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的涵义与原则38290

上传人:沈*** 文档编号:244259876 上传时间:2024-10-03 格式:PPTX 页数:36 大小:115.0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公司治理的涵义与原则38290_第1页
第1页 / 共36页
公司治理的涵义与原则38290_第2页
第2页 / 共36页
公司治理的涵义与原则38290_第3页
第3页 / 共3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Click to edit Master title style,Click to edit Master text styles,Second level,Third level,Fourth level,Fifth level,*,*,按一下以編輯母片標題樣式,按一下以編輯母片,第二層,第三層,第四層,第五層,*,*,公司治理,壹、公司治理之涵義,美國學術界自一九三年代開始探討有關公司治理之課題,亞洲國家在一九九七年金融風暴以後亦逐漸呼籲企業體能夠重視公司治理制度。所謂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乙詞,我國學者譯法不一,基於監督、防弊觀念者有稱之為公司管控或公司監理,至強調興利功能者則稱之為公司管理或公司統理;或許各種名詞所界定之意義與範圍不盡相同,但其主要之內涵均係使企業體透過法律的制衡管控與設計,在企業所有與企業經營分離的組織體系中,有效監督其組織活動,以及如何健全其組織運作,防止脫法行為之經營弊端,以實現企業社會責任之高度目標。(註:參考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出版之公司管控乙書),貳、,OECD,之公司治理原則,OECD(,國際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於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七日至二十八日召開部長級會議時,提出下列之五項公司治理原則,可作為企業體執行及落實公司治理制度之參考基準,(一)公司治理架構應保護股東的基本權利和決 策參與權。(二)公司治理架構應確保公平對待所有的大小股東及外國股東。(三)公司治理架構應鼓勵公司,就利害關係人之法定權益與角色在創造財富、工作及健全財務等方面積極合作。(四)公司治理架構應能確保有關公司財務狀況、績效、所有權及其他重大資訊之正確揭露及透明性。(五)公司治理架構應確保公司董事會的策略性指導及有效性監督。,參、我國企業(上市上櫃 公司)執行公司治理 之基本法律架構,(一)公司法,公司法係公司治理之規範主軸,有關股東會、董事會及監察人之公司法制有如政治上三權分立體制,期藉由彼此間相互制衡,以達到公司治理之目的。,(二)證券交易法,凡公開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其有價證券募集、發行、買賣之管理與監督悉依證交法之規定,證交法未規定者始適用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證交法第三十六條及證交法施行細則第七條在公司治理機制中,係著重於財務資訊之揭露及對股東權益之影響,而財務資訊的傳遞往往可以顯現出公司治理的成果與效益。另除證交法外,證券主管機關依據證交法授權訂定之公開發行公司相關規範亦為公司治理之重要內涵。,(三)上市上櫃相關規章,證交所及櫃檯買賣中心所訂上市上櫃相關規章,併同公司法、證交法及公開發行公司之相關規範,均可協助並引導上市上櫃公司建立、執行與落實公司治理制度。,鑒於設置獨立董事、監察人乃推動公司治理制度之重要環節,證交所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公告實施之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暨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第十七條修正條文對於初次申請上市者,以及櫃檯買賣中心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公告實施之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十條暨第十條第一項各款不宜上櫃規定之具體認定標準修正條文對於初次申請上櫃者,均就設置獨立董事、監察人之席次、資格條件與獨立性等訂有具體規範;於上開日期以後(含當日)申請上市上櫃者應依規辦理,至該日期之前已經上市上櫃者亦期能參照辦理。