主要是确立一般国际法规范。,特别条约:又称契约性条约,少数国家参加以处理特定事项为目的。,2,、国际习惯:各国在国际交往中不断重复的一致实践,并被认为,具有拘束力的惯例的总和。,国际习惯的两个要素:,(,1,)惯例 (,2,)法律确信,3,、一般法律原则,(二)辅助资料,1,、司法判例,2,、各国权威最高的公法学家学说,三、国际法的主体,又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或国际人格者,指能够直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有能力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实体。,1,、国家,2,、国际组织,3,、民族解放运动组织,四、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1,、理论,一元论;二元论;我国学者的观点,2,、实践,习惯及条约在各国国内的适用方式。,五、国际法基本原则,(,一,),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强行法,1,、国际强行法的概念及其特征,2,、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的关系,(二)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形成与发展,重点掌握: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及其与国际法的关系,(三)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1,、国家主权原则,2,、禁止使用武力原则,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4,、不干涉内政原则,5,、民族自决原则,第二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一、国家的概念与类型,(一)国家的构成要素:居民、领土、政权组织、主权,(二)国家的类型:单一国、复合国、永久中立国、,附属,国,二、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管辖权,1,、自卫权行使的条件,2,、管辖权 (,1,)属地管辖 (,2,)属人管辖 (,3,)保护性管辖,(,4,)普遍性管辖,三、国家主权的豁免,1,、概念:国家根据国家主权和国家平等原则不受他国管辖的特权。,2,、内容,3,、主体,4,、放弃,四、国际法上的承认,(一)概念:国际法上的主体对新国家、新政府或其他情势的出现,表示接受,并表明愿意与有关实体发展正常关系的单方面行为。,(二)特征,(三)国家承认,国家承认发生的情形:合并、分离、分立、独立,国家承认的法律效果:,1,、奠定了承认国与被承认国交往的基础,但承认不等于建交。,2,、双方可以缔结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条约。,3,、承认被承认国的法律、发令的效力及政府行为的效力。,(四)政府承认,五、国际法上的继承,(一)概念: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发生的法律关系。,(二)特征,(三)国家继承:,国家继承的条件:,1,、必须符合国际法。,2,、国家继承的权利和义务必须与所涉领土有关联。,(四)政府继承:,1,、政府继承与国家继承的区别,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继承的实践(光华寮案),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一,、国籍,(一)概念:个人作为某一国家的国民的法律资格,(二)国籍取得和丧失的方式,(二)国籍的冲突:积极冲突;消极冲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规定,1,、中国国籍法的基本原则,2,、中国国籍的取得及丧失,二、外国人的法律地位,1,、外国人的入境、居留和出境,2,、外国人待遇的一般原则: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互惠待遇,差别待遇,三,、难民,(一)概念:因种族、宗教、国籍、特殊社会团体成员或政治见解,,而有恐惧被迫害的正当理由,置身在原籍国领域外不愿,或不能返回原籍国或受该国保护的人。,(二)难民身份的确定:主观条件;客观条件,(三)难民的法律地位,1,、不推回原则,2,、国民待遇原则,3,、不低于一般外国人待遇原则,4,、最惠国待遇原则,四、引渡和庇护制度,(一)引渡:一国应外国的请求,把正处在自己领土之内而受到该外,国通缉或判刑的人、移交给外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1,、政治犯不引渡原则,2,、引渡规则,(,1,)引渡条件 (,2,)引渡主体 (,3,)罪行特定原则和再引渡限制,(二)庇护,领土庇护与域外庇护,(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引渡和庇护的法律制度,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领土,一,、国家领土和领土主权,(一)国家领土的构成:领土、领水、领陆与领水之下的底土、领陆,与领水之上的领空。,(二)领土主权:领土管辖权、领土所有权、领土完整不可侵犯权,(三)领土主权的限制:一般性限制;特殊限制,二、领土的取得与领土争端解决,(一)传统领土的取得方式:先占(东格陵兰案);时效;添附,割让;征服,(二)现代领土的取得方式:民族自决;全民公决,(三)领土争端产生的原因及其解决方式(隆端寺案),三、边界和边境制度,(一)划分边界线的方法:自然划界法;几何划界法;天文学划界法,(二)边境制度的内容:边界标志维护;地方居民往来;界河和边境,土地的利用;边界争端的处理,(三)中国与周边国家之间的领土和边界问题,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在北部湾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协定,四、南北极地区及其法律地位,(一)南极地区,1959,年,南极条约,(二)北极地区,第五章 海洋法,一、概述,(一)海洋法的发展:,1609,年格老秀斯,海洋自由论,,明确提出海洋自由的观点。,宾刻舒克提出武器射程到达地方为国家对海洋的权力范围。,加利安尼提出,3,海里是领海的宽度。,(二)海洋法的编撰,第一次海洋法会议通过四个公约:,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捕鱼和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大陆架公约,。,第二次海洋法会议通过了,海洋法公约草案,,,1994,年,海洋法公约,正式生效。,二、内水与领海,(一)内水:一国领海基线内的一切水域,包括一国的港口、海湾和,海峡以及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法律地位: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享有完全、排他主权。