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法律责任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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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应明确自己的职责范,【,案例,】,某医院护士因为粗心,在为婴儿洗澡的时候,没有先试水温,导致水温偏高,致使出生未满,3,天的婴儿的屁股等多处被烫伤。,2005,年,1,月,27,日,3,时,30,分许,杨某在宾馆某医院生下覃儿。同月,30,日早上,9,时许,该医院的当班护士在为新生婴儿洗澡时,由于粗心大意没有先试水温,导致水温偏高,造成覃儿多处烫伤。烫伤创面红肿,有的地方还有大小不等的水泡,和部分表皮剥落。事发后,婴儿于当日转到该医院烧伤科治疗。经诊断:全身多处热水烫伤。覃儿于,2005,年,1,月,30,日至,3,月,20,日在该医院免费治疗共,32,天。,2006,年,2,月,15,日,患者家人将该医院告到宾阳县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该医院赔偿残疾赔偿金,5779.8,元、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及其他各项费用合计,42485.3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在为原告洗澡的过程存在疏忽,未尽到注意义务,就双方形成的医疗服务合同而言,已构成违约。因此,被告对由此造成原告的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支持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及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例】某医院护士因为,3,、正确执行医嘱的责任,病规范历书写基本,规定:“医嘱是指师在医疗活动中下达的医学什么指令,医嘱不得涂改。”,护士条例,规定:“护士在执业中应当正确执行医嘱,观察患者的身心状态,对患者进行科学的护理。”医嘱是医生根据患者病情的需要拟订的书面医嘱,是护士具体执行护理行为的依据,是为患者提供护理的根据,具有法律效力,无论在执行要求情况下,护士都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严格执行医嘱。执行医嘱即执行要求时间与用法方法正确,剂量准确。临时医嘱需立即执行,如未及时执行而发生不良后果的要承担法律责任。在执行医嘱时,护士应熟知各项医疗程序,各种药物的作用、副作用及使用方法,对随意简化医嘱执行程序、无故不执行医嘱或擅自更改医嘱内容等均视为违法行为。,护士条例,第,17,条规定:“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护士发现医嘱错误,有权拒绝执行医嘱,但应立即与医生沟通,及时修改,不得延误患者的治疗。若明知医嘱可能造成患者损害,却认为是医生的责任,与自己无关,仍然执行而造成患者严重后果的,护士和医生将共同承担所引起的法律责任。,3、正确执行医嘱的责任 病规范历书写基,4,、客观、真实、及时、准确记录护理过程的责任,护理记录是医疗文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检查和衡量护理质量的重要文字资料,是医生诊断和治疗的重要理论依据。是患者接受治疗、护理的唯一法律证据,是医疗纠纷中重要的原始医疗记录之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0,条规定:“护理记录是根据医嘱和病情对患者住院期间护理过程的客观记录。”,护理记录作为法律依据时可能出现举证不力的常见问题(,1,)字迹不清楚,有涂改痕迹。,(,2,)护理记录与医疗记录不一致,客观数据虚构、错记或漏记。,(,3,)开出医嘱的时间与护士执行医嘱时间不符。,(,4,)护理措施记录不完整,护理记录重点不突出,护理效果动态评价不及时。,4、客观、真实、及时、准确记录护理过程的责任护理记录是医疗,案例,一名,83,岁的老人,因感到胸闷住进北京某医院治疗,不料医院的护士在输液过程中错误将他人的药输进了老人的身体。当日下午,老人突发心律失常死亡。悲痛的死者家属认为是医院的错误用药和抢救不及时造成了这一结果,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医院作出赔偿。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该医院赔偿死者家属,10,万元。,2005,年,1,月,11,日,老人王某感到身体不适,胸闷发烧,遂住进北京某医院检查。医院以“上呼吸道感染、冠心病、心绞痛”于当日上午收入医院治疗。当日中午,护士根据医嘱为老人输液,使用药品“甲培新”。从患者入院后直到下午,15,时,28,分之间,医院没有护理记录,,15,时,30,分老人突感胸闷、气短,院方停止使用甲培新,改为使用硝甘静点。,15,时,40,分老人突然意识丧失,心电示波呈直线,并于,17,时,50,分被 宣告死亡。经查发现,医院给老人输液使用的“甲培新”药瓶上贴的竟是别人的名字。院方自述,护士在输液过程中使用的“甲培新”药品是该院的另一名患者计划使用的,因该患者途中转病房没有使用,就留在了护士值班室。院方称使用这瓶药品前已取得了药房的认可,但没有证据能免证明医院必履行了必要的审核手续。此外,医院的护理记录自下午,15,时,40,分开始,脉搏、呼吸、血压多处数据内容冲突,且与心电图记录无法形成准确的对应关系。,案例一名83岁的老人,因感到胸闷住进北京某医院治疗,不料,鉴定机关对该医院的医疗过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认为。王某死亡因为心源性猝死(心律失常),并有监测心电图为证,治疗过程中所用“甲培新”有明确适应证,与患者死亡无直接关系。但医院在医疗过程中确有缺陷,药品使用管理中也存在问题。特别是“甲培新”药品不宜在科室存留过长,使用时应有明确标识。鉴定结论为该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病例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在患者入院诊疗过程中,医院存在很多问题:使用的药品上患者标识混乱,药品在科室存留时间过长,没有证据证明使用药品前该院药房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核手续;未建立完备的护理记录,且护理记录中多处内容冲突,病历材料无法准确体现患者的实际用药时间及病情发展过程。由于医院疏于对患者入院后的护理,未建立完备的护理记录,使患者的病情严重恶化,治疗中使用的药品“甲培新”不符合临床用药的操作要求,现有记录无法准胸确体现患者的实际用药时间及病情发展过程,上述这些过错行为的存在都 必然增加患者的医疗风险。据此可以认定,医院的医疗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关联性,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鉴定机关对该医院的医疗过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认为。王某死,5,、正确使用及保管药品的责任,药物是医务人员治病最主要的武器,患者到医院看病几乎都 要使用药物。如果用药安全得不到保证,医疗安全就无从谈起。在住院患者用药安全中,护士具有特别重要的责任。护士是药品的直接使用者,也是药品的管理者。,药品保管法,规定:“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护士是药品使用的执行者,维护患者的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是护士不可推卸的责任。要保证患者用药的安全,护士就要做好药品的监管,定期检查药品的质量、失效日 期。对于过期药要及时销毁,并按药品要求正确保存药品。药品的使用要在药师和医生的指导下执行,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加强药品的保存应由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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