,肆、上市上櫃公司實施公司 治理制度之主要方向,(一)強化董事會職能,董事會成員應本著忠誠、謹慎及高度注意的態度以公司利益為前提,對於評估公司經營策略、風險管理、年度預算、業務績效及監督主要資本支出、併購與投資處分等重大事項須善盡職責,同時應確保公司會計系統和財務報告之適正性,並避免有董事會成員損及公司之行為或與股東間發生利益衝突之情事。又董事會應審慎選任、監督經營階層,對公司事務進行客觀判斷,以及遴選適任之內部稽核主管,確保內部控制之有效性,俾防範弊端。,(二)發揮監察人功能,監察人應適時行使監察權,並本於公平、透明、權責分明之理念,促使監察人制度之運作更為順暢;監察人除確實監督公司之財務業務事項外,必要時得委託專業會計師、律師代表審核相關事務。另為避免公司之監察人與董事為同一法人之代表人,或監察人與董事間有實質無法獨立行使職權之情形,公司於申請上市或上櫃時對於證交所或櫃檯買賣中心所出具之相關承諾事項,監察人宜督促公司確實補正改善,以免日後損及股東權益。又監察人應確實查閱內部稽核報告,追蹤公司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之執行情形。遇有危害公司之狀況,監察人倘能適時主動告知主管機關及證交所或櫃檯買賣中心,將有助先期防範或遏止弊端。,(三)重視股東及利害關係人之權利,公司應公平對待大小股東,鼓勵其踴躍出席股東會,積極參與董監事之選舉或公司章程等之增修事宜,公司亦應給予股東適當、充分發問或提案之機會,俾達制衡之效,同時股東應有即時、經常取得公司資訊及分享利潤的權利。此外公司治理尤須重視利害關係人的權益,在創造財富、工作及維持財務健全上與之積極合作,如有利害關係人為公司挹注資金之情形,公司務必依法相對履行債務人之責任,以避免公司產生財務危機。,(四)資訊揭露透明化,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二條明定提升資訊揭露透明度乃公司治理之原則之一,公司應建立發言人制度並妥善利用公開資訊系統,使股東及利害關係人能充分瞭解公司之財務業務狀況以及實施公司治理之情形。,(五)內部控制暨內部稽核制度之建立與落實,為健全公司經營,協助董事會及管理階層確實履行其責任,公司應建立完備之內部控制制度,並確實有效執行。監察人除應依相關規定查閱、追蹤內控與內稽之執行情形外,上市上櫃公司尚應確實辦理自行評估作業,董事會及管理階層亦應每年檢討各單位自行查核結果及稽核單位之稽核報告,作成內部控制聲明書按期陳報主管機關。,(六)慎選優良之會計師及律師,專業且負責之會計師於定期對公司財務及內部控制之查核過程中,較能適時發現、揭露異常或缺失事項,並能提出具體改善或防弊意見,或將因此突破公司治理之盲點,藉以增進公司治理之興利與防弊功能。良好的律師則可以提供適當的法律諮詢服務,協助董事會及管理階層提昇其基本的法律素養,避免公司或相關人員觸犯法令,使公司治理在法律架構及法定程序下從容運作;一旦董事會、監察人與股東會有違法衝突情事,適當的法律措施亦能使公司治理得以靈活發揮效益。,伍、公司治理上的幾個議題,(一)會計制度應儘早全面與國際接軌,修正商業會計法與其他相關法令,讓員工分紅與董監酬勞認列為費用支出,以避免虛增盈餘。我國目前會計制度把員工分紅與董監酬勞列為盈餘分配事項,因此許多經營者慷股東之慨,大手筆派發員工分紅,因其不會降低損益表上的每股盈餘,但卻嚴重傷害股東權益與股價。,據統計,我國全體上市櫃公司員工分紅(依市價計)及董監酬勞,過去十年平均每年達一千億元,約佔各年度平均稅後盈餘之三成。也就是上市櫃公司帳面盈餘須打七折,才是股東可實際享受部分。,詳實可靠、透明度高的財報是公司治理的起步,也是股東、經營者、員工、債權人與金融監理者,五者做決策的最基本依據。,(二)提高簽證會計師權責,不管從理論或實務角度來看,要揪出上市上櫃公司的潛藏財務弊端,簽證會計師最具有機會,也最具有能力。,面對會計師業對加強法律責任的反彈,應考慮其要求的訂定損害賠償上限、放寬會計師拒絕簽證權利,以及明確無過失責任要件等建議。,(三)貫徹獨立董監事制度,美國證管會即在2004年元月中旬緊急規定,共同基金董事會的獨立董事比例必須高達百分之七十五、獨立董事才能擔任董事長,而且允許獨立董事任用自己的助理職員以協助作業。,行政院金管會2004年7月通過證交法修正案,明定公開發行公司董事至少應有五人,其中二分之一以上不得為關係人,且董事中至少有四分之一以上席次為獨立董事。