,(二)领海:沿着国家的沿岸或内水,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一,的海水带。,领海宽度:历史上的几种学说;现在多数国家的实践:,12,海里。,领海基线:正常基线;直线基线(英挪渔业案);混合基线。,领海的外部界限:划定方法有平行线法;交圆法;共同正切线法。,海岸相邻或相向国家间领海的分界线:中间线。,领海的法律地位和制度:主权权利;无害通过权;司法管辖权。,第五章 海洋法,三、毗连区与专属经济区,(一)毗连区:毗连领海且在领海之外,并由沿海国对海关、财政、,卫生、移民等类事项行使必要管制而划定的海域,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4,海里,。,法律地位:为维护沿海国某些权利而设置的特殊区域。,(二)专属经济区: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法律地位:沿海国的专属管辖区,是自成一类的海域。,四、大陆架,1,、概念:包括起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与底土。不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超过连接,2500,公尺深度,各点,的,2500,公尺等深线,100,海里。,2,、大陆架法律制度,3,、相邻或相向国家间大陆架的划界的观点:等距离线(中间线)原,则;公平原则(北海大陆架划界案)。,4,、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关系,五、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与群岛水域,(一)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连接两端都是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供国际,航行之用的海峡。,通行制度:过境通行制度;无害通行制度;特殊公约制度。,(二)群岛水域:群岛基线内的水域。,法律地位:介于领海与内水之间,但又兼有海峡通行制度性质。,六、公海:,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1,、法律地位:不处于任何国家的主权之下。,2,、法律制度:航行制度;制止海盗行为;禁止贩运奴隶、毒品;,禁止从公海上进行非法广播;登临权;紧追权(孤独号案),七、国际海底区域,1,、概念:国家管辖权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即各国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以外的海域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2,、法律地位: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3,、国际海底开发制度的新发展,2000,年通过,采矿法典,2001,年制订,区域内多金属硫化物和富钴结壳探矿与勘探规章,第六章 航空法与外层空间法,一、航空法,(一)空气空间法律地位:领空主权原则。,(二)国际航空制度,1,、一般原则,2,、国际航空协定:,1919,年,巴黎航空公约,(最早的);,1944,年,芝加哥公约,(目前最重要的):领空主权、航空器分离、航空,器国籍、飞行制度。,(三)航空安全的法律保护,1,、,东京公约,2,、,海牙公约,3,、,蒙特利尔公约,二、外层空间法,(一)外层空间法律地位:,1966,年,外空条约,(二)外层空间的基本法律制度,1,、登记公开制度,2,、宇航员援救制度,3,、空间损害责任制度,(三)外层空间活动中若干特殊法律问题,1,、卫星直接电视广播,2,、卫星遥感地球,3,、在外层空间使用核动力源,第七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一、外交和领事关系法概述,1,、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的联系,2,、现代外交和领事关系的新特点,二、外交关系法,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一)外交机关体系,1,、各国中央外交关系机关,2,、派驻国外的外交关系机关:临时使团;常驻使团,(二)使馆及使馆人员,1,、使馆的职责;使馆的设立,2,、使馆人员的范围;使馆人员职务终了,3,、外交特权和豁免的依据、内容、享有,三、领事关系法,(一)领事机关及其人员,1,、领事机关的职责;领馆的设立,2,、领馆的人员范围(注意名誉领事的含义);领事职务终止,(二)领事特权和豁免,1,、领馆的特权和豁免,2,、领馆人员的特权与豁免,第八章 条约法,一、条约的定义及名称,(一)条约: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缔结的关于其,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或它们行为规则的书面协议。,(二)条约的名称:条约;公约;协定;议定书;宪章、盟约、规约;,换文;宣言、联合声明。,二、条约的缔结,(一)条约缔结的一般程序:谈判和约文的起草及议定;签署;批准;,交换或交存批准书;登记和公布。,(二)条约的保留,1,、保留的限制;,2,、保留的接受;,3,、保留的法律效果;,4,、保留的撤回与程序,三、条约的效力,(一)条约的生效:双边条约的生效;多边条约的生效。,(二)条约的遵守:前提条件;核心内容;条约必须遵守原则的后果。,(三)条约的适用:时间范围;空间范围;条约的冲突。,(四)条约对第三方的效力:,1,、条约不及第三国原则;,2,、某种情况下,条约可以对第三方产生一定的效果或影响,四、条约的解释,规则:,1,、一般规则:善意解释;根据约文的通常意义解释;联系上下,文解释;解释应符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的意义。,2,、条约解释的补充资料,3,、多种文字条约的解释,五、条约的无效、终止和暂停施行,(一)条约无效:,原因:缔约者无缔约能力;错误;诈欺和贿赂;强迫;与国际强行法,相抵触(阿洛波伊图案),(二)条约的终止和暂停施行,原因:,1,、条约本身规定终止;,2,、单方面废止或退出条约;,3,、条约由于期满或目的已达到而终止;,4,、条约也可因下列一般国际法上的理由而终止:,条约履行不能;情势变迁(加布奇科沃大毛罗斯工程案);,缔约一方违约;条约被代替;断绝外交或领事关系;,缔约国之间发生敌对行为;条约与新的强行法规则抵触。,第九章 国际法律责任,一、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及特征,(一)概念: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或其他损害行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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