未來將採審議委員會與監察人雙軌制,且符合一定條件的公司將由金管會指定設立審議委員會,其成員由獨立董事組成;公開發行公司對外募集資金、任命重要財務主管及會計師等重大決策,須經審議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決議通過,才可交由董事會討論,以落實公司治理。為提供緩衝期,預計從民國九十五年初開始實施。,設立獨立董監事以提升公司治理水準,很可能流於形式。獨立董監事大半由公司經營者邀請出任,與公司營運並無切身利害關係,待遇也很菲薄,因此獨立董監事積極參與公司決策、制衡經營者不當決策的意願很低;而企業界則抱怨,各行各業都有其專業知識與業務祕密,找懂的人擔任獨立董監事,很可能有洩密及利益衝突問題;找不懂的人出任,把他們教會就大費周章,也降低決策效率。更何況目前公開發行及上市櫃公司有二千多家,如強制每家須設二席獨立董事,則至少需四千名獨立董事,如加計獨立監察人,可能需六千人以上,哪裡去找如此眾多合乎資格的專業人士?,可由主要債權銀行擔任公司獨立董監。主要債權銀行是企業重要資金提供者,對營運決策應有一定發言權,它有能力與誘因積極參與董監事會,對經營者發揮制衡力量。政府只要修改銀行法,讓擔任獨立董監的銀行,仍可對該企業做各種正常授信,不受關係人授信相關規範的限制。初期政府可要求負債比率偏高的上市櫃公司,率先適用此一規定。,(四)必須解決母子公司交叉持股產生的弊端,我國母子公司交叉持股現象十分嚴重,遠超過國際一般狀況,已成為我國公司治理的極大難題。許多經營者不斷出售持股,以極低持股而掌控經營權。由於經營者與股東利益不一致,經營者有強烈誘因自肥,大佔股東便宜,致使公司治理難上軌道。,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票,性質與庫藏股很相近,而庫藏股並無投票權。另依我國現行會計準則,計算母公司淨值時已將子公司持股扣除,在股東會行使投票權時,我國也應依國際慣例,修改公司法,更嚴格限制(甚至完全取消)子公司投票權。在市場力量壓迫下,經營當局須提高持股率,如此必能降低代理成本。依循前述邏輯,董監持股率越低的上市櫃公司,越有必要及早設立獨立董監事。,(五)稅制改革,2004年財政部宣布擬降低遺產稅率,引來諸多批評;其次,大型金控的創辦人去世,引發繳納多少遺產稅的臆測;再者,某家上市公司因法人董事改派的爭議,到現在誰是董事長還未確定。這三件事都牽涉到台灣獨步全球的法人董事制度。,為了妥善規劃綜合所得稅與遺產稅,成功企業的創業者皆會提早進行籌備。若研究台灣上市公司股權結構與董事會組成,發現過去十年來創業者個人持股愈來愈低(甚至所剩無幾),轉而是由私人投資公司與財團法人來持有。同時由這些法人當選董事,再派家族成員與親信擔任,維持對上市公司的控制權。,上述的規劃合法規避綜合所得稅的繳納,例如:董監酬勞、現金股利都入上述法人的帳戶,而非個人所得。若進入個人所得,極有可能被課40%之綜所稅最高稅率。然而進入投資公司的帳戶,可以透過產生各式各樣費用(員工聚餐、員工旅遊、交際費、交通費、購買固定資產折舊費用等),創造幾無淨利、甚或虧損,藉以規避高額綜所稅的繳納。同時透過各式各樣設備、汽車與房屋的購買,也可讓家族成員享受實質利益。,不僅綜合所得稅被規避,遺產稅也很難課得到。例如:創業家族成立多層投資公司,將上市公司股票先移到第一層投資公司名下,透過第二層、第三層投資公司以低於市價的帳面價值轉給下一代。此外,投資公司辦理增資時,創辦人(父親)就不再增資,使其股權愈來愈低,自然就達到遺產給子孫,而少繳稅的巧妙境界。即本來要一次將遺產給子孫、但須繳納巨額稅賦,改成每個月或每年以不同方式利益留給子孫。,上述規避稅賦的手法,同時也造成董事會普遍不是自然人,而由上述法人派代表來擔任的現象。台灣公司法第二十七條又給予一條便道:法人代表董事可以隨時改派補足其原任期,這條便道讓上市公司創業家族不僅可以透過不同種類、多層次法人機構移轉持股,規避綜所稅與遺產稅,同時也可以透過派代表擔任董事(隨時可以改派),牢牢掌握公司的重大決策。,綜合而言,此種現象造成董事會功能不彰,不是董事會過於家族化,就是非家族成員擔任法人代表董事也因為沒有董事酬勞(僅有少數的交通費)與可能隨時被換掉,自然也不會妥當扮演應有的指揮與監督功能。,(六)分紅配股制度的檢討,民國七十年代末期,台灣電子業小有基礎,蓬勃起飛之際,以為主的業者,為了低價搶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文书 > 施工